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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稅是土地使用權嗎

發布時間: 2021-01-28 17:04:55

⑴ 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及耕地佔用稅的區別與聯系

土地增值稅是指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版,就其轉讓房權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稅。特點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征稅范圍:(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並轉讓。界定標准:一是轉讓的地使用權必須是國家所有;二是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產權必須發生轉讓;三是必須取得轉讓收入;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分類分級的幅度定額稅率,以調節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地級差收益,盡可能性地平衡稅負。
耕地佔用稅是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行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耕地佔用稅自1987年4月1日起開始徵收。

⑵ 耕地佔用稅計入土地款繳納契稅嗎

一、契稅
1.對於自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若是有償取得的,一般應作為無形資產入帳,為取得該項土地使用權而繳納的契稅,也應當計入無形資產價值。
2.若該土地使用權為無償取得,則一般不將該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入賬,企業繳納的契稅,可作為當期費用入賬。
3.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發生的支出,包括其繳納的契稅,應當計入開發成本。
4.對於企業承受房屋所有權所繳納的契稅,不管是有償取得還是無償取得,按規定都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二、耕地佔用稅
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交納的耕地佔用稅,作為固定資產價值的組成部分,記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

⑶ 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佔用稅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稅的標准可參閱<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土地使用費是由各級政府制定的:
關於土地使用稅,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162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A>暫行條例》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商投資企業應徵收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指國有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國家交付的使用土地的費用。土地使用費的徵收對象包括一切使用城市國有土地的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個人。土地使用費的標准和徵收辦法由國家統一規定。1980年12月國務院批轉的《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紀要》中指出:徵收城鎮土地使用費,是城鎮建設和維護的一個固定資金來源。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對佔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當年實際佔地面積交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的標准應在測算土地級差收益的基礎上進行,並且根據土地等級的變化,每隔若干年作一次調整。對於不同的土地使用單位,收費標准應有所不同。1987年全國各地就開始實行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費的制度。1988年 l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又將各地的城鎮土地使用費統一改為徵收土地使用稅。同時,一些城市和地區還制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進行改革嘗試。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從此,把收取土地使用費(稅)的做法有計劃有步驟地改為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實質上就是地價款,可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也就是說,可接受土地市場調節。
以上介紹了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土地使用費,不是繳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標准可參閱<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
土地使用費是由各級政府制定的:

⑷ 公司購買土地,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契稅等是計入無形資產,還是計入費用

公司購買土地,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契稅等是計入無形資產,還是計內入費用?
1.如果容是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項目取得之前:應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契稅等應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核算;
2.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批准之後,應從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轉入:開發成本-土地出讓金及拆遷補償費科目核算;

⑸ 耕地佔用稅及契稅計入房產價值並再繳納房產稅嗎

一、契稅
1.對於復企業取得制的土地使用權,若是有償取得的,一般應作為無形資產入帳,為取得該項土地使用權而繳納的契稅,也應當計入無形資產價值。
2.若該土地使用權為無償取得,則一般不將該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入賬,企業繳納的契稅,可作為當期費用入賬。
3.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發生的支出,包括其繳納的契稅,應當計入開發成本。
4.對於企業承受房屋所有權所繳納的契稅,不管是有償取得還是無償取得,按規定都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二、耕地佔用稅
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交納的耕地佔用稅,作為固定資產價值的組成部分,記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

⑹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契稅、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繳納

一般是按照合同約定,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取得使用權證前的時候去繳納。

⑺ 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使用權,要交耕地佔用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專告》(國家稅務屬總局公告2014第74號)作出明確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據此判斷,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故不屬於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范疇。

⑻ 耕地佔用稅是土地契稅的計稅依據嗎

不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內: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容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⑼ 繳納的契稅、耕地佔用稅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嗎

繳納的契稅、耕地佔用稅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⑽ 比較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准,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1. 征稅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內。其中城市的徵收范圍為市區和郊區;

  2. 納稅人: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耕地佔用稅】:是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徵收的一種稅,它屬於對特定土地資源佔用課稅。

  1. 納稅義務人: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2. 征稅范圍: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土地增值稅】: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稅。

  1. 征稅范圍: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2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課稅,轉讓非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小產權」不可轉讓)和出讓(1級市場——政府賣)國有土地的行為均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土地使用權課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產權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①繼承、②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則不予征稅。

  2. 納稅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及國內其他單位和個人,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國機構、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國公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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