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公權說
『壹』 哪些自然資源專屬國家所有,集體不能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1)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公權說擴展閱讀
自然資源特徵
1、數量的有限性
資源的數量,與人類社會不斷增長的需求相矛盾,故必須強調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
2、分布的不平衡性
存在數量或質量上的顯著地域差異;某些可再生資源的分布具有明顯的地域分異規律;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分布具有地質規律。
3、資源間的聯系性
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要素彼此有生態上的聯系,形成一個整體,故必須強調綜合研究與綜合開發利用。
4、利用的發展性
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范圍和利用途徑將進一步拓展或對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不斷提高。
『貳』 國家所有權的含義以及集體所有權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礦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屬於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礦藏、水流、海域和國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資源,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道路、電力、通訊、天然氣等公共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無線電頻譜資源,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國防資產也都屬於國家所有。
土地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是指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制,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上就是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就是集體土地所有權
勞動群眾集體對屬於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依農民集體的所屬不同,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劃分為三種:①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基本形式。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全村農民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②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③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村民小組。農村實行大包干以後,大部分生產隊已經解體,一些地區相應建起了村民小組。這種村內的農村經濟組織是否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特徵,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各個農村經濟組織之間是否仍然明確保持著過去生產隊時期的土地權屬界線;二是這些農村經濟組織對自己認定的界線內的土地有無法律規定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具體表現形式如排斥他人的、獨自的佔有使用權,農、林、牧、漁業用地承包經營的發包權,以及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的獨立受償權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中國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通過社員入社形成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屬於村內的農民分別所有的(實際上是以生產隊為基礎延續存在的),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屬於鄉(鎮)的,則由這一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叄』 公民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對嗎
按自然資源的類別,可以分為土地、草原、森林、礦產、水、海洋、野生動植物等資源。在我國,土地等資源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公民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完整意義上的資源所有權。
一、我國的自然資源權屬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自然資源所有權;
2、自然資源使用權。
二、自然資源所有權
是指所有人依法獨占自然資源,並表現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四種權能。
自然資源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種權能,既可以與所有權同屬一人,也可以與所有權相分離。
三、國家所有權的取得
1、法定取得:是指國家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它是我國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取得的主要方式。
2、強製取得:國家可以從社會的公共利益出發,憑借其依法享有的權力,不顧所有人的意志,採用國有化、沒收、徵收、徵用等強制手段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自然資源的國有化和沒收是人民解放戰爭過程中和建國初期我國國家取得自然資源所有權的主要形式。
3、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資源依自然規律產生出來的新的自然資源;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資源在自然條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資源產生或增加的情況。
在我國,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客體是無限制的,國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四、集體所有權的取得
1、法定取得:是指集體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2、天然孳息:開發利用取得,自然資源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產生,也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使一種資源變為另一種資源。集體可以因開發利用自然而取得新產生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例如,集體經濟組織因建設水庫,蓄積水流而取得水庫水體的所有權;將集體所有的荒山植樹綠化,變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
在我國,自然資源的集體所有權是有限所有權,礦產資源、野生動物資源和城市土地資源等都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五、個人所有權的取得
在我國,基本上沒有完整意義的自然資源個人所有權,只存在某自然資源個別部分的個人所有權。其取得方式主要是開發利用和繼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強製取得。
例如:山地不可能是個人的,個人只有承包經營的使用權,但山地上生長的樹木等,可以是公民個人的。
六、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
1、確認取得。即自然資源的現實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申請登記,由其登記造冊並核發使用權證的情況。
2、授予取得。即單位和個人向法定的國家機關提出申請,國家機關依法將被申請的自然資源的使用權授予申請人的情況。
3、轉讓取得。即單位或個人通過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買賣、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情況。在我國,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有許多限制條件。
4、開發利用取得。即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開發利用活動取得相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肆』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的類別
A.按自抄然資源權屬的主體來分,可分為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
B.按自然資源的種類分,可分為土地資源所有權、森林資源所有權、水資源所有權、草原資源所有權、礦產資源所有權、野生動植物資源所有權。
『伍』 例舉我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取得的主要方式
1.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國家
2.森林、草原、礦產、河流、荒山、灘塗國家所有
3.埋藏物國家所有
『陸』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失去原因
現而不復存在的情況。也就是原來擁有自然資源所有權的主體,因某種原因而失去所有權。使自然資源消滅的主要原因包括:
A.因法律剝奪而消滅,例如,沒收地主土地。
B.因自然資源的消失而消滅。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自然資源的絕對消滅(煤炭被開采完)。二是自然資源的相對消滅(土地退耕還林)。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單位和個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或者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進行實際使用並取得相應利益的權利。
『柒』 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是公權還是私權
公權
『捌』 在我國,取得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主要方式是
在我國,自然來資源自國家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法定取得、強製取得和天然孳息與自然添附三種方式。
法定取得,見於《憲法》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強製取得,見於《憲法》第十條第三款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天然孳息,見於《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玖』 哪些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自然資源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生物資源、氣候資源、海洋資源等。憲內法第六條規容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本條有關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規定是依據憲法作出的。我國絕大多數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這是我國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物權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自然資源的歸屬作出規定,對進一步保護國有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國有自然資源,具有重要意義。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作為自然資源,一般屬於國家所有。依照我國的法律,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除了國家所有外,存在另一種所有權形式,即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