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書
( 宗 地 合 同 )
煙國土資租字(
)第
號
出租方:煙台市國土資源局
承租方:
年
月
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書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煙台市國土資源局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辦 法 》 及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雙方本著平等,自願, 有償的原則,就土地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依照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租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出租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區 路(街,巷) 括分攤面積)為____ 號,宗地編號____,土地面積(包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
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蓋章確認. 第三條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用途為 中 平方米自行改為 第四條 本宗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 自 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 用地每年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 用地). 年. 用地(其
第五條 該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租金為: 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
元人民幣,年租金總額為
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乙方以支票或現金繳納租金. 第六條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付當年租金等應付款項, 從滯納之 日起,每日按應交款項的 3‰繳納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 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甲方向乙方追 繳實際使用日期租金並加半年租金額作為經濟賠償. 第七條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標准按照政府批準的租金標准執行. 如 租金標准調整,甲乙雙方需簽訂補充合同,並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標 准徵收. 第八條 乙方按合同規定向甲方付清當年的租金後, 依照規定辦理土 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 乙方在租期內不得改變該宗地使用用途,確 需 改 變 的 ,必 須 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條 乙方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 除經甲方依法批 准外,不得轉讓,轉租和抵押.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沒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一條 乙方承租本宗地後,閑置一年以上的,應按國家規定繳納 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閑置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如 果 因 甲 方 原 因 致 使 乙 方 延 期 占 用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 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用期限相應推延.因延期給乙方 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本合同規定應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條 本 合 同 規 定 的 租 賃 年 限 屆 滿 , 方 有 權 無 償 收 回 出 甲 讓 宗 地 的 使 用 權 ,乙 方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土 地 使 用 權 注 銷 登 記 手 續 , 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 須在期滿前 60 天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 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條件,重新簽訂 租賃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租期屆滿,乙方如不再續租,應在租期滿前 10 日內到甲 方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 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規劃等特殊原 因,需要在其紅線內通過各類管線工程,乙方不得阻攔,所造成的損失, 由建設方合理賠償. 本合同存續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建設和軍事建設等特殊情 況,甲方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該出 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更改或終止本租賃合同,甲方不承擔 違約責任, 土地租金按實際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
方應在 30 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 不負法律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應在事件發生 15 日內向另一方通報不可抗力 的情況,並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出據的不可抗力證明. 第十七條 本 合 同 經 政 府 批 准( 雙 方 蓋 章 簽 字 )後 生 效 .因 執 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政府存檔一份,副本 若干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合同雙方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 確立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號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號碼:
⑵ 國家行政機關以其劃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外出租的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登記,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因此該出租協議是無效的。
⑶ 急求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範本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劉如彪
乙方:王占付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烏鎮一牧場的600畝左右個人承包土地轉包給乙方,乙方對該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和構築其它建設物。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5年,即從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1日止,承包到期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三、付款方式:即從2010年至2015年乙方向甲方每年每畝交納350元整,承包費每年在11月20日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費用(按實際種植面積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權收回所承包土地。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用地。
2、維護乙方的土地經營權,不幹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甲方在乙方種植期內甲方負責供應水,電費由乙方負責。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要依法保護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損害。
2、乙方在承包期內,承包地不得進行抵押,如轉包須經甲方同意。
六、違約責任
在承包期內,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付對方違約金20000元(貳萬元整)。
八、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簽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張軍 身份證號:652701197202082518
乙方:王運虎 身份證號:652701196902161212
甲方將達鎮二牧場1000畝(以實際面積為准)土地承包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土地位置:東至85團園一連防洪壩,西至達鎮草場,南至王曉東地界,北至蘇林貴地。
二、承包期限:共計6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底止。
三、承包費六年共計108萬元(壹佰零捌萬元整),另收設備押金8萬元(捌萬元整),共計116萬元(壹佰壹拾陸萬元整)。
四、付款方式: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付設備押金4萬元(肆萬元整),2008年當年不收承包費,2008年11月30日前付14萬元(壹拾肆萬元整,包括4萬元設備押金),2009年11月30日前付32萬元,2010—2012年每年11月30日前付租金22萬元(貳拾貳萬元),共計66萬元(陸拾陸萬元整)。
五、乙方在承包期內按時交納各種生產費用(電費、水資源使用費)。愛護甲方的設備(機井兩口、房屋八間、水泵兩套<160-80,配套電機55千瓦;200-80,配套電機70千瓦>、變壓器兩個<63千瓦、100千瓦>、地下管道兩道、高壓線路)並正確使用,如造成損壞由乙方自行修復。乙方在承包期內,機井非人為因素造成塌方或機井自然乾枯由甲方負責更新(乙方更換水泵須甲方認可後才能使用,否則造成機井損壞,由乙方負責)。
六、甲方負責提供住房,每口井四間,一間20平方米,共計160平方米,於2008年8月30日前完工。
七、在承包期內,如乙方將土轉包須經甲方同意。
八、合同期滿後,在設備完好無損的情況下,甲方將押金8萬元退還給乙方。
九、土地周邊如出現產權糾紛由甲方出面協調並解決。
十、合同簽訂後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向對方支付20萬元(貳拾萬元整)違約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不足,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與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08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博樂市烏圖布拉格鎮一牧場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自願、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簽訂如下土地承包合同。
一、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位於烏鎮一牧場(屬一牧場機動地),四至:東:巴特克西克林帶地;南:郎克明土地;西;一牧場責任田樹林帶;北:一牧場機耕道。
二、土地面積:壹佰多畝,按壹佰畝收費。
三、承包土地使用年限:五年,即從2008年4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四、承包費用:2008年每畝60元,2009年每畝80元,2010年每畝100元,2011年每畝120元,2012年每畝150元,該地五年總計上交承包費51000元(伍萬壹仟元整),合同期滿後該地所有投資設備協商交給甲方所有。
五、交費方式:承包初期即2008年種植前一次性上交30000元(叄萬元整),2011年四月初交21000元(貳萬壹仟元整),乙方五年內再不給甲方上交任何費用。
六、甲方應盡義務
1、五年內必須保證乙方用水充足,如缺水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當年一切損失。
2、調解乙方與該村村民的一切糾紛。
3、合同期滿後,該地如果向外繼續承包,乙方有優先承包權,承包費在同等條件下優惠。
七、乙方應盡義務
1、安裝該承包地的滴灌設備(地下主管道)。
2、按時上交土地承包費及水電費。
八、違約責任
如甲方違約,賠償承包期內違約金每年每畝500元,並承擔安裝滴灌設備的全部費用。如乙方違約,所交承包費及滴灌投資甲方不予退還。
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烏鎮政府備存一份。
烏鎮政府批復:
甲方: 乙方:
2008年4月8日
土地轉讓協議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自願將座落在博樂市香班牧場的一宗土地出售給乙方,雙方同意就土地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協定的買賣土地為6畝,成交價為玖萬元人民幣(¥90000元),乙方分兩次付清,簽訂合同之日首付伍萬元(¥50000元),付款方式為現金,第二次付款時間為:
二、此地座落在博樂市香班牧場東南面,東鄰 ;南鄰 ;西鄰 ;北鄰 。此地東西 米,南北 米,共計6畝。
三、雙方同意於200 年 月 日甲方將該土地正式交付給乙方,移交時,其土地使用權一並轉給乙方(相關證件)。
四、甲方須保證該土地產權屬清楚,絕無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若發生與甲方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須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一同賠償。
五、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所有未繳的稅費一律由甲方繳納,此土地所發生的一切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
2007年12月19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王新勝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王建平 王建芳 周亞嬌 王運虎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相互理解、信任的原則,簽定本合同:
一、現有乙方承包甲方在精河縣阿合其農場一隊荒地 畝。
二、承包年限為23年(從2008年1月1日至2031年1月1日止)。
三、承包價格及付款方式:
1、2008年—2012年,前5年為每年每畝175元。
2、剩餘18年為每年每畝260元。
3、付款方式為每年10月30日付清下一年的承包費,如不按時付清,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所承包的土地,終止合同。
四、甲、乙雙方的義務及責任:
1、在乙方承包甲方土地23年期間,甲方現有水井一眼,深度178米,口徑Ø377,水井報廢之後,甲方再為乙方承擔水井一眼(水井深度視情況而定),費用由甲方承擔。
2、如乙方須重新打井,打井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3、現甲方有以下財產:
(1)變壓器(50千瓦)一個;
(2)啟動箱(75千瓦)一個;
(3)水泵(125-80-47)一套;
(4)電表一個;
(5)變壓線路550米;
(6)井房一間。
以上交於乙方使用,使用期間養護、維修、更新都由乙方負責(乙方僅有使用權,所有權屬甲方所有)。
五、在承包年限23年以後,乙方所買的噴灌、材料、房屋,經甲乙雙方協商,一次性賣給甲方,款項一次性付清,如甲方不要,乙方有權自行處理。
六、乙方在承包期間,如與牧民出現矛盾,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
七、如電力公司更新變壓線路,由甲方負責。
八、精河縣水利局徵收的水資源費由乙方承擔。
九、甲方現有水井,乙方使用期間負責添料、回水,合理使用,如甲方發現乙方不及時回水、添料,甲方將追究乙方責任。
十、在乙方承包甲方23年荒地期間,如甲乙雙方違約,賠償對方開荒費每年每畝300元。
十一、在土地承包期間,所產生的電費由乙方負責自行交納,與甲方無關。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立即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自己選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