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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在中國

發布時間: 2021-01-31 12:02:58

㈠ 國內的知識產權權威有哪幾位

學術界的一般常說北鄭南吳,即中國人民大學的鄭成思(已故)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吳漢東。然後還有劉春田(人大)、張今(政法)、郭禾(人大)、馮曉青(武大)、陶鑫良(同濟)、張玉敏(西南政法)、李明德(社科院)等。郭壽康老先生現在差不多處於退隱江湖階段... 實務界的就不好講了,宋柳平(華為)和陳錦川(北京高院)這是我個人稍微了解一點的,另外專任知識產權局和商標局的相關專業高級領導,以及超大型和跨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主管,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應該也都能算是本領域的權威。

㈡ 知識產權對中國有多重要

的確給不了明確的答案,任何的問題都沒有明確的答案。

對於現在的中國行專情,加大力度保護屬我國的知識產權是必須手段。否則我國將永遠處於落後於其他國家的水平,國家現在從法律著手保護起點是非常對的。

有多重要—— 我只能說 非常重要,相當重要,必須重要

走在發展中的我們,被美國的337條款折騰的不成樣子,僅有幾個個別的例子,讓中國昂首挺胸出口屬於我們專利的產品。中國 目前成了外國加工的廠子,他們糟蹋我們的環境,廉價用我們的工人,還對我們的專利產品 禁止入其國境。。 我們必須 勇敢站起來,面對壁壘,我們應該主動維權。為了自己,過了國家。 國家的保護力度越大,國人就越有開發潛質。。慢慢從後端向前

雖然 國家還是知識產權的落後國家,如論從哪裡 跟美國等國家確實存在差異,但是我覺得 即便如此,我們必然 還會超過他們的。。

㈢ 急 知識產權為什麼沒有首先在中國出現

知識產權是建立在高度發達的商業和科學技術之上的。

㈣ 如何看待在中國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

在中國市場,知識產權領域有兩種情況存在,一是侵權假冒還是比較嚴重,侵犯知識產專權的行為比較多。二是知識產屬權的擁有人,通過濫用知識產權來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也比較多,特別是互聯網領域。經常上網可能會有感受,每次點開一個頁面或者使用一個軟體,裡面會有很多的條款,幾十條甚至上百條,裡面很多條款有一些限制性的說法。比如不能使用別的什麼或是相同功能的不同軟體之間系統不能兼容的問題。
現在有一些企業存在濫用知識產權的情況。對一些特別大的企業來講,應該有社會責任和擔當,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前提下要注意到知識產權也要有利於便捷的傳播的問題。另一方面,中國目前侵權盜版的問題還比較多,還有一些不法的盜版分子從事未經許可的商業性活動。

㈤ 關於知識產權未來十年在中國的發展問題。

深圳智勝知識產權律師團隊 提醒您:

您的問題太過空范,如果是需要相關的調研報告,你可繼續在網路上搜索;

㈥ 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目前的情況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已取得長足進步,但仍存在侵權賠償標准低等問題。必內須清醒地認容識到,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社會各界的期待相比,確實還存在一定差距。具體而言,包括:

嚴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新領域新業態發展不斷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提出新的挑戰。

大保護的工作體系尚不健全,現有組織協調平台和機制的作用未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協同不夠。

快保護的工作鏈條尚未打通,行政確權、糾紛受理、仲裁調解、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環節之間缺乏高效快速銜接機制。

相關部門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協同作用還有待加強。

另外,社會公眾、權利人均對侵權現象嚴重程度、侵權救濟的及時性有效性、侵權賠償的足額性等指標還有很多不滿意的評價。

實際保護效果與社會期待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對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依然強烈。

㈦ 外籍人士用中國知識產權在中國注冊屬於外資還是內資

外資,該外籍人士用擁有中國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該出資屬於外資

㈧ 在中國哪個城市比較重視知識產權

匯桔網(中外知識產權網)為您回答

現在不單是某個城市,尤其是網路上,經常能看到某某商優侵權,某某專利侵權。不止是大公司重視,就如被收購的諾基亞手機,超過一半的收購額其實是在買它以前的那些專利技術。小到天貓商城,也都需要有自己的商標才能入駐。

㈨ 知識產權為何沒有產生於中國

1.封建社會的「特權」與知識產權的起源追根溯源,知識產權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即封建社會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國家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發明創造者、圖書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內的專營權、專有權。這種特權帶有一定的恩賜性質,與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畢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確認為一種獨占權,是知識產權發展進程上的一次飛躍。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使社會生產力獲得了空前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商品生產者迫切需要獲得最新的技術成果。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原先的特權制度顯然無法適應新的形勢。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就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2.知識產權在財產權地位中的確立過程

從物權、財產權的演變及西方國家立法的進展看知識產權地位的確立以及對財產權制度和財產權理論的影響,分析物權、財產、財產權概念的演變,聯系西方國家關於財產立法的演進,我們可以對知識產權的產生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我們知道,每個社會都有適合其物質生產方式和社會政治制度的權利形態。在階級社會里,權利的產生則是直接基於法律的創設。在性質上,權利是國家或社會對某種社會事實狀態特別是人們對生產要素佔有狀態的確認,以及對所有人依法對其進行支配的保護。在人類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條件下,人類只能在有限的權利客體面前以分裂的狀態結成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一部分人佔有物質資料並將這種佔有賦予合法佔有的權利形態,同時以社會其他人的義務履行來完善這種佔有。於是,權利形態集中表現為人對物的佔有——物權。

物權概念源於奴隸社會的羅馬法,其產生比知識產權要早得多。在羅馬法中可以看到財產的不同分類方式,如不動產與動產之分在《十二銅表法》中即有規定。然而,盡管如恩格斯所說「羅馬法雖然是簡單商品生產時期的完善法律,卻包含了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法律權利的關系」,但羅馬法並未涉及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的規定。在這一時期,由於物質資源有限,人們充分認識到了物的價值,及對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重要意義。那時的財產觀念自然限於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物,談不上對知識產品價值的認識。由於物的佔有對於實現物權具有關鍵意義,人們特別重視對物的佔有。正如馬克思在分析羅馬社會和私有制時所指出的一樣:「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佔有,是一個事實,是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知識產權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之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英國工業革命後,不僅帶來無形財富的思想,而且由於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觀上為在滿足人們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礎上考慮智力因素參與分配提供了可能。人們要求界定知識產品產權的願望日益迫切。與此同時,作為現實經濟生活反映的法律,總面臨著大量的非物質的財產關系的挑戰。財產的非物化便逐漸成為一股法學思潮。此時法學對產權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種對「物」的權利,而是一種對價值的權利。產權概念的這種演變,使有價值的權利以無形資產的形式大量進入了財產權的范疇,如商譽、商標、著作權等。終於,在傳統物權的參天大樹旁,出現了一開始多被稱為「無形產權」的知識產權的幼苗。時至今日,這顆幼苗已長成參天大樹,正如著名知識產權法學家鄭成思教授所言,「從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肯定會在無形產權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財產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

其實,西方學者對財產法的研究進展也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知識產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狀況。根據財產的形態,西方國家學者很早就將財產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無形產三類。以英國《財產法》教科書為例,財產被分為土地、貨物、無形動產、貨幣、基金。而在無形動產中包含了知識產權、商譽、債權,不屬於債權的合同權、商業票據及股票和股份。知識產權被明確地列為財產的一種。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二、知識產權的發展階段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二次飛躍。到了19世紀後期,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壟斷資本家的勢力范圍也超出了國界,他們希望對國外的投資、產品和技術輸出獲得更大利潤。這些國家的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隨著有形商品輸出而進入國際市場後,在國外卻得不到保護。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於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願望和要求。

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三、當代知識產權發展的主要特點

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人類智力成果,已成為當代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當代知識產權發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因素在增強

前已指出,知識產權具有私權性。知識產權是在不符合私權原則的環境下產生而逐漸演變成被多數國家普遍接受的私權。在當代,知識產權的私權性並沒有發生變化,但國家介入因素在增強。當然,公權的滲入並未從根本上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而這種「公」、「私」融合,可使知識產權在當代更加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理由至少有二:一是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調節器,這種「平衡」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它需要適時由公權介入進行調整;二是知識產權由僅涉及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權利,逐漸轉化為一種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具有公權因素的私權,能夠更好地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20世紀90年代美國關於網路著作權立法的討論,就反映了這一點。

2.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趨於完備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自19世紀末誕生以來,經過一個世紀的發展,已日臻完備。國際公約確立的一些原則不斷為各國國內法所吸收,推動了各國知識產權國際化的進程,從而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以我國為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基於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特點,我國自改革開放以後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以來,十分注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努力使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符合國際化協調的趨勢。具體地說,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遵循以下原則發展的:第一,注重與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接軌,逐步使中國的知識產權符合國際公約提出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准則;第二,以中國知識產權國內法獨立保護為原則;第三,在遵守國際公約保護基準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中國知識產權國內法。

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趨於完備還表現在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數量增多,參加國增多,保護水平提高,以及國際保護組織日益健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由於知識產權日益成為世界性的貿易問題,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極力主張建立一個有效的世界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在西方一些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被列為三個新增議項之一納入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並且最終達成了Trips。Trips是一個代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高標准、高水平的協議。隨著烏拉圭回合的結束,Trips也隨之生效,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普遍接受的知識產權多邊保護規則,並對各國知識產權法和國際公約產生重大影響。我國加入WTO以後,Trips也必將成為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可以說,Trips的生效,使得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3.地區性的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在加強

當代一些國家或地區基於共同的經濟利益和密切的經濟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些地區性的經濟集團,建立了一些地區性的知識產權組織,如歐洲專利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安第斯組織等。以歐盟為例,隨著歐洲統一市場的形成,歐盟先後頒布了《關於資料庫保護的指令》、《關於出租權保護的指令》、《關於著作權保護期的指令》、《關於衛星的指令》等,旨在協調歐盟范圍內的知識產權制度。

實際上,在我國當今「一國兩制」的環境下,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也存在著區際性質的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問題。這方面研究亟待加強,以促進內地與港澳台之間經濟、文化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4.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協調上存在矛盾與沖突

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是和一個國家經濟和科學技術、文化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相比在經濟實力和科技文化方面都有差距,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在「形式」上的平等並未消除「實質」上的不平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主張對一些不利於自己的國際公約條款進行修改,這勢必會與發達國家存在矛盾與沖突。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南北間知識產權外交談判就是一例。由於世界經濟和科學技術存在不平衡的發展格局,知識產權發展的不均衡性仍將存在。

從發達國家來說,最主要的是美國與一些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存在的磨擦較多。其實這是有深層次原因的,是美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戰略和對外貿易政策的結果。美國是世界頭號經濟、科技強國,為了維護、鞏固其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優勢,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日益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對外貿易掛鉤。為了維持其經濟、科技霸主地位,美國嚴格主張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限制科技資源的國際利用,加強對技術轉移的控制,對競爭對手特別提出對等性要求,並且積極主張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世界貿易體制,以使其國際化。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美國1988年修訂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通過,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美國貿易政策核心問題之一,為保護美國的知識產品創造了相當有利的條件。該法追加的人們所熟悉的「特殊301款」是美國評價其貿易夥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護了美國的知識產權,是否給美國知識產權所有人公平進入其市場而設置的一種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國的標准和要求保護其在他國的知識產權,以達到保護其產品進入他國市場的目的。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可以調查其他國家對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以確定「侵權」的重點國家,並展開與這些國家的雙邊談判。如果達不到美國提出的要求,美國將採取報復措施。我國曾在1992年被美國以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為由,列入報復名單。後來經過艱苦談判,最終達成了中美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諒解備忘錄,避免了一場貿易大戰。

㈩ 為什麼在中國知識產權難以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近代科學技術的產物。自十八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採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的私人佔有權,使知識產品同物質產品,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便產生了與傳統財產制度相區別的新的財產方式——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歷史不長,它的興起至今只有兩、三百年的時間,但對於推動資本主義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佔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水平的標志。因此,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品進入交換和流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及不足在我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對知識產品的認識出現了重大意義的突破。《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民法通則》中的知識產權制度,不僅對我國現階段存在著的商品經濟作出了正確的說明,而且明確地承認技術已經成為獨立存在的知識形態的商品。這些科學論斷正是我們建立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幾年間,經過巨大的努力,我們先後頒布了《商標法》(1982年),《專利法》(1984年),修訂了《發明獎勵條例》(1985年)《自然科學獎勵條例》(1985年),發布了《合理化建設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1982年)。1986年4月通過的《民法通則》在第五章針對知識產權作了專門規定,從而為建立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體系提供了指導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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