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的所有權歸屬
『壹』 拾得遺失物所有權不是歸屬原主嗎為什麼歸到所有權的原始取得中
遺失物的所有權是歸屬遺失者,但這是有時間限制的,所有權是通過佔有來表現,內長期不佔有那容么就會喪失所有權。比如,借出去的錢或物要記得按時要回來,要不回來也要要。
遺失物過段時間沒人要就成了無主物,無主物就按照先佔先得取得所有權,這就是原始取得。
所以呢,拾得遺失物就放自己手裡好了,失主找來就還他,再要點保管費,過個半年一年的沒人要,自然歸自己了;或者上交有關部門,但沒人要的話就歸國家了。
『貳』 法律關於無主物的界定
你好,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回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答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你的問題答案是D.甲僱人耕田,僱工誤耕了乙的數畝代耕之田
理由是:僱工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了乙的田被耕了,乙不就因為僱工的過錯得到利益了。
如有疑問請再講
『叄』 無主物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無主物的概念及范圍界定
民法上區分有主物和無主物的目的,在於無主物適用先佔原則,有主物則不適用。無主物的本質屬性是:對無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權利,因此先佔者可取得所有權。這意味著無主物上不僅無所有權,而且無任何權利。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為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為無主物。由於我國為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范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准來確定,無主物的范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范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無主物的范圍應有以下幾類:
(一)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二)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二、無主物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對於無主物的歸屬問題生活中經常會發生糾紛,很多案例都是在發現無主物後一些人並不想按照規定上交給國家,無主物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有時候會顯得有一些霸道,但是最後的結局都是要進行上交國家,除非能夠證明其並非是無主物,所以關於無主物這方面的內容還需要更完善的法律進行規定。
『肆』 丟失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歸甲所有。
根據物權法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說明,所有回權人並不因遺失而喪失所答有權,但是如果通過拍賣或者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權利人請求返還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原權利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追償。(根據物權法107條)並且有時間限制,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主張請求返還原物。
『伍』 物權法 無主物是屬於國家所有還是先佔先得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