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版權立法
㈠ 地方立法權的法律效力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回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答觸。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㈡ 版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學理,版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版權法來判定。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其著作權自在中國境內出版之日起受中國法律保護。
㈢ 誰能告訴我中國有關版權使用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3)地方版權立法擴展閱讀:
版權的一些法律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
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根據學理,版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版權法來判定。
㈣ 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內作出規定:容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㈤ 哪些地區擁有地方立法權
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我國的地方人大立法分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權。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如:齊齊哈爾、吉林、撫順、鞍山、大連、唐山、邯鄲、大同、包頭、青島、淄博、洛陽、淮南、無錫、寧波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權。還有三種特殊地區,比一般地方的立法許可權要大。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這一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范圍,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變通規定;二是國 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制定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因為可以變通法律的規定,所以規定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生效,這是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 第二,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 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規定的原則,按照該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國人大先後四次分別授權海南省、深圳市、廈門市、汕頭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有權制定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香港、澳門特區除外交、國防以及其他屬於中央政府管理范圍的事務不能立法外,有權對特區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一切事務立法。但兩個特區的立法權是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予的,特區行使此項權力,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是否超越國家的授權,應由中央監督,因此又規定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憲法和有關法律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所構成的。這樣一個立法體制,說明地方立法,從性質上講,應當是對中央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行政法規也是對國家法律的補充,都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樣一個立法體制,也可以說主要體現了以下兩個精神:一是在中央與地方關繫上,既堅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統一,又注意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二是在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繫上,既堅持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立法權掌握在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更有利於直接反映群眾意願和要求的國家權力機關手裡,以保證立法的民主性;同時,又注意提高國家的管理效率,保證國家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權力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 總之,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權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部分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享有一定的立法權。當然地方立法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特別行政區立法應符合基本法)。
㈥ 中國地方政府有立法權嗎
地方政府沒有立抄法權,但是地方人大有立法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1979年頒布的地方組織法和1982年制定的憲法,以憲法和國家基本法的形式設定了地方立法權,這是我國立法體制的重大改革。從憲法和法律有關條文的具體表述來理解,地方立法權是一種附有必要條件和明確限定的職權。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我們不妨「咬文嚼字」,對這一規定中幾組重要的用語作一番剖解和領會
㈦ 關於版權問題國內的法律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學理,版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版權法來判定。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其著作權自在中國境內出版之日起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㈧ 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的規章
概念可以上網查,或者找教科書。
我的理解是,區分這兩個概念可以從制定主體入手。
地方性法規是省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較大市人大及人大常委會。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一點需要注意: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需要報批准,而較大市的地方政府規章就不需要了。
總的來說地方性法規位階高於地方政府規章。但有會有沖突的發生。比如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這時候報省級人大常委會解決。
不知道說明白了沒有?
㈨ 法律規定的版權管理部門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的版權管理部門有哪些
1、司法管理
司法管理是通過各級法院審理部分侵犯著作權案件來實施著作權法,達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加強對版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提高辦案質量,從1993年起,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和部分省、市人民法院先後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於1996年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
2、行政管理
我國的版權管理實行雙軌制,即司法管理與行政管理,這是我國的一大特色,體現了我國國情。行政管理主要是通過國家版權局和地方版權行政管理機構來實施。國家版權局為國務院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為地方人民政府版權行政管理部門,一些單列市和部分地、市也設立了版權局。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是版權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著作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版權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中國的知識產權(含版權)邊境保護職能由各級海關承擔。
二、國家版權局的主要職能
1、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與著作權行政管理有關的辦法;
2、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3、批准設立著作權管理機構、涉外代理機構和合同糾紛仲裁機構,並監督、指導其工作;
4、負責著作權涉外管理工作;
5、負責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6、指導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7、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
三、地方版權行政部門根據著作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各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作權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包括:
1、查處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案件;
2、調解著作權糾紛;
3、對境外出版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體等授權合同以及著作權質押合用進行登記;
4、對作品進行自願登記;
5、開展涉外著作權認證工作。
四、社會管理
版權是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屬於私權范疇。因此,權利人的權利除受司法救濟和行政保護外,更多的是通過社會管理服務機構來實現。
㈩ 地方政府對哪些方面具有立法權
我國的立法來權歸屬於全國自人大和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正部級單位有權指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有權制定地方性規章。
憲法第99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第100條「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向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107條「地方各級人民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發布決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