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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

發布時間: 2021-01-28 07:21:38

⑴ 出讓土地使用權能否提前收回應如何收回求解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為公共利益需要或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提前收回,但必須經過批准並要履行法定的收回程序,並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 出讓土地使用權提前收回必須符合收回的條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經原批准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請示應當包括提前收回理由、收回對象、收回程序、補償辦法等。有關人民政府批准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下發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並送達給土地使用權人。(政府批准前應當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批准後土地使用權人有異議可以要求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提前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合理補償,補償標准為被收回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其中,無地上建築物的,應當按照收回時原出讓土地使用權剩餘使用年期的土地市場價格確定;有地上物的,應當按拆遷補償標准(房地產市場價格,含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地上物重置成新價格)進行補償。

⑵ 什麼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制度

1990 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第47條和1995年1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對出讓和劃撥土地的收回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認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建築物等給予相應的補償。
國家通過授權政府主管部門將國有土地以出讓、劃撥及其他方式確定給土地使用者後,由於法定事由發生,要重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稱之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稱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以上五種法定事由,是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定要件。符合上述實質條件之一的,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上述第一、第二種事由,是國家應給予適當補償的事由。
同時,為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維護公共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收回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的主體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的主體,即誰(哪一級或哪一個政府)有權決定收回。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有權決定收回,即市、縣人民政府有權收回。
1998 年修正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授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並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於土地批准許可權在新法中的變動,1998 年8月經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58條將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更改為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的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雖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作了規定,但還是沒有針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程序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補償方案等進行規定。這個立法的空白在操作實踐中只能通過地方立法填補。筆者認為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1.國土地部門擬定收回方案,送達預收回土地告知書
市、縣國土部門根據市縣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國土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
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縣政府土管部門提出,土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
國土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縣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
根據市、縣政府批準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一定時限內(《行政復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起訴。
5.注銷登記
土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並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
對於原來為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6.補償
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採用貨幣補償的,其補償標准由市或縣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依據實際使用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來源找法網:http://china.findlaw.cn/

⑶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書應由哪個機關發文,是縣級人民政府還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發文。
當征地的對象屬於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或者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三種情況的,必須由國務院批准。不屬於這三類土地的,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征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在征地過程中,征地的對象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規定。所有土地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方能徵用。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⑷ 已決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嗎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操作方案
方案一: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轉讓方在向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後,分別到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最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變更登記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變更登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
方案二:持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及相關材料至房管 部門辦理登記,目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等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批准主體)規定明確,即縣級以上土地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批准主體)規定明確,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管理部門,管理部門,但沒有詳細的法律法規規定房屋登記部門在劃撥土地上形成房產處分的明確審查責任。因此根據其出具的批准轉讓文書,可視為允許其上市交易。

常州律師:網頁鏈接

需要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有: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法人代表身份證)
3、房屋權屬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買賣合同、互換合同、經公證贈與合同、分割協議、合並協議、入股協議、分立合同、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 、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
6、其他必要材料。

⑸ 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生效曰

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決定書"之日開始,"決定書"即己生效。

⑹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被撤銷,是否影響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國土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內定,是具體的行容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或者法人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⑺ 收回閑置土地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抄》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據此,對閑置土地進行無償收回,只是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級土地部門或相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⑻ 請問,國土局因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按行政復議法第30條,應當先復議再訴訟,故我公司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

市法制辦處理並無不當。

當事人對市國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內政復議,因為市國土局容的決定實際上是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需要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法制辦收到當事人行政復議申請之後,口頭告知當事人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只是規定了告知即可,並未規定需要書面告知)。

《行政復議法》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⑼ 能否以公告的形式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就本案而來言,如自果此宗地確為閑置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國土資源部5號令《閑置土地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即《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繳銷建設用地批准書,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本案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行政相對人ABC公司已經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是否還能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如果不能,行政處罰的對象是誰?另外一個問題是行政相對人ABC公司的法人代表自一九九六年以來失去音信,無法聯系,存在著《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如何送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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