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平等原則
⑴ 平等原則包括哪些方面
《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規定:版「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權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體在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時必須平等協商
4、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平等受法律保護
⑵ 什麼是債權平等原則
債權平等原則的內容包括:
①同一標的物上可以並存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債權;
②數個債權人之間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成立的先後、數量多寡以及發生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優劣之分;
③對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權,只要已到清償期,對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都有平等的受償權。
(2)所有權平等原則擴展閱讀:
債權發生原因: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基於合同產生的債即為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定的,是民事主體主動參與民事活動,積極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同時,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產生合同之債。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⑶ 現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則是什麼
現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則主要指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平等原則和市場參與者之間版的機會均等原權則。即商事交易主體間的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商品經濟的一般邏輯,商品交換關系產生的決定性因素,在於生產者是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獨立所有人或經營權人,只有實現等量勞動的交換,才能收回生產過程中所作的耗費並獲利潤,使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能得以進行。這就要求參加交換的主體彼此承認對方是商品所有者,與自已處於平等地位。「參加交易的個人已經默認彼此是平等的個人,是他們用來交換的財物的所有者。」商品交換的這一特性,使馬克思把商品稱作「天生的平等派」。這一特性的法律要求在於,商事主體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都是獨立的商事主體,能夠在平等的基礎上從事商事活動。在商事交易中「互相對應的僅僅是權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佔有別人的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讓渡自己的商品」,因此,地位平等是互惠性的首要前提和基礎,體現著商品交換的客觀要求,是市場化商品經濟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規則。如各國公司法中關於股權平等、按股表決,商業登記法中的准則主義和財產責任的規定等都體現了平等原則。
⑷ 簽訂合同的平等原則是怎樣實現的
合同訂立當讓要遵循一定的原則,才可以規范合同雙方的行為。
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訂立合同自願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主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著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是民事關系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自願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願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願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當事人依自己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願決定。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公平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將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准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力,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為後合同義務。
⑸ 所有權的含義及其特性,類型
一、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二、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性: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
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三、所有權的分類:
(一)屬於國家所有的有
1、礦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4、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5、無線電頻譜資源;
6、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7、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二)屬於集體所有的有
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⑹ 民法中的平等原則
《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內是我國容民法將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的必然表現。民法的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徵,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礎。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特徵就體現在主體之間的平等性上。 平等原則最本質的內涵就是人格的平等,即形式平等、起點平等、機會平等(否則會影響其他方面的平等待遇)、同等情況同樣對待。平等原則構建了市場經濟的基礎,在政治層面上也是最為根本的原則。正是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產生近現代社會的各項民主制度。現代法治社會以貫徹「平等原則」為特徵,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必然要求具體體現為民法所確認的主體的平等地位和責任自負原則、造成損害應根據損益相當的准則進行賠償的原則、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平等保護的原則等,民法的這些原則都是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 我國民法的平等原則的具體表現是: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隸屬,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2)具體法律關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協商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3)平等地受到保護。
⑺ 憲法中權利平等保護的概念
平等保護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的保護規定是相同的,適用法律時不能區別對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決定的。
勞動法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中的平等保護的原則是指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具體含義包括兩個層次:
(1)對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
(2)對特殊勞動者群體的特殊保護。
平等保護符合憲法的依據
第一個方面,物權法草案確定的平等保護原則符合憲法關於所有制性質的規定。首先,憲法規定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和平等保護原則完全一致的。現在有一種理解,認為以公有制為主體就意味著各類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我認為這是一種誤解。憲法規定的以公有制為主體,其主體的本意,更多的是強調公有制對經濟關系的影響力和對經濟生活的基礎性作用。比如說,對關繫到國民經濟命脈的鋼鐵、交通、汽車、能源等大型產業實行公有制,有利於保證基本的經濟制度和屬性,保護國家的經濟安全和實現政府的調控能力。只有保證公有制的主體性的作用,才能保證社會主義的方向。憲法條款雖然在措辭上存在著主體和非主體的差別,但只能理解為各種所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是有差異的,而不能理解為各種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說公有制為主體就意味著公有制處於優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處於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因為在憲法上,多種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決定了物權法草案需要規定對各類所有權的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個方面,我們絕不能從憲法規定了社會公共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內容就認為憲法確立了不平等保護原則,這完全是誤解。在1982年,針對文革期間一些人大搞「打、砸、搶」,破壞公共財產的現象,在憲法中宣示公共財產的神聖性是必要的。此後,憲法在修改的時候,也加大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就是要強調憲法平等保護各類財產。憲法對基本經濟制度的准確規定體現在憲法第6 條,該條規定我們國家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現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這是憲法對基本經濟制度准確的表述,所以,落腳點是在「共同發展」幾個字上。怎麼才能保障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呢?前提就是必須要實行平等保護。假如說優先保護公有制一種,對其他所有制就採取歧視的態度,就不可能有平等發展,就不可能有共同發展。所以,失去了平等保護,就當然失去了共同發展。物權法草案確立了平等保護的原則,明確規定保護各類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就是實現共同發展的客觀要求的反映。
需要強調的是,平等保護和產業政策當中的差異也是不矛盾的。應當承認,在我們國家,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資源的配置、市場准入、銀行貸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別。但是,這些差別更多地是國家有關宏觀調控政策以及有關市場准入的特別規定,屬於工商調節的范疇,它和物權法確定的平等保護是不矛盾的,分別屬於不同法律調整的內容。另外,關於產業政策的特別規定,可能影響到整個物權的取得,比如說銀行貸款如獲得優惠,取得財富、取得物權就多一些。但是,當每一個主體取得物權之後,它在物權法上都要實行平等保護,不管取得了多少財富、多少財產,在物權法上只能是平等對待。所以,產業政策上的差異和物權法的平等保護是完全不矛盾的。
第三個方面,憲法關於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除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以外,還包括國家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只有把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結合起來,我們才能全面理解我們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就必須確認各類企業,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還是私,不管企業的大小,都要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競爭,適用同等的法律規則,並且承擔同樣的法律責任,絕不能把企業分成三六九等。如果對財產的保護實行三六九等的話,就意味著把企業分成三六九等地對待,這是完全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如果在侵害國家財產的情況下就多賠,侵害私人財產就少賠甚至不管,那怎麼能平等保護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呢?對國有財產的保護也是這樣的,如果有人侵害了國有財產,也同樣適用物權法關於財產保護的平等規則。否則的話,我們的法律就不是市場經濟的法律,而是繼續維護計劃經濟的法律。
⑻ .物權法為什麼要確立平等保護原則
物權法只有確立平等保護原則,才能夠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保障2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成果。我國改革開放實踐表明,正是因為我們堅持了各種所有制平等保護、共同發展的方針,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潛力,調動了億萬人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從而使中國經濟二十多年能夠保持高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迅速提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色也正在於此。實踐表明,此種平等保護原則符合我們國情,也是中國改革開放取得偉大成果、中國經濟迅速騰飛的關鍵所在。所以,我們要維護改革開放的成果和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就必須堅持此種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充分反映了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也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權是民事主體進入市場的基礎,對財產權進行平等保護正是市場經濟內在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只有對各類財產實行平等保護,才能建立財產秩序和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並最終有利於公有制的發展。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廣大民眾通過合法經營、誠實勞動等途徑積累了相當多的財富,也使我們的綜合國力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如果對私有財產不予以平等保護,則不僅將極大損害公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嚴重阻礙生產力的發展,而且也不利於鞏固改革開放的成果。
⑼ 什麼是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
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