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
『壹』 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的介紹
鄉鎮企來業用地使用權是源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投資方式向從事非農業經營性活動的鄉鎮企業提供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依法享有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獨資經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以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設立的企業。
『貳』 鄉鎮企業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後可自行改變用圖
你取得的是工業用地的使用權。你不可能把它改為其它的使用方案。
『叄』 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問題
政府拆遷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者,也就是那裡的集體;
但由於你有土地使用證,則上面的建築物的補償全歸你,
另外:在那裡的村集體拿到補償後應當將其中的部分給你,比例各地不同
『肆』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單獨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版、村企業的廠房等建權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由於抵押權的實現會帶來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後果,對農村建設用地的抵押不作任何限制,可能出現規避法律,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直接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情況。為了從嚴控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轉讓,又為農村工業化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本條對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作出專門規定,即鄉鎮、村企業不能僅以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但可以將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以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法律雖然允許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廠房等建築物一並抵押,但對實現抵押權後土地的性質和用途作了限制性規定。物權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用途。
『伍』 改制後的鄉鎮企業土地及廠房的所有權
1.你的房子是不是違章建築,這個問題可以查一下有沒有相關的審批手續,有沒有房產產權證,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是屬於違章建築,但因為有法院拍賣後法院出具的裁定書,房子是屬於你的,並且是以前實際存在的,你在拍賣成功後,沒有將房子產權證辦好,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2.政府要你搬走,是要賠償損失的,因為你的廠房是經法院公開拍賣後所得的。是合法取得的使用權。
『陸』 鄉鎮企業需要將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嗎
目前的經濟社會中,常常會發現一些鄉鎮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直接將農村集體用地或轉讓,或租賃給企業作為建設用地,對於這種行為的合法性及法律風險,有待商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因此,能夠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直接轉化為建設用的的,僅限於以下幾種情況:1、興辦鄉鎮企業;2、村民建設住宅;3、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其他情況下,若想使用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必須先使該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轉化為國有土地後,再進行國有土地的有償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這里規定了一種特殊的情況,即鄉鎮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可以不用先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而直接作為建設用地。 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的行為。就此,國務院辦公廳於2007年發布了《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要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因此,寄希望於通過土地租賃的方式來規避法律的企業,仍然要承擔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柒』 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拆遷補償問題
土地的所有權利歸國家所有,你有的是到2012年前的土地使用權。現在地方要拆遷,你理版所應當的要得到賠權償,其中包括你的廠房設備和你有使用權的土地,以及土地以上的地上附屬物。到底應該給你賠償多少,你們還必須經過協商解決。有可能給你一部分,也就是到2012年前這塊你已經繳納土地使用費,也就是這兩年的損失。有可能還會給予集體賠償一塊。具體多少,必須經過協商,也就是討價還價才可能達成協議。按說鄉鎮是沒有權利發放土地證的,必須經過國土管理部門認可才行。再說,你得到拍賣企業後,並沒有再續交土地使用費,所有你只能夠得到2012年前的土地使用權的賠償。祝順!
『捌』 鄉鎮企業用地審批有何規定
1、鄉鎮企業用地,一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組織、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土地。
2、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好地。
3、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准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
4、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閑置兩年以上或者因停辦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該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8)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999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發布 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25 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 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
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使用標准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第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玖』 國家對鄉鎮企業建設用地有哪些規定
鄉鎮企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回和節約使用,凡有荒地、劣答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好地。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准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連續閑置兩年以上或者因停辦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該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拾』 鄉鎮企業土地使用權到期抵押物非地上附著物現地上附著物被收回企業用啥償還貸
這個之間你們就要協商解決了,協商不一致,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