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海域使用權
㈠ 國家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海域使用權,哪個不需要進行不動產登記
土地歸國家所有是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
㈡ 民國時期的土地買的土地,有買賣的紙張依據,請問到現在這土地是屬於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46條至第52條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礦藏、水流、海域;專城市的土屬地和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森林、土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說土地只屬於國家或集體,個人只享有使用權。
使用權包括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和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根據《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1 居住用地70年,2 工業用地50年,3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隨著自然災害的發生才會發生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
至於國外,據我的了解應該是這樣的規定: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土地的所有權也隨著被轉讓,這點我不是很清楚。
㈢ 集體土地使用證能不動產登記嗎
自從國家頒布不動產登記法以後,很多農民朋友就對農村不動產登記這一塊有了很多疑問,比如農村不動產登記有什麼用?登記的話是登哪些東西?這些農民朋友所關心的問題,接下來一起來了解下。
一、農村不動產登記登什麼?
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築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二、農村不動產登記有什麼好處?
1、房屋便於抵押貸款:
農村的房子如果證件齊全,尤其是房子的不動產證,就可以進行銀行貸款,這就幫助很多農民朋友解決了資金不足的問題。
2、房屋利於領取拆遷補償:
雖然在徵收農村的土地時,都會給予農民相應的補貼。但如果房子有不動產證,那麼除了宅基地的補償,還可以得到屬於房屋的補償費用。
3、更好地避免房屋糾紛:
不動產證不僅可以證明房子的歸屬,同時還清晰地記錄了房子的面積、邊界,這樣可以有效避免農村潛在的房屋糾紛。
三、農村不動產登記條件是什麼?
1、權利主體合格。申請人即是房屋的權利所有人;有合格的身份證明。房屋權來源合格,並提供相關證件證明真實有效合法。
2、經過公告、聽證,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登記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
4、辦理初始登記時,村民自建房屋必須提交宅基地使用證,農村集體組織建設的房屋必須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5、對於村民自建三層(含三層)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對於村民組織建設的房屋則要求必須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6、為避免給違法購買農村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建設的房屋辦證,《暫行辦法》明確要求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時,必須提供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繫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國家、省、市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其實有關農村不動產登記政策當中,很多問題都會涉及到,比如一戶多宅怎麼辦?宅基地超面積的如何確權等,有些政策規定還是要看當地政府部門如何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㈣ 什麼是物權法的海域使用權制度
物權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包括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海域物權制度,即,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海域物權制度的確立在我國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從理論層面來看,海域物權尤其是海域使用權制度是近幾年來世界范圍內物權制度的一個新發展,是物權體系進一步成熟和自足的彰顯;從實踐層面而言,物權法對於海域物權制度的確立是對我國當下行之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本文將對物權法中海域使用權的概念、性質、權利體系和意義等基本問題進行簡要的介紹和分析。 一、海域使用權的概念及其性質 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海域與土地在法律屬性上是一致的,不僅是民法上的物,而且符合不動產的全部法律特徵。海域使用權則是單位和個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對國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權利,其依照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方式設立、變更和終止,依登記為其法定的公示方法,具有法定的物權效力,具有物權的支配性、絕對性和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權的特徵。 從海域使用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析,海域使用權是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在物權法用益物權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海域使用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合夥和其他非法人團體,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海域使用權人。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將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用於養殖生產。 2.海域使用權的客體是我國內水海域、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所構成的特定海域。 在傳統民法中,事實上的物成為民法上的物需要符合兩個標准:一是要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二是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因此海域雖然不是傳統民法中的客體范疇,但隨著人類利用自然的能力的不斷提高,海洋成為人類開發利用的重要領域和資源,特別是近岸海域的稀缺性不斷增強,海域已經成為一種新型的權利客體。海域作為民法上的物,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海域不是單一物,而是集合物。海域是以海床為中心的、上有海水下有底土的集合物;再者,海域可歸類為民法上的不動產。海床與底土是不可移動的,且權利變更需要登記,所以海域可歸類為民法上的不動產。 3、海域使用權的內容表現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和海域使用權的用益物權的性質,海域使用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1)佔有權,即對國家所有的海域直接控制並支配的權利。(2)使用權,即對國家所有的海域按照其屬性、約定用途等進行目的性使用的權利。(3)收益權,即獲取海域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4)轉讓權,即通過買賣等方式將海域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5)抵押權,即在其擁有的海域使用權之上設定抵押權的權利。(6)取回權和補償權,即海域使用權人有權取回其所有的海域附著物。 海域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包括:(1)支付海域使用金等費用的義務。(2)按照海域功能區劃和約定使用海域的義務。(3)容忍義務,即海域使用權人對不妨礙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撓。(4)及時通知義務,即海域使用權人發現所使用的海域的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及時報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5)其他義務。如海域使用權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海洋基礎測繪;海域使用權終止後,應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設施和構築物。 二、海域使用權的權利體系 海域使用權作為一種新型的重要的民事權利,其體系化的形成需要將其按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區分,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分類: (一)有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 根據海域使用權的使用是否需要交付對價,可以將其分為有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為了保證海域這一自然資源的合理使用、建立其經濟補償機制、實現國有海域資源性資產的保值增值和避免對海域的過度無序利用,國家對海域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即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且海域使用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上繳財政。然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並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對海域的無償使用,國家從有利於海洋上防衛、管理和公益事業的發展全局出發,規定有些海域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如1.軍事用海;2.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3.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4、教學、科研、防災預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二)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和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 根據海域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可以將其分為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和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前者是指使用權人直接從國家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其方式有二,即申請審批取得和因法律行為取得(如招標和拍賣)。後者是指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依法轉讓、繼承等情形而取得海域使用權。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不是來源於國家,而是來自於其他民事法律主體。 (三)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權、養殖海域使用權、港口海域使用權、海洋油氣勘探開采海域使用權、海底電纜管道海域使用權等 根據海域使用功能的不同可以將海域使用權分為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權、養殖海域使用權、港口海域使用權、海洋油氣勘探開采海域使用權、海底電纜管道海域使用權等情形。 此外,還可以根據海域性質的不同將其分為內水海域使用權和領海海域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制度設立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通過物權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護事關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海域。在物權法中規定海域所有權,將原來僅僅從主權意義和自然資源意義上認識和對待的海域,轉變為財產權意義上的一種不動產來看待,從而可以通過物權請求權等制度更好地保護海域,防止其被任意劃撥、侵犯和濫用。 (二)通過海域物權制度可以明晰海域權屬,定分止爭,通過市場更好地配置資源,創造財富。在物權法中規定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制度,可以明晰海域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相互的關系,消除紛爭。並有利於發揮和挖掘海域的財產功能,通過市場實現財產的合理配置,創造財富,造福社會。 (三)海域物權制度是對我國行之有效的關於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的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民事物權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為基礎來構建和實施海域管理,有效處理了海域使用中的民事權利保障和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很好協調了海域所有人與使用人、各使用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整合了現有的各種使用海域的民事權利類型(如養殖權、采礦權等),徹底改變了之前海域使用中「無序、無度、無償」的局面。在物權法中規定海域物權制度,是對行之有效的海域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春岐
㈤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不可以。這類集體所有的土地,你只有使用權。
㈥ 物權法105至125條
第一百零五條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第九章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三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條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一百二十二條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二十三條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㈦ 中國<<物權法>>什麼時候正式實行
《物權復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於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㈧ 集體土地有使用權地下有礦可以占為已有嗎
肯定不行。
礦藏屬於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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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國家所有土地范圍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資產和基礎設施
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國有出資的企業出資人制度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 國有財產保護
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五十七條 國有財產管理法律責任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㈨ 海邊地塊是建設用,土地證辦的是集體的,但是海洋局說我的地塊是國有的,海洋局有權收回我的土地證嗎
有權。因為,海洋局是政府的行政機關,負責海洋管理的。但是,你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行政訴訟,狀告海洋局,要求退回土地證,並賠償損失。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