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權歸誰
㈠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屬於債權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屬於債權。
1、《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2、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物權法》第2條,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117條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賃不屬於用益物權范疇。
另,《民法通則》第84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房屋租賃,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僅限於房屋本身,而不是對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權。
(1)房屋使用權歸誰擴展閱讀: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1、權利的效力不同
債權與物權具有下列區別:1.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2.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3.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2、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能永久存續,它可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債的當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導致債的消滅。而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其性質為支配權,只要標的物存在,權利就存在,法律上沒有期限的限制。
3、權利的性質不同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該第三人也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害債權,債權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關系,向侵害債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的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負有不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和不侵害物權人的物權的義務,因此物權能向一切他人主張。在此意義上,債權又可稱為對人權,物權又可稱為對事權。
㈡ 商品房或住宅小區的地皮所有權是屬於誰的
一、商品來房或住宅小源區的地皮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購房個人的。
二、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㈢ 房產證使用權本人,等於就是房子屬於使用權也是本人嗎
正常意義來說這么解釋是沒有問題的。
房產證。使用權,本人就是房子屬於他。
㈣ 房屋產權和使用權怎麼個分配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國家的法律規定所享有的一種權利,即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房屋產權是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的,且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規定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而重新獲得土地使用權。下面為你介紹房屋產權的分配,房屋產權和使用權。
婚姻與房屋產權分配
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可以通過購買、建設、受贈、抵押、繼承取得而來。
房產權分配:若在婚前買房子時,結婚後才加上另一方名字是,視為贈與,原則上房產應該平均分配。但是按照公平原則,也可能判決貢獻多的一方多分配一些,誰在當初買房是出資更多或者房屋的擁有權更多。
在分配時如果不是按平均分配,如果有需要能出具購買該房屋資金的來源、購買憑據等證據,可以提起一個確認之訴,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產權所有人和分配比例。房屋產權的分配往往需要在買賣時在買賣合同上明確提出,以明確責任,防止後期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房屋產權和使用權是什麼
1.房屋使用權和產權有很大區別,房屋產權是完全物權,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基本權能。房屋產權表明房屋的所有權歸個人所有。房產受到各種法律的保護。而房屋使用權是不完全物權,不完全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基本權能,所以沒有處分的權利。
2.房屋產權是財產所有權的簡稱,表明財產的法律歸屬。有了產權,就可以有依法使用支配處置這些財產的權利,並可以取得相應的利益
3.房屋的使用權指的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在一定的法律契約下,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果房屋產權人與房屋使用權的使用人是長期租賃關系,居住者有房屋使用權單每月要交一定數額的租金,雙方要根據合同的約定行使權益履行義務,不能隨便收回房屋,。
上面的文章就是寫了房屋產權的分配方式,房屋產權的意義,還有房屋產權和使用權的區別,從文中我們可以知道房屋和土地其實也都有使用權和所有權,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到你。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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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屬於債權
1、債權。物權法定,所有物權必須有法律的規定。同時承租人的使用權,其基礎是雙方的債權行為,即承租合同,這兩點是認定他為債權的主要原因。
㈥ 房屋的頂樓使用權歸誰
對於樓頂的面積,按規定屬於整棟樓的公共區域,不屬於單獨的某一戶所有,版這棟權樓的每一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不管大戶型和小戶型都一樣。而且樓頂是不會有公共面積這一說的,所有房屋層高不超過2米2都是不算產權面積的,更別說上面是空著的樓頂了。但是現在樓頂一般都是頂樓的在使用,樓下的也不會沒事跑上來看星空啊。你要是不修房子來佔用最好的辦法是:種花草%7E%7E先種上去,別人也沒辦法把你怎麼樣啊。本來樓頂你也不打算搭建出來住人的。
㈦ 房屋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有什麼區別
房屋使用權和產權有很大區別.
產權是財產所有權的簡稱,表明財產的法律歸屬.有了產權,就可以依法使用支配處置這些財產,並取得相應的利益.
就房地產而言,大產權也叫完全產權,即該房產在法律上歸誰所有,房產證就是憑證.
小產權也叫不完全產權,即只有使用權(長期),但沒有所有權憑證(房產證 ),所以法律上產權歸屬不明確,在買賣時存在潛在的風險,價格自然也便宜一些.
㈧ 屋面和外牆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屬於誰
商品房外牆及屋面的使用權歸業主共同所有。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商品房的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整幢商品房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商品房的全體業主分攤。
也就是說商品房的外牆面的所有權屬於該幢商品房的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所以,外牆面的使用權也屬於該幢商品房的全體業主。
而屋面是商品房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屋面的所有權應屬於該幢商品房屋面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屋面的使用權也應屬於該屋面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建築的外牆及屋面都屬於共有部分,歸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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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和使用權區別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使用權,釋義為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1、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比如房主可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因此,樓宇屋面的使用權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讓給開發商來使用。
2、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