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這個是有真實案例的,你可以搜搜,我記得是廣州美院的事,畫的畫市掛在人民大會堂里的一張,貌似是《江山如此多嬌》
Ⅱ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題分析解答與答案
Ⅲ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急
D行為構成侵權,侵犯了C的權利。
A是對歌曲的著作權,B是表演者權,C是CD的著作權人,D的行為構成侵權,侵犯到C的著作權中的機械表演權。歌星B享有向C獲得報酬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第三十七條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出版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3)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案例·:2017年1月,在綜藝節目《歌手》中,迪瑪希在節目中和《「文化中國 四海同春」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匯總未經授權使用了《歌劇2》的詞曲權利,原廠俄羅斯選手維塔斯向湖南衛視發送律師函。
隨後2月,張傑同在《歌手》中翻唱了歌曲《默》,版權方高曉松發文斥責湖南衛視侵權。而目前已經製作五季的《中國好聲音》也分別在2012年8月、2014年8月、2015年10月,因歌手演唱歌曲未獲得版權方許可遭到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綜藝節目屢踩侵權紅線 亟待建立知識產權審查機制
Ⅳ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1)該教來授在實驗室中利用魏源某的專利技術不會構成侵權,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屬於合理使用。
(2)如果臨床試驗時沒有對使用者明示,並且按照普通葯物定價收取費用,則不屬於合理使用,應當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如果沒有獲得許可,則構成侵權。
(3)論文中引用魏某專利文獻數據不會構成對魏某專利文獻的著作權的侵權;因為授權公告的專利文獻屬於官方文獻,不享有著作權。
Ⅳ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題
1、沒侵犯發表權、復署制名權。發表權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一次用盡。《明朗的天》
在第一次發表時,就以用盡了此權利,此後再無權利。署名權: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
署名的權利。C出版社找不到作者,亦向協會申請了且獲得許可,雖資料有誤,但不是出於惡
意,所以是可以使用該歌曲的。但當F證明了此歌曲是其自己的,若C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則
會構成相應的侵權。
2、F沒有修改權和署名權,所以無所謂侵犯F的修改權和署名權。修改權和署名權均屬於作品本
人所有,F不是作者,所以無此兩項權利。
3、F的訴訟請求不合理,C沒有侵犯M的發表權、署名權,沒有侵犯F的修改權、署名權、獲得
報酬權(著作權法中根本沒有這項權利),所以法院不能支持F的訴訟請求。而且要求C在全
國性的報紙……M創作的,這有何根據?一般來說就是,你有損失,我賠償(用金錢的方
式)。
Ⅵ 知識產權法的案例分析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畫家張某和圖畫愛好者楊是摯友,張某前後送楊自己的畫作 50 余幅,後張因病 去世,楊從張送的畫作中精選 30 幅以張的名義發行,張子女得知後認為其擅自 出版張的畫作,侵犯了他們及張的著作權遂與楊進行交涉,楊認為畫既然已贈送 給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所有權,繪畫是以張的名義發表的不存 在侵犯著作權。 問:楊行為是否侵犯張及其子女著作權,為什麼? 最佳答案 1.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 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 權利;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2.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 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4.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經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多項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Ⅶ 知識產權法 專利權案例分析題
汗,這個問題,題干是否有錯誤的地方。
1、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從以上第六條可以看出,很明確,申請權不會是「丙教授,丁某,還有一位老師共同所有。」
問題就在於是屬於乙大學,還是甲公司。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根據以上問題,很明確了,專利申請權是歸乙大學所有
2、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有上述法規可看出,丙教授和丁某是發明人毋庸置疑,問題在於另外一位教授,另一位教授提出的是改進意見(前面的評審和驗收無視),個人認為所謂的改進意見可以理解為提出了一個研究方向,但是沒有做出實質的研究,因此,這另外的一名教授不屬於發明人。
Ⅷ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著作權屬於 乙廣告作品
因為 1 甲乙之間屬於委託合同關系 未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的專 權利屬於受託人。屬
2 李某和王某屬於職務作品行為 根據我國法律 權利屬於單位。
外資企業行為侵權
1 廣告表達屬於著作權 著作權項下有翻譯權 可以禁止外資企業未經許可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