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管理方面的啟示
A. 分析Napster案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版權管理的啟示。
MP3免費時代的終結</B>作者:馬章凱 閱讀2196次 更新時間:2001-8-12
網上傳播音樂作品同樣構成侵權——從Napster訴訟案看網上音樂作品的版權保護 一、 MP3與Napster
MP3是音頻文件的新的壓縮標准,由於它體積小,失真少,便於傳播,利用這種技術製成的光碟,一張CD上可以容納幾百首歌曲,一出現就獲得了廣大用戶的認可。如果說MP3的出現成為音樂唱片業的一場革命的話,那麼MP3交換軟體——Napster的誕生在音樂傳播史上就更具有了劃時代的意義。
Napster是一個多功能的工具軟體,具有搜索、在線播放、在線通訊等功能。網民們可以通過Napster與其它網友相互交換自己擁有的MP3及其它格式的音樂文件,實現音樂資源共享。Napster將MP3文件格式與Internet傳播方式完美地結合在一起,它出現之後,立即風靡全世界,至今已擁有近4000萬用戶,足以改變傳統音樂的銷售模式,影響到各大唱片公司的音樂銷售量。
二、 Napster訴訟案
一項新技術的產生,總要對整個法律產生沖擊,其中受影響最大的毫無疑問就是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世界上普遍對音樂及其製品採用的是版權的保護。MP3和Napster的出現又一次使我們面對了這樣一次變革。Napster使音樂的傳播變得方便、快捷,而且公眾無須為此付費,唱片公司的利益就受到了侵害。由此形成一對矛盾。
音樂製作人與權利受讓人、唱片公司首當其沖,代表了版權人的利益,音樂作品的使用者、傳播者等等公眾是矛盾的另一方,版權人要努力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從自己的創作和工作中獲得最大的利益。公眾則希望以最小的代價得到這一些東西,版權法就是用來調和這一對矛盾的工具。它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要使版權人能夠從製作中取得利益,以鼓勵進一步創作,一方面使創作成果公眾中得以傳播、發揮其最大的效益。人類歷史的發展總在重復這一過程:收音機的產生、錄像權的發明,復印機的出現,無一不是如此。在一次新技術的出現總在一定時期內引起混亂,然後法律做出最後的調整。利益平衡,是版權法存在並不斷發展的根本動力和基礎。
唱片公司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必然要尋求法律救濟。1999年12月,RIAA(美國唱片工業協會)代表時代華納公司、索尼音樂公司、環宇音樂公司和百代音樂公司等世界知名唱片公司,以侵犯著作權和剽竊知識產權為由,針對網路上最大的MP3音樂交換網站Napster提起訴訟。Napster主張它只是一家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用戶的行為並不負責。並且,根據1992年的家用錄音法(AHRA),(1)他的用戶共享非商業用途的音樂文件並沒有違反版權法,而是對知識產權的「公平使用」——允許人們因個人的非商業用途復制音樂、文件和藝術品。(2)Napster把自己看作音樂行業的擴音器,認為他們的服務可以幫助音樂市場的成長。
三、 美國第九巡迴法院的判決
美國的法院對待這一訴訟的態度是極為謹慎的,最高法院甚至認為「應該由國會來做出決定」,因此本案的訴訟進行的頗為艱難。經過一年多的馬拉松式的訴訟,2001年2月12日,美國第九巡迴法院終於做出了裁決,他們認為:Napster必須停止交易有版權注冊的音樂,並且Napster公司可能還要因此承擔「代理侵權責任」,因為「Napster案並非不適用DMCA」。(3)根據DMCA的相關規定:版權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自己享有權利時,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停止侵權,但並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訴法院還推翻了地方法院作出的關於關閉Napster的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第九巡迴法院的裁決要求Napster停止侵權,而非權利人所要求的停止服務。(4)這二者存在根本的不同:停止侵權的後果指,對Napster網站上的共享音樂文件,如果版權人向Napster指出自己是權利人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據之要求Napster停止侵權,則Napster必須停止對相關音樂文件的共享服務。停止服務則意味著Napster交換軟體本身是非法的,Napster除停止侵權外,還必須停止Napster音樂交換軟體的繼續使用。
可以看出,判決雖然認定Napster構成侵權,但對Napster音樂傳播模式的創新是肯定的,並不想通過判決扼殺新技術的發展。其實這與本案的原告——唱片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正如德國貝塔斯曼公司在其下屬公司結盟Napster後所言:文件共享服務為音樂作品提供了理想的營銷平台,提高了藝術家們在公眾當中的知名度。
因此,Napster被判侵權可能僅僅意味著網上音樂的傳播免費時代的終結,而非Napster本身的死亡。(5)
四、 對我們的啟示
事實上,國內已經有了類似的案例。1999年,國際唱片業協會(IFPA)就曾代表其全球1400多個會員公司向國內數家提供MP3上傳下載服務的網站提起訴訟,後來該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調解結束,涉案網站刪除了侵權內容,不再進行相關鏈接。當時國內關於互聯網上版權的性質及其法律意義領域的研究才剛剛起步,美國的案子也還沒有結果,所以進行的很困難,而且由於有關各方的低調處理不為人知罷了。
Napster的敗訴,產生的影響是世界性的。雖然外國的判例對我國並無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我們應當注意到,這幾年來,我國各界對這一領域的研究和認識已逐漸深入,今後,很可能會發生大量的類似訴訟,國內的MP3業者都應該充分認識到網路音樂也有版權,從而避免產生糾紛,造成損失。
目前,與MP3有關的技術廠商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硬體商、軟體商、網站。因為做硬體的一般不會把音樂文件固化在MP3播放機上,涉及的主要是專利等其他的知識產權領域的問題,與本案的判決基本無關,(6)暫時不予討論。國內目前也出現了一些MP3的軟體,大致有兩類,一類是轉換工具,即將音樂文件轉換成MP3格式。一類是搜索交換工具,即用於查找MP3文件,並可提供交換共享的工具。但我在前面的分析中一直強調一個問題:法律要保護版權人的利益,但不會隨意擴大責任范圍,禁止新技術的發展和使用,所以軟體商面臨的問題也不大。
只有提供音樂文件上傳下載服務的網站才是問題的焦點。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日頒布了《解釋》,其中吸收了大量的國外知識產權網路保護法律成果,尤其是關於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責任等問題的認定預處理基本與美國DMCA的有關條款的精神相一致。根據《解釋》的規定,網站要盡量做到以下幾點,才能避免侵權:
1、 對於網站本身提供的音樂文件,要獲得足夠的授權,即盡量取得版權人的同意和書面授權,同時要注意保護版權文件的權利管理信息。出版單位名稱、地址、作者署名、版權聲明等信息就屬於「著作權管理信息」,因為《解釋》規定對「著作權管理信息」的刪改同樣屬於侵權行為。(7)
2、 對於提供音樂文件上傳的網站來說,一定要對用戶的身份進行全面的登記,一旦發現侵權,可以提供足夠的證據。網站自身要建立完善的服務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對網站內容進行檢查,發現侵權內容及時刪除。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及時採取措施移除侵權內容,依《解釋》第8條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3、 當著作權人向網站發出警告時,要及時查驗並採取措施。根據《解釋》有關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侵權內容,要達到這個目的,著作權人需要先履行一項義務,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何謂「確有證據的警告」?《解釋》第七條規定,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三項證明齊全就算是「確有證據」。因此,當網站收到這樣的警告時,首先要查驗證明文件是否齊備,如果齊備就可以刪除侵權內容,因此刪除侵權內容並不構成對網站與內容提供者的合同的違反。
4、 一旦網站被訴侵權,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解釋》第六條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規定了一項法定義務,違反該法定義務即構成侵權。該項法定義務是指:當著作權人確有證據證明被侵權,並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請求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向權利人提供侵權行為人在網路上的注冊資料。違反此項義務,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8)的規定可以追究其侵權責任。
5、僅提供鏈接的網站不能構成侵權。《解釋》沒有把網路鏈接規定為侵權行為,因此,僅僅提供與MP3網站的鏈接不能算是侵權。因為鏈接原本就是互聯網的根本特徵之一,沒有了鏈接,互聯網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注釋:
1.《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of 1992》,即美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章。
2.類似於國內《著作權法》確定的對版權作品的"法定許可"方式使用。
3.美國 1999年頒布的數字化千年版權法。
4.國內網站提供的消息版本各有不同,兩種說法都有。筆者從網上查到判決書,裁決內容如文中所引,是停止侵權。
5.這一點從德國貝塔斯曼公司與Napster的合作也可以看出。
6.1998年10月,RIAA認為MP3播放設備屬於可能構成侵權的數字錄音設備之一種,依據《AHRA》將最大最早的MP3播放設備製造商Diamond告上法庭,法院最終裁定被告應向美國著作權局提存一定權利保證金,以分配給有關著作權人作為補償,但同時認為原告受到的損失並非"不可恢復的損害",從而拒絕對被告核發禁止令。我國並無此類規定。
7.參見《解釋》第九條。
8.《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
B. 如何理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相關權人的關系
目前公認兩者之間是一種「授權」關系,在自願許可的基礎上各國的觀點歸結起來有三種:一是委託代理關系;一是信託關系,中國采之;一是權利轉讓關系。 我個人認為定性為信託關系是比較妥當的。
兩者關系若為委託代理關系,在自願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行動勢必會受到很大限制,且隨著技術的革新出現的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很難及時有效的管理,因為他還要向權利人重新獲取代理權;兩者若為轉讓關系,集體管理組織成為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是方便了,卻對原始的權利人不利,權利人不能要求今後可能出現的新的著作權利益,這無疑是對著作權人利益的折損,不利於調動作者創作的積極性。而定位為信託關系很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
著作權地集體管理是一種自益信託,「自益信託是委託人為委託人與受益人同為一人的利益而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而言」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名義權利人,但是其一切行為都必須為著作權人的利益,收益也歸著作權人,切合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宗旨。
C. 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意義
主要是提高保護有維權的效率考慮。
D. 什麼是著作權管理是著作權的部門是什麼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在中國實行自願登記原則。
(4)著作權管理方面的啟示擴展閱讀:
實質條件: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大體有兩種標准。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
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這種標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
《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第一種標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
E. 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幾個方面
版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不僅僅是對個人而言,對國家、行業的發展也是非常的關鍵。只是有很多人並不能明確的認識到版權保護重要性,所以會對它不太了解。那麼,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幾個方面?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幾個方面版權保護,又稱著作權,最終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權法的實質是一種控製作品使用的機制。中國網際網路版權保護的關鍵是在促進網路發展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間尋求平衡,當務之急是盡快完善這方面的立法。版權,又稱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發表權一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後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在我國版權保護的行政機關是各地的版權局,對版權進行日常行政管理,隨著版權意識不斷增加,在北京等直轄市版權局下設版權保護管理中心,提供版權登記版權維權版權貿易等服務,但在一般省份,這類服務機構還不夠健全,除杭州等經濟發達地區設立了副省級城市的版權保護管理中心外,這個版權保護還處於初級的階段。
F. 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版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不僅僅是對個人而言,對國家、行業的發展也是非常的關鍵。只是有很多人並不能明確的認識到版權保護重要性,所以會對它不太了解。那麼,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版權保護,又稱著作權,最終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權法的實質是一種控製作品使用的機制。中國網際網路版權保護的關鍵是在促進網路發展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間尋求平衡,當務之急是盡快完善這方面的立法。版權,又稱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發表權一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後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在我國版權保護的行政機關是各地的版權局,對版權進行日常行政管理,隨著版權意識不斷增加,在北京等直轄市版權局下設版權保護管理中心,提供版權登記版權維權版權貿易等服務,但在一般省份,這類服務機構還不夠健全,除杭州等經濟發達地區設立了副省級城市的版權保護管理中心外,這個版權保護還處於初級的階段。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那些方面?版權保護重要性體現在很多的方面,希望大家在面對版權保護的時候也能夠出自己一份的力量,將版權保護工作給做好。
G. 如何做好版權管理
版權的管理也稱之為著作權管理,是指國家對版權事宜的專業性行政管理。國家職能的一個內方面,整個國容家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有關版權行政管理事務,必須依照版權法的規定由版權主管機關負責實施。在建立版權制度的國家,大都設有版權局。關於版權局的法律地位,各國有不同規定。當然對於版權侵權的也需要版權人及時匯報侵權。
與我國規定不同的,有些國家規定,他們是版權局是政府所隸屬的行政管理機關;有的國家規定,版權局是一個獨立的社會組織。版權局的管理活動涉及版權的取得、轉讓、使用以及處理版權糾紛、提供版權情報、交涉涉外版權事務等各個方面。我國有版權局,也有一些以協會方式存在,輔助政府工作。
我國今年來網路版權盜用、侵權嚴重,因此近幾年開啟網劍行動,針隊網上版權侵權的事務處理,做好版權盜版打擊的工作;當然版權人本身不能認為版權就是國家的事情,全權交給國家管理就好了,還需做好及時的版權監督工作,一經有版權侵權的事情發生可以直接匯報給版權局進行投訴舉報的形式。
H. 如何破解著作權集體管理難題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立的權利信息查詢系統能否作為認定該組織享有權利的初步證據?對授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權的主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履行初步審查義務。該義務應當審查什麼內容,審查到什麼程度?如何平衡對待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與非集體管理組織成員提起的訴訟?如何確保通過「相互代表協議」取得的權利合法有效?……
以上這些問題,伴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應運而生,且與之相關的案件近年來呈現快速增長趨勢。在審理涉及這些問題的案件時,做到既解決糾紛,又促進作品更廣泛的傳播,是我國各級法院正在努力的目標。日前,在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上,來自版權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權利人等各方代表人士,就上述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的問題進行了研討。這次研討將進一步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相關案件的司法審判水平,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一種通行於國際的著作權管理制度。傳統的著作權管理方式是著作權人自己行使權利,或許可他人使用並收取相關版權費用。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作品使用人和使用方式日益擴大,著作權人控制不了作品所有方式的使用,這就必然導致著作權人對作品的管理越來越困難。在這種背景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隨之產生。
相對國際上日臻成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產生不過數年時間。2001年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次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2006年正式出台《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目前我國已建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包括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等5個協會。
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認為是我國政府加大版權保護工作的重要舉措之一。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王自強在「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上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衡量一國著作權保護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之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僅僅保護作者的利益,還保障了使用者合法傳播作品,保護公眾能夠及時有效地欣賞文化領域的內容。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還是解決著作權糾紛最便捷、最有效的手段。
但是,隨著信息化、網路化為代表的高新技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出現了諸多亟待解決的難題,特別是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關的案件大幅增長,且案情紛繁復雜。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陳錦川在此次研討會上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著作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雖然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堅持在日常管理中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維護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於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對於作品的更廣泛傳播,都將起到非常直接的促進作用。
北京市朝陽區是著作權案件高發區域,作為北京市6個城區中人口最多、面積最大、知識經濟發展較快的行政區,朝陽區內不僅有CBD,有眾多世界500強知名企業,還有中央電視台等文化傳媒巨頭,以798藝術區為代表的文化創意產業,以秀水市場為代表的銷售市場,知識經濟在區域經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鄒學東介紹,自從2008年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突破1000件以來,該院近年來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出持續增長的態勢,其中包含了大量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關的案件。鄒學東表示,這類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多,且法律關系復雜,尤其在如何理解和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方面,行政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有時候會存在不同觀點與認識,亟待進一步明確標准、統一司法尺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集中了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對這些問題的分析與探討,將進一步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相關案件的司法審判水平,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鄒學東認為。
議題一 信息查詢結果能否作為權屬證據?
信息查詢結果作為初步證據的前提是授權合同沒有瑕疵
依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立的信息查詢系統,是否可以作為權屬的初步證據?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應當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種類和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授權管理的期限。權利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的信息進行咨詢時,該組織應當予以答復。」依據該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那麼,這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能否作為認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享有權利的初步證據?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林子英認為,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經常會遇到這個問題,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作品數量眾多,權利信息量大且繁瑣。在這種情況下,集體管理組織代表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如果要求逐個案件單獨舉證,對權利人來說,確實具有一定的難度。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總幹事馬繼超傾向於將信息查詢系統作為初步證據。但他也認為,查詢系統作為初步證據的前提是集體管理組織與權利人(會員)簽定的授權合同沒有瑕疵。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劉平表示,該協會與權利人(會員)簽定的都是格式合同,除了明確聲明保留的以外,權利人是將所有現有作品授予音著協。但是,音著協比較詳細的信息查詢系統只對會員和有興趣與該協會簽約的潛在使用者開放。他認為,要求集體管理組織對所有信息全部透明是不現實的。至於該信息查詢系統能否作為權利的初步證據,劉平認為,這還需要司法部門根據具體案件來判定。
國務院法制辦法規處處長金武衛則對信息查詢系統作為權屬證據持否定態度。他認為,作為權利人自願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身並不是一個權利主體,他們的權利都是來源於權利人的授權,這些授權大部分限於一些小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將信息查詢系統作為權屬證據是不合適的。
議題二 初步審查義務如何把握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中,要解釋清楚權利是如何獲得的
對授予管理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履行初步審查義務。該義務應當審查什麼內容,審查到什麼程度?
目前,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採取的是自願加入的方式,對於加入這些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則要求雙方簽定合同,明確授權內容。這就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授權時,要對權利人進行初步的審查。
「在一些案件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能說明權利人授予該組織作品權利的具體狀況,這應該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盡到審查義務造成的。」林子英表示。
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亞太區總幹事洪偉典介紹,在國際上,大多數的國家都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審查權利的源頭。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中,要解釋清楚權利是如何獲得的。
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周亞平說,現實中曾遇到有些人甚至將自己不享有權利的作品拿來授權。這就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授權時,要進行相應地審查。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林濤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權利環節,應該對權利人的身份進行初步審核。以該協會為例,在權利人加入時,要求對原作品出示原始底片和原始技術文件,作者的詳細信息都要進行備案,包括真實姓名、筆名等。由於權利人的作品數量非常大,有時候無法全部進行登記備案,則要求他們把最具代表性的作品體現在授權合同中。
議題三 如何平衡集體管理組織訴訟與個人訴訟?
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單獨提起訴訟,會打擊合法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信心
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權利人的授權,可以對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對沒有加入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集體管理組織不能代表其行使權利或提起訴訟。」這就造成了現實中,許多使用者如KTV,在支付相關版權費用並獲得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後,仍然可能面臨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起訴。這些提起訴訟的權利人,如果是那些非集體管理組織會員,還有情可原,真正讓人頭疼的是,一些參加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也在提起個人訴訟。而且這樣的行為,完全合理合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則對於部分權利人拒不加入集體管理組織、進行個人訴訟的行為,普遍持反對態度。他們認為,通過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統一的利益分配,對絕大多數權利人來說,才更公平。對會員個人提起訴訟的行為,集體管理組織更是「深惡痛絕」。
劉平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最直接最單純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利益,保證那些無法單獨起訴的權利人能夠獲得收益。即使提起相關訴訟,也是為了促使更多的使用者支付許可費用,然後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向權利人進行分配,以達到在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建立和諧授權機制,化解矛盾。如果權利人單獨提起訴訟,特別是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單獨提起訴訟,則會打擊合法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信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沖擊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然而,現實中這樣的案例越來越多。其中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的便是中國台灣著名音樂人葉佳修。近年來,葉佳修在國內不斷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僅在湖北省就提起113起訴訟,起訴對象均為當地規模較大且已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過版權許可費用的KTV。葉佳修提起這些訴訟,幾乎毫無例外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或是被判侵權賠償,或是與其達成和解,向其支付大筆賠償金。
更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憤憤不平的是,在葉佳修個人提起的訴訟案中,其獲賠數額都高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類似案例中的獲賠數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致認為,應該大幅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中的判賠金額,同時降低對於個人訴訟中的判賠金額。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總幹事王化鵬很直接地指出,葉佳修「背後」存在一個訴訟代理組織,策劃並組織實施一系列的訴訟。如果任由這樣的情況發展下去,會讓一部分權利人群起效仿,也會造成訴訟爆發性增長。王化鵬認為,司法實踐中應該對這類行為給予一定的制約。
中國唱片總公司總經理周建潮表示,司法部門應該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給予鼓勵,應該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判定更高的賠償金額;對於個人提起的相關訴訟,判賠金額應該降低。
議題四 涉外相互代表協議是否有效?
由於是境外形成的證據,涉外相互代表協議內容的認定非常復雜
如何確保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互代表協議」取得的權利合法有效?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通過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相互代表協議的境外同類組織,授權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依法在中國境內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前款所稱相互代表協議,是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相互授權對方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集體管理活動的協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議應當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來自法院的專家認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涉案作品為境外作者的作品,在審查原告的權利過程中,就需要審查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相互代表協議、境外的集體管理組織與作者之間的合同以及作者身份三方面的證據。此時,由於涉及作者身份的證據可能都是境外形成的證據,還有原告以境內的出版物來作為證明境外作者身份的證據。這種情況下,對於作者身份及權利的認定都更加紛繁和復雜。
林子英認為,在涉及相互代表協議作為證據的案例中,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簽定有關協議時,要明確協議內容。(知識產權報作者祝文明)
I. 著作權的管理
一、著作權的行政管理著作權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七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二、著作權的集體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J. 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我們國家對於版權的保護是很重視的,但這並不是口說無憑的,你可以通過了解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哪裡,得知這一結論是如何得出的,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結論從哪裡體現出來吧。版權保護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版權保護,又稱著作權,最終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權法的實質是一種控製作品使用的機制。中國網際網路版權保護的關鍵是在促進網路發展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間尋求平衡,當務之急是盡快完善這方面的立法。版權,又稱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發表權一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後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保護版權的方法有哪些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