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表述中
① 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D 正確的。
區分所有人對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權。區分專所有人的共有權與房屋所有權密屬切相伴,不能分離,在轉讓房屋所有權時必然轉讓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且區分所有人不得就共有部分請求分割,故A、B、C都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② 下列不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是( )。
B
答案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版經營性
用房等權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根據這
一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以下三部分構成:①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②業主對建築區
劃內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權;③業主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權。
③ 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一道題目,求解
所有人的同意,房頂是整個大樓所有業主共有的部分,當然要經全部同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 ,你可以從多少人與某項權利有關系來判斷,比如房屋整體大梁,樓道 ,房頂全部共有,上下層天花板地板歸下下層所有等等
④ 真題,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這種樓板的權利為樓上樓下共有,也就是說,一樓和二樓對中間的樓板都有權利和義務。這一點是從相鄰權衍生出來的。
⑤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有哪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有三種,分別是專有權性質、共有權性質以及成員權性質版。它們權各自定義不同,使用的范圍也不同。對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比較權威全面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律師365的律師建議您,物權法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平時在生活之餘讀讀物權法,對自己和身邊的家人都是有益處的。
⑥ 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一個問題
沒有,產權取得以登記為准。
⑦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體包括哪些范圍
一、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民事權利版中的物權類權型,同屬支配權;二、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區別的在於,雖然都符合一物一權的法律原則,但內容不盡相同,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 2、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⑧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佔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如果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則也一並轉讓。業主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像裝修房子時不能破壞建築物的整體結構;在住宅裡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約定;認繳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
⑨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
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佔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如果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則也一並轉讓。業主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像裝修房子時不能破壞建築物的整體結構;在住宅裡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約定;認繳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