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集成電路
A. 集成電路屬於高新產業嗎
是的。
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
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國發〔2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是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基礎。近年來,在國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經過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獲得較快發展。制定實施《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繼續完善激勵措施,明確政策導向,對於優化產業發展環境,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提高產業發展質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切實抓好落實工作。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跟蹤了解政策執行情況,加強督促指導,確保取得實效。
國務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
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以下簡稱國發18號文件)印發以來,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快速發展,產業規模迅速擴大,技術水平顯著提升,有力推動了國家信息化建設。但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還存在發展基礎較為薄弱,企業科技創新和自我發展能力不強,應用開發水平急待提高,產業鏈有待完善等問題。為進一步優化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環境,提高產業發展質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實力和影響力的行業領先企業,制定以下政策。
一、財稅政策
(一)繼續實施軟體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從事軟體開發與測試,信息系統集成、咨詢和運營維護,集成電路設計等業務,免徵營業稅,並簡化相關程序。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對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四)對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
(五)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因集中采購產生短期內難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佔用資金問題,採取專項措施予以妥善解決。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對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的進口料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享受保稅政策。
(七)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比照國發18號文件享受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八)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九)國家對集成電路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產業技術進步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並享受至期滿為止。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二、投融資政策
(十)國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軟體和集成電路項目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適當支持。鼓勵軟體企業加強技術開發綜合能力建設。
(十一)國家鼓勵、支持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加強產業資源整合。對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為實現資源整合和做大做強進行的跨地區重組並購,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引導,防止設置各種形式的障礙。
(十二)通過現有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資金和政策渠道,引導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支持中小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創業。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主要支持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發展的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採取發行股票、債券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健全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制度,積極推動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利用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質押貸款。充分發揮融資性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補助資金的作用,積極為中小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貸款擔保服務。
(十四)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可對符合國家重大科技項目范圍、條件的軟體和集成電路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十五)商業性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積極創新適合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信貸品種,為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三、研究開發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種資金渠道,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發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引導作用,大力支持軟體和集成電路重大關鍵技術的研發,努力實現關鍵技術的整體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產業化和推廣應用。緊緊圍繞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目標,重點支持基礎軟體、面向新一代信息網路的高端軟體、工業軟體、數字內容相關軟體、高端晶元、集成電路裝備和工藝技術、集成電路關鍵材料、關鍵應用系統的研發以及重要技術標準的制訂。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要做好有關專項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七)在基礎軟體、高性能計算和通用計算平台、集成電路工藝研發、關鍵材料、關鍵應用軟體和晶元設計等領域,推動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研發項目。鼓勵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建立產學研用結合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促進產業鏈協同發展。
(十八)鼓勵軟體企業大力開發軟體測試和評價技術,完善相關標准,提升軟體研發能力,提高軟體質量,加強品牌建設,增強產品競爭力。
四、進出口政策
(十九)對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需要臨時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開發測試設備、軟硬體環境、樣機及部件、元器件等),經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向海關申請按暫時進境貨物監管,其進口稅收按照現行法規執行。對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質檢部門可提供提前預約報檢服務,海關根據企業要求提供提前預約通關服務。
(二十)對軟體企業與國外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簽訂的軟體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機構可按照獨立審貸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提供融資和保險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業「走出去」建立境外營銷網路和研發中心,推動集成電路、軟體和信息服務出口。大力發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與重點國家和地區建立長效合作機制,採取綜合措施為企業拓展新興市場創造條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權、技術入股、股權、分紅權等多種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研發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級人民政府可對有突出貢獻的軟體和集成電路高級人才給予重獎。對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建立的產業基地(園區)、高校軟體學院和微電子學院引進的軟體、集成電路人才,優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戶。加強人才市場管理,積極為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招聘人才提供服務。
(二十三)高校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軟體工程和微電子專業建設,緊密結合產業發展需求及時調整課程設置、教學計劃和教學方式,努力培養國際化、復合型、實用性人才。加強軟體工程和微電子專業師資隊伍、教學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育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和指導。
(二十四)鼓勵有條件的高校採取與集成電路企業聯合辦學等方式建立微電子學院,經批准設立的示範性微電子學院可以享受示範性軟體學院相關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結合的人才綜合培訓和實踐基地,支持示範性軟體學院和微電子學院與國際知名大學、跨國公司合作,引進國外師資和優質資源,聯合培養軟體和集成電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有關要求,加快軟體與集成電路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落實好相關政策。制定落實軟體與集成電路人才引進和出國培訓年度計劃,辦好國家軟體和集成電路人才國際培訓基地,積極開辟國外培訓渠道。
六、知識產權政策
(二十六)鼓勵軟體企業進行著作權登記。支持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依法到國外申請知識產權,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申請財政資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
(二十七)嚴格落實軟體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依法打擊各類侵權行為。加大對網路環境下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力度,積極開發和應用正版軟體網路版權保護技術,有效保護軟體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
(二十八)進一步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凡在我國境內銷售的計算機(大型計算機、伺服器、微型計算機和筆記本電腦)所預裝軟體必須為正版軟體,禁止預裝非正版軟體的計算機上市銷售。全面落實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的政策措施,將軟體購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通用軟體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加強對軟體資產的管理。大力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使用正版軟體。
七、市場政策
(二十九)積極引導企業將信息技術研發應用業務外包給專業企業。鼓勵政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電子政務建設和數據處理工作中的一般性業務發包給專業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安全審查和保密管理規定。
鼓勵大中型企業將其信息技術研發應用業務機構剝離,成立專業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為全行業和全社會提供服務。
(三十)進一步規范軟體和集成電路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工作,依法打擊各種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創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加快制訂相關技術和服務標准,促進軟體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十一)完善網路環境下消費者隱私及企業秘密保護制度,促進軟體和信息服務網路化發展。逐步在各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推廣符合安全要求的軟體產品。
八、政策落實
(三十二)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繼續實施國發18號文件明確的政策,相關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准。本政策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負責解釋。
(三十四)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B. 什麼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製造集成電路而准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通俗地說,它就是確定用以製造集成電路的電子元件在一個傳導材料中的幾何圖形排列和連接的布局設計。
集成電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 它是微電子技術的核心,電子信息技術基礎。廣泛應用於計算機,通訊設備,家用電器等電子產品。具備集成性,整體性及工藝嚴格性。
專利保護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質上是一種圖形設計,但它並非是工業品外觀設計,不能適用專利法保護。因為,從專利法的保護對象來看,針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要求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這一點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而言往往難以做到。從專利的的取得程序,專利申請審批的時間過長,成本較高,不利於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雖然在形態上是一種圖形設計,但它既不是一定思想的表達形式,也不具備藝術性,因而不在作品之列,不能採用著作權法加以保護。而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更新換代較快,若用著作權法來保護布圖設計,則會因著作權的保護期過長而不利於集成電路業的發展。
由於現有專利法、著作權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無法給予有效的保護,世界許多國家就通過單行立法,確認布圖設計的專有權,即給予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美國是最先對布圖設計進行立法保護的國家,隨後,日本、瑞典、英國、德國等國也相繼制訂了自己的布圖設計法。
1989年5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此外,《知識產權協定》專節規定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問題,其締約方按照上述公約的有關規定對布圖設計提供保護。
我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相對較晚。2001年3月28日國務院通過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於2001年10月1日生效。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特製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成電路科設計保護條例》,制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辦法》,自2001年11月28日起實行。
C. 集成電路可以申請哪種專利,發明、實用新型還是其他的。 相關文獻資料在哪裡可以找到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依著作權保護,但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
2、如果其中的電路、製作工藝等方面有改進的,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3、電路的改進或者其它結構的改進,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建議首先整理你認為有特點的地方,然後咨詢專利代理機構。
D. 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分布圖權是如何取得的
專利權、集成電路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一經完成自動產生版權,但也可由第三方軟體登記中心登記後國家版權局授權,以示證明。
E. 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下述為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分類清單:
(一)綜合類:
《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高法院、高檢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對外貿易法》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商標權類: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三)專利權類: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高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國防專利條例》。
(四)著作權類: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五)商業秘密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六)植物新品種權類: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林業部分)。
高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特殊標志類: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八)地理標志類:
《商標法》。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十)其他類: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F. 申請登記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受理機構是
按照我國於2001年制定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其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負責布圖設計登記工作,受理布圖設計登記申請。
即你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登記。
申請人應提交的文件和樣品包括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布圖設計的復製件或圖樣;布圖已投入商業使用的,應提交含有該布圖的集成電路樣品;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若面交申請,布圖設計登記費2000元,與印花稅5元要一次付清,一旦審查通過即可頒發證書。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限為10年;自登記申請之日或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以較前日期為准;布圖設計自創作之日起15年(無論是否申請登記或商業利用)後,不再受本條例保護;生效日即為布圖設計申請日。
G.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屬於知識產權中的哪一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抄中國的知識產權領域屬於專利范疇。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7條,是指布圖設計權利人享有的下列專有權:
(1)對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復制;(2)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投人商業利用。
(2)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投人商業利用。
(7)國家知識產權局集成電路擴展閱讀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
(一)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
(二)布圖設計的復製件或者圖樣;
(三)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四)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H.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如何申請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哦,提供材料登記一下即可。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條件
1、要求保護的布圖設計必須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不是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製造者中公認的常規設計;2、受保護的由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其組合作為整體同樣應當具有獨創性。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所需時間
審查採用登記制,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即獲准登記。登記過程較短,一般申請遞交之後2個月左右即可拿到證書。
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所需材料
必須提交的文件: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1份;
2、圖樣1份;
3、圖樣的目錄1份;
可能需要的文件:
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申請日前已投入商業利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4件樣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5、申請人委託代理機構的,還應提交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代理委託書;
此外,代理人還可以提交:
6、包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圖樣電子件的光碟;
7、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簡要說明。
申請文件的形式要求:
圖樣:包括該布圖設計的總圖和分層圖,以適合A4紙的大小列印在A4紙上;每頁紙列印一幅圖;當圖紙有多時,應順序編號。
圖樣的目錄:應寫明每頁圖紙的圖層名稱。
樣品:所提交的4件集成電路樣品應當置於專用器具中,器具表面應當貼上標簽,寫明申請人的姓名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名稱。
簡要說明:說明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結構、技術、功能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