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子拆遷補償
① 最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補償辦法和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為法律依據,但至今關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國家還沒有統一的立法。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有兩種情形: 一是城中村,即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情形,由於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周邊房價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來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准給予補償,難以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所以很多城市專門出台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辦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時明確:行政機關徵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徵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條例》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二是集體土地被徵收時房屋作為土地附著物被徵收。農村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的現行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主要是對土地補償,並未規定房屋的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在法條的表述上為"附著物"。且當下《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8月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3款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作為附著物與青苗一起,其補償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規定,但實踐中,許多地方的省級政府將此項權利進一步下放至市、縣一級的政府部門來制定相應的規范,行使此項權力。以至於各地在制定這些標准時隨意性較大,安置方式也不盡相同,各地都處於摸索過程中。此外,雖然《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各地實施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中,絕大多數未規定公共利益作為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前置條件。
《土地管理法》上一次修改是在2004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改革的深入,有些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必將誕生!
2017年5月23日,國土資源部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7月27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下稱《修正案》)送審稿已上報國務院。
此次修訂涉及現行土地管理法的41個條文,並主要包括四大主要內容。
一是刪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魏莉華指出,這是此次修改最大的亮點。現行土地管理法除允許鄉鎮企業因為破產兼並導致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之外,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流轉。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這樣的規定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同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修訂草案刪除了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3條和63條的規定,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單位和個人使用,取得的這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
二是對農村土地徵收制度進行多方面完善。取消了年產值倍數法與區片綜合地價作為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依據;在征地補償的費用中增加了對被征地農民的住房補償和社會保障的費用;完善了征地程序,把原來的批後公報改為批前公報。
三是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和落實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在城市規劃區人均土地少無法實現「一戶一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居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同時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審批許可權,並對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作了原則性規定。
四是將多年來土地管理改革的成熟做法吸收至法律草案中。比如,將國家土地督查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同時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相銜接,明確國家對土地、房屋、陵墓等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
②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在拆遷補償標准有區別嗎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在拆遷時的區別如下:
1、所適用的管理辦法不同。
集體土地的土地徵收適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徵收集體土地的辦法,具體標准由各省政府制定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國有土地的土地徵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付出的成本不同。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村民自治組織內部成員就可獲得,而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向國家購買使用權才能獲得。
3、補償標准不同。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一般採取重置成本進行補償,實踐中各地普遍根據房屋的性質、結構、使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補償標准。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則採取由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4、權利人救濟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集體土地徵收時,「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採取裁決的方式解決補償糾紛。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③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在拆遷上補償一樣嗎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拆遷有著本質的區別集體是真的土地所有權的徵收,國有是使專用權的徵收,在適用屬法律上,集體是依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國有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補償上集體按照建築成本價,國有按照市場價,補償區別很大還有很多的區別
④ 集體土地上拆遷地上物的補償有哪些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房屋拆遷補償的相關法律知識。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原則有哪些?
(1)補償原則
《土地管理法》實行的是適當補償原則,即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2)補償方式
《土地管理法》47條確定了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在實踐中,實物安置為主,貨幣補償為輔。城中村土地證手中,貨幣補償為主,實物安置為輔。
(3)補償標准
《土地管理法》47條第四款,通過授權方式,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准。但補償標准並不完全一致,主要區別在於對宅基地使用權是否考慮補償。
一種情況是以被拆遷房屋建設投入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
另一種情況主要參考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將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視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將區位價和房屋重置價格之和作為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價格。
第三種情況就是在遼寧省桓仁縣遇到的,只是計算房屋底基佔用的土地面積,而不計算院落面積。
(4)補償對象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補償歸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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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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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在集體土地上的經營性用房,拆遷怎麼補償
《徵收補償條例》 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拓展資料:
《徵收補償條例》明確了補償的時間和標准。時間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標準是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也是老百姓最關心的一點。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准,使得被徵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這不僅包括對房屋的補償,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⑥ 最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補償辦法和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補償辦法和標准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版執行的。權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部分地區,依據地方補償政策,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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