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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競買資格

發布時間: 2021-01-29 02:43:26

Ⅰ 土地使用權競買保證金能否全額繳納 有何依據

看情況 初期設定 依據開發牽引人員和方案了

Ⅱ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串通競買行為如何定性

情節嚴重者,或構成刑法中的"串通投標罪"。
另外,《招標投標法》第5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拍賣法》第6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刑法》第22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7條規定:「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 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以上規定,對於招標拍賣掛牌中的惡意串通行為,首先可以確認競買無效,即競買成交結果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成交後出讓人和受讓人已經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合同也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還可對惡意串通的競買人施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對在招投標中的串通投標行為,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給予刑事制裁。

Ⅲ 人民政府有資格競買土地使用權嗎

政府用地還用買?直接徵用,政府只賣地
其他地方的地,政府也是不能買的,行政區劃是固定的只能在自己的管轄范圍內徵用,出讓,劃撥

Ⅳ 土地招拍掛前要准備什麼資料

土地招拍掛前要准備的主要資料如下:

1、城市用地勘測定界圖(一式八份,需加蓋規劃服務中心及所在地國土所章)。

2、項目用地單位向市政府用地請示及市政府指示意見。

3、項目用地市規劃局出具的規劃意見書。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在2002 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2年5月9日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11號令明確了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四類經營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4)土地使用權競買資格擴展閱讀: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第十三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2、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

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3、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4、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Ⅳ 競買土地使用權成功後不得再轉讓競買權

【問題】

某市國土資源局公開拍賣一房地產用地,甲公司競得該地塊,並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成交確認書。但是由於某些原因,甲公司無法參與該地塊的開發,私下與乙公司協商交予其開發。甲公司向市國土資源局出具了相關法律文書,表明將土地交乙公司開發,並願承擔法律責任。

問:國土資源局是否可以直接與乙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拍賣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時競買人的資格問題,以及競買成功後能否將競買權轉讓的問題。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的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物權法》中新增加了工業用地作為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用地類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作出了規定,即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等。由此可見,只有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才能成為房地產開發用地的適格的競買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對拍賣出讓的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適格的競買人依照此規定競買成功的,出讓人應當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本案中甲公司由於具備開發資質,在經過拍賣出讓的程序後,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這種競買成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是專屬性的,是基於其適格的競買人資格和其他出讓人要求的條件才取得的,是不能再讓與他人的。讓符合條件的單位參加競買,隨即轉讓競買權的行為本身就是在規避法律,最終達到不符合拍賣出讓競買人條件的單位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目的。筆者認為,對此規避法律的行為應不予支持,國土資源局不能直接與乙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甲公司無法參與該地塊的開發,私下與乙公司協商交予乙公司開發的行為實為放棄競得宗地。依照規定,甲公司作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又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同時,對於這宗土地,應當重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重新確定適格的競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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