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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揚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 2021-01-30 16:12:46

『壹』 求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生入學考試參考書目及復習資料。

知識產權專業(方向)推薦書目
一、推薦原則
本書目分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三個層次來推薦學習書目。其推薦原則分別如下:
本科生:在基本掌握民法基礎理論的基礎上完成對知識產權的入門學習,在側重於實務運用。
碩士生:在本科學習的基礎上繼續深入學習知識產權的基本制度,在掌握知識產權基本制度的基礎上再依個人詫異為實務運用、理論研究兩個方向的深入發展作實質、方法上的准備。
博士生:側重於方法論的學習、四位方式的開拓與知識產權理論研究。
二、推薦書目
(一)本科生:
1、鄧曉芒、趙林著:《西方哲學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2、趙敦華著:《現代西方哲學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張玉敏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李開國、張玉敏主編《中國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修訂第三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8、王澤鑒著:《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9、王澤鑒著:《法律思維玉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0、張玉敏主編:《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鄭成思著:《知識產權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版。
14、郭禾主編:《知識產權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15、薛虹著:《網路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沈仁干、鍾穎科著:《著作權法概論(修訂本)》,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17、李明德、許超著:《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黃暉著:《商標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湯宗舜著:《專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孔祥俊:《商業秘密保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1、知識產權局條法司著:《信專利法詳解》,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年版。
22、董保霖著:《商標法律詳解》,中國工商戶辦社2004年版。
23、程永順編:《知識產權四法十二條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版。
24、孔祥俊著:《WTO知識產權協定及其國內適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鄭成思,《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6、 [奧地利]博登浩森著《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指南》,湯宗舜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7、《保護文學禾藝術作陪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劉波林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8、《羅馬公約和錄音只怕公約指南》,劉波林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9、羅東川、馬來客主編:《知識產權名案評析》,經濟日報出版社2001年版。
30、靳學軍、宋魚水主編:《知識的力量:北京市海濱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十年案例評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1、譚筱清主編:《數字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與判解研究》,蘇州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2許海峰主編:《知識產權訴訟指南》,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版。
33、許海峰主編:《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實務》,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
(二) 碩士生:
1、[英]羅素著:《西方哲學史》,馬元德譯,上午印書館1976年版。
2、[英]艾耶爾著:《二十世紀哲學》,李步樓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3、[愛爾蘭]J•M•凱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簡史,王笑紅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德]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英]韋恩•莫里森:《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後現代》,李桂林等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法]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上午印書館1963年版。
7、[英]洛克著:《政府論》,葉啟芳等譯,上午印書館1964年版。
8、[法]盧梭著:《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上午印書館2003年修訂第三版。
9、[美]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賀衛方、高鴻鈞等譯,北京: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上午印書館1959年版。
11、何勤華:《西方法學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12、[葡]葉士朋:《歐洲法學史導論》,呂平義、蘇健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米健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艾倫•沃森:《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李靜冰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5、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16、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7、意彼得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8、周:《羅馬法原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
19、王澤鑒:「民法叢書》系列(《民法總則》、《民法物權1、2》、《債法原理1、2、3》)及《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8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張玉敏著:《走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知識產權縱橫談》,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
22、鄭成思著:《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23、鄭成思著:《知識產權法新世紀的若干研究重點》,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馮曉青等著:《知識產權法熱點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5、吳漢東等著:《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6、吳漢東等著:《走向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古祖雪著:《國際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識產權法總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29、德利亞•利普希克著:《著作權與鄰接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0年中譯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0年出版。
30、韋之著:《著作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1、吳漢東等著:《西方諸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2、曾陳明汝著:《商標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3、黃暉著:《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4、尹新天著:《專利權的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35、張曉都著:《專利實質條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6、魏衍亮著:《生物技術的專利保護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版。
37、程永順主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實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8、李琛著《知識產權片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9、張玉敏主編:《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0、張玉敏主編:《中國歐盟知識產權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1、張玉敏主編:《知識產權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張耕著:《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3、張廣良著:《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救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沈仁干主編:《數字技術與著作權觀念、規范與實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編:《知識產權經典判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
三、博士生:
1、[德]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羅達仁譯,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
2、[美]科斯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新1版。
3、黃宗智主編:《中國研究的範式問題討論》,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
4、[挪威]斯坦因•U•拉爾森主編:《社會科學理論與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美]托馬斯•庫恩:《科學革命的結構》,金吾倫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英]丹皮爾著:《科學史及其宗教和哲學的關系》,李珩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7、[法]巴特著:《符號學原理》,王東亮等譯,三聯書店1999年版。
8、[英]霍克斯著:《結構主義和符號學》,瞿鐵鵬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9、吳增基等主編:《現代社會學》(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2003年新1版。
11、費孝通著:《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2、[英]約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1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吳玉章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5、[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從社會科學角度觀察》,李瓊英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6、尼爾•麥考密克、奧塔•魏因貝格爾著:《制度法論》,周潔謙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
17、[日]川島武宜著:《現代化與法》,王志安等譯,中國政法大學1994年版。
18、[美]波斯納著:《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
19、[美]波斯納著:《法律與文學》李國慶譯,中國政法大學2002年版。
20、[美]波斯納著:《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1、蘇力著:《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2、[美]霍姆斯著:《普通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3、[英]勞森、拉登著:《財產法》(第二版),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
24、[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規范•人格體•社會》,馮軍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美]本傑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性質的分析》,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
26、[美]羅斯科•龐德:《法律史解釋》,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7、[意]朱塞佩•格羅索:《羅馬法史》,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28、[德]弗朗茨•維亞克爾著:《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發展魏觀察重點》,陳愛娥等譯,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版。
29、謝銘洋著:《指揮財產權之基礎理論》,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第2版。
30、[美]勞倫斯•萊斯格著:《思想的未來》,李旭譯,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1、[美]勞倫斯•萊斯格著:《代碼》,李旭等譯,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2、[美]羅伯特•P•墨傑斯等著:《新技術時代的知識產權法》,齊筠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3、[澳]彼得•達沃豪斯、約翰•布雷斯韋特著:《信息封建主義》,劉雪濤譯,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威廉•M•蘭德斯、理查德•A•波斯納著:《知識產權法的經濟結構》,金海軍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5、李揚等著:《知識產權基礎理論和前沿問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金海軍著:《知識產權私權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7、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立法資料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8、李雨峰著:《槍口下的法律-中國版權史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版。趙元果編著:《中國專利法的孕育與誕生》,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
39、左旭初著:《中國商標法律史(近現代部分)》,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40、李明德著:《美國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李響著:《美國版權法:原則、俺案例及材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2、[德]雷炳德著:《著作權法》,張恩民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3、[英]薩莉•斯皮爾伯利著:《媒體法》,周文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4、王太平著:《知識產權法法律原則、理論基礎與具體構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李琛著:《論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6、吳漢東等著:《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曹新明著:《中國知識產權法典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8、劉茂林著:《知識產權的經濟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9、[日]富田徹男著:《市場競爭中的知識產權》,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
50、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51、[美]米勒、戴維斯著:《知識產權法: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2、Brad Sherman and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53、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4、Ronan Deazley: On the Origin of the Right to Copy, Hart Publishing, 2004.
55、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 1994.
56、Assafa Endesh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Non-Instrial Countries,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7、William Cornish: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Four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2003.
58、Robert M.Sherwoo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estview Press, 1990.
59、Gillian Davies: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Published jointly by V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 & VCH Publishiners Inc.,1994.
附:
1. 《知識產文叢》系列,鄭成思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
2. 《中國知識產權評論》系列,劉春田主編,商務印書館。
3. 《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系列,鄭勝利主編,法律出版社。
4. 《網路法律評論》系列,張平主編,法律出版社。
5. 《知識產權研究》系列,唐廣良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
6. 《知識產權法研究》系列,王立民、黃武雙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貳』 李揚的主要代表

1、《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評合同法第43條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電子知識產權》2002年第10期;
2、《網路知識產權》(專著),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湖北法律實務大全·知識產權卷》(合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知識產權的合理性、危機及其未來模式》(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
5、《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
6、《法官辦案手跡》(叢書,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
7、《知識產權基礎理論與前沿問題》《專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
8、專著:《日本特許法、商標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9、《試論資料庫的法律保護》,《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
11、《魔術表演的知識產權問題》,《電子知識產權》2002年第9期;
12、譯文:《修理、更換與專利侵權》(作者為日本著名知識產權法專家田村善之),《知識產權年刊》第2卷(2006年);
13、《技術措施權及其反思》,《北京大學網路法律評論》(第二卷);
14、《資料庫特殊權利保護的缺陷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15、《資料庫產品責任初探》,《電子知識產權》2004年第3期;
16、《論技術措施與著作權的關系》,《電子知識產權》2003年第9期;
17、《也評洛克財產權勞動理論》,《現代法學》2004年第1期;
18、《信息產品責任問題研究》,《中國法學》2004年第6期;
19、《知識產權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問題研究》,《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20、《TRIPS協議與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變革》,《電子知識產權》2005年第3期;
21、《資料庫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及其評析》,《法律與適用》2005年第2期;
22、《知識產權霸權主義與知識產權的本土化》,《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23、《TRIPS協議在我國實施的幾個特殊問題研究》,《中國科技法學年刊(2005年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63-136頁;
24、《知識產權法定主義及其適用》,《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
25、《知的財產法定主義》,日本の「知的財產法政策學研究」2006年第12號;
26、《中國の商標法におけるの先使用の解釈》,日本の「知的財產法政策學研究」2006年第13號;
27、《在先權利的知識產權法解釋》,《法律科學》2006年第5期;
28、《中國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日本の「知的財產法政策學研究」2007年第14號。
3.導演
1959年生於西安
1985-1987就讀於北京廣播學院導演系
1988-1990就讀於西柏林自由大學藝術系
1990-1992就讀於慕尼黑大學戲劇藝術系
1992-1995就讀於科隆電影電視藝術學院導演系,獲碩士學位主要作品
1991年,記錄片《婦女王國》
1994年,記錄片《歡樂絕唱》
1996年,記錄片《痕》
2002年,電影處女作《盲井》
2007年,《盲山》(風格同盲井)

『叄』 請問給唐老鴨配音的李陽和教瘋狂英語的李陽是否同一人

不是一個人,給唐老鴨配音的叫李揚
這個是瘋狂英語的李陽:李陽祖籍山西,1969年出生於祖國大西北的新疆烏魯木齊。其父母六十年代大學畢業後響應黨的號召志願支援邊疆建設。李陽中學的學習狀況不很理想,1985-1986年高三期間因對學習失去信心曾幾欲退學,1986年自新疆實驗中學勉強考入蘭州大學工程力學系。大學一二年級李陽多次補考英語。為了徹底改變英語學習失敗的窘況,李陽開始奮起一博,他摒棄了偏重語法訓練和閱讀訓練的傳統,另闢蹊徑,從口語突破,並獨創性將考試題變成了朗朗上口的句子,然後脫口而出。經過四個月的艱苦努力,李陽在1988年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中一舉獲得全校第二名的優異成績。

李陽還和同學合作,用自己的方法進行同聲翻譯訓練,達到了在別人講話的同時,可以在只落後一、兩句的情況下立刻翻譯成英語的程度。李陽更是提出了全新的、簡單的翻譯標准,他稱之為"中國人說中國話",只要你是一個受過基礎教育的中國人,你就可以成為一個出色的翻譯。李陽從大學四年級開始便廣泛地參與了大量的國內和國際場合的口譯。

在此基礎上,李陽摸索總結出一套獨特的以一個非英語專業的英語學習失敗者為基點的英語學習法,集"聽說讀寫譯"於一體,人稱"瘋狂英語",在發音、口語、聽力和口譯上卓有成效。瘋狂英語將英語的素質教育和傳統的考試完美的結合。1989年李陽首次成功地戰勝了自我,公開發表演講介紹這套方法,並開始應邀到各大、中學校傳授瘋狂英語。多年來,運用這套方法的大、中學生更是創造了托福、四六級和高考成績大幅提高的驚人奇跡。

1990年李陽大學畢業被分配到西安西北電子設備研究所當了一年半助理工程師,從事軍事和民用衛星地面站工作。這一年中他堅持每天清晨在單位九樓頂大喊英、法、德、日語,進一步實踐和完善了"瘋狂英語突破法"。

1992年,李陽因出色的英語水平被調入廣州籌辦中國第一家省級英語電台廣東人民廣播電台英文台,並擔任新聞播音員?" TALKSHOW"(脫口秀)節目主持人,同時主持廣州電視台的英語新聞節目,是廣州地區最受歡迎的英語播音員。

李陽用其獨創的方法練就了一口連美國人都難以分辨的地道美語,他配音的廣告在香港和東南亞電視台廣泛播送。同時,他也是廣州著名的獨立口譯員、雙語主持人和美國總領事館文化處、農業處和商務處的特邀翻譯,被人譽為"萬能翻譯機",圓滿地完成了各種大型國際會議、談判和外事訪問的口譯任務。例如在中美關系處於緊張狀態的一九九三年底,李陽擔任了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首席顧問理查德·布希先生關於"柯林頓當選總統以來美國對華政策的制訂過程"重要演講的現場口譯,獲得了中美雙方的高度贊賞,會後收到美國外交委員會的特別感謝信。

李陽獨立完成的主要口譯還有大家熟悉的信息高速公路、移動通訊、知識產權保護、電腦軟體保護、最惠國待遇問題、關貿總協定、國際環境保護、公司法和證券等等專題的演講、國際研討會和國際電視電話會議。

李陽純正的美國英語引起不少外國記者的好奇,美國的ABC廣播網、英國的BBC、香港電台(RTHK)、日本放送協會(NHK)、蘇格蘭國家電視一台以及加拿大國際廣播電台等都曾采訪過他。

1994年,李陽辭去在廣東電台的工作,創辦李陽·克立茲國際英語推廣工作室,全身心投?quot;在中國普及英文、向世界傳播中文"的事業。迄今為止已經在全國各地義務講學一千多聲次,聽講人數近千萬人。他的奉獻精神,贏得了民族工業的鼎力支持,在企業的贊助下,李陽向全國贈送了五百多萬套學習卡,為革命老區培訓師資並贈送了二十多萬元的學習資料。李陽的講學集愛國主義教育、人生激勵和科學快捷的教法與學法於一體。他那發奮進取、百折不撓的傳奇經歷、強烈的愛國主義激情和極富感召力的卓越口才構成了他獨特的人格魅力,鼓舞著千千萬萬的英語學習者邁上了語言和人生的成功之路,在更高層次、更深意義上掀起了中國空前的征服英語熱潮。

李陽打破國際上語言課小班的慣例,數千人甚至數萬人一起上課。香港和東南亞的華人慕名來廣州接受他的培訓。新加坡、日本、台灣和泰國的大公司、學院和培訓機構紛紛邀請要李陽前往講學。李陽的方法同樣適合於外國人學習中文。他的學生已經在美國、紐西蘭、日本等國家開設了"瘋狂英語"、"瘋狂中文"培訓課程。中國人走向世界傳播中文和中國文化的時代已經到來!

國內外一百多家報紙、雜志,數十家電視台、廣播電台都報道了李陽的事跡和方法,由於他在英語教育和人生激勵方面的卓越貢獻,國內外傳媒和廣大英語學習者稱譽他為"英語播種機"和"人生激勵導師"。瘋狂英語風靡全國。

"激發愛國熱情、弘揚民族精神;攻克英語、振興中華。"李陽·克立茲覆蓋中國一千個城市、三億英語學習者的大型全國巡迴演講已經拉開序幕。與此同時,致力於將瘋狂英語學習法融入大中小學英語教育、為國家培養實用實戰型人才的工程也開始啟動。

李陽將繼續以自己的不懈奮斗,為中國和世界的外語教學和文化交流作出更大的貢獻!

『肆』 杭州唐臣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杭州科技創新服務導航是一個面向杭州本市高新技術企業服務網站。目的版是為本地高新技權術企業提供一站式科技創新網址導航服務,同時配合本公司科技項目申報服務開展業務宣傳普及工作。網站主要服務內容包括,政府科技項目申報服務,最新科技項目申報動態,以及各級科技部門、創業園、科技園、知識產權、公共技術服務機構、公共技術檢測鑒定機構、科技文獻查詢、科技中介結構等單位網站導航服務。
法定代表人:李揚
成立時間:2010-01-12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10800004995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濱安路1197號7幢369室

『伍』 專利權無效後實施費等可否作為不當得利處理

我國《專利法》第47條游離於交易安全價值和公平價值之間,因而使得條文缺乏可操作性,雖可通過法律解釋克服這種缺陷,但為了給司法提供明確的裁判規范和為行為人提供明確的行為規范,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修正。【關鍵詞】專利權無效/侵權損害賠償/實施許可費/不當得利/整體性知識產權法 一、問題意識 作為一種競爭手段,專利權侵權訴訟中的被控侵權人、專利權許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許可使用人或者轉讓權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常常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由此引發的問題是: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已經支付的專利權侵權賠償費或者專利權使用費、轉讓費是否應當返還給被控侵權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對此,我國《專利法》第47條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從解釋論的角度看,該條規定包含以下四層意思: 一是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專利權視為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也就是說專利權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受該專利權保護的技術從一開始就是人人可得而自由使用的技術。 二是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因為生效判決、調解書或者行政機關的決定書而支付的侵權損害賠償或者因為合同已經履行而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無需返還給被控侵權行為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沒有支付的侵權損害賠償或者使用費或者轉讓費則無需再行支付。 三是因為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比如證據證明專利權人明知自己採用欺騙手段獲得問題專利而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給他人,由此給被許可使用人、受讓人在投資、擔保等交易中造成直接損害的,應該可以理解為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專利人應該予以賠償。 四是如果專利權人不返還專利權侵權賠償費、專利權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比如,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花費巨大代價獲得專利技術後,由於該專利屬於問題專利而導致其產品在市場上毫無競爭力,不但沒有營利,反而因為投資巨大而損失慘重,大概可以理解為這里所說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 由上可見,從立法目的上看,我國《專利法》第47條首要目的在於確保交易安全,但又試圖兼顧公平目的。這一方面可以保護已經事實上形成的交易關系,從而避免為恢復原狀而付出的更大成本,另一方面則可以實現特殊情況下的個別正義。應該說我國專利法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問題在於,該條第一款已經明確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這說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相關當事人支付侵權損害賠償費、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權利基礎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據此推論的話,應該得出專利權人從一開始就不應當獲得侵權損害賠償費、使用費或者轉讓費,因此應當將有關費用返還給被控侵權人、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的結論才對。但我國《專利法》第47條第二款、第三款卻作出了基本相反的規定。這明顯存在一個邏輯問題。這說明,從立法論角度看,我國《專利法》第47條第二款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第三款規定是存在問題的。 那麼,從立法論的角度看,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已經支付的專利權侵權損害賠償費、許可使用費、轉讓費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呢?下面結合日本的司法實踐以及學說精要探討一下這個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筆者的看法,以求教各位同仁。 二、日本的司法實踐和學說 日本專利法第123條雖然列舉了各種可以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事由以及請求人的資格,但並沒有規定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的法律後果,而是把這個問題留給了司法實踐和學理解釋。整體上看,日本司法實踐和學理解釋主要圍繞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已經支付的許可使用費、轉讓費是否應當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進行展開,具體形成了下列三種觀點: (一)不當得利否定說 此說屬日本的多數說。該說認為,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由於許可使用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獲得了專利技術,在實施專利技術的過程中獲得了利益,盡管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了,原專利權人獲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並不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也並沒有遭受什麼損失,①而且為了防止出現過分復雜的法律關系,也有必要對宣告專利權無效決定的溯及力加以限制。② (二)不當得利肯定說 此說屬日本的少數說。該說認為,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由於作為合同標的的專利權不存在了,以專利權存在為前提的專用實施權或者普通實施權當然也就不再存在,進而專利權使用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當然也就應當無效,因而專利權人獲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就欠缺了「法律上的原因」,必須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③ 不當得利肯定說還批評了不當得利否定說所持的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不存在損失的觀點,認為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支付的「使用費或者轉讓費」本身就是其所受「損失」,因此即使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從實施「專利技術」中獲得了利益,該種利益也不能成為否定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積極理由。④ (三)折中說 此說亦屬少數派,卻多被日本裁判所採納。該說認為,已經支付的許可使用費或者轉讓費是否應當返還,首先應當按照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不返還的,得遵從當事人的意願。合同約定返還的,則當然應當返還。合同沒有約定的,因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也應當返還。⑤ 在2009年日本知識產權高等裁判所審理的「石風呂事件」一案中,日本知識產權高等裁判所以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第6條第1款存在「基於本合同支付的所有費用,任何情況都不予返還」的特別約定,未支持原告要求將已經支付的專利使用費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的訴訟請求。⑥ 三、筆者的主張 筆者贊成上述第二種主張,即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被許可人支付的使用費、受讓人支付的轉讓費應當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被許可使用人、受讓人。不但如此,侵權損害賠償也應當如此處理。理由如下: 所謂不當得利,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可見,承擔不當得利之債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要件:1.沒有合法根據;2.取得不當利益,並因此造成他人損失,即一方取得不當利益和造成他人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專利權人是否應當將侵權損害賠償、專利權許可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被控侵權行為人、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關鍵是看是否符合這兩個要件。 1.專利權人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專利權許可使用費或者轉讓費是否存在合法根據?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之前,雖然權利人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專利權許可使用費或者轉讓費具有合法根據,但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按照我國《專利法》第47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因而作為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專利權許可使用費、轉讓費的權利基礎從一開始也就不存在了。這說明,專利權人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專利權許可使用費或者轉讓費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並不存在合法根據,也就是上述日本學者所說的「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其獲得的利益也就成為了「不當利益」。 2.專利權人取得不當利益,是否因此而給他人造成損失?不當得利否定說認為,專利權人雖取得利益,但並沒有因此而造成被控侵權行為人、專利權被許可使用人、受讓人的損失,因為這些人從實施專利技術的行為中獲得了利益。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就侵權行為人來說,由於要將自己的侵權所得賠償給專利權人,因此根本就不會有所得。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所謂的「侵權賠償費用」根本就是不應該付出的,因為所謂的「專利技術」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所謂的「專利技術」從一開始就是其可以不需要付出任何費用、可以自由實施的技術。付出自己本來不需要付出的、可以自由實施的技術掙來的金錢,對於被控侵權行為人來說就是一種損失。 被許可使用人、受讓人同樣是如此。雖然被許可使用人、受讓人可能通過實施所謂的「專利技術」賺取了一定收益,但一方面這種所謂「專利技術」本來從一開始就是其可以自由實施的技術,因此其賺取的這種收益就不能說是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給其帶來的收益,另一方面即使其中的商品價格包括了「專利權使用費」,但由於最終消費者購買的不是「專利產品」,因而極有可能與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之間發生糾紛,這樣一來,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賺取的收益很可能賠償給消費者或者用於訴訟成本的消耗,其最終可能就是一無所獲。⑦ 當然,上述持不當得利肯定說的日本學者提出的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支付的「使用費或者轉讓費」本身就是一種損失的觀點也是非常具有說服力的。理由在於,由於專利權從一開始就不存在,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從一開始就沒有必要為此買單,卻為此買了單,買單的費用本身當然是一種損失了。 可見,專利權人獲得的侵權損害賠償、專利權人許可使用費或者轉讓費是符合不當得利之債的要件的,應當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被控侵權人、被許可使用人或者受讓人。 那麼,為什麼筆者不贊成折中說中認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返還還是不返還的觀點呢?是因為按照這種觀點進行操作,在實踐中將引發更多的爭論。一是會引發合同條款本身是有效還是無效的爭論。像上述日本知識產權高等裁判所審理的「石風呂事件」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條款,就會引發該合同是否屬於「霸王條款」,是否免除了專利權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是否違背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政策等爭論。二是會引發專利權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的爭論。如果專利權人明知自己申請的專利屬於根本不應該獲得授權的問題專利,其獲得的費用是否應當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如何證明專利權人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三是會引起「事實認識錯誤」的爭論。在上述日本知識產權高等裁判所審理的「石風呂事件」中,原告就提出自己存在「事實認識錯誤」,將非專利技術當成了專利技術,因此應當適用日本民法典第95條關於意思表示錯誤因此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而被告則以原告存在重大過失為由,認為應當適用日本民法典第95條關於意思表示錯誤的人存在重大過失的除外的規定。雖然日本知識產權高等裁判所以「原告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者在簽訂專利權獨占許可使用合同時,從交易的一般習慣上看,應該對作為合同標的的專利權究竟如何—發明的技術范圍、將來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進行檢討」等為由否定了原告「事實認識錯誤」的主張,但一些學者卻撰文認為,該案件中的原告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認識錯誤,即「從一開始就相信該專利不會被宣告無效,從一開始就相信該專利不存在無效的理由,從一開始就相信即使存在無效理由也不會有人提出無效宣告」。⑧這三方面的爭論都涉及許多復雜問題,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清楚的。與其陷入這些復雜的爭論當中,還不如直接採納不當得利肯定說。 採納不當得利肯定說的意義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可以有效遏制問題專利申請的數量,提高專利申請質量。一旦專利申請人預計到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獲得的侵權賠償費用、專利權許可使用費、轉讓費要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其花費諸多成本獲得的專利權很可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就不得不控制申請專利的投機心態,從而提高專利申請質量。 二是可以促使專利權被許可人、受讓人在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或者轉讓合同時,對專利技術進行慎重的檢討,從而提高獲得的專利技術質量,減少糾紛發生的數量。 三是易於司法操作,可以避免諸多復雜無謂的紛爭。 四、對我國《專利法》第47條的簡要評述 我國《專利法》第47條顯然試圖在維護交易安全和維護公平價值之間取得平衡。殊不知,這樣的價值追究不但使得該條第一款和第二、第三款之間存在邏輯混亂的問題,而且給司法活動造成了很大麻煩。究竟什麼是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這種損失是否等同於使用費或者轉讓費或者損害賠償費用的支付?既然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原則上沒有溯及力,許可使用費、轉讓費或者侵權賠償費用就不應當返還,但該條第三款又規定不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必須全部或者部分返還。這里的公平原則做何種解釋?不返還有關費用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損失,從而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所以不管在哪種情況下都應當返還。但是,這樣一來,就會推翻該條第二款規定的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的規定。⑨ 雖然從解釋論的角度看,可以通過各種解釋方法巧妙克服《專利法》第47條存在的問題,從而使之得以在實踐中應用,但從立法論的角度看,為了給司法機關提供明確的裁判規范,為行為人提供明確的行為規定,我國還是有必要對該條予以修訂。具體方法是,直接規定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專利權侵權損害賠償費用、專利許可使用費、轉讓費必須返還。 注釋: ①[日]豐崎光衛:《工業所有権法》(新版),有斐閣1975年版,第286頁。 ②參見[日]吉田和彥:《権利無効の場合既払実施料返還の要否》,《特許判例百選》(第三版)2004年,第207頁。[日]吉原省三:《無効審決が確定した場合の支払濟実施料などの返還の要否》,山上和則先生還歷記念論文集《判例ライセンス法,発明協會2000年版,第26-27頁。 ③參見[日]光石士郎:《新訂特許法詳說》帝國地方行政學會1972年版541.中山信弘:《工業所有権法(上)特許法》(第二版增補版),有斐閣2000年版,第443頁。 ④參見[日]才原慶道:《特許の無効と既払実施料の返還の要否》,《商學討究》第59卷第1號。 ⑤參見[日]才原慶道:《特許の無効と既払実施料の返還の要否》,《商學討究》第59卷第1號。 ⑥知財高判平成21.1.28「石風呂裝置事件」。 ⑦參見李揚:《知識產權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64-165頁。

『陸』 西南政法大學的知識產權法怎麼樣

西政今年開設了知識產權班,明年開始面向全國招生~~~這個事國家重點社科項目的!具體怎麼樣不是很清楚,但是學校很重視。民商法學院有不少好的研究知識產權的老師。
總體上,西政的訴訟法很強,刑訴和民訴都非常的好,另外經濟法全國排名第一的。
最後一句,我是西政的學生,以上說法比較客觀
還有,中南的你們太、、、、、、、、、、、、
簡單放一個年輕老師的資料
曹興權,1971年7月出生於四川蓬安。2000年畢業於雲南大學法學院,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學位。2003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民商法學專業商法方向博士學位。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從事公司法研究。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商法教研室教師,於2 004年、2007年分別晉升副教授、教授。 長期從事民商法的教學與研究,對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的理論與制度實踐有比較深入的認識。公開發表論文20多篇;出版學術著作《公司法現代化:方法與制度》(法律出版社2007)、《保險締約信息義務制度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參編教材4部;主持或參研國家、省部以上課題7項。 在教學中,極力推崇法律實踐教育,努力踐行「法律學習生活化、基本理論通俗化」的理念,引MBA案例進入課堂教學,推行以「學生參與的全面性、教學開展的組織性、教學內容的系統性」為特徵的「實踐教學課堂化」的實踐教學模式。 2005年獲霍英東基金青年教師獎教學類三等獎;2005年獲西南政法大學優秀教師獎;2007年獲西南政法大學師德先進個人獎。

『柒』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的簡介

溯及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聯合國知識產權組織和中國專利局的推動下,原華中工學院創辦知識產權雙學位班,成為全國首批開展知識產權高等教育和專業研究的院校之一,培養了新中國最早一批知識產權高級人才,也是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研究會的發祥地。1992年,原華中理工大學開始招收經濟法學專業本科生,是全國重點理工大學中率先開展法學專業教育的院校之一。1996年,獲得當時全國唯一的科技法學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點。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於2001年元月正式成立,在學校文科 「入主流、爭一流、創特色、倡交叉」辦學思想指引下,經過不懈努力,初步建成了結構合理、學科齊全、特色突出、優勢鮮明的辦學體系。擁有法學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法學理論、民商法學、經濟法學、環境法學四個碩士點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J.M)授權點,並可以培養法律社會學、傳媒法、馬克思主義法學、社會政策與法律、知識產權與公共政策等研究方向的博士生。主辦有《私法》、《華中法律評論》、《中國科技法年刊》等學術出版物,率先在國內開辦了「學術午餐」會,形成了濃厚的學術研究交流氛圍。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師資力量雄厚。法學院薈萃了羅玉中、李貴連、易繼明、俞江、鄭友德、李揚、賈濟東等一大批名師,50餘位專任教師中有教授19人,博士生導師10人,副教授12人,博士學位獲得者和博士攻讀者占教師總數90%。羅豪才教授、梁慧星教授、孫憲忠教授、張新寶教授、吳漢東教授、呂忠梅教授等20餘名著名專家學者受聘為兼職教授。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重視對外交流,已經與美國耶魯大學、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美國密蘇里大學、英國牛津大學、英國劍橋大學、德國拜羅伊特大學、荷蘭萊頓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等世界著名學府建立了廣泛的國際合作和交流關系。同時,還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全球水夥伴組織(GWP)和我國港澳台地區高校或科研機構展開了各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由國內知名中青年學者易繼明教授擔任,著名科技法學家羅玉中教授受聘為名譽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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