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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 2021-01-30 10:58:02

㈠ 哪裡可找浙江高院制定《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的指導意見》

網路一下標題看看

㈡ 我的勞動合同上要求賠償金合法嗎

你可以以企業未辦理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並提出支付經濟補償。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30天內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前與本人結清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㈢ 浙江省有哪些法院可以審理知識產權

你好,只要是各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都可以審理,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㈣ 浙江省法院馳名商標認定管轄分配

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區等九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復>的通知》這兩個文件中均有描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區等九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復》的通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區等九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復》(法函[2008]35號)轉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自2008年7月1日起,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樂清市人民法院、紹興縣人民法院、玉環縣人民法院、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餘姚市人民法院、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為審理發生在所轄區內除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法院。
2、上述基層法院轄區內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上述基層法院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浙高法〔2008〕79號)執行,地域管轄按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執行。
4、上述基層法院要認真做好審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審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組織,加強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努力提高審判水平,確保辦案的效率和質量。
5、上述基層法院在今後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審查立案過程中,遇有問題,及時報告我院立案庭,在審理過程中遇有問題,及時報告我院民三庭。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區等九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復》理部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復.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
(浙高法〔2008〕79號 2008年3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院《關於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試行)》,現就我省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有關管轄問題規定如下: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發生在其轄區內除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之外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具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而不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中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第一審識產權民事案件指定給具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有提請指定管轄的報告並說明理由,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五、本規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六、本規定自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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