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水資源所有權
㈠ 水資源的所有權由誰代表國家行駛
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㈡ 簡述我國森林資源權屬制度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是法律關於自然資源歸誰所有、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誰承擔的一系列規定構成的規范系統,是自然資源保護管理中最有影響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國的自然資源權屬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自然資源所有權,一是自然資源使用權。 自然資源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獨占自然資源,並表現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四種權能。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類別/自然資源權屬制度
A.按自然資源權屬的主體來分,可分為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
B.按自然資源的種類分,可分為土地資源所有權、森林資源所有權、水資源所有權、草原資源所有權、礦產資源所有權、野生動植物資源所有權。
權屬取得的方式/自然資源權屬制度
★在我國,自然資源權屬主體不同,其權屬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國家所有權的取得。我國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A.法定取得
是指國家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它是我國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取得的主要方式。
B.強製取得
國家可以從社會的公共利益出發,憑借其依法享有的權力,不顧所有人的意志,採用國有化、沒收、徵收、徵用等強制手段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自然資源的國有化和沒收是人民解放戰爭過程中和建國初期我國國家取得自然資源所有權的主要形式。
C.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
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資源依自然規律產生出來的新的自然資源;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資源在自然條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資源產生或增加的情況。
在我國,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客體是無限制的,國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的取得。自然資源集體所有權是勞動群眾集體對其所有的自然資源依法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㈢ 我國水資源管理體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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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釋義】 本條是對我國水資源管理體制的規定。
一、水資源管理體制是國家管理水資源的組織體系和許可權劃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以及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組織保障。改革和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進一步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是這次《水法》修訂的一個重要內容。
二、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水是人類賴以生存與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的基礎性資源,也是生態環境的基本要素。水資源與土地、森林、礦產等資源不同,它是一種動態的、可再生的資源。流域是一個以降水為淵源、水流為基礎、河流為主線、分水嶺為邊界的特殊區域概念。水資源按照流域這種水文地質單元構成一個統一體,地表水與地下水相互轉換,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量水質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影響。這就要求對水資源只有按照流域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才能妥善處理上下游、左右岸等地區間、部門間的水事關系。水落石出資源的另一特徵是它的多功能性,水資源可以用來灌溉、航運、發電、供水、水產養殖等,並具有利害雙重性。因此,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各項活動需要在流域內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才能興利除害,發揮水資源的最大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目前,以流域為單元進行水資源的管理已經成為世界潮流。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的《二十一世界議程》指出:水資源的綜合管理包括地表水與地下水、水質與水量兩個方面,應當在流域一級進行,並根據需要加強或者發展適當的體制。我國重要江河均是跨省區的流域,這一自然特點使得協調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的關系顯得更為重要。
三、1988年制定頒布的原《水法》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為推進我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於對水資源的權屬管理部門與開發利用部門相互間的關系和職責劃分不清,沒有明確流域管理機構的職責和許可權,導致部門之間職能交叉和職能錯位的現象並存,「多龍治水」的問題依然存在。主要表現:一是流域按行政區域分割管理;二是地表水、地下水分割管理;三是水量與水質分割管理。這種管理體制在實踐中產生的主要問題有:一是不利於江河防洪的統一規劃、統一調度和統一指揮。例如有的地方在汛期上下游、左右岸各自為政,只顧自保,不顧整體,影響全局的防汛抗洪工作。二是不利於水資源統一調度,統籌解決缺水的問題。例如一些地區在枯水期爭相搶水,還有一些上游地區大量引水,造成下游地區江河斷流、無水可用,給下游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帶來巨大的損害。三是不利於地表水、地下水統一調蓄,加劇了地下水的過量開發。據統計,全國地下水多年平均超采量67億立方米,已經形成164個地下水超采區。四是不利於城鄉統籌解決城市缺水的問題。五是不利於統籌解決水污染的問題。目前我國跨區域的水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局部治理,特別是下游地區治理無法真正改善江河水質和水環境,只有上下游統一治理、統一水量調度才能取得成效。六是不利於水資源經濟、社會和環境等綜合效益的發揮。新《水法》根據水資源的自身特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一些國家水資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經驗,按照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管理相分離的原則,確立了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水資源統一管理的核心是水資源的權屬管理。新《水法》明確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為了實現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國水資源的戰略規劃,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配置、統一調度、統一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等。為了實現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主要江河、湖泊設立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我國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在主要江河設置了具有現代意義的流域管理機構,例如1935年設立的揚子江水利委員會、1933年設立的黃河水利委員會和1929年設立的導淮委員會等。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為了加強對大江大河的規劃、治理和管理,在長江、黃河、淮河等流域成立了流域管理機構,其間機構幾經變更。到目前我國在長江、黃河、淮河、珠江、海河、遼河這六大江河和太湖流域都成立了作為水利部派出機構的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水利部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新《水法》對流域管理機構在水資源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包括:(1)水資源的動態監測和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的監測。(2)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的編制。(3)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的審查。(4)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5)管轄許可權范圍內的排污口設置審查。(6)管轄許可權范圍內的水工程保護。(7)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的制訂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的制定。(8)管轄許可權范圍內的取水許可證頒發和水資源費收取。(9)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等。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我國地域廣闊,各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還必須緊密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充分發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新《水法》規定的流域管理機構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資源監督管理上的一些具體職責還將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進一步界定。按照《水法》的有關規定,借鑒國外流域管理的功能經驗,從總體上說,流域管理機構在依法管理水資源的工作中應當突出宏觀綜合性和民主協調性,著重於一些地方行政區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難以單獨處理的問題,而一個行政區域內的經常性的水資源監督管理工作主要應由有關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地方在維護全國水資源統一管理、水法基本制度統一的前提下,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水法規和有關政府規章,制定有利於本地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政府和有關規劃、計劃,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我國水資源管理體制是什麼樣的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十版二條國權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4)我國的水資源所有權擴展閱讀
流域是指某一封閉的地形單元,該單元內有溪流(溝道)或河川排泄某一斷面以上全部面積的徑流。人們經常把流域作為一個生態經濟系統,進行經營管理。
流域管理(watershed management),又稱流域治理、流域經營、集水區經營,其概念是:為了充分發揮水土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流域為單元,在全面規劃的基礎上,合理安排農、林、牧、副各業用地,因地制宜地布設綜合治理措施,對水土及其他自然資源進行保護、改良與合理利用。
㈤ 什幺是水權新《水法》對水權有沒有規定
「水權」一詞在中國現行法律上並未明確使用,而只是一個法學概念。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中國水權制度建設提出了各種構想,關於水權制度建設的原則、內容等問題都沒有太大的沖突,但是關於水權的定義,卻有截然不同的幾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水權是指非水資源所有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所享有的對水資源的使用權或收益權,持此觀點的大多是一些理論界的學者,以裴麗萍和崔建遠等為代表;另有觀點認為,水權主要是指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種觀點以汪恕誠等為代表。還有觀點認為,水權是由多個權利組成的權利束,是包括水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一組權利的總稱,我國大多數學者都持「多權說」觀點,如姜文來、馮尚友等。
水權是產權理論滲透到水資源領域的產物,從產權角度來講,水權應該是以水資源所有權為基礎的一組權利。開發利用水資源,原則上應該取得水資源的所有權,但是在水資源國家所有情況下,作為政治概念的國家不可能直接利用水資源,直接利用水資源的是大量非水資源所有權人,這就產生了非水資源所有權人必須直接利用水資源所有權人擁有的水資源的客觀需要和矛盾。解決這一問題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變水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權人向所有權人支付一定費用後取得利用並收益水資源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大陸法系國家稱為用益物權,《水法》規定的取水權(第48 條第1 款)與用益物權有較多的相似性。因此,在中國可將水權理解為從水資源所有權中派生出的綜合了其中的使用權與收益權而形成的物權,是一種准物權。
㈥ 水資源所有權由什麼代表國家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版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權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水資源都屬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組織的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是有使用權,所有權仍歸國家。
㈦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自然資源所有權哪一個是專屬於國家的權利為什麼啊其它選項屬於誰啊
其他選項可能屬於集體組織
㈧ 請問水資源所有權等同於水流嗎,它們是在沒有特定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屬於國家嗎
水資源所有權的客體是水資源。水資源包括經人類控制並直接可供灌溉、發電、給水、航運、養殖等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不能等同於水流。物權法和憲法明確規定,水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
㈨ 我國水資源的所有權由誰負責
水資源管理局即水利局。
㈩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自然資源所有權哪一個是專屬於國家的權力
《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回。本題答可依常識做對,因為我們日常生活中都聽說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山林、草原、魚塘,唯獨沒聽說過對礦產資源擁有所有權的。關於水資源的所有權,要注意與《憲法》第9條第1款中所說的「水流」區別開,憲法的規定是原則性的,很籠統,《憲法》中的詞與法律中的詞有許多時候是不的,《憲法》中的詞 一般用在憲法內容中才准確,法律中的詞則用於有關法律方面的說法中才更可行。
另外這道題確實值得商榷,如果水資源與水流一樣的話,那麼此題選CD,不用糾結的,這是很早的試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