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保護
一、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產權,是企業的重要財富,保護軟體知識產權應當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基本內容
1.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一個軟體企業,往往會面臨軟體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軟體人才的管理、軟體技術的保密以及軟體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僅僅依靠企業的某些領導的行政干預,依靠企業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決問題是一種有效的途徑。從目前我國軟體企業的情況看,因軟體的權利歸屬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面導致軟體知識產權泄密和流失的問題比較嚴重,軟體的研發及經營活動中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國外的實踐證明,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企業生存與發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僅應當形成激勵機制,還應當建立明確的約束機制,並將可能發生的問題防患於未然。通過制度管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資料,掌握主動權,以確保企業在技術發展處於不敗的地位。
2.設置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考察外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機構時,不難發現許多企業特別設置了知識產權部門,參與到軟體立項、開發、銷售及售後服務的每一環節,並為對外事務提供法律保障;企業不由一名主要負責人專門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事務,以杜絕在管理中出現的缺陷或者將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相反,我國有的企業往往是遇到法律糾紛人員參與問題的解決。由於專業知識上的差距以及時間上的限制,問題涉及范圍大、問題的積累較多,增加了解決問題的復雜性,進而給企業帶來麻煩。
二、軟體企業應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並充分了解法律適用
不可否認,計算機技術和軟體技術的發展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是傳統產業從未遇到過的,並向現行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目前國際社會已形成以《著作權法》保護為主,《著作權法》(包括《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實施交叉和重疊保護(如:源程序及設計文檔作為軟體的表現形式用著作權法保護,同時作為技術秘密又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為輔的趨勢。由於軟體具有技術含量高的特點,使得對軟體法律保護成為一種綜合性的保護,對於我國企業來說,切忌對僅依靠某項法律或法規解決軟體的所有知識產權問題抱有幻想。根據多年來我對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問題的研究,在保護企業軟體成果知識產權方面提出以下幾點簡單、實用的途徑供大家參考:
1.首先應當明確軟體知識產權歸屬問題,是歸企業還是製作、設計、開發人員所有;
2.軟體技術秘密的認定、保密措施問題。企業對自己的軟體產品或成果中的技術秘密,就當主動採取保密措施,否則無法認定為技術秘密,一旦發生企業「技術秘密」被泄露的情況,很難依法追究泄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3.專利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體科技或者產品構成專利法律要件的,應當盡早辦理申請專利權登記事宜,千萬不要因企業自身的延誤,造成企業軟體成果?quot;新穎性「的喪失,而失去申請專利的時機;
4.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的商標權和商業信息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體產品已經冠以商品專用標識或者服務標識,要盡快完成商標或者服務標識的登記注冊,保護軟體產品的商標專用權;
5.最重要的一點是企業的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就進行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要防範被人搶先登記,給自己權益保護帶來麻煩。在申請軟體著作登記時特別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靈活運用三種交存鑒別材料的手段;二是將企業?quot;自有信息(僅自己掌握的信息)「加入到鑒別材料中;三是在軟體鑒別材料中加入版權標識,即:Copyright,首次發表日期,權利人,如」(c),1994.9,王三「,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四是切莫等到軟體達到某種技術水平後再進行登記,軟體著作權登記只要求軟體的獨創性,並不以軟體的技術水平作為著作權是否有效的條件。
三、軟體企業應當學會按照經濟合同規范調整各種關系
軟體企業需要按照經濟合同規范各種經濟活動,明確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建立企業內部以及企業與外部的各種經濟約束機制屬當務之急。從目前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來看,軟體企業應重點建立以下各項合同規范:
1.勞動關系合同。軟體企業與企業職工、外聘人員之間應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以及應就企業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密事宜進行約定,建立勞動利益關系合同以及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協議。一些目前不宜馬上實行勞動合同的單位,也通過建立或者健全本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的方式進行過渡,以鼓勵企業員工的創造性勞動,明確企業開發過程中產生的軟體技術成果歸屬關系,以預防企業技術人員流動時造成的技術流失和技術泄密等軟體企業非常「苦惱」的問題。
2.軟體開發合同。軟體企業與外單位合作開發、委託外單位開發軟體時,應建立軟體權利歸屬關系等事宜的協議,可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軟體開發合同,約定軟體開發各方面尚未開發的軟體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以及軟體技術成果開發完成後的權利歸屬關系和經濟利益關系等。如果軟體開發方在合作中發現了合同的缺陷,應及早對合同進行補充。
3.軟體許可使用(或者轉讓)合同。軟體企業在經營本企業的軟體產品時,應當建立「許可證」(或是轉讓合同)制度,用軟體許可合同(授權書)或者轉讓合同的方式,來明確規定軟體使用權的許可(轉讓)方式、條件、范圍、時間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清楚、不明確而導致當事人之間發?quot;扯皮「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因合同條款無法界定而引發的軟體侵權糾紛。
四、軟體企業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軟體企業都知道,正版的軟體既可以保證有效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又能避免計算機病毒的侵擾。將他人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復制(拷貝)並向他人提供是一種商業性的使用行為。即便從事這種活動的人並沒有獲得經濟收益,但在客觀上影響了正版軟體的銷售量,軟體權利人無法得到應有的報酬和必要的經濟利益,也構成了侵犯軟體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在知識產權糾紛訴訟問題上,有的軟體企業往往採取「兩個極端」的態度。一是在軟體侵權糾紛事發前,不聽勸告,不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任意使用他人的軟體;二是一旦他人提起侵權訴訟後,又不知所措,要麼將對方指控內容全部承受下來,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一概承擔下來,可謂「不戰而退」。這兩種態度明顯是不正確的。正確的態度當是,一旦發生糾紛訴訟,應當正視現實,認真對待。一方面弄清對方是否有權提起訴訟,切勿打了多月的官司,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訴訟他人侵犯軟體版權;另一方面,檢查自己的行為是否真正構成侵權,自己是否就當成為被告,應當依法承擔何種責任。
總之,在保護軟體知識產權方面,軟體企業要充分利用我國現有的法律手段,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同時,軟體企業應當自覺依法辦事,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合法使用他人的軟體。
❷ 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的介紹
《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由應明所著,從理論和實務兩方面介紹和討論了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❸ 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有哪些
去版權局申請軟體版權等級證,你也可以了解一下可信時間戳版權保護系統,同樣能起到版權保護的作用。
原創作者一定要保護自己的版權,在投稿或者網上發布之前最好申請一下版權保護,如果不申請就有可能被人惡意侵佔,到時候再證明是自己的就會比較麻煩了,好的作品有可能給作者帶來豐厚的利益的,如果讓別人無端佔有了,會給你造成損失的。
版權保護的重點是證明:什麼人在什麼時間擁有什麼作品,只要原創作者能提供這樣的證據就能保護自己的版權。現在每個地級城市基本上都有版權局,你可以通過版權局對你的作品進行版權登記證書的申請來保護自己的版權。不過通過版權局來申請版權登記證書一般要一個月到兩個月的時間,而且要交幾百塊錢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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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嗎
1·不是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只是知識產權的一個小部分;
2·自主知內識產權包含了專利、容商標、版權等內容,所以兩者並不是同一個范疇;
3·自主知識產權亦稱「自有知識產權」。一般指與非自主知識產權相對應的,在一國疆域范圍內由本國公民、企業法人或非法人機構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對其自主研製、開發、生產的「知識產品」(如計算機軟硬體、網路信息產品等),及獲得許可購買他國或他人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軟體等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從其權利特性看,具有主體本土化、權屬域內化、權利集成化、私權公權化的特點。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分類,分為創造類自主知識產權和標示類知識產權兩類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權。
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受保護的軟體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即必須具備原創性,同時,必須是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而非存在於開發者的頭腦中。
❺ 談談你對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的理解
人類社會已經踏入了21世紀。科學技術的發展使人類的活動范圍不斷擴展,計算機網路的進步與發展將人類社會推進了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時代,並創造了一個超時空的網路空間,其中,計算機軟體產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並迅速地滲透到人們的生活,產生巨大的沖擊力。可以說:我們生活在一個網路時代。
但互聯網提供給我們的並不只是一個新的平台,它還給人們提供了一個迥異於傳統市場經濟的追逐利益的場所和手段,而正是由於這種新的場所和手段,在增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同時,也打破了原有法律體系所建立起來的利益平衡。
自20世紀60年代軟體產業興起開始,計算機軟體被侵權的現象就逐漸凸顯,幾乎在同一時期,德國學者首先提出了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問題。至此,關於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問題的討論,一直爭論不修。目前,對計算機軟體進行保護,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做法是將其納入版權法,有些國家除版權法外,還兼採用專利法、商業秘密法對其進行綜合保護,另外,還有一些國家採取專門立法的方式進行保護。在理論上,還有學者認為應單獨採用專利法進行保護。⑴本文試從法律、技術角度出發,結合目前我國和國際上的相關規定,介紹並評析當前幾種主要的軟體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並進一步闡釋計算機軟體的保護機制,以求完善我國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適應國際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保護趨勢。
❻ 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是否受法律保護為什麼
受法律保護。
計算機軟體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一。對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國家還專門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❼ 知識產權法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
可以用知識產權法中的有關發明專利的規定來保護。
因為計算機軟體是設計的一種新型的方法,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❽ 電腦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法律上規定保護多少年
我國現行法律對計算機軟體採取以著作權加以保護的方式。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容定,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此外,應當注意,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所稱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❾ 體現我國政府對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第一步政策法規是什麼
我國政府對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第一部政策法規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於2001年12月2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該《條例》分總則、軟體著作權、軟體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法律責任、附則5章33條,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PQCSl9_K_puB2Gw_
❿ 我國政府對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第一部政策法規是
我國政府對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第一部政策法規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於2001年12月2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布。
軟體產業是國民經濟高速發展和社會信息化的基礎性和戰略性產業。今天,在社會日益步入信息化的時代,計算機軟體可以說是無處不在。
實際上,計算機軟體技術及其產業早已超越了技術和產業的范圍,對整個國民經濟乃至科技、文化、國防等多個方面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促進軟體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是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必然選擇,也是本條例的立法宗旨。
(10)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保護擴展閱讀: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用語含義:
1、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原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2、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3、軟體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4、軟體著作權人——是指依照《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九條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