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使用權轉讓稅收
Ⅰ 國有林場林木林地轉讓需要繳交哪些稅收
涉及的稅種應該都是地稅所管的,你可以去當地地稅問一下!
Ⅱ 我公司山林已辦林權證,現轉讓另公司,按政策免營業稅是否要交所得稅是否只交林地使用權轉讓金額,
《國抄家稅務總局關於林地使用權轉襲讓行為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700號: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並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可免徵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木銷售和管護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2號
: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於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屬於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Ⅲ 林權轉轉讓的稅費
在現行稅收來政策中,涉及林權流自轉的規定比較簡潔,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並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按照有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二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干項目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營業稅
Ⅳ 園林綠化轉讓是否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木銷售和管護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版2008〕212號)規定:「納稅權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應徵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於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屬於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Ⅳ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涉及的稅務
合法,正常,按稅務法規繳納即可,如果是稅務局才發出通知的,不能收取滯納金。
Ⅵ 森林或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權利人過戶需要交稅
林業屬於國家重點支持行業,這個好像參照農業項目,是不用交稅的吧,應該是頂多有點過戶費。
Ⅶ 轉讓林權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對轉讓林權的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的稅收政策不是十分明確。有的認為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有的認為取得的所得是轉讓所得而不是林木種植所得,不能按照財稅字[1994]20號文件和財稅[2004]30號文件處理,應當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問如何理解? 答:《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並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於屬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徵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從事山林經營及轉讓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閩地稅函[2004]237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20號和財稅[2004]30號規定,經研究,對個人從事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即經營權)承包轉包經營、或林木所有權的轉讓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營林工程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6]290號)規定,林地使用權租賃和幼林經營權轉讓收入,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70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並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干項目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林木所有權轉讓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林地使用權轉讓,屬於轉讓財產,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Ⅷ 我公司有林權證山林轉讓給另公司,是所得稅 營業稅都免,還是只免營業稅,有說只收林地使用權部分所得稅
國稅函[2002]70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並取得貨版幣、貨物權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干項目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規定,可免徵營業稅。若按照土地使用轉轉讓涉及到營業稅用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
所得稅不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