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權
㈠ 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需如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徵收的一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北京市城鎮土地納稅等級分為六級,各級土地稅額標准為:一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10元;二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8元;三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6元;四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4元;五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1元;六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0.5元。
㈡ 公司股權與公司土地使用權
如果你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增值稅是免不了
㈢ 公司法人代表變動,土地使用權無須隨之變更嗎
我所在的公司是股份制公司,擁有一宗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登記的土地使用者是公司。最近,公司因經營的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部分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新的股東,原法定代表人也因董事會改選而變更。有人說這是土地使用權轉讓,認為我公司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並繳納有關費用。請問,我公司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嗎?廣東讀者 單一
答:首先,股份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東是不同的權利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企業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該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見企業法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是不同的權利主體。
其次,股份制公司成為土地使用者不等於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成為土地使用權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股份制公司為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者為該公司即企業法人而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股份制公司作為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後,即不再擁有該土地使用權。
再次,股份制公司股權或者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公司作為土地使用權主體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制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依法變更,股東都可以依法轉讓股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股權或者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是該企業法人內部組織結構的變化,不是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
綜上所述,因公司股權或者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而要求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沒有法律依據。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處 范俊明
㈣ 企業如何獲得土地使用權
一)土地使用權交易可採用下列方式:
1、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含最低交易價)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並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2、拍賣,即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招標,即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後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二)招標、拍賣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1、組成:
以招標、拍賣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委託人應設立招標委員會或拍賣委員會,招標委員會或拍賣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委託人選派1名工作人員作為招標委員會或拍賣委員會主任,其餘人員從土地交易市場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
2、招標委員會主要職責:
審定招標最低中標價,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確認書。
3、拍賣委員會職責:審定拍賣最低成交價,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
又稱場地使用權。我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授予的使用土地的專門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的一項特殊的無形資產。我國《憲法》規定,土地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擁有土地。長期以來,我國國有企業佔用使用的土地均未在會計上反映。1988年修訂後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允許有償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隨後,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是指政府將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指定地塊、用途和其他條件,有償地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開發經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向政府支付出讓金兒使用金,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讓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政府一次性支付的價款,使用金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因使用土地而定期向政府交納的費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後者應向前者支付轉讓金。
土地使用權成本包括支付給政府的出讓金或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轉讓金以及遷移補償費、場地平整費、丈量費和法律手續費等。如果國家以土地使用權向股份有限公司作價入股,則以評估的價值為依據。
定期向政府交納的土地使用金於支付時作為當期費用處理,不予資本化。
如果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則在規定的期限內攤銷其成本;如果無期限,可以不攤銷
㈤ 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幾種
㈥ 對企業持有以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其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時點為企業將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
可以參考董事會下達文件的批准日期。
㈦ 公司成立後如何以土地使用權增資
根據我國公抄司法襲的規定,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既可以採取貨幣出資方式,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在我國,根據法律的規定,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股東以土地出資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
根據《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使用集體企業土地的股份制企業,必須持負責審批組建股份制企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規定由國家徵用,依法出讓給股份制企業,或由國家作資入股。土地使用權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後,作為核定的土地資產金額。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在公司成立後,股東將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公司,由公司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證交給公司,由公司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㈧ 什麼是以股權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通過股權並購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設立房地產項目公司是不可或缺的。
房地產項目公司(簡稱「項目公司」)是指專為開發特定的房地產項目而成立的房地產公司。通常情況下,其擁有待開發或正在開發的項目。部分或全部收購項目公司股權的動機是獲得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以公司股權並購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即是投資方收購項目公司的全部或多數股權,從而控制項目公司,間接獲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方式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
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8)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出售、交換和贈與三種方式。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略作發展,將轉讓的方式規定為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買賣。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
2.抵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
作價入股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5.合建。
在開發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於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不設立獨立法人,而採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後的產權。
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後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佔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6.贈予。
贈予是用地人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予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沒有直接的對價,它無需價金的支付或財產權利的提供作為對應條件。但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於與教育有關的目的。
7.繼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並或分立也會導致合並或分立之後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並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也會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方式體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