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壹』 企業與企業之間轉讓土地需要哪些手續是協議轉讓的形式嗎
企業不能購買土地,因為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企業購買的是土地使用權。企業可以將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另一家企業,而不能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另一企業,除非經過政府批准並交納土地出讓金後。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徵收為國有土地後,才能購買其使用權。
土地轉讓程序有什麼樣的程序?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鄰、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貳』 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哪些稅
根據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繳納的稅費作為實際成本,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現行稅法規定,應當依法繳納契稅、印花稅。
1、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承受者人(購買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契稅是以土地的成交價依照契稅稅率計算繳納,即:應納契稅=成交價*適用稅率。
其中:契稅稅率,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由於我無法獲得您的信息,不知道您所在省份。因此,您所在省份的具體契稅適用稅率,請到主管地稅局咨詢。
2、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所立的書據屬於產權轉移書據,應當按照土地成交價依照萬分之五稅率貼花或匯總計算繳納。應納印花稅=成交價*5/10000。
3、耕地佔用稅
如果貴公司徵用的是耕地,應當繳納各地佔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
耕地佔用稅=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適用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的適用稅額,您可以到主管地稅咨詢。
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附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等收據(或土地轉讓成交的發票),耕地佔用稅、契稅、印花稅稅票等
二、購買土地後,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競價成功後,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成交時間,為實際取得了土地使用權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次年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實際佔用土地面積*單位稅額
單位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幅度內由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因此,具體的單位稅額和納稅期限,您可以到主管地稅咨詢。
計提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上交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三、交由開發商開發土地
借:在建工程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此時只有貴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建安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按照合同簽訂金額依照萬分之三計算繳納或貼花,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暫無其他稅費繳納情形,待開發完工後,視不同情形依照稅法規定確定是否應當繳納稅費。
『叄』 企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否有什麼限制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田鳳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五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