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法院知識產權保護司法狀況
『壹』 為什麼知識產權法院不可以進行司法確認
因為最高人抄民法院關於適用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57條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貳』 我國當前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情況如何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表示,針對保護知識產權,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作出了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大決策部署,從行政、司法等多個方面著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各項工作,特別是堅持對國內外企業的知識產權一視同仁、同等保護。
『叄』 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做得如何
從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幾年間,我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通常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七十年代末即著手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積極參加相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合作。因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在初始階段就顯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國際保護水平的高起點。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我國知識產權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無前例的。在短短十幾年中,陸續頒布並實施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並積極參與有關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先後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等。同時相應地成立了國家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等知識產權法實施機構,從而初步建立起一套既體現中國特色又具有國際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這些對維護我國智力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推動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進對外開放和國際經濟、科技、文化合作與交流的發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時下我國政府正一步步修改與WTO不符的法律,這表明我們在誠心誠意地向WTO規則邁進,正在扎實地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工作。但必須看到的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在某些方面假冒偽劣盛行,肆意侵犯知識產權,有些地方造假和黑社會、腐敗相勾結,形勢嚴峻。一些假貨已經造到了很偏僻、隱蔽的地方,使用非常現代的工具交易。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發達國家和國際保護的高水準相比,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如: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把葯品、化學葯品、食品、飲料等為當今大多數國家保護的發明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1983年實施的《商標法》所保護的僅僅是商品商標的專用權;甚至在後來頒布的《著作權法》中仍保留著「內外有別」的做法。即中國公民或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可自動取得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則必須在中國境內發表才能取得著作權;對專利、商標侵權行為可以適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唯獨著作權侵權行為無適用刑事責任的規定等等。值得欣慰的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提供了最為有利的內部環境和堅實的經濟基礎,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規則的接軌。四、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化工作上已取得的成就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三十五屆成員國大會上,通過了我國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作為「世界知識產權日」。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知識產權的地位、作用日益凸現。在由國務院體改辦國際合作中心舉辦的一場記者招待會上,美國知識產權評估權威公司M-CM的老闆馬丁對中國的記者說了一句「聳人聽聞」的話:「我們在這里探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這段時間里,中國又有數以千萬計由產權轉化的利潤落入了別人的口袋。」中國入世,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作為涉外
經營的「重中之重」。自1992年起,我國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過程中,注意到了按國際規范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法律實施方面,逐步向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靠攏。具體做了以下工作:立法方面:我國適時地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在新近出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了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後作出了《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從而使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基本達到了國際水平。應該特別指出的是,我國《專利法》的修改,與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大體一致,進一步提高了我國專利國際化保護的程度。法律實施方面: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的貫徹實施,國務院建立了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負責對知識產權工作的宏觀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國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應的協調指導機構或工作會議制度,嚴肅查處知識產權違法侵權行為。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更加強化了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手段。同時,我國也重視運用司法程序保護知識產權,不少地方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我國海關總署還就制止侵權產品進出口採取了邊境保護措施⒋。由此可見,經過幾年來的工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正在努力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和國際標准。如何進一步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接軌在知識產權制度日趨國際化、關稅壁壘逐漸拆除的今天,僅僅研製出了高新技術成果還不足以擁有市場競爭優勢,只有在其依法獲得專利並得到切實保護的前提下,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經濟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在分得國際市場利益的同時,它還要求必須建立有利於貿易和投資自由化、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經濟新秩序。80年代中後期,《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就是著名的「TRIPS協議」的簽訂,已經成為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標志。在實施「TRIPS協議」的帶動之下,國際上相關國家和組織又先後締結和修改了《專利法條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等。「外邊的世界」告訴我們:從閉門造車,到告訴世界「這是我的車」,我們的車輪必須趕上世界的腳步。針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筆者在如何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化方面提出以下幾點構想:以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的修改為契機,在以上各法中增加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所有的行政決定享有最終司法審查權的條文,以切實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並且與國際上接軌。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上,「在修訂現有知識產權法時,全面考慮知識產權侵權的特點、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和執法實踐中的可能性,參考國外已有的成例,分別直接侵權、共同侵權、間接侵權不同情況,規定無過錯責任及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場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認前者或後者」⒌。最高人民法院可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明確對於不同的侵權行為種類,採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即對於知識產權直接侵權行為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知識產權間接侵權行為採取過錯責任原則。在訴訟過程中,經權利人提出申請及提供有效擔保,法院應及時採取先予執行等措施,制止侵權人的繼續侵權行為,以避免給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可對先予執行的條件作出新的司法解釋,以便於當事人的申請及各法院的具體操作。在判決中加大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司法救濟的力度。在民事救濟方面,侵權人所負有的經濟賠償責任應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非法利潤、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以不低於合理使用費的數額為計算依據。在這幾種方法中,權利人有選擇權。對於故意實施侵權行為,且侵害後果嚴重的侵權人,不僅應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而且應將其侵權獲利賠償給原告,以加大對侵權者的制裁力度。我國應盡快建立法定賠償制度。依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其應承擔的法定賠償數額應在5000元至20萬元之間。此法定賠償數額適用於所有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公證費、審計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均應由侵權人負擔。在確定賠償額時應遵守的一個原則是,要侵權人明白侵權是要付出代價的,是得不償失的。只有這樣才能對侵權人具有懲戒作用。總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離不開國際保護這一大舞台。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既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制現代化、國際化的需要,也是我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可以相信,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將隨著與國際標準的進一步接軌而臻於完善。在此基礎上,我國應一如既往地積極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履行知識產權領域各項國際條約和協定中應盡的義務,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平等互利原則與世界各國繼續合作,為完善和發展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積極的貢獻。現在,中國已經加入了WTO,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融入到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入,意味著我們必須遵守「游戲規則」,因為只有在規則統治的游戲中,我們才有機會不斷學習和引進先進的技術與管理經驗,我們才能通過自己的原創性創新,擁有屬於自己的獨立知識產權,參與到更高級別的競爭中去-這才是中國改革開放事業的長遠利益與目標所在!
『肆』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10大案件名單
1.淘寶網商標侵權糾紛案
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與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杜國發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40號民事判決書)
2.「拉菲」商標糾紛案
尚杜·拉菲特羅茲施德民用公司與深圳市金鴻德貿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醫葯集團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終字第55號民事判決書)
3.「大運」與「江淮」汽車商標糾紛案
廣州市紅太陽機動車配件有限公司與安徽江淮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號民事裁定書)
4.空調器「舒睡模式」專利侵權糾紛案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美的製冷設備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鋒電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26號民事判決書)
5.網路MP3搜索著作權糾紛案
環球唱片有限公司、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樂娛樂香港有限公司與北京網路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錄音製作者權糾紛上訴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高民終字第1694號、1700號、1699號民事調解書)
6.「3Q」之爭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際無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體(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終字第12237號民事判決書)
7.「開心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網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高民終字第846號民事判決書) 8.「卡斯特」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行政糾紛案
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李道之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號行政裁定書)
9.「抗β-內醯胺酶抗菌素復合物」發明專利無效案
北京雙鶴葯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湖北威爾曼制葯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號行政判決書) 10.非法復制發行計算機軟體侵犯著作權罪案
鞠文明、徐路路、華軼侵犯著作權罪上訴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錫知刑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
『伍』 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地點有哪些
2014年11月06日,中國第一家知識產權法院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掛牌成立,並於12月16日首次開庭;2014年12月16日,中國第二家知識產權法院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建成;2014年12月28日,中國第三家知識產權法院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掛牌成立。
三大知識產權法院模式有所區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目前審理北京地區的知識產權案件,北京地區以外的案件還是由地方法院負責管轄,知識產權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全國范圍內由北京審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則可跨區域管轄,對廣東省內的部分案件享有一審管轄權,對廣東省內基層法院的部分上訴案件,享有二審管轄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與上海三中院等合署辦公。
『陸』 知識產權保護是什麼
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制定和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面對國際上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和中國在開放條件下面臨的知識產權形勢,中國必須加緊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保護國家的技術安全,促進國內的自主創新能力和限制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濫用。知識產權保護標志基本概念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和工業產權。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享有的署名、發表、使用以及許可他人使用和獲得報酬等的權利;工業產權則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的獨占權利。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和新技術革命的到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發生了引人注目的變化,特別是近些年來,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經濟全球化趨勢增強,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知識或智力資源的佔有、配置、生產和運用已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依託,專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現。特點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並成為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一。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鮮明特點:一是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面臨挑戰,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如在專利領域中,美國已對含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網路上的經營模式等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扼制。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保護的范圍,已成為一個緊迫而重大的研究課題。世界銀行在1998年年底發布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日益強化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面臨著擴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差距的危險。"二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提出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專利",即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它國家承認其審查結果。所謂"世界專利",實質上是世界各國的專利審查工作,由美、日、歐等少數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來進行。三是知識產權已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范圍。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並重,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並且將貨物貿易的規則、爭端解決機制引入知識產權領域。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定,世貿組織任何成員將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力,遭到貿易方面的交叉報復。知識產權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前沿陣地,隨著關稅的逐步減讓直至取消,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將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調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並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總體戰略之中。現狀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專利制度在改革開放中不斷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初步建立並不斷完善了專利法律法規體系。1992年和2000年中國專利法進行了兩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的立法宗旨,強化了專利司法和行政執法力度,修改後的專利法進一步適應了中國生產力的發展和初步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同時也達到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中所規定的專利保護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專利保護、專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2、知識產權工作得到了上至黨中央、國務院,下至各省市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在大量壓縮編制、精減機構的情況下,將中國專利局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並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序列。在省級政府機構改革中,各地管理專利工作機構的建設總體得到加強,出現了政府主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動專利工作的良好局面。3、形成了包括專利管理、審查、研究、教育、執法、中介服務以及專利信息等組織機構在內的全國專利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專利保護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發明創造活動充滿生機活力,專利申請量增長勢頭強勁。"九五"期間,中國受理的專利申請量比"八五"期間增長了81%,年均增長4、形成了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動作的專利保護機制。截止2000年底,法院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共受理和處理專利糾紛案和侵權案1.5萬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還查處冒充專利行為4000多件。5、不斷開拓國際合作的新局面。中國已參加了有關專利方面的國際公約,在國際舞台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中國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的聲譽。
『柒』 「海底撈」狀告「河底撈」商標侵權,法院最後如何判決
據小編的了解,法院極有可能駁回了海底撈的訴訟請求。
一則“海底撈狀告河底撈”的新聞引發公眾大量關注。起因如下,海底撈將河底撈餐館訴上法庭,認為其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是近似商標,要求法院判令河底撈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索賠損失20萬元。
現在回到此案中來,海底撈對河底撈提出訴訟,這種商標保護策略即為進攻策略。通過對與自己相似的商標提出訴訟,而達到保護原商標的目的。這種策略實行起來復雜、難度大、回報周期長,失敗率也相對較高。雖然企業可以對涉嫌侵權的商標提出訴訟,但是小編認為,作為一家知名企業不能因商標類似,就隨意對一家與自己行業毫不相乾的小企業提出訴訟,這是不合情理的。
『捌』 請問近期或者09年有哪些熱門的知識產權事件,急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 (摘要)
【編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全文共6萬余字,現摘要刊登。報告全文將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近日出版。
隨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和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持續增長,審結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能得以有效發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97件,加上2008年舊存的143件,共有各類在審案件440件,比2008年增長33.7%;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90件,比2008年增長111.96%。這些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如下特點:新類型案件和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增多;案件的專業技術性增強;涉外案件比重增大。新型、復雜、疑難案件不斷沖擊著法律的邊界,拓展出需要法律調整的新領域,產生了更多更強烈的司法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個案的審理和裁決,對新問題和新領域進行深入研究並給予及時回應。這些個案裁決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持法律的穩定與變動的和諧、維護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方面所作出的創造性努力。在總結2009年首次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8)》經驗的基礎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從其已有最終結論性意見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37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以新的撰寫體例形成本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一、專利案件審判
1、改劣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張建華與直連公司等專利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8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進行對比;若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某專利技術特徵而導致技術效果的變劣,則應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在沈其衡與盛懋公司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23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即使被控侵權人沒有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通過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對等同范圍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對方法專利權利要求中步驟順序的解釋
在OBE公司與康華公司專利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98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方法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時,可以結合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審查檔案、權利要求記載的整體技術方案以及各個步驟之間的邏輯關系,確定各步驟是否應當按照特定的順序實施;步驟本身和步驟之間的實施順序均應對方法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起到限定作用。
4、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思路和技術對比分析方法
在薛勝國與趙相民等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56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等同原則時如何具體判斷「三個基本相同」和「顯而易見性」作了比較深入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同時指出,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程序中對其技術特徵所做的解釋如果未超出其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范圍,也與其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相吻合時,可以按照其解釋限定該技術特徵。
5、對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宣告無效的專利權」的理解
在萬虹公司與賓士公司等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57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宣告無效的專利權」是指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效力最終確定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宣告無效的專利權;在該無效決定效力最終確定之前,在民事侵權案件中不宜一律以之為依據直接裁判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6、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的追溯力
在雪強公司與許贊有其他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76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專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稱的「裁定」,是指涉及專利侵權的裁定,即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生效裁判的,就該案作出並已執行的裁定,不包括裁判認定不構成專利侵權所涉及的有關裁定。
二、著作權案件審判
7、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推定歸屬
在陳俊峰與金盾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監字第3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推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涉案作品著作權由金盾出版社享有的意願,從而肯定了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通過推定的方式予以確定。
8、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和發行的法定許可
在大聖公司與王海成等著作權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了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法律適用關系,明確了經著作權人許可製作的音樂作品的錄音製品一經公開,其他人再使用該音樂作品另行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發行,應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許可,不再適用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規定。
9、涉及提供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直接侵權責任
在慈文公司與海南網通公司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提字第1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涉及提供網路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的條件。從該案的再審判決中可以看出,如果網頁或網站上沒有顯示任何對應的域名或者網站名稱等信息可以表明該網頁屬於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認定該網路服務提供者系提供鏈接服務,其應對該網頁或網站上的被控侵權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三、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判
10、「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准
在「采樂」商標行政案〔(2008)行提字第2號〕中,明確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強生公司在前兩次提出評審申請時,已經窮盡了當時可以主張的相關法律事由和法律依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就相關事實和理由進行了實質審理,並兩次裁定維持爭議商標注冊;強生公司援引修改後的商標法,仍以商標馳名為主要理由,申請撤銷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再行受理並作出撤銷爭議商標的裁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已決的商標爭議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如果要受理新的評審申請,必須以有新的事實或理由為前提。
11、商標法(2001年修正)對該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終局裁定的商標爭議的溯及力
在前述「采樂」商標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闡明了商標法(2001年修正)對該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終局裁定的商標爭議的溯及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認為,2001年修改後的商標法對於該法修改前已受終局裁定拘束的商標爭議不具有追溯力。
12、判斷商標近似時對特定歷史因素的考慮
在「秋林」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商標近似時,還可以結合特定歷史關系及處在同一地域等因素,考慮兩商標共存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
13、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在先商標權人同時擁有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馳名商標和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時商標近似的判斷
在「蘋果」商標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在先商標權人同時擁有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馳名商標和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的情況下,不僅應該將爭議商標與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進行比對,還應該考慮馳名商標保護這一因素。
14、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時間界限
在「散列通」商標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權利,一般應當以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權利為時間界限。
15、曾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期間的商標使用情形能否納入認定商標是否馳名的考量范圍
在「21金維他」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有些葯品名稱曾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在葯品標准被修訂而不再作為葯品法定通用名稱後,如果該名稱事實上尚未構成通用名稱,仍應當認定該名稱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據此,考慮該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時,可以參考其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期間注冊商標權利人對該商標的使用、宣傳等因素。
16、認定商標馳名時對商標注冊前的使用情況的考慮
在「中鐵」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認定商標是否馳名,不僅應考慮商標注冊後的使用情況,還應考慮該商標注冊前持續使用的情況。
(二)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7、判斷商標近似時對注冊商標未實際使用因素的考慮
在「紅河」商標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5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細化了判斷商標近似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體現在,判斷侵權意義上的商標近似,除要比較相關商標在字形、讀音、含義等構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還應關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場混淆,因此應考慮相關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顯著性、是否有不正當意圖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18、判斷商標近似時對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的考慮
在「諸葛釀」商標侵權案〔(2007)民三監字第3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時,應考慮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尤其是在先使用、具體使用方式等因素。
19、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的含義
在輝瑞產品公司立體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2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不能起到標識來源和生產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他人此種方式的使用不構成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不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裁決表明,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以起到標識來源和生產者的作用為必要條件。
20、判斷商標正當使用時對歷史因素的考慮
在「狗不理」商標侵權案〔(2008)民三監字第1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使用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相關歷史因素;同時應根據公平原則,對使用行為作出必要和適當的限制。
21、對描述性商標的正當使用的判斷
在「片仔癀」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3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注冊商標具有描述性時,其他生產者出於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特點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圍內予以標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視為商標而發生來源混淆的,構成正當使用;判斷是否屬於善意和必要,可以參考商業慣例等因素。
22、標識使用者的使用意圖和使用行為對其獲得未注冊商標保護的影響
在輝瑞公司與東方公司不正當競爭及「偉哥」未注冊馳名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3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原告明確認可其從未在中國境內使用某一標識的情況下,他人對該標識所做的相關宣傳等行為,由於未反映原告將該標識作為商標的真實意思,不能認定該標識構成其未注冊商標,更不能認定構成其未注冊馳名商標。
四、競爭案件審判
23、經營者的非法經營行為與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系
在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判決上訴案〔(2007)民三終字第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非法經營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論經營者是否屬於違反有關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而從事非法經營行為,只有因該經營者的行為同時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並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才涉及該經營者應否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問題。
24、企業簡稱能否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在「山起」企業名稱案〔(2008)民申字第7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可以視為企業名稱,並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獲得保護。
25、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虛假宣傳行為的基本條件
在前述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判決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虛假宣傳行為需具備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系、有關宣傳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對經營者造成了直接損害這三個基本條件;其中對於引人誤解和直接損害的後果問題,不能簡單地以相關公眾可能產生的與原告無關的誤導性後果來代替原告對自身受到損害的證明責任。
26、商業詆毀行為的構成條件
在「蘭王」雞蛋商業詆毀案〔(2009)民申字第50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商業詆毀行為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直接指明詆毀的具體對象的名稱,但商業詆毀指向的對象應當是可辨別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商業詆毀的語言作出限制,詆毀語言並不一定要求有感情色彩。
五、知識產權合同案件審判
27、技術轉讓合同與以技術入股的合作經營合同的區分
在閆春梅與朱國慶技術轉讓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了當事人所爭議的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從而認定涉案合同的性質為預付前期技術轉讓費加利潤提成方式的技術轉讓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中所約定的財務監督、技術指導等內容,表面上是合作經營內容,實際上是技術轉讓合同中技術轉讓方的附隨義務。
28、演藝經紀公司與演員簽訂的演藝合同及其中演出安排條款的性質及效力
在熊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知識產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演藝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關於演出安排的條款既非代理性質也非行紀性質,而是綜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據合同法關於代理合同或行紀合同的規定孤立地對演出安排條款適用「單方解除」規則。
六、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
29、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在華紀平與斯博汀公司等「手提箱」專利侵權案〔(2007)民三終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權產品銷售數量可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專利產品或者侵權產品的利潤率,即可以計算出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並以此來確定賠償額;在有關產品的利潤率難以准確計算時,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一個合理的利潤率來計算;在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時,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尤其是在需要酌定具體計算標準的情況下,應當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30、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數額的確定
在前述「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權利人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各種開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納入賠償范圍;這種合理開支並非必須要有票據一一予以證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有票據證明的合理開支數額的基礎上,考慮其他確實可能發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賠償數額內,綜合確定合理開支賠償額。
31、使用他人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的付酬問題
在前述大聖公司與王海成等著作權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使用他人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發行的,可以向改編者支付全額報酬。
32、侵犯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在前述「紅河」商標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犯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注冊商標,侵權人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並賠償權利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但可以不判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33、被訴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時的停止使用責任
在廣東星群公司與廣州星群公司不正當競爭案〔(2008)民申字第98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惡意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因處於同一地域而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不停止使用則不足以防止市場混淆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該經營者承擔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的民事責任。
34、案件受理費的合理分擔
在前述「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權案件中,案件受理費的分擔不僅要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額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慮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本身是否成立,同時還可以考慮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當事人各自行使訴權的具體情況如有無明顯過錯等因素,不能僅按照原告請求額與判決支持額之間的比例確定。
七、關於知識產權訴訟證據
35、無著作權認證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著作權歸屬證明的證據資格及審查判斷
在「《宮S》」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2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韓國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北京代表處僅可從事著作權認證的聯絡活動,但其並不具有證明著作權歸屬的資格;確認境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應結合合法出版物等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36、侵犯錄音製品製作者權案件中對權利主體及行為事實的審查判斷
在佳和公司與天中文化公司等鄰接權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4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提交了其與他人簽訂的兩份《合作協議》、表演者的擔保證明以及合法出版物,據此可以認定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被申請人是否具有《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不影響其行使訴權。
37、當事人放棄證據鑒定申請後對該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判斷
在碩星公司與隆中公司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服務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3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證據未經司法鑒定的情況下,仍然應該根據該證據的來源、形成情況、客觀狀態等,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其真實性,不能直接以當事人放棄鑒定申請而否定該證據的真實性。
八、關於知識產權訴訟程序
38、重復訴訟的判斷
在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裁定上訴案〔(2007)民三終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是否屬於重復訴訟,關鍵要看是否是同一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系、同一法律事實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對於已為在先生效裁判確認其合法性的行為,在生效裁判之後的繼續實施,仍屬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能夠再次被訴。
39、對非法經營行為的主管
在上述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裁定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攜程計算機公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屬於是否違反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並應當承擔相關行政責任的問題,應當依法由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認定,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審查范疇。
40、依據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或競業限制條款提起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管轄
在陳建新與化工部南通合成材料廠等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8)民三終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涉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時,原告有權選擇提起合同訴訟還是侵權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原告起訴的案由依法確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確定案件的管轄;對於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競業限制約定引發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以違約為由主張權利,則屬於勞動爭議,依法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如果當事人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主張權利,則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41、尚在執行程序中的判決是否可以因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而裁定終結執行
在天津高院請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認為,在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裁判文書雖未被撤銷,但該文書所認定的受侵害的專利權已被依法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終結執行作出適當解釋,以便執行法院在當事人以專利權已經全部無效為由申請終結執行時,直接裁定終結執行,不需等待原執行依據的撤銷;同時,終結執行不影響原侵權判決的被告另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申請撤銷原侵權判決。
42、對侵權行為人變更其原侵權技術方案後的新實施行為的處理
在四川高院關於隆盛公司與傑明研究所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請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特定產品或者方法構成侵犯他人專利權後,行為人實質性變更了該產品或者方法中涉及侵權的相應技術或者設計內容的,有關實施變更後的技術或者設計的行為,不屬於原生效裁判的執行標的;行為人實施變更後的技術或者設計的行為是否仍構成對該專利權的侵犯,應當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認定;行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停止侵害的義務,繼續其原侵權行為的,權利人除可以依法請求有關機關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責任外,也可以另行起訴追究其繼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43、對原判確有錯誤但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再審案件的處理
在避風塘公司與東涌碼頭公司不正當競爭案〔(2007)民三監字第21-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嘗試創新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處理方式,對於原判確有錯誤,但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在准予撤回再審申請裁定中一並對原判錯誤之處作出明確的審查認定,既避免了為改正原判錯誤認定而提起再審產生的程序不經濟,也體現了鼓勵和便於當事人和解解決民事爭議的司法政策取向。
44、涉外合同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認定
在韓國MGAME公司與聚豐網路公司等網路游戲代理及許可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9)民三終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進行判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關於「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規定,根據當時的立法背景和有關立法精神,應當理解為屬於授權性規范,而非指示性規范;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應當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否則該法院選擇協議即屬無效。
『玖』 談談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有什麼重要意義
近年來抄,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知識產權審判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案件數量迅猛增長,新型疑難案件增多,矛盾化解難度加大。2008年至2012年6月,全國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226753件,審結208653件。針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面臨的實際困難,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引,進一步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優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妥善協調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的關系,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要求,積極探索研究建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
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有利於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水平的提高。近幾年來,不僅知識產權審判的案件數量快速增長,審理難度也越來越大,案件類型日趨復雜,涉獵領域不斷延伸,從傳統的商標、版權、專利擴展到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正當競爭等,技術性、專業性日益增強。在北京、上海、廣州等知識產權案件比較集中的地方設立專門法院,有利於提高案件審判質量、統一裁判標准。
『拾』 互聯網環境下知識產權法律的執行遭遇哪些阻力
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何其難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為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新課題,比如基於雲存儲的新技術為廣大用戶快速便捷地提供大量內容,但也由此引發諸多視頻內容版權糾紛;新技術新應用在創新過程中引發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討論。本文從版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角度對熱點案件進行分析,特別對不正當競爭案件,從技術、法律適用等多個角度探索解決路徑,希望能為互聯網環境下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提供一些思路。
搜狐視頻、優酷土豆與網路、快播因聚合平台紛爭再起,騰訊、金山與360公司互訴對方不正當競爭……聚合平台的法律問題、互聯網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已經成為影響產業界探索發展新模式的攔路虎,也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疑難問題。近日,在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和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共同舉辦的「第五屆首都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論壇」上,產業界代表與北京市各級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就這些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並提出「從不正當競爭角度規制聚合平台問題」「有關法律的適用將向完善知識產權審查機制、減輕和減少對權利人的利益分流、促進各方利益分享模式的創新方向發展」等設想。
規制聚合平台問題多
所謂聚合平台,其核心是第三方應用平台通過鏈接匯聚整合多種資源,以實現快速、准確地服務用戶的目標。最常見的聚合平台是對視頻網站的聚合,有些網路電視客戶用戶端或者播放器向用戶提供播放下載的功能,大部分內容都是通過嵌套鏈接等方式,將第三方擁有版權的內容通過播放器提供給用戶,在業內也被稱為聚合類視頻網站。此前搜狐視頻、優酷土豆與網路、快播之間的爭議也就在此。據介紹,嵌套鏈接是隨著雲存儲發展而來的新技術,其涉及的法律問題,學術界和司法界還在探討中。
關於聚合平台與用戶、鏈接網站之間的法律關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巫霽認為,對於普通用戶而言,通過聚合平台可以快速、准確、簡便地找到自己想要的內容,對於平台而言,用戶的點擊量意味著其經濟利益,所以雙方之間沒有直接的利害沖突。對於權利人來說,兩者之間的關系分為不同情況。有的聚合平台鏈接的網站上存儲的信息本身就是侵權的,聚合平台設置的鏈接也是未經許可的鏈接。這種情況下,權利人既可以起訴聚合平台,也可以起訴被鏈接的網站。因為聚合平台的侵權事實與被鏈網站的侵權事實不是同一事實。有的聚合平台鏈接網站上存儲的信息是獲得授權的,被鏈網站與聚合平台之間也簽署了合作協議,但該合作范圍超出了被鏈網站從權利人處所獲得的授權范圍,聚合平台的鏈接行為致使網路用戶直接從平台上獲得信息,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被鏈網站來說,其與聚合平台的關系也分為兩種情況:在許可鏈接的情況下,如果聚合平台的鏈接未超出許可范圍,可能不涉及侵權問題,如果鏈接超出了被鏈網站的許可范圍,被鏈網站可以基於合同或者侵權來起訴聚合平台;在未經許可鏈接的情況下,被鏈網站獲得了相關版權內容的權利,而聚合平台未經許可鏈接就直接獲得了相關信息,被鏈網站可以直接起訴聚合平台。
據介紹,目前權利人起訴聚合平台時,大部分是用著作權法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制。有觀點認為,從本質上分析,聚合平台的基礎是鏈接。目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鏈接服務提供者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應該承擔以過錯為前提的間接侵權責任。如果鏈接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路服務,且沒有過錯的,適用「避風港原則」,不能認定其構成侵權。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聚合類視頻網站打開之後直接播放內容,並不顯示鏈接的實際地址,也沒有跳轉頁面,沒有非常明顯的來源顯示,其鏈接的特質並不是非常明顯。如果在不能證明它是鏈接的情況下,能不能就此認定其屬於直接侵權?另外,聚合平台可能對被鏈對象進行分類、整理,以達到使用戶更便捷地獲得信息的目的。聚合平台對作品進行選擇、編輯、推薦,能否就此認定它構成「應知」情況下的間接侵權?這些問題都還有待深入探討。
雖然現有案例多是在著作權法的框架內討論聚合平台的法律問題,但也有學者提出,能否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聚合平台的行為?他們認為,聚合平台事實上利用了其他網站可能投入巨資引入的內容資源,匯聚整合到自己的網站上,吸引用戶的點擊量,同時也吸引廣告的投入,而用戶的點擊量和廣告的投入,正是現在大部分視頻網站的盈利來源。聚合平台和視頻網站是否構成競爭關系?前者的行為侵佔了其他網站的資源,是不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問題的答案還需要明確。
聚合平台一方面不斷革新技術,匯聚整合其他網站的內容,滿足了用戶更便捷獲取信息的需求,獲得了經濟利益;另一方面,聚合平台利用了其他網站的資源,擠佔了其他網站的市場份額,可能會導致這些網站降低技術投入,更願意趨向鏈接,而不願意趨向內容本身。長此以往,互聯網將失去創造更多更新內容的動力和機制。法律專家認為,在有巨大潛力的市場和不斷發展的互聯網技術面前,利益和技術應成為推動雙方彼此促進、妥協的動力,以實現各方的合作共贏。對於聚合平台,是進行收費,形成有價值的產業鏈,還是通過向權利人一次性收費,獲得一攬子的授權,或者使用其他模式,有待業界共同探索。
反不正當競爭難度大
近年來,網路著作權案件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比重越來越大,且呈現明顯增長的態勢。同樣出現明顯增長的還有涉及網路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統計來看,雖然這類案件的絕對數量目前還不是很大,但是增長很快,爭議比較大,審判難度高,調解難度大。
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曹麗萍介紹,目前不正當競爭主要有四大類型:第一類是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糾紛,這類案件占網路不正當競爭數量的一半以上。第二類是虛假宣傳與商業詆毀有關的糾紛,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互聯網是一個傳播高效的媒體平台,因此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的問題在互聯網領域也非常突出。第三類是互聯網企業同類產品兼容性問題引發糾紛。第四類是圍繞商業模式引發的糾紛,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來看,這類糾紛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技術措施破壞他人的商業模式,二是因為復制他人的商業模式引發的訴訟。
法律專家分析,目前這些案件審理難度比較大主要有3個層面的原因:對技術的認識、市場的把握以及法律適用方面都存在問題。
從對技術的認識層面來看,網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但法院審判人員的知識結構往往缺乏相應的技術背景,對新技術的認識和理解不足,使得法院在審理涉及瀏覽器過濾廣告、競價排名等技術性比較強的案件時,通常非常謹慎。從對市場發展的把握來看,大多數網路不正當競爭案件之所以告到法院,是因為經營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競爭區分競爭手段的高低優劣,需要通過司法裁判對此做出規則的引領。可見,司法規則對市場發展方向、競爭規則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對於法官來說,要憑借自身對市場經濟的認識,評價瞬息萬變的互聯網市場,是非常困難的。
從法律適用來看,目前法律適用單一。因為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遠遠超出了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時預設的情形。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作出了相關司法解釋,但目前一半以上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還是只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條款,即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然而,在解釋「誠實信用原則」「商業道德」時,往往不是特別清晰。此外,賠償數額也是不正當競爭相關案件中非常突出的問題。爭議雙方往往無法通過提交有力的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或者被告的獲利,最後只能由法官進行酌定。
法官介紹,目前法院在審判不正當競爭案件時,首先會審查原告是否有受法律保護的競爭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商業模式本身不具有法律的可保護性,如家樂福與沃爾瑪,肯德基和麥當勞,他們採用基本相同的商業模式各自經營,這種同業競爭有利於向用戶提供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但商業模式所帶來的正當利益屬於法律可保護的范疇,當事人有權對此進行主張。其次,法院會審查原被告雙方是否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關系。互聯網環境下的市場競爭已經不限於同業競爭關系,應從更廣泛的角度來考慮兩者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此外,法院會審查行為正當性,並注重考慮被訴不正當競爭一方是否具有主觀上的錯誤。只有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主觀過錯,不正當競爭行為才能納入民事侵權的范疇。實踐中,主觀過錯一般體現為故意做出誇大虛偽的宣傳,行為對原告具有針對性、歧視性,或者為迎合部分用戶短期需求做出破壞他人商業模式的開發設計等。
為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張雪松認為,加強司法機關與互聯網企業的交流互動,有利於人民法院立足網路環境、企業實際,共同探討互聯網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秘書長王斌表示,作為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執行機構,在日常糾紛調解工作中力求通過各種形式提供互聯網知識產權服務,並願與產業內各環節企業進行交流,以特色服務為企業創新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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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與突破
網路知識產權載體的無紙化、無形性特點,使得網路知識產權可復制性增強、專有性削弱,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現行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現狀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借鑒。
1我國現行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現狀
網路知識產權指在網路環境下權利人就其創造的具有創新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獨占權。網路的無國界性使得網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被削弱。伴隨著網路的發展,網路知識產權的客體范圍出現了新類型,網路知識產權保護也變得復雜化。例如2014年6月14日,搜狐起訴「今日頭條」,索賠金額1100萬元;國家版權局等部門在2014年第10次「劍網」行動中公布了如黑龍江「第一教育網」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等30餘起案件。可見,近年來網路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頻發。雖然我國先後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等10多個國際條約,但這些條約都缺乏關於網路知識產權方面的專門規定。國內在立法方面已有相應規定,2005年信息產業部與國家版權局聯合發布《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雖然只是著作權方面的立法,但作為全國首部網路知識產權法無疑是立法的一大進步;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對平衡權利人、網路服務商、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起了一定協調作用;2009年出台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對「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方式作了專門規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公布了《意見》,出台了網路知識產權犯罪問題的認定標准。我們可喜地看到,最高院2012年11月26日通過了《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共16條,對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作出了界定,更加細致地劃分了網路侵權方式和侵權責任,並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作出了較為清晰地界定,但該規定只是司法解釋。不難看出,我國目前關於網路知識產權的立法不夠完善,體現為分散式立法,即分散到不同的法律部門,多體現為多部門聯合發布或司法解釋,而缺失專項立法。
2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
2.1公民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薄弱
基於歷史和文化等種種原因,大多數公民已經習慣免費使用網路資源,如QQ、微信、各種影視視頻軟體等,導致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意識淡漠,在使用免費網路資源時根本不注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保護。媒體往往更傾向於對侵權人侵權技術的贊賞,這無疑對網路侵權的泛濫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而那些侵權者也只洋洋得意於自己的技術成就,沉迷於植入他人程序產生的快感中,根本不知或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而且網路侵權和犯罪不夠直觀,使人們對網路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認知不到位,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權,能真正扞權的卻是少數。[1]「讓侵權人以為在網上找到了為所欲為的自由天堂。」[2]網路在不斷更新發展,目前我國僅有的些許立法,公眾無法理解也無從得知。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力度不夠,起步也晚,再加上公眾的法律意識淡漠,使得網路侵權行為日益猖獗。
2.2網路技術的發展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方式新型化
網路知識產權載體的無紙化、無形性特點,使得網路知識產權可復制性增強、專有性削弱[3],使得網路侵權形式日益多樣化,網路侵權行為新型化,涉及領域愈加廣泛,從原先著作權侵權發展到涉及網路域名權糾紛等。網路侵權案同時涉及技術和法律等多層次因素,不斷挑戰著網路知識產權司法實踐[4],中國互聯網發展有史以來最為激烈的2010年「3Q大戰事件」很能說明這一點。我國目前雖已制定了相關法規,但由於法律本身的保守性和穩定性,立法較網路技術的發展還有相當的滯後性。傳統三部法對網路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認定並沒有作出規定,立法的嚴重滯後容易導致執法力度不夠,也會阻礙權利人正當權益在網路侵權中得到保護。
2.3網路知識產權糾紛的認定難度加強
網路侵權行為的無國界性、隱蔽性強等特點,使得網路知識產權侵權被發現難、法律關系認定難、證據留存難、最終責任落實難、法律賠償難上難。利用網路工具實施犯罪的衍生與泛濫,給相關司法認定帶來種種難題。[5]
無紙化、新型化、多樣化等特徵使得網路知識產權侵權判斷標准模糊。證據具有非常關鍵的作用,經常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關鍵所在,在網路侵權案件中,當事人需對侵權行為、索賠數額出具有力證據,但證明侵權的證據一旦被刪除,便不會留下任何蛛絲馬跡。
網路技術更新使得信息傳播的時間和空間距離縮短,也使得網路知識產權保護變得復雜化。「3Q大戰」使得網路消費者感到不安,從360和QQ兩公司的口水大戰中,我們明顯的感覺到了作為消費者的我們權利受到侵犯,卻無法界定網路侵權行為,也無法進行取證,只待兩大公司和解後,才又同時享有使用二者的權利。
3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困境的突破路徑
3.1提升網路使用人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意識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及網路的普及,使得網路犯罪比現實犯罪顯得更容易和輕松,這成為網路知識產權被侵頻發的一大原因。人們對網路侵權行為表現得有些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7],故亟需普及全民網路知識產權知識和提升法律保護意識,加強網路道德建設及網路知識產權的法律宣傳。通過多舉辦專題講座等方式,積極倡導和鼓勵全民自覺維護網路秩序,提升全民對網路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和保護意識。法只是一種外在約束,自覺遵守法律需內心意識的提高及自律,能夠做到發現侵權時自覺維護、抵制和打擊。全民自我防範意識提升了,網路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才會減少。
3.2設立專項立法對網路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目前,針對網路知識產權的立法較分散,缺少專項立法,且立法級別低,均體現出現有立法調節力度不夠,因而,盡快出台專門的《網路知識產權法》是必要和必須的。《網路知識產權法》應包括總則、分則兩部分,總則部分包括立法宗旨和原則,通過分則確定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對界定網路知識產權的內涵、網路知識產權侵權定義、明晰責任主體、確定侵權類型、規定侵權范疇、釐清侵權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
如果出台專門立法時機還不夠成熟,目前也可以在現有立法基礎上完善相關規定,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專門立法,在北上廣設立專門知識產權法院,使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更專業化,也使認定網路知識產權侵權的專業程度提高。具體完善措施如在電子證據方面,可指定專業技術人員作為電子證據收集主體;在證明責任上,可在一定情況下要求網路經營商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如知識產權權利人證明「違法所得」和「實際損失」的難度較大時,還可立足本國國情,汲取國際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之先進經驗,尋求與國際接軌的保護體系。
3.3加強執法監管力度和行業自律
同我國現階段很多問題一樣,中國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也需執法監督機制。在現有立法的基礎上,執法監管力度加大,同樣能起到保護網路知識產權的作用。國家版權局已開展了多次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行動,使我們看到了政府打擊網路侵權案件的態度和做法。網路技術的發展,使新型網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不斷涌現,在嚴厲打擊這些行為的同時[9],還需要注重規范互聯網企業和相關網站對作品的使用行為,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加大監管力度,探索建立長效網路知識產權監管機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大執法力度,積極探索互聯網環境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3Q大戰」
使得上億網路用戶受損,在利益的驅動下,這些企業就會喪失起碼的商業公德。企業必須自律,在作家維權聯盟狀告網路文庫案件中,網路清空了一些非授權作品。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離不開業內充分合作,只有行業自律,才能取得網路保護知識產權的最終勝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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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立紅.網路時代知識產權犯罪問題研究及對策[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
[3]王遷.論著作權意義上的「發行」[J].知識產權,2008(1):25-27.
[4]藺巍.由3Q大戰看網路知識產權保護[J].中國發明與專利,2011(3):69-72.
[5]蘇江麗.挑戰與應對: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創新-從「谷歌事件」說起[J].新聞界,2010(1):13-15.
[6]劉丹丹.論網路著作權侵權及法律保護[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12.
[7]郭素竹.我國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2(4):234-235.
[8]周植明.論我國網路知識產權的現狀與保護[D].長沙:湖南大學,2012.
[9]雷山漫.網路環境下著作權刑法保護研究[J].法學評論,2010(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