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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招拍掛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1-29 09:41:11

❶ 新國有土地使用權相關規定內容如何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明起正式施行,今日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 解讀了以上兩個規范。
出讓程序和標准——統一
國有土地出讓目前存在三大問題:一是土地出讓信息披露不充分;二是有的地方在招拍掛特別是掛牌出讓中設定條件限制競買人,操作不規范;三是協議出讓公開程度不夠。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統一出讓程序和標准。
六類土地——招拍掛
以下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拍掛范圍:供應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五類情形——可協議出讓
以下五類情形,可協議出讓: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準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在實際工作中,如果不能准確確定是招拍掛還是協議出讓,可由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確定應採用的出讓方式。
協議出讓——公示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信息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及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公示。
協議出讓結果也必須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以及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出讓價格有爭議——裁決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經營性基礎設施將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油田等礦業開採用地也將逐步有償使用,這些用地均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在協議出讓過程中很容易產生出讓價格爭議。
為此,對於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應當建立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機制。此類用地協議出讓過程中,意向用地者與出讓方在出讓價格方面有爭議難以達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價格明顯高於土地市場價格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❷ 土地招拍掛前要准備什麼資料

土地招拍掛前要准備的主要資料如下:

1、城市用地勘測定界圖(一式八份,需加蓋規劃服務中心及所在地國土所章)。

2、項目用地單位向市政府用地請示及市政府指示意見。

3、項目用地市規劃局出具的規劃意見書。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在2002 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2年5月9日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11號令明確了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四類經營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2)土地使用權招拍掛規范擴展閱讀: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第十三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2、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

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3、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4、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❸ 哪幾種土地出讓必須招拍掛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

1、國土資源部11號令明確了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四類經營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物權法》第137條明確將工業用地出讓納入招標拍賣掛牌范圍。

2、國土資源部39號令第四條明確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3、考慮到采礦用地的取得和使用要以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為前提條件,因此,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不包括采礦用地。

綜上所述,各地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可根據《物權法》、39號令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等法律政策,來確定土地出讓是採取協議方式還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3)土地使用權招拍掛規范擴展閱讀:

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優點:

1、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避免和減少了腐敗行為的產生。土地使用不公開,難免攙雜著「幕後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權的部門為了個人或小集團利益,往往借機斂財,直接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2、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土地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減少了諸多的中間環節,使倒買倒賣土地的空間大為減小。

3、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有利於房地產分離,提高土地開發效率。「招拍掛」的土地供應方式,有利於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體規劃。

4、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土地市場公平競爭。土地公開拍賣,意味著所有的房地 產商都可以通過竟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通過競拍的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進一步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

5、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開發商綜合實力提高。公開「招拍掛」意味著房地產開發商機會均等,只要有足夠的資金和雄厚的經濟實力,就能在競爭中取勝。

6、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能夠更加合理的體現土地使用價值。政府必須對土地進行正確的評估,採用合理的招標辦法,公正的評出中標單位,開發出符合市場要求的優秀建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招拍掛制度

❹ 國有土地轉讓如何招拍掛

國有土地轉讓招拍掛介紹

《土地法》及國土資源部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其含義是指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上述方式出讓土地。統稱為招拍掛制度。

招、拍、掛制度最初起源於歐美,後來在我國的香港廣泛推廣使用。我國目前地產業的經營性土地招、拍、掛的形式,正是以香港的土地拍賣規則而參照制定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作為經營城市土地、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論上可以從源頭上防止土地批租領域腐敗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經營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資環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協議出讓有著明顯優勢,讓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價格出讓,減少人為干擾因素,杜絕腐敗產生。

招、拍、掛的優點:

一套科學、合理、完善的土地招標掛牌制度是在一定製度上可以終結靠關系、「暗箱操作」的協議供地方式,進入了一個土地供應公開交易的新時代。正因此,有人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頒布、實施為中國的「土地革命」。該制度的優點是:

一、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防止和避免了腐敗行為的產生。土地使用不公開,難免攙雜著「幕後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權的部門為了個人或小集團利益,往往會借機斂財,肥了個人,害了國家,直接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二、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土地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減少了諸多的中間環節,使倒買倒賣土地的空間大為減小。

三、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有利於房地產分離,提高土地開發效率。目前「招拍掛」的土地供應方式,有利於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體規劃。由於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逐步把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開發商只要按規劃要求作好設計圖紙並得到許可後就可順利開工了,可以專心提高建築品質和服務,大大縮短了房地產開發周期,有效地控制了開發成本。因此房地產開發土地利用的高效率也成為必然。

四、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是有利於土地市場公平競爭。土地既然可以公開拍賣,所有房地產商都可以通過竟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分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一律通過竟拍的方式,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一步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

五、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開發商綜合實力提高。公開「招拍掛」意味著房地產開發商機會均等,只要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經濟實力,就能在競爭中取勝。中小開發商必須適應新的規劃,將投標要求研究透徹,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量力而行,這樣才有希望在市場上占據一席之地,提升開發能力。綜合實力較強的開發商會獲得獲取較大的機會而得到逐步發展,沒有實力的開發商在一次次競爭中落敗,將逐漸淡出市場,這會導致房地產市場的重新洗牌。

六、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能夠更加合理的體現土地使用價值。政府必須對土地進行正確的評估,採用合理的招標辦法,公正的評出中標單位,開發出符合市場要求的優秀建築,更好的體現土地使用價值。

招拍掛制度的以上優點,是假設該制度本身高度完善並有嚴格、合理的操作流程和實施細則,並有良好的政治、法律環境和人文基礎。反之,在政府職能、社會道德、法律制度和監督制度等、社會政治制度和市場經濟制度不配套的情況下,孤軍推進市場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不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傳統體制或制度的效率問題,而且會帶來新的更為嚴重的社會正義問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7-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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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土地招拍掛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已經 2002 年 4 月 3 日國土資源部第 4 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長 田鳳山(章)
二○○二年五月九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三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八條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 20 日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 出讓人應當對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五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六條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七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八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 10 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競得人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六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行為,維護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的城市和鎮規劃區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以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所有土地。

本辦法所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二)土地權屬沒有爭議;

(三)土地權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

(四)共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所有共有人書面同意。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和抵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出讓、出租和抵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必須經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條進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依法簽訂合同。

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流轉方式;

(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條件;

(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後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理辦法;

(七)爭議的解決辦法;

(八)違約責任。

第八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集體建設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九條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

第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可以參照當地的土地徵收價格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租金標准可以參照當地土地徵收價格折算的數額確定。

第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所有權人持土地所有權證書,宗地勘測圖,以及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形成的同意出讓或者出租的書面材料,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所有權人擬訂出讓或者出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方案經批准後,由所有權人委託土地交易機構在土地有形市場組織進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出租;

(四)中標人、競得人憑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與所有權人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向土地所有權人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者租金;

(五)中標人、競得人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讓金或者租金支付憑證,向受理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議的方式出讓、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持土地所有權證書,宗地勘測圖,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形成的同意出讓或者出租的書面材料,供地方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等有關材料,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經批准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向土地所有權人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者租金;

(四)受讓人或者承租人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讓金或者租金支付憑證,向受理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三條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用途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用途的,必須經所有權人和設區的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並由雙方當事人變更或者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

第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所有權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按照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出讓、出租合同未約定的,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理辦法處理。

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使用權人應當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之日的六個月前向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重新簽訂合同,並依法辦理出讓或者出租手續。

第十六條使用權人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在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前不得收回。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確需使用已經出讓、出租的集體建設用地的,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所有權人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應當對使用權人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取得的土地收益屬所有權人所有,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轉租。

使用權人轉讓或者轉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各項條件外,還應當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並且房屋建設工程的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開發土地面積達到應開發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受讓方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的,轉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

第二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和相關合同,到設區的市或者縣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並將轉讓、轉租情況告知所有權人。

第二十二條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抵押的形式作為債權擔保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書,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在辦理抵押登記時,還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形成的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二十三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滅失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抵押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轉租、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轉租、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隨之轉讓、轉租、抵押。

第二十五條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

第二十六條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示範文本,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

❻ 土地怎樣才能具備招拍掛條件

1、受讓該宗土地前,進行土地登記時,登記為工業用地是符合規劃的,內不然無法登記。容所以轉讓後不符合規劃是規劃調整造成的。
2、使用權已經轉到你的名下,土地已經出讓,出讓金也交付,整個交易過程已經完成。該宗土地已經進入土地的二級市場,不應該套用一級市場土地出讓的招拍掛程序。
3、因為改變土地用途而導致的土地增值,需要補交增值部分價款,具體價格需要進行土地估價,而不是招拍掛。
4、建議聯系政府辦公廳,或者發改委及其他負責招商引資的部門,聯系此事,要求合理解決因規劃調整導致的用途變更。

❼ 公用事業用地項目,劃撥用地可以進行招拍掛嗎相對的土地性質是否需要調規。

提問

網路知道 

劃撥土地出讓可以不走招拍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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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個回答





南京的梓園

LV.4 推薦於 2017-11-25

劃撥用地正常由國家提供特定重大項目使用時,不需要走招拍掛程序,但是此地塊轉讓或涉及其它條件變化時則需要根據規定來.具體可以看下面的一些詳細類型。
1、 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拍掛。
根據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有關規定,以下六類情形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范圍: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2、可協議出讓的五類土地。
五類情形可納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的范圍: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準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❽ 為什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實行招拍掛。

為什麼要實行招拍掛的規定: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而出台此規定。
自1995年房地產法出台時就要求11號令中規定的土地具備條件的必須採用招標或拍賣供給。。11號令的重點放在了解決腐敗的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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