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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29 10:22:14

❶ 如何確定法人合並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人之間合並,依法屬於應當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以劃撥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辦理劃撥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

❷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怎樣登記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包括:
(1)城市市區即建成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被國家依法沒收、徵收、征購、徵用為國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3)除依集體所有權證或者享有集體所有權的事實被依法確認外,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但後來在事實上轉歸國有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其他非農民經濟組織的土地,按照1989年《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確定國家所有。
(4)建成區內或城市建成區邊緣,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該農民集體組織所擁有的土地全部變為建設用地的,國家可以依法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用地者對該幅土地享有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5)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從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應當依法將國有土地與原集體土地進行置換,遷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對置換後的土地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6)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未確定使用權、所有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不發土地證書

❸ 如何知道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

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查詢。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如何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法》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於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為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新型總有是指一定的農民集體范圍的成員,以其組成之團體對集體財產依法按照「平等自願,議決一致」原則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收益的權利。

(4)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新型的合有權。此種觀點認為普通法之合有權制度與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總有與合有融合演化而來,是指數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對不動產整體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權利便喪失並自然地添加於其他合有人的一種共有權制度。

(5)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所有與新型總有的內在融合。這是一種折中的觀點。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從兩方面加以定性:從外部關系來看,其性質為集體組織所有;而從內部關系來看,則為一種新型的總有。

(6)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村、村民小組、鄉鎮的所有權。村、村民小組、鄉鎮是事實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應該賦予其民事主體的地位。

(7)集體所有權是「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土地)應為集體組織法人所有,而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

《物權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與之前法律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國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理論和實際。需要強調的是,成員集體所有不是集體成員所有,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所有權的本質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定義中應加上「支配」權能。

❹ 國有土地取得的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4)如何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❺ 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土地使用權如何區分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依法取得的對國有土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內佔有、使用、收益容的權利;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依法取得對農村集體土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國有土地除了行政事業機關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劃撥使用外,其他的用地現在都實行有償有限期的出讓使用,所使用的性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主要有鄉村公共設施、村辦企業、農民宅基地等,所使用的性質是集體土地使用權。

❻ 如何認定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劃撥還是出讓

以發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載明的地類性質為准。土地證上載明是「劃撥」地,那就是劃撥地。

出讓土地是繳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應載明出讓期限,如果沒有寫明出讓及使用期限,就基本可以認定為劃撥土地。

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1、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徵用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塗等)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核准並按法定的工作程序辦理手續。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6)如何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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