口述作品著作權
A. 如何進行「口述作品」的版權保護
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沒有固定被錄音或者被記錄,因而發生侵權訴訟時作者在舉證方面常陷入窘境,相對於其他作品類型,口述作品引發的侵權訴訟就並不多見了。口述作品版權保護口述作品的特點就在於其產生之初往往是基於現場即興發揮,但一旦被載體(如速錄、錄音等)記錄下來,就會形成書面文件或錄音,但無論是文字形態還是錄音形態,承載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並不會因此就變為文字作品或錄音製品。如果某個速錄員對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記錄之餘還加入了自己個性化的編輯、修改,甚至加入插圖和生動說明,則又會在此基礎之上形成新的演繹作品。但是速錄員要發表這樣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許可。那麼,未經許可將口述作品朗讀,是否會涉嫌侵權呢?朗讀權,是指一種對作品通過公開朗讀進行再現的一種權利。例如,德國著作權法規定,朗讀權是指把作品通過個人表達而讓公眾能夠聽到的權利。除德國外,日本和義大利的著作權法均明確規定作者對其作品享有公開朗讀權;其他一些國家,例如美國、法國、韓國、埃及、英國和南非,雖然沒有規定單獨的朗讀權,但明確規定公開朗讀屬於表演。而在我國,著作權法既沒有規定朗讀權,也沒有明確當眾朗讀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是否屬於一種對作品的表演。網路平台則認為這種尋常的朗讀根本算不上表演,實為一種復制和網路傳播,因此並未構成侵權。目前這類問題如何解決在理論上尚有爭議。盡管如此,一些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開展了有益的探索,通過判決說理認可朗讀作品也可以構成對作品的表演。法院認為,涉案有聲讀物實為朗讀涉案作品並進行錄音後形成的錄音製品,被改變的僅僅是形式,其文字內容並未被改變,不屬於對涉案作品進行演繹之後形成的新作品。
B. 版權登記 口述作品 留存樣本
版權,亦稱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它隨著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其保護期限為公民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該作品著作權歸單位所有,則保護期限為作品發表後50年。但是,現實生活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事件屢屢發生,各種抄襲作品、盜版製品充斥著市場,給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為了維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更有效地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國家版權局於1994年12月31日又發布了《作品自願登記試行法》(國權[1994]78號),決定試行作品自願登記制度。同時,《計算機軟體登記法》也相繼出台。至此,在如何有效保護著作權方面,我國已形成了基本完整的法律體系。版權登記將版權保護的具體工作落到了實處。只有進行了版權登記的作品才能更有效地得到保護,申請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受國家版權局委託,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作品登記的范圍: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可以申請版權登記的作品分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登記手續: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在作品登記手續時應填寫《作品登記表》和權利保證書,交納相應的登記費,在受理審核後,對符合登記條件者,即向作者頒發當地版權局印製的《作品登記證》。該證在中國乃至在《世界版權公約》所有成員國內都是有效的。
C. 什麼作品屬於口述類版權
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護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專是作者將自己的思想屬和情感直接或者通過一定的儀器設備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眾進行口頭語言表達所產生的作品。此類語言以口頭語言創作,不具備有形的載體,但我國將口述作品給予保護。口述作品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演說家的演講、學校教師的授課、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法庭辯護以及即興的口頭創作等。此外,還有許多民間傳說,如諺語、民謠、歌謠等,並沒有形成書面文字,也是口述作品的形式之一。
D. 口述作品怎麼規定的
口述作品是指用口頭語言形式表現,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例如,教師的講課,版人們在公眾權場合的即興演講,法庭辯論等。口述作品應當是口述的方式來創作產生的,用預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頭表演的作品,詩歌或散文的朗誦,播音員的播音,相聲或小品演員的演出則等盡管有口述的過程,但其口述並非創作的過程,創作在口述之前都已經完成了,因而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的表達形式是不固定的,因此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由於取證方面困難,確認口述作品是否存在將是一件十分不容易的事,因而難於做出司法裁決。因此英美法系國家大都不保護口述作品,而大陸法系國家的大都將其列為保護對象。《伯爾尼公約》第2條雖然將「講課、演講、講道和其他同類性質的作品」,即口述作品列為保護對象,但又規定各成員國得通過國內立法規定文學藝術作品或其中之一類或數類作品如果未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即不受保護。也就是說,該公約對口述作品的規定對其成員國來說是選擇性的,是否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口述作品的著作權。
E. 口述版權是啥意思,怎樣才會觸及口述的版權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口述作品: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版口頭權、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版權又稱為著作權,根據自願原則,對下列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還受理其他與著作權有關事項的登記;各類作品(計算機軟體除外)授權事項登記;錄音、錄像製品登記;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受國家版權局的指定,中心進行的登記等。
F. 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有哪些
c歷法通用數表
依據如下: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
有著作權。
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
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
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G. 口述作品的詳解介紹
口述作品是指用口頭語言形式表現,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例如,內教師的講課,人們在容公眾場合的即興演講,法庭辯論等。口述作品應當是口述的方式來創作產生的,用預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頭表演的作品,詩歌或散文的朗誦,播音員的播音,相聲或小品演員的演出則等盡管有口述的過程,但其口述並非創作的過程,創作在口述之前都已經完成了,因而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的表達形式是不固定的,因此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由於取證方面困難,確認口述作品是否存在將是一件十分不容易的事,因而難於做出司法裁決。因此英美法系國家大都不保護口述作品,而大陸法系國家的大都將其列為保護對象。《伯爾尼公約》第2條雖然將「講課、演講、講道和其他同類性質的作品」,即口述作品列為保護對象,但又規定各成員國得通過國內立法規定文學藝術作品或其中之一類或數類作品如果未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即不受保護。也就是說,該公約對口述作品的規定對其成員國來說是選擇性的,是否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口述作品的著作權。
H.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
著作權分別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回、舞蹈、答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I. 攝影作品,法律法規,口述作品中哪個不享有著作權
法律法規不享有著作權。
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拍攝者所有,口述作品的著作權歸講述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