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中的所有權
① 司法考試民法的重點有什麼
2010 年的卷三,民法部分一如既往地佔了62分。卷四的情況則比較復雜,第一道16分的案例題雖然主要考察民法,但也附帶涉及民訴和刑法問題,民法大概佔了11分。這樣,單純考察民法的題目分值只有73分,比去年的80分略有降低。卷四最後一道35分的論述題,雖然主要是考察民法,民法的基礎理論為該題准備了最佳答案,但以多數考生的知識儲備來看,該題似乎更偏向於考察法理。如果加上論述題中所含有的民法內容,則民法的分值就會大漲,大概有100分,算是對民法領袖地位的一種回歸。
因為民法題中有不少綜合性的題目,不同考點的分值不太容易准確劃分。大致說來,總論部分佔了9分,物權部分12分,債權部分35分,知識產權部分10分,婚姻繼承部分7分。知識產權部分因為沒有考察案例,其分值大幅下降,回到了正常的地位。刨除知識產權案例的影響,其他部分的分值則與去年大體一致。法|律教育網數據分析顯示在第三卷中,婚姻繼承和知識產權的分值跟去年一樣。總論部分因為在案例中考察到合夥,分值有所上升。物權法在卷三里依然無足輕重,只有7分,只是加上卷四的分值,才稍稍有所改觀。債權法則保持了其一貫的核心地位,分值35分,佔了民法的將近一半。就債法內部而言,合同法佔19分,與05年相比有所回升;侵權部分佔7分左右,與去年一樣;債法總論部分5分,比去年減少一些;而05年的一道不當得利題則換成了今年的無因管理題。
② 法學學生,司法考試一道題目
本題選襲C。
理由: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題中說「甲村認為乙村侵犯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權」,從「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權」來看,應當認為林地所有權為甲村所有,但是省林業局的裁決已經改變了林地的所有權,將其判定期乙村所有,省林業局的裁決自然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符合法條的相關條件,自然要先復議再訴訟。
關於疑惑:
1、土地的狀態確定,不代表不能沒有爭議。簡單的例子,現實中的房產爭議那麼多,房產證上寫著誰的名字,並不代表房子實際是誰的,當然可以引起爭議、訴訟。
2、並沒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必須是行政確認呀,法條中的具體的行政行為應當作廣義理解,無論什麼樣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這種行為作出後將該自然資源權利的歸屬確定下來,利益受到損害的人不服的就必須先經復議後才能起訴。題中的行政裁決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四要性,處分性、特定性、單方性、外部性,是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確認。
③ 車輛所有權的善意取得 登記生效要件司考 鍾秀勇
鍾秀勇《民法攻略》211頁善意取得的內容
④ 請教司法考試達人: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徵用意味所有權不變。那所有權不還是所集體有嗎
樓下講的很專業,也很抄具體。我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徵用的前提是 所有權屬於別人,我征過來用。後果是所有權由別人手中到自己手中。
徵收的前提是 所有權屬於自己,收就是收回的意思。後果是所有權不發生變化。
實踐中徵用的對象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對象是本身就是國家所有的,比如城市土地啊等等。你仔細看一下法律就明白了。
⑤ 為什麼房屋所有權不能出質呢准備司考的學生,麻煩各位指點哦~
質權只能在動產上設立,因為質權是需要交付質物的。
⑥ 在司考中,請問所有權保留的買賣中,孳息和風險的歸屬,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
你好,請參見《合同法》163條和《物權法》116條的規定L
⑦ 司法考試2012年民法的一個問題
丙是基於來善意取得而取得。車是特自殊財產,沒錯,只是特殊的動產,其對抗效力只有在取得登記的前提下,才能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本題中,看不出登記與否,你就應該猜測出題人意圖就是想讓丙以善意取得而得到所有權。
司法考試不能太扣字眼,通過才是最重要的。
⑧ 盜竊罪侵犯的到底是所有權還是佔有權司考老師怎麼都說是佔有權
是佔有權,因為從法理上講所有權是一種絕對的物權,具有排他性,是一種絕對的針對於外界不定項多數人的權利。他只有通過一些合法的途徑產生、轉移和消滅。比如通過先佔、買賣、受贈取得所有權,被國家徵用、賣與他人、物品損毀等法定的情形失去所以權。
盜竊是一種以佔有他人財物並想使用收益權的行為。它主要是使得所有權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和佔有,而這個時候財物的所有權並不隨著被盜行為的發生而轉移或失去(法律不承認這種轉移)。
但如果盜竊人盜到財物後把財物損毀就會侵犯到所有權問題,因為財物已經滅失,所有權人已經實質性的不可能再從財物上獲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所有權遭到實際性的侵害。
偷偷開回自己租賃出去的汽車當然不能以盜竊罪認定,因為這可能是一個違約行為。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享有汽車的使用權並不當然的享有佔有權,因為佔有權和所有權的主體是一致的,所有權不轉移,佔有權也不轉移。在合約履行的過程中所有權人完全可以根據其對物品的佔有權拿回物品,只是要承擔合約的違約責任。而如果,其偷偷開回的性質是為了誣告或陷害或敲詐的也應另當別論。
不知道你能看明白不?
⑨ 司考 甲丟了東西被乙撿到贈給了丙 丙能去的所有權嗎
你好
不可以的,所有權還是甲的,除非是自己放棄了
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專
法律依據《物權法》
第一百屬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