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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1-30 01:33:29

㈠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注意問題

抄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注意問題: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㈡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法律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㈢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什麼法律要求有誰清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規定:
第二版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權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㈣ 土地使用權出租要注意什麼問題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版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權。
注意問題: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㈤ 關於土地使用權和出租的問題,謝謝!

合同沒有約定不可以轉租,那麼他的這個轉租行為是沒有違反你的合同約定內,收益也屬於他的合法容收益。除非當地對西瓜地有特殊的規定,他的轉租合同違反了有關規定。
你可以在合同到期後收回土地經營承包權,這個是合法的。
如果在合同期限內要收回,你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賠償約定的違約金額,如無則需賠償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建議還是等2013年到期你再收回吧,因為他的轉租行為沒有違約,如果你要強行解約,那就是你違約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還要和他打官司,成本會很高的,你賺不到錢還要賠錢。等到期了,理直氣壯的把他趕走再租給別人就行,這次記得在合同里加上轉租需要你同意,否則視為違約等等字樣了。

㈥ 土地租用法律問題

關於租用土地的相關流程和法律上的問題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5號令)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0830]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號)[19920308]
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1995]國土[籍]字第8號)
三、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包括出租房屋等地上建築物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辦理,並在土地登記時註明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後發給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
《浙江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省政府(1992)第19號令)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租憑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天內,按規定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三、公司能否將閑置土地出租給其他人
土地租賃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
現階段,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另一種是出讓土地使用權出租。區分不同類型出租條件不盡相同。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共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保證不影響土地的交付使用。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
必須按規定將劃撥土地轉變為出讓土地,這時才能進行出租,直接將劃撥土地出租的行為無效。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其他條件為:(1)土地使用者為組織或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房屋的產權證明。(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5)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㈦ 關於租用土地的相關流程和法律上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5號令)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0830]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號)[19920308]
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1995]國土[籍]字第8號)
三、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包括出租房屋等地上建築物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辦理,並在土地登記時註明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後發給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
《浙江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省政府(1992)第19號令)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租憑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天內,按規定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三、公司能否將閑置土地出租給其他人
土地租賃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
現階段,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另一種是出讓土地使用權出租。區分不同類型出租條件不盡相同。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共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保證不影響土地的交付使用。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
必須按規定將劃撥土地轉變為出讓土地,這時才能進行出租,直接將劃撥土地出租的行為無效。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其他條件為:(1)土地使用者為組織或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房屋的產權證明。(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5)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什麼法律要求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來租自有以下法律要求:1、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該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必須依法辦理出租手續。

㈨ 關於土地租賃的問題

一、會計制度對土地使用權帳務處理的規定《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也就是說,按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建項目完工後,土地使用權價值最終轉入了固定資產價值
二、土地使用權會計處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資產價值轉移不易操作 。無形資產的價值轉移通過攤銷實現,固定資產的價值轉移通過折舊完成。按會計制度規定,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按直線法攤銷。攤銷年限以出讓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為基礎確定,而法律對土地的使用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通過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其使用權的最高年限分別為:居住用地7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以及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因而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高於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房屋建築物約為30年),如果將土地使用權價值計入固定資產,勢必會造成資產價值的提前轉移。另外,在在建工程的建設期內,也存在土地使用權價值不能攤銷的問題。這種帳務處理從資產轉移方面來講,有悖於權責發生制原則和收益與費用相配比原則,不便於對利潤的正確核算。
2、實施土地使用權管理較困難。將土地使用權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後,當包含有土地價值的固定資產折舊完畢時,從帳面來看,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為零,而實際上企業往往還會擁有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此時企業要轉讓土地或用土地對外投資,會涉及土地使用權價值(或投資成本)的確認問題,那麼企業必須通過資產評估或其他方法重新確認,難度較大,准確性也不高。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作為一項資產,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會經常發生轉讓、投資、清算等經營行為,會計制度將土地使用權價值轉為固定資產核算,給價值確認和日常管理帶來較大困難。
3、與稅法規定不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並在不短於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平均攤銷」。這與會計制度規定存在明顯差異,增加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工作量。
三、對土地使用權會計處理的建議。鑒於上述原因,土地使用權可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並按無形資產管理辦法採用直線法攤銷。這樣做也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土地使用權有獨立性,其取得成本即入帳價值較易確定,而其使用攤銷年限可據土地出讓合同來確定
例:A企業因擴建廠房需要徵用土地若干畝,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100萬元,則該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為: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萬元
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為50年。那麼該企業每年可攤銷無形資產2萬元,直到攤銷完為止。<BR>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2萬元<BR>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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