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使用年限
① 所有權有期限嗎
一、「所有權有期限嗎?」:所有權應是沒有期限,之所以有你提出的問題,是因為:
(1)我國法律的規定將房產所有權和房產所佔用的土地的所有權作了「分離」的規定,即:房產歸公民或法人所有,但房產所佔用的土地,或者屬於國家所有、或者屬於集體所有,【公民或法人對房產所佔用的土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而土地的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2)而國家又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定了不同性質的房產所佔用土地的不同使用權期限。
(3)以上房產所有權、房產使用權疊加在一起,再加上國家關於使用權期限的不同規定,就有了你的疑惑。
二、你的問題:
1、城市的樓盤買後給「房屋所有權證」,證件上有期限嗎? :一般沒有。
2、「買房子後置給所有權證嗎?」: 城市的房子給房產所有權證、農村的宅基地房一般給宅基地使用證。
3、「住宅的期限是70年,是指是土地使用權70年,還是房屋所有權70年?」:
(1)指土地使用權期限是70年。
(2)可是,如果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到期了,房子的所有權如何立足、如何依託?我國目前的法律和政策都規定的是「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
(3)目前,對於居民住宅用房70年到期後,是自動再續期70年、還是經一定登記程序後才能繼續使用;是免費自動續期、還是有償續期,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正在討論、醞釀,也許N年後會出台法律法規或政策,拭目以待吧。
4、「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是一樣長的嗎?」:不是,因為所有權應是無期限的,可目前的法律規定有矛盾之處。
5、「規定期限70年,是否意味著我們的所有權是有期限的呢?」:也不是。70年後如何處理房產所有和房產下的土地使用權的,還沒有明確說法。
② 墓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墓地有所有權嗎
關於墓地使用權到底是多長時間?20年繳費周期過後未續費可否繼續使用墓地的問題?筆者認為,認定購買墓地的權屬和使用期限,應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說話,再綜合考慮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民族習俗特點。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的享有主體只有兩大類,一是國家,二是集體,而對於公民個人顯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也就是我國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問題。從此點判斷,有關墳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築物權,墳墓購買人具有所有權,但墳墓所佔用的土地,要麼為國家所有的土地,要麼為集體所有的土地,購墓人不具有所有權,僅有使用權。其實,墳墓購買合同,其原理和一般買賣合同類似,只不過墓主購買的是墳墓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不管是殯葬經營機構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合法取得國家或集體的土地,還是普通百姓通過簽訂合同從殯葬經營機構處受讓獲得的墓地,其權屬性質都屬於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並無二致,同樣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密切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墓地使用年限也應自動延長。這一點,也可從2011年4月4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作出的「辟謠」發言中得到印證。最後我想說的就是,農村墓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對墓地的使用權,但是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在使用權行使期間,任何人無權對其進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其他人也都一樣不能動。若是別人強行進行墓地搬遷就觸犯了《侵權責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權,當然能調節最好。------------------建議去村委會或者民政局了解相關更細致的法規、政策,或許能找到協調、解決的法。——————就說這么多,希望對你有些許幫助就好
③ 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年限是多少到期後該如何急
是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3)土地所有權使用年限擴展閱讀
性質分析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一直存有較大爭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於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為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總有是指一定的農民集體范圍的成員,以其組成之團體對集體財產依法按照「平等自願,議決一致」原則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收益的權利。
(4)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新型的合有權。此種觀點認為普通法之合有權制度與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總有與合有融合演化而來,是指數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對不動產整體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權利便喪失並自然地添加於其他合有人的一種共有權制度。
(5)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所有與新型總有的內在融合。這是一種折中的觀點。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從兩方面加以定性:從外部關系來看,其性質為集體組織所有;而從內部關系來看,則為一種新型的總有。
(6)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村、村民小組、鄉鎮的所有權。村、村民小組、鄉鎮是事實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應該賦予其民事主體的地位。
(7)集體所有權是「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土地)應為集體組織法人所有,而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
《物權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與之前法律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國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理論和實際。
需要強調的是,成員集體所有不是集體成員所有,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所有權的本質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定義中應加上「支配」權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集體土地所有權
④ 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年限是多少到期後該如何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回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答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所以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農民的承包權一般為三十年,到期以後重新進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⑤ 土地所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是可以出讓的,那麼其出讓年限是多少
按法律規定,宅基地可以買賣。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專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屬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⑥ 農村住宅土地使用權多少年
一、宅基地分兩種:
(1)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應當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
(2)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
二、土地歸國家所有,國有土地可以出讓使用權。任何一塊土地的招標、掛牌、拍賣、轉讓都只是轉讓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通過任何一種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都是有年限限制的,並非永久使用。
三、開發商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有償方式獲得的僅是這塊地有時間期限的使用權,一旦土地使用期滿,國家將收回土地。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6)土地所有權使用年限擴展閱讀: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二、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
三、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四、住宅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為公民的私財,可以繼承、轉讓和買賣。
五、經過「土改」,建立了農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區的農民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權證書》。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網路
⑦ 所有權有期限嗎
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⑧ 從什麼時候開始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年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國回務院
第十二條 土地答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