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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秘密

發布時間: 2021-01-29 18:12:47

1. 公司如何對知識產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

對任何一家企業,專利都是少數,商業秘密是多數,一個企業可能沒有回專利,但絕答對會有商業秘密。 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首先應識別商業秘密資產,並進行重要度分類,例如分成:絕密、機密、秘密或或者是1級、2級、3級。分類的目的是找出最需要保護的商業秘密,使保護程度與商業秘密的重要度相吻合,平衡保護成本與保護效果。 然後,對識別出來並分類的商業秘密,識別和分析其面臨的泄密風險。識別和分析泄密風險的目的是採取有的放矢的保護措施。 最後,根據商業秘密的泄密風險,選擇並實施適當的保護措施,消除或降低泄密風險,達到保護商業秘密的目的。 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很多,例如物理保護措施、網路保護措施、加密保護措施、人員保密措施、組織保密措施、流程保密措施、監控保密措施等等,企業應根據商業秘密的重要度和面臨的風險,選用適當的保密措施,避免出現保護不足或保護過度的情況。參見:商密衛士—中國商業秘密保護網

2.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應注意什麼

(一)保密的內容
保密的內容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內容來進行約定。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包括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在保密內容中應盡可能地詳盡的列舉,並規定相應的兜底條款。而且隨著用人單位的技術秘密和獲得的知識產權的不斷的更新發展,這些需要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也應相應作出改變。
(二)保密的人員范圍
能夠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人員一般都是職位較為高級的管理和技術人員,這些人是實行保密范圍的重點對象。對於那些基本很難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人員,從成本及管理效率的角度出發,則不必列入保密的范圍。不少保密措施做的較好的單位一般明確規定,某些秘密是只限於某些級別的人員才可以查閱、復制,具有保密需要的文件也會註明保密程度的高低,以此來證明這些本單位已採取了保密措施。
(三)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范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一般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規定勞動者應履行下列義務:(一)防止泄露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二)不得向他人泄露單位企業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三)未經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同意,不得使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
(四)保密協議的期限
協議中通常約定的期限包括員工在職期間和員工離職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具體時間應該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而規定。在保密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承擔保密義務,除非商業秘密已經公開或者知識產權已經進入公共領域。
(五)保密津貼
勞動者在職期間,不少用人單位會按月支付「保密津貼」,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職工保密意識和保密的積極性。保密津貼應當在工資單上單獨列支,註明費用名稱。但是對於保密津貼的支付標准,我國現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企業可視自身情況進行適當規定。
(六)違約責任
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3. 商業秘密屬於知識產權嗎

知識產權的幾個定義
知識產權也叫"無形產權"從廣義上講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范圍。從狹義上講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在國際上對於知識產權有不同的定義
知識產權的第一個定義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定義。它把知識產權定義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版權,另外一個部分是工業產權。所謂版權就是著作權,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定義是傳統的定義,同時是基礎的定義,它是其他公約採納並且作為基本原則的定義。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並未對知識產權加以定義,而是規定了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如下:第一,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第二,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這只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出版者音像製品的製作者、藝術表演者的權力。第三,在人類一切活動中的發明是指專利。第四,科學發現。第五,外形設計,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六,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牌號,這是講商標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當競爭。第八,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的第三個定義就是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所做的定義。這個協定的全稱叫做《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它是在承認「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定義的基礎上和以前的協議相銜接的從推進經濟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義,在這個定義當中包含這些內容:第一是版權和有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第二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特別強調對馳名商標給予特別的保護。第三是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四,地理標志。第五是發明專利。第六,植物新品種,是指發現野生或者是經過培育開發的植物品種,只要它具有新穎性、特異性、移植性,並且有適當的命名,像專利一樣可以富於它品種權。第七,集成電路不圖設計。第八,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什麼商業秘密,包括技術密集和經營秘密,只要這個秘密沒有公開過,用法律的話說,法律內容和精確的輪廓不能從公共渠道獲得,第二是有價值的有用的,獲得了這項技術秘密、經營秘密,能夠取得經濟利益或者是形成競爭優勢。
三個定義的比較:

我國對專有技術沒有明確的定義。較有影響且被許多國家採用的定義為1969年在布達佩斯召開的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會議上通過的匈牙利代表團的提案:「專有技術指享有一定價值的、可以利用的、為有限范圍專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和不作為工業產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數據、方法或者上述對象的組合。」

從上述的定義可知專有技術不歸屬與狹義的知識產權,而屬於廣義的知識產權范疇。

4. 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區別是什麼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

5. 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和聯系

北京本同律師事務所對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和聯系分析如下。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根據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二者的區別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商業秘密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獨占性,其不能對抗獨立開發出同一秘密的第三人,任何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相同商業秘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轉讓。即只要不是採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同一項商業秘密可以若干權利人同時享用。而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嚴格意義上的獨占性,具有排他性,可以對抗任何不經權利人同意、授權而使用該知識產權的主體。其次,保護方式不同。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必須通過申請,由國家授權,將技術公開,並限制其他主體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而商業秘密則無需申請更不用授權,其保護方式主要是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嚴格控制知悉范圍,使商業秘密不為大眾知道。最後,商業秘密和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限不同。商業秘密的保護期是不確定的,如果能永久不為他人所知,並一直具有商業價值,則享有無限的保護期;如果他人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商業秘密,則該商業秘密保護期縮短。傳統知識產權根據保護對象的不同而有具體保護期限,保護期限屆滿,該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保護。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聯系主要體現在:首先,商業秘密被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商業秘密在內的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其次,商業秘密作為特殊的知識產權客體越來越受到法律對保護,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詳情咨詢本同律師事務所

6. 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區別

商業秘密是指關系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版悉的事權項。
它通常包括:
(一)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三)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四)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六)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七)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而專利是指該公司享有某種產品的技術權利,其他人(或企業)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是不能生產同類產品的。

7. 什麼是知識產權保密協議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分為多種:
1,專利研發人員與僱傭公司的保密協議
2,美術版專權與合同公司的保密屬協議
3,軟體研發人員與公司簽的保密協議
4,甲方公司於代理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
。。。。。。
無外乎是保證智力成果的研發技術、版權、專用權等不被告訴他人及權利關系人。

望採納

8. 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首先知識產權對您的商標專利版權燈都可以起到一個保護的作用。還有就是國家對企業專的知識產權都有保護的相關屬政策。比如在深圳,申報知識產權貫標申報,有的企業可獲得政府資助最高55萬,就是深圳知識產權貫標申報;或者申報守合同重信用稱號可以獲得廣東省26個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在深圳神州知識產權那兒還了解到,申請境外的商標專利都會獲得相關的資金資助,還有就是在深圳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也會獲得政府資助,高達300萬。總之知識產權對商業起到很多好的作用,可以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答題不易,如對您有所幫助,望採納!謝謝親了。

9.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應該有哪些

您好,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簽訂保密協議時需要注意:
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保密對象
商業秘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於商業秘密。我國對商業秘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秘密,那麼,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於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麼,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後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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