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
A. 國有土地怎麼過戶
國有土地過戶就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可分為單位用地轉讓和個人住宅轉讓。
轉讓流程:
一、單位用地轉讓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
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二、個人住宅轉讓
個人住宅用地轉讓手續與單位宗地轉讓手續基本相同。除出讓土地外,其他個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劃撥用地對待,在辦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須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轉讓意見;
2、個人轉讓應以當場簽押為准;
3、個人住宅轉讓時未繳納年租金者須繳納地價總額1%有償使用費後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變更登記。
(1)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類型:
1、依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簽訂出讓合同,交清地價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2、已建建築物的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且產權屬同一主體的,在符合現行規劃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選擇轉讓他人改造或與他人合作改造的;
3、減免地價或交納協議地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4、為實現抵押權進行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著物轉讓;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著物轉讓;
6、成片開發區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是其中的一種。在轉讓過程中出讓方和轉讓方要注意相關事項,例如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就無法轉讓等。
國有土地過戶注意事項: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採取司法限制。
2、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五、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成交價,若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六、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1、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2、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B. 國有土地使用證可以過戶嗎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可以過戶的。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同時國有土地是禁止買賣的,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
據《國有土地使用證》轉讓辦法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依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採用協議的方式進行。商業、金融、娛樂、旅遊、服務、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的用地,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出讓。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出讓底價。
(2)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擴展閱讀:
辦理土地證過戶材料
1、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2.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土地使用證。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3.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C. 國有土地證能過戶嗎
國有土地證分很多種,不是每一種都可以辦理過戶。
國有土地分為劃撥和版出讓性質。劃撥,權是不能辦理過戶的,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之後,轉變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才可以辦理過戶。
如果是國有出讓性質土地證,是可以辦理過戶的,過戶只有幾百手續費。
拓展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范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後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並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D.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很多人抄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襲讓概念不是很清晰,也不懂得它與轉讓有哪些區別。其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在主體、行為性質等多方面都是有所差別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的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1.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的;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4.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了解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和差別,希望能對正在疑惑的網友有所幫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還是存在細節上的差別的。
E.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轉讓條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經批准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
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採取司法限制。
2、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五、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
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成交價,若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六、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1、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
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2、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
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1、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
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八、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抵押權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採用分期付款方式。
即根據轉讓程序設定付款期限與金額,體現相互制約與督促作用,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九、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的轉讓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並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F. 國有土地出讓過戶有哪些費用
1、一級市場土地出讓主要是契稅,稅率為%,即土地出讓金總額的4%。
2、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不同,轉讓需要交納的費用有營業稅5%,城建稅2.5*當地稅率,印花稅萬分之五。
3、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按下列公式進行:土地增值稅=出售房地產的總收入—扣除項目金應納土地增值稅額=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4、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50%。
拓展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
2、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3、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
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G.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所調整。
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轉讓方式及轉讓條件。
具體來看: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
1、第二條第3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3、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
1、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2、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第六十一條第3款: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物權法》中規定:
1、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並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並轉讓。
3、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4、第一百六十七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1、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2、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規定:
1、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2、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3、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4、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5、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6、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7、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8、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7)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
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H.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及注意事項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是其中的一種。在轉讓過程中出讓方和轉讓方要注意相關事項,例如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就無法轉讓等。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現場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採取司法限制。
2、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五、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成交價,若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六、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1、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2、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1、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八、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抵押權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據轉讓程序設定付款期限與金額,體現相互制約與督促作用,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九、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的轉讓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並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以上相關事項,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中經常出現一些問題,土地轉讓當事人應當多加留意細節,不僅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還有利於控製法律風險,避免出現違法現象。[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2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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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國有土地使用權贈予,過戶能不能辦理
一、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贈與書的主要內容為:
1、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關系;
3、贈與的理由;
4、被贈與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和基本狀況、坐落地點;
5、贈與人對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
6、贈與人在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日期。
二、辦理公證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辦理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復印件);
2、贈與書;
3、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單等;
4、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所有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贈與的文件;
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一)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
1、房屋贈與申請表;
2、房屋權屬證書(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權證);
3、房屋戶型平面圖;
4、房屋贈與公證書;
5、贈與人及受贈與人身份證或戶口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6、契稅收據
(二)房產土地贈與
土地證更名需履行「申請-受理-踏察-審批-登記-發證」共6道程序,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業務窗口提供申請書,由買賣雙方當場填寫)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土地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業務窗口提供,買賣雙方現場簽字)
4、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新產權證)
5、轉讓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
這里的交付要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准。如果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當事人之間訂立了書面贈與合同,贈與人已將原房屋產權證交給受贈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也應當認定贈與成立,然後補辦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