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所有權和使用權
一、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
二、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三、房屋的產權代表著個人擁有這個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權代表只是一種使用權,也就說個人擁有使用它的權力,但並不代表擁有它。
Ⅱ 房屋產權和房屋所有權有什麼不同點
房屋產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如下:
1、房地產權證其實就是既能證明具備房屋所有權,又能證明具備土地使用權,而房屋所有權證則是只能證明擁有房屋的所有權,而不能證明對土地使用權。這是兩個證件最主要的區別。
2、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是在房產管理部門,而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則是要具有管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部門。
3、房屋產權的使用權有時間限制,而房屋所有權屬於私人財產權的一種,使用時間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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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的概述
1、佔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損於房屋的本質。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其中,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即權利人不需要他人積極行為的協助就可以直接實現自己的權力。
此外,房屋所有權可以設立抵押權,但不能設立質權,因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能設定權利質權的只有票據等有價證券,股票,股份和知識產權與一般債權這三種權利。
特點
1、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具有一定結構、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單指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毀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
2、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3、國家所有的房屋廣泛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國家享有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享有使用權。
4、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但受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制約。由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因而,凡不可轉讓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不能轉讓;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會導致土地上房屋的轉讓的無效。
5、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與移轉,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不發生確定房屋所有權或移轉房屋所有權的效力。
Ⅲ 房屋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是分開的嗎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
Ⅳ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並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准,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兩者的區別:兩者的權屬不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Ⅳ 產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有產權會有使用權,有使用權不一定有產權。
產權和使用權區別:
1、產權:所謂的「產權」嚴格意義上來講應該是「所有權」,包含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
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2、使用權: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集體土地使用權 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拓展資料:
產權是財產所有權的簡稱,表明財產的法律歸屬,有了產權,就可以依法使用支配處置這些財產,並取得相應的利益。
就房地產而言,大產權也叫完全產權,即該房產在法律上歸誰所有,房產證就是憑證。
小產權也叫不完全產權,即只有使用權(長期),但沒有所有權憑證(房產證 ),所以法律上產權歸屬不明確,在買賣時存在潛在的風險,價格自然也便宜一些。
Ⅵ 房產使用權與房產所有權一樣
房產使用權與房產所有權不一樣。
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易。
只有使用權而沒有產權的房子都是公房,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這種使用權是從權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獨立的財產權,這種使用權允許使用權者或者是公房的承租者在規定的一定范圍內,通過特定的方式轉讓或者是交換房屋的使用權。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在房產市場中也存在,因為價格、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響,也會有購房者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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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使用權的房屋在交易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
一、權益無法保障
在正常居住情況下與普通商品房無異,布置裝修都隨意,但是如果遇到了特殊情況,與普通商品房的差異就出來了。一但遇到房屋拆遷、回收,將面臨房財兩空的囧境,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房產證是個人擁有房產的憑證。只有房屋的使用權,無法入戶口,也沒法獲得其他權利。
二、無法轉變為產權房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通常是因為政策原因受到優惠,所以要想從沒產權的房屋轉變為有產權的房屋,也要受到政策的限制。能把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的可能性極小,難度極高。
三、無法辦理貸款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是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所以必須一次性全款付清,並且雙方的合同只是債權債務關系,這會增加購房者的壓力。從賣房者的角度看,買方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會採取怎樣的手段也是意料不到的,這些會導致在使用權房的轉讓中出現不少的問題。
四、戶口問題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無法解決購房者的戶口問題,有可能買賣雙方交易的時候,購房者支付了一定定金,但是對方如果不遷移戶口,或採取種種方式拖延,為了拿到全額房款。到時候即使已經住進來了,但是由於現在的戶主不同意,而無法將戶口遷移進來。
Ⅶ 使用權,所有權與產權是三個不同的概念嗎
一、什麼是房屋使用權?
房屋使用權是指擁有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的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獲得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房屋使用權如果上市交易房價比所有權房屋便宜很多,雖然沒有產權證,但房屋使用權為房管局所有,與房屋使用權的使用人是長期租賃關系,產權單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賃關系,不能隨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會對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在遇到房屋拆遷時,房屋使用權在變成產權房後,能獲得補償款,即使不變成產權房,拆遷補償的補償款也歸房屋使用權人所有。居住房屋使用權每月要交一定數額的租金,但房屋使用權不用交物業管理費、取暖費以及房屋維修費。
二、什麼是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種最充分、最完整的財產權或物權。
房屋所有權是區分使用權的一個概念。它表示所有者不僅具有使用權外還具有支配的權利,可以自由的買賣、處置,是房屋的較高許可權-一般商品居住房具有的許可權。
三、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
以上就是關於房屋產權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定義以及二者之間區別的相關解答。在房地產買賣交易中,由於違規開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買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買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買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為無家可歸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