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什麼時候取得所有權
㈠ 所有權人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的合法形式
你好
所有權可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取得,動產要求交付,不動產要求登記。
㈡ 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所屬
物權法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㈢ 我國物權法或其他法有沒有對實際(公開,和平,持續)佔有不動產(房屋)達到一定年限即取得所有權的規定
我國不承認復時效取得制這種物權取得方式。
從《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可見:
1、《物權法》本身未有規定時效取得的條文。
2、其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原物返還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權利人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
3、第十九章佔有,保護的是合法佔有。
4、國家保護何種類型的物權,也與民族傳統有關,時效取得不符合我國的國情。
㈣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30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31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4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雛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相關規定】
《憲法》13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第72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繼承法》
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25務第2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取得財產所有權最為重要的方式是通過訂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種方式取得財產所有權,於不動產,必須辦理過戶登記,不辦理登記則所有權不能依轉;於動產,則必須進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轉財產所有權。對此,我們在第三章物權的變動中已經有詳細的介紹,在此不再贅述。除此之外,我國《物權法》還規定了其他幾種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方式,它們的共同特點就是都不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內心意願而發生的權利變動,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
1.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關的裁決。這里的判決和裁決,一般是指在對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雙方對簿公堂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做出的確認產權歸屬的判決和裁決。其一旦作出,判決書或裁決書中記載的權利人就立即取得財產。不動產不需要去登記,動產也不需要另行交付。取得財產的時間一般為判決或裁決確定生效之日。
2.因公權力取得財產。比如國家因公有徵收取得不動產物權,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接受不動產物權,國家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等,都是不以登記或交付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即刻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
3. 繼承和遺贈。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有效遺囑,無償轉移給其近親屬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取得財產。至於具體的時間起算,應區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被繼承人自然死亡的,從被繼承人生命最終結束之時開始。被繼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從法院在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書中所宣告的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表示在其死後將其遺產的一部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單方行為。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受遺贈取得物權的,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受遺贈開始時應該是指受遺贈人明確表示接受遺贈時,這也是他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時間。
4.勞動生產。即通過建造房屋、耕種土地等方式取得財產。通過勞動生產創造出來的新產品的所有權當然屬於創造出產品的人。它是取得所有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根據《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實踐中常見的有房產商在建設用地上建築樓房、村民在宅基地上蓋房。這里的建築房屋是事實行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頂,即使不辦理所有權登記,房產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權。
5. 徵收。徵收作為國家取得財產的一種方式,對於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將集體或個人的不動產收歸國有的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如何協調國家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問題。首先,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即國家有充分理由徵收我們的不動產時,我們應當積極配合;其次,在徵收過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因為個人與國家相比,是弱勢群體,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徵收的前提、程序和對個人的補償標准,才能更好的保護我們弱勢群體的利益,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物權法》第42條規定的徵收的許可權和程序規則即是對個人財產權利進行有效保護的規定。
上述的所有權取得方式屬於權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條件要求的前提下,無須辦理登記或者交付,權利人即可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但是依據《物權法》第 31條的規定,此時所有權人處分該不動產所有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不辦理登記就不能發生相應的物權效力。同樣的道理,所有權人處分動產時,也要進行交付方可發生效力。
㈤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什麼為標准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分別以交付和登記為准。
㈥ 房產證滿兩年從什麼時間算起
1、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按照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產
以契稅票填發日期或房產證登記日期孰先原則計算是否滿2年。
2、已購公房
有三個時間:房產證填發日期、原始購房合同簽署日期、第一筆購房款的銀錢收據日期。這三個時間哪個在前面就按照哪個計算房屋是否滿2年,但需要查驗收據的章或購房合同的章要一致收據才有效(只要一個日期滿2年即可)。
3、繼承的房產
繼承房產可以按照繼承前的日期界定是否滿2年。
4、贈予的房產
直系親屬之間贈予的房產可以按照贈予前的日期界定是否滿2年;
5、夫妻更名的房產
可按照更名前的日期界定是否滿2年。
6、遺失補證、破損換證的房產
遺失補證、破損換證的房產可以按照原房產證的時間界定是否滿2年。
(6)不動產什麼時候取得所有權擴展閱讀: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㈦ 房屋所有權以什麼時間為准
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為准。
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物權法》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由此可見房屋所有權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獲取的時間為准。
(7)不動產什麼時候取得所有權擴展閱讀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第三十一條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時間如何確定的請示的答復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遺贈,是指遺囑人採取遺囑的形式將其財產權利的一部或全部,無償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於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贈雖然是遺贈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於死亡後才發生法律效力,但一般認為,因遺贈發生的物權變動,同樣適用繼承的規則,物權不經公示而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繼受取得裡面說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登記或者交付」,是指一般情況下,物權變動應經公示(動產以交付為法定公示方式,不動產以登記為法定公示方式)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時間如何確定的請示的答復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拍賣、變賣財產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是否包括「變賣方式的情形」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裁定變賣土地使用權的,對該土地使用權轉移時間的確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你院請示的陝西弘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是否已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陝高法執一民字第025-2號民事裁定書取得爭議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精神,依法予以確定並妥善處理。
此復。
附:
解讀《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時間如何確定的請示的答復》
一、本答復製作背景
三環公司訴陝農公司買賣糾紛一案,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04]西法民初字第1560號民事糾紛判決書判令,陝農公司支付三環公司貨款502萬余元及負擔訴訟費用。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2005年3月29日,西山區人民法院以[2005]西法執字第165號民事裁定書,查封被執行人位於西安市尚德路24號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並向西安市房管、國土部門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案外人弘豐公司向西山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其已在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中以552萬余元的價格買受了上述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雖未辦理所有權人名稱的變更,但其已經取得了該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是善意的有償取得,請求法院中止執行。異議人提供了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陝高法執一民字第025—2號民事裁定書。
西山區人民法院經聽證後認為:異議人在2003年12月23日收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後,應當在30日內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對不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逾期申請的,其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不動產登記是為了達到公示的目的,保證受讓人的權利,受讓人應當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登記。2005年3月29日,經西山區人民法院向西安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查詢,該房產的產權人為被執行人陝農公司,因此認定該房產的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權人實際仍然為被執行人陝農公司所有,案外人弘豐公司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另外還查明:(1)弘豐公司於2003年12月9日成立,注冊資金60萬元,其法定代表人與被執行人陝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且弘豐公司的股東都是陝農公司的中、高級管理人員。(2)根據西安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房地產檔案記載,2005年2月2日,被執行人陝農公司因房改,該辦公大樓要與職工家屬樓分別辦證,陝農公司重新申請辦證,仍然將尚德路24號的房屋產權登記在陝農公司名下。(3)陝農公司2004年工作總結及2005年工作安排要點中反映出尚德路24號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實際是由陝農公司佔有、收益和處分,說明陝農公司正在對該房屋行使收益和處分權。因此,2005年7月25日,西山區人民法院以[2005]西法執字第16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弘豐公司的異議,本案繼續進行。
弘豐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2005]西法執字第165號民事裁定書。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該房產登記在陝農公司名下,但實際上權屬已經轉移到弘豐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弘豐公司自簽收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起已取得了該房產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弘豐公司異議成立。據此,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5]昆執申復字第7號民事裁定書,撤銷西山區人民法院[2005]西法執字第165號民事裁定書。
三環公司不服,請求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監督執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形成兩種分歧意見,故該院就本案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時間的確定是否適用《拍賣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二、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西山區人民法院查封該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時,其權屬登記在被執行人陝農公司名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拍賣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查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拍賣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為由,認定弘豐公司自簽收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起已取得了該房產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觀點不能成立。因該條款僅是對「拍賣成交」或「以物抵債」中物權變更的特別規定,並不包括「變賣」的情形。對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處理,如果拍賣需經拍賣程序,抵債承受人應當是本案的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弘豐公司在本案中既不是申請執行人,也不是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