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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是買的居住權還是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28 08:09:26

Ⅰ 問一下使用權和居住權的房子問題!

你好!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人之間以互補差價的方式互換房屋使用權;公房承租人有償轉讓房屋使用權;公房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公房承租人將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條件及辦理手續:(1)持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房屋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下列①-④項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

①申請書;

②雙方當事人身份證;

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

④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委託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3)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

(4)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5)通過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並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7)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

(8)可能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的,也可以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廉租戶,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使用權買賣的風險使用權買賣實際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范圍內,這不包括已購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產權不明的房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違規開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買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買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買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為無家可歸的地步。

  1. 所有權與使用權區別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

  2. 產權房與使用權房區別

    產權即所有權,按照傳統法理,所有權包括4種權能: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使用權僅為所有權權能之一。就目前房地產業看,"使用權"概念已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如果你擁有一套房屋的使用權,同時你也就佔有了這套房屋;就"使用"來說,現在的使用權與以往的使用權有區別,租來的房子也叫使用,甚至裝修時也可部分地改變房屋結構,這種權利已接近產權的"使用";再看收益權,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子能否出租,目前有爭議,實際上購買房屋使用權,也是一種租賃行為,能否出租要受契約和產權人的限制,契約規定可以轉租的,就可以出租受益;最後看處分權,就是產權擁有者最根本的權能,目前"使用權"擁有者也有處分處,但僅能處分"使用權",比如我擁有房子50年的使用權,住了10年就轉讓了,就是"處分"了後40年的使用權。

    通過上面的分析,僅就居住而言,房地產業中的產權與使用權的差異不大,因此你在買房時,可根據自己的需求和承受能力選擇購買帶產權房,還是只買有使用權的房。

    現在很多人買房幾乎都買產權房,主要是因為所謂「全產權」、「永久產權」的誘惑,認為擁有產權證,這住房就永遠屬於自己並可代代相傳了。事實並非這么簡單。相對來說,購買使用權房的價格要比產權房便宜,少出幾萬元錢,居住的實際效果與產權房沒什麼大的區別,何樂而不為?

    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上,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國家的,這種所有權是不出讓的。開發商建房的土地是向國家買的有期限的使用權,最長為70年。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到時國家就要把土地(當然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無償收回。所以,買產權房並無永久產權可言,開發商向國家買多少年土地使用權,你所購的產權房的產權就是多少年。有些開發商向國家購買了期限70年的土地使用權,由於種種原因,三年後再建房,建房再用去二年,建成後又一下子賣不掉,如你到建成後第三年買了房,那你所購買的產權房的產權期限只是62年。如果你買了別人居住過20年的二手產權房,你所擁有的產權期限就不到50年了。

    房屋所佔土地的使用權是國家出售給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商建好房子後,再將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購房居民。問題是售房時,沒有一家房地產開發商老老實實向購房居民說明他們出售的產權房的實際產權是多少年。到年限國家要無償收回土地和住房。如購房居民仍想擁有房產,必須再向國家交納若干年限的土地使用金。事實正是這樣,如果購房居民未能在產權期限內將房產賣出去,那麼就會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產權也好,使用權也好,都不是永久的,購房要想代代相傳是不可能的,除非你子子孫孫不斷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金。

    所謂產權,就是所有權。從法律角度講,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使用權為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你擁有一套住房的使用權,看上去你也佔有了這套住房。但要出租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能否出租、轉讓獲取收益,都要受到有關法規、契約、產權所有者的制約。再來剖析一下處分權,這應該是產權擁有者最根本的權能。目前,按有關規定,居民擁有「使用權」也有處分權,盡管他處分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在房地產中的產權與使用權兩個概念並沒有多大差別,因為實際效果一樣,只是多了一種「我擁有產權」的心理感受而已。

    由此可見,不少居民認為投資產權房能保值增值,其實是一種誤解。房地產由土地和房屋組成,房屋會隨著時間的推延逐漸貶值,越老越不值錢;而土地卻因其不能再生,建房越多,土地就越少,稀則為貴。時間越長越是增值。很明顯,增值的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而不是居民自己的房屋。擁有產權的居民,只有適逢價格上揚,及時將房屋拋售,才能實現增值。但現今的房地產市場行情,這種機會並不很多。按現行政策,使用權房同樣可以上市,與產權房有著同等的轉讓機會,所區別的僅是一筆土地使用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用!我是義烏博蕾特皮革程敏珍

Ⅱ 買房的時候居住權跟產權有什麼區別

產權 叫所有權,可以處置這個房屋,比如把這個房屋出租 轉讓 抵債 出售 等等
而居住權沒有以上權利,你只能在房屋裡面居住,說白了,買居住權其實就是一次性的交房屋的租金。

Ⅲ 現在買房子的是買使用權還是所有權

現在很多剛上班不久或者手裡沒有富裕的錢的人在北京買房肯定滴沒戲。但現在市場上有很多十年或二十年的。如果購買這樣的使用權的房子風險大么?很多人都會有疑問地產所有權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對自己的房地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從上述可知,房屋使用權僅為產權(所有權)中的一部分,他並不能享受佔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使用權的房子買來風險太大,現在都是全款付清,等十年或二十年之後房子還不是你的,等於是話高價變相的租房了,產權持有人也隨時有可能把房子收回去。使用權的房子情況非常的復雜,有的買了合算,有的買了倒霉.要看什麼單位什麼地點的地,還要看開發商是誰. 目前使用權房子主要有兩類單位的地: 一是地方集體的土地上建起來的,這種地的使用權一般時間較短,有些房子只有二十年的使用權,更不放心的是,集體土地一旦遇上政府規劃拆遷的話,那是無條件執行,賠償的話按購房價再折舊,如果是這種性質的土地建起來的房子最好不要買。 二是部隊的地.這首先要看地點.如果是在部隊宿舍區的地建起來的房子就比較放心,這一般不會拆遷,且使用期較長,如果是遠離宿舍區建起來的房子最好不要買,部隊隨時可以軍事為由實施拆遷,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賠償標准同上.其次看開發商是誰,如果是部隊自己出全資建起來的房子較放心,不會有什麼糾紛.但好多部隊的房子都是部隊出地,開發商出資建起來的.這樣的房子就相當復雜了,部隊與開發商合作一般是採取房子分成的辦法,局外人根本不知道部隊給開發商這部份房子的使用期是中國年,而開發商賣房時一般都說是70年,合同也敢簽,因為錢到手後,你就找不到他人了,即使找到也沒用,起訴無門,因為涉及部隊的地,地方法院沒有管轄權,不會受理官司.所以如果是買部隊與開發商合建的房就要相當的謹慎,二手房的話最好就不要買,搞不好就當了冤大頭,官司都沒地方打.淘房中國提醒大家對於這種使用權的房子還是謹慎小心一些。

Ⅳ 買房的時候居住權跟產權有什麼區別

居住權只有房屋使用權,沒有產權,房子不能抵押不能交易。有產權的房子可以抵押可以買賣

Ⅳ 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居住權的卻別

你這個情況很復雜啊,房子的房本是誰的名字,那麼他還在的話就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其他人都沒有處置的權利,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過戶到他父母名下。再說你這房子是村裡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權人必須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村戶口),假如他父母辦理過戶後獲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那麼根據他父母的分家單的意思就是在其父母去世後,他才能獲得該(分家單的意思很明顯,法院肯定會這么認定)房屋的所有權,這樣的話即便他不是該村戶口,他也可以因繼承獲得該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權,而他老婆能不能享有這套房子就要看他父母的意思了,如果他父母只讓他繼承,而他夫妻雙方又沒有約定,那麼他老婆自然不可能取得所有權。說了這么多,老房主不過戶或者他父母還健在一切都白搭。

Ⅵ 買房是買永久居住權 還是有年限

都是有年限的,具體如下:
中國的土地出讓使用年限有哪幾種?
一、 住宅用內地(也就是人容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二、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三、教、科、文、衛等帶有福利性質的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四、商、娛、旅等盈利性項目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五、其他綜合類性質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六、農民房(這類房子,通過一種集資房的形式,變相地流到了市場,也就是經常聽到的集資房、農民房)。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早期的房地產市場並不成熟,許多城市都曾出現過一些商品房只有50年的使用權問題。

Ⅶ 買房子,只是買了居住權嗎

不是只有居住權!買房是買了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使用年限回到的話,需要開發商以及物業答的找評估公司給出評估報告,看是否還可居住,還能居住多少年,如果樓沒問題,是要每套房子的業主支付費用購買再續的使用年限的!

Ⅷ 房屋使用權(居住權)與房屋所有權

一、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
二、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三、房屋的產權代表著個人擁有這個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權代表只是一種使用權,也就說個人擁有使用它的權力,但並不代表擁有它。

Ⅸ 居住權是什麼意思對買賣二手房有哪些影響

什麼是居住權?房屋上設置居住權有什麼用?我們先通過曾發生在上海的案例了解一下。

上海的張三大爺晚年認識了李四大媽,為了消除子女的顧慮,張大爺將房屋過戶給了兒子,雙方老人領取了結婚證。幸福日子沒過幾年,張三大爺駕鶴西去。李大媽想回原來的家庭,可兒女對她再婚有意見,關系鬧得很不好,一直住在張三大爺家中不願意搬走。張三的兒子見狀不高興,起訴到法院要求李四大媽搬走。當時我國還沒有明確居住權,法院判決說讓李大媽搬走有違公序良俗,判決李大媽居住到終老。房子仍是張三兒子的,法院判決給李大媽是「居住權」,明白了嗎?

四「居住權」對二手房屋買賣的影響

明年開始,二手房的買賣會多一條必備手續,購房時不僅需要查詢房屋的權屬、司法查封、設立抵押等情況,還需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其自由處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障礙,即使房屋能夠過戶,原合同約定的居住時間還在持續,依然需要保障居住權人的權益。房屋交易後,新房主拿到所有權也不能趕走居住權人,會出現買了房卻住不進去尷尬場面。

Ⅹ 請問買房只是買了幾十年的居住權嗎到期房子就不是你的了

你買的房子,原則上包含兩個權益:一是你對建築的所有權,就是說,房子是屬於你的,這版個是永權久性的;二是土地的使用權,因為土地是國有的,你獲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權,這個是有期限的,比如你說的70年。

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了,在國家沒有公益性建設用途的前提下,你可以優先續約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前是繼續交土地出讓金,現在新物權法中有人解釋說不用交錢,具體交不交,還是沒個定論的東西。

關於土地性質,是國家憲法規定的,地方沒有更改的權力。
如果土地到期了,國家徵用的時候,會對地上附著物(就是你的房子)進行折舊補償,不過你的房子到時候的建築折舊已經沒什麼了,按道理是補不了幾個子的。所以現在大家也在爭論房子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怎麼辦的問題,還沒個確切可行的好方法,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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