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用途分類
⑴ 土地使用權種類,土地的使用權有哪幾種類型
土地使用權類型主要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
1、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1)土地使用權用途分類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程序: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並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國家為經濟、政治、軍事、文化、衛生等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收回。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新的城市規劃的實施,需要對舊城區進行大規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調整和安排城市各個區域的土地的使用,為配合舊城區改建,國家要調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單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消、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我國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的企業和公民都只是擁有國家土地的使用權,同時土地使用權也是有一定的期限,具體的使用期限會根據土地的使用類型進行分類,公民在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後,也是依法享有對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佔用、使用以及收益的權利。
⑵ 土地可分為那幾種類型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
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內。
國有土地使用容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⑶ 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3)土地使用權用途分類擴展閱讀: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⑷ 土地性質分為哪幾類
一、土地性質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其中:
1、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包括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性用地,比如農村的廣場等);
3、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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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其他分類標准:
1、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城鄉用地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而常用的用地性質實際上是指其中一小類——H11城市建設用地的性質分類。
2、城市建設用地分為9大類: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行政辦公用地C、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3、用地性質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⑸ 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類型
土地使用權類型是指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使用范圍,進行的依法分類。土地使用權類型,主要是對國有建設土地進行分類,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有償的是出讓,無償的為劃撥。
⑹ 土地使用性質分類
土地的性質按照分類標准不同,可以分成不同的性質,具體分類如下:
1、按土地用途分類劃分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2、按取得方式劃分為劃撥和出讓。
3、按所有權劃分為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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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性質的意義在於:
1、在城市規劃中,通過對每個地塊的用途進行設定,實現土地的有效使用
2、在具體建設中,通過對每個地塊用途的判斷,確定建設單位是否有效執行了城市規劃
這種土地的用途在你申請用地的時候就會規定,你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中的土地用途的規定,你才能得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你的建設工程才能開工建設。
如果你報建的時候是酒店,但實際用途是公寓,那麼,你就是不按規劃設計來進行建設,屬於違法行為。按規定是需要責令停止建設,整改,相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會面臨吊銷資格證書和罰款的處罰。
⑺ 土地使用權分類有哪些
一是區分「類型」和「區域」,按照類型的唯一性進行劃分,不依「區域專」確定「類型」;二是屬按照土地用途、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四個主要指標進行分類,一級類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級類按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進行續分,所採用的指標具有唯一性;三是體現城鄉一體化原則,按照統一的指標,城鄉土地同時劃分,實現了土地分類的「全覆蓋」。這個分類系統既能與各部門使用的分類相銜接,又與時俱進,滿足當前和今後的需要,為土地管理和調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同時,還可根據管理和應用需要進行續分,開放性強。本分類系統能夠與以往的土地分類進行有效銜接,不至於由於新分類造成土地基本信息的「斷檔」。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採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2個一級類、56個二級類。
有住宅,商業用途,公共用途,綠化,軍事用途,等等,只是居住年限為70年,商用40年
⑻ 國有土地使用權分類
[重點解析]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分類需要掌握。
(一)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原始取得的,並有出讓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是,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重點解析]
1.掌握土地使用權的三種出讓方式。
2.理解「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這句話。
因為根據《合同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來源:www.examda.com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重點解析]
此處數據必須掌握。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土地使用權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使用土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重點解析]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與土地的用途相對應的,用途改變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隨之調整。
2.改變土地用途,不僅需要出讓方同意,也需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因為變更用途後的土地的使用未必符合城市規劃。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7-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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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國有土地用途分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建設用地,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
其中,依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國有農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對於國有建設用地,國家可以將通過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
與此相對應,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劃分在問題的解決上有著不同的規定,所以自己要依據國家的法律條例進行合理的處理,這樣在自己的權益維護上就不會出現自己的錯誤,但是更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資料准備要齊全,以及審核的方式要合理有序的進行。
(9)土地使用權用途分類擴展閱讀:
土地分類(Land classification)是土地科學的基本任務和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土地資源評價、土地資產評估和土地利用規劃研究的基礎和前期性工作。
土地分類是土地類型的劃分,其理論是建立在類型學基礎上。其分類單位是從區域土地個體單位所具有的相似屬性中歸納出來的,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單位級別愈低,分類標志的共同性或相似性則愈多,級別愈高則共同性愈少。
土地簡介
土地是規劃工作的載體,土地分類是城市規劃編制和土地開發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方法和技術依據。土地分類是服務於城市規劃行為的,帶有很強的目的性。
不同的規劃目的,土地分類有不同的劃分標准。 法律上,我國的土地分類主要按土地的用途和利益性質兩個標准進行。按照用途,土地被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依土地利益的性質,土地被分為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標准
土地分類系統
對土地進行分類研究,不僅能夠正確認識土地數量、質量和空間分布狀況,指出改良與利用的方向及途徑,而且有助於擴大土地科學理論的應用范圍,使其理論體系更趨完善。
土地分類分歧
國內外有關學者,對於土地分類問題還持有不同的觀點,在方法論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在分類系統的建立上,由於應用目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分類系統。
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二大類:一類是基於理論研究而建立的分類系統,其特點是理論性強,如土地類型分類,我們稱之為基礎理論分類系統或土地自然分類系統。
它包括兩種,一是從景觀學理論角度出發,所建立的多序列分類系統;二是單系列的分類系統。另一類是基於應用而建立起來的分類系統,稱之為應用性分類系統。
土地類型較多強調的是土地的自然屬性,它與土地利用類型,如:耕地、林地、草地等在概念上是有區別的。
1985 年中國科學院地理所主持制定了「中國1∶100 萬土地類型圖分類系統」,該系統是典型的系統分類,是對中國土地分類研究的一次總結,具有開創意義。
它把土地類型分為3 個級別:土地綱—土地類—土地型。這一分類系統符合中國地域遼闊、自然條件復雜、土地類型多樣的基本國情,便於在生產實踐中掌握和應用,方法簡便易行,易於操作,代表了一種講究實用的研究方向。由於此種分類不是本文重點,所以不再敘述。
土地應用性分類系統與理論性分類系統相對應,它是從實際出發反映同特定目的關系密切的土地的社會經濟屬性和一定的自然屬性。
這種分類系統主要有三種:以土地資源類型為劃分對象的土地資源類型系統;以土地利用方式為目的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系統;以城鎮土地利用為目的的城鎮土地分類系統等。
土地分類原則
(1)實用性和科學性相結合的原則。在盡量滿足當前我國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況下,維護土地分類的科學性,並盡可能的與其他部門的相關規定及國際慣例保持一致。
(2)連續性原則。土地分類標准既要發展、修改,又要同原有體系和調查成果相銜接,盡可能小改、不改,也為以後的發展留有餘地。
(3)多途徑滿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則。通過修改土地分類體系最大限度滿足管理需要的同時,必須考慮通過其他渠道、方法來滿足單靠修改土地分類尚難以滿足的那部分需要,並在修改中為之創造條件。
(4)精簡、協調的原則。凡能精簡、歸並的地類盡量歸並,並使修改後的土地分類與原有土地分類相協調,既為過渡到城鄉工地統一分類創造條件,又盡可能減少過渡成本。
⑽ 土地使用權的劃分有幾種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遊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麼用途就只能建什麼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