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合同鑒定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是指知識產權人為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許可給他人使用而簽訂的債權債務協議。那麼我們在簽訂知識產權合同時應當注意什麼問題?
(一)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應當有效
知識產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如發明專利為20年,商標為10年等,當期限屆滿後,知識產權將為社會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時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費。因此在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時,必須首先調查被許可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過權利保護期限,如存在超過權利保護期的情況時,則可約定權利期限屆滿時合同即終止。
(二)許可人應當保證其許可的知識產權無瑕疵
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被許可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經所有者授權可以向他人許可的人。所以被許可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充分調查許可人的權利狀況。獲取證據的途徑有:到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查詢,向同一標的的其他被許可人了解,或者請求查閱許可人以前訂立的關於本標的的許可合同等。
(三)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指導
由於被許可人對被許可知識產權的了解比較有限,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交付與實施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指導。
(四)在合同中應約定知識產權的許可方式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有普通許可、獨家許可、獨占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五種。針對合同中約定的不同許可方式,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普通許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許可人將知識產權許可被許可人後,仍然能夠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知識產權;排他許可時,許可人不得就該項知識產權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但許可人自己保留實施權利;獨占許可時,只有被許可人才能實施該項知識產權,許可人不能實施,也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
相關拓展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特徵
第一,許可人為知識產權人。知識產權人為許可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享有知識產權的一切權利人。
第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知識產權許可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債權合同。
第三,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為有償合同。一般情形下,知識產權人許可合同為有償合同。
第四,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為要式合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應為要式合同,需要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才能成立。
Ⅱ 知識產權合同的概括
知識產權合同
包括著作權合同、專利權合同,商標權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專、其他組織之間設立屬、變更、終止知識產權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性質上屬於民事合同。
識產權或稱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指權利人對其所擁有的知識資本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Ⅲ 銷售合同中關於知識產權協議怎麼寫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在實際的交易過程當中需要注意包含以下部分: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合同主體如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地址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2.專利的名稱和內容,應按專利證書所記載的專利名稱來表述,同時用簡潔的專業術語描述專利的內容、實質特徵和所屬專業技術領域。
3.實施許可的范圍,應明確實施專利的期限、地區和方式,以及該項專利實施許可是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還是獨占實施許可。
4.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5.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6.技術服務的內容,應載明許可人派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的項目、內容、工作期限和有關事項。
7.技術資料的交付與驗收標准和方式。
8.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0.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都有可能對所轉讓的技術做出改進,因此,應在合同中約定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
11.爭議的解決方式。
12.名詞與術語的解釋。
13.其他條款。
(3)知識產權合同鑒定擴展閱讀:
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應當有效
知識產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如發明專利為20年,商標為10年等,當期限屆滿後,知識產權將為社會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時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費。
因此在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時,必須首先調查被許可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過權利保護期限,如存在超過權利保護期的情況時,則可約定權利期限屆滿時合同即終止。
(二)許可人應當保證其許可的知識產權無瑕疵
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被許可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經所有者授權可以向他人許可的人。所以被許可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充分調查許可人的權利狀況。
獲取證據的途徑有:到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查詢,向同一標的的其他被許可人了解,或者請求查閱許可人以前訂立的關於本標的的許可合同等。
(三)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指導
由於被許可人對被許可知識產權的了解比較有限,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交付與實施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指導。
(四)在合同中應約定知識產權的許可方式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有普通許可、獨家許可、獨占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五種。針對合同中約定的不同許可方式,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許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許可人將知識產權許可被許可人後,仍然能夠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知識產權。
排他許可時,許可人不得就該項知識產權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但許可人自己保留實施權利;獨占許可時,只有被許可人才能實施該項知識產權,許可人不能實施,也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
參考資料:網路-知識產權許可合同
Ⅳ 專利知識產權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首先要明確一點:商標需要申請注冊並獲得核准注冊,才能獲得相應的商標權利。
我國市場上可以看到兩種商標注冊標志在使用:大多數是在商標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標注一個圓圈中有R字的符號,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標注「TM」。
這種情況,有時是跟商標使用人的國別有關,比如不同於我國的商標「申請在先」原則,美國實行「在先使用」原則,即商標的先使用者獲得法律的保護。美國法律規定必須先有貿易和商標的實際使用,才能獲得商標的法律保護。雖然美國引入了注冊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請注冊的先決條件。在「在先使用」原則的基礎上,商標可以注冊,也可以不注冊。不注冊商標只要處於使用狀態也可以獲得法律保護。所以當我們看到一些正在使用中的美國商標標注了「TM」標識時,這樣的商標是受到美國商標法保護的。
在我國,由於商標法實行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出於種種目的,有些不負責任的商標注冊代理機構會告訴企業:「TM」就是注冊中商標的意思,拿到《商標受理通知書》之後,標注「TM」就可以使用這個商標了,只不過不可以標注是注冊商標罷了。
很多企業使用商標心切,這種說法有利於促使企業注冊商標的決心。於是,不少企業剛拿到《商標受理通知書》就把注冊中的商標放到了企業產品的各種包裝、合同甚至廣告中。殊不知,這樣做有侵權的風險,也有不少企業因此被起訴到法院。
一旦法院認定侵權,那麼企業不僅要面臨賠償,而且還可能涉及各種包裝、廣告費用等損失。
Ⅳ 關於合同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很專業的問題,我們公司的合同也有類似的條款
Ⅵ 知識產權貫標中合同審查是所有合同嗎
合同審查的目的主要是看明確相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主要的就是采購、技術合同這兩個,銷售、人事也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