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與知識
1. 知識產權法的性質和意義
1、性質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屬於私法、財產法,它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2、意義
核心價值在於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社會經濟進步。此外,知識產權法還能促進科技成果及時而廣泛應用;促進科研開發專業隊伍形成;節約科技研究開發的人力、財力、物力,縮短科技進步周期等。
(1)知識產權與知識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主要范圍: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2. 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回用益物答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知識產權: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如果說簡單一點,就是知識產權是以「智慧」為基礎產生的,而物權卻不一定。
3. 知識產權與專利的關系是什麼
知識產權是人們基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回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
知識答產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各種權利。
狹義的知識產權,即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應當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主要組成部分。
專利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 專利是一項發明創造,是產生專利權的基礎。
2、 專利是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
3、 作為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經專利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確定,在未經審批以前,任何一項發明創造都不得成為專利。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專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