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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使用權房屋有什麼條件購買

發布時間: 2021-01-28 06:05:04

㈠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信息。掛牌前,出讓方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及手續

您好!
關於公布《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隨著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以及政府機構改革及固定資產投資程序的改革,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已發生變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了《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意見反饋我局。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 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租賃,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申請人向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有關文件(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規范、齊全、真實、有效,復印>統一用A4紙復印,圖紙可按原圖大小復印,也可縮印,復印文件應清晰,註明「與原件相符」 ,並加蓋公章。土地出讓申請上必須留有申請單位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報送市國土房管局。依項目進展情況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1一般項目需提交的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於地價方面的文件: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項目建議書批復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⑷有關規劃方面的文件: ①規劃意見書及附圖;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二、附圖; ③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及附圖; ④設計單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規劃用途建>面積的說明; ⑤釘樁成果通知單; ⑸關於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文件: ①《房屋所有權證》; ②《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征地批復、劃撥批復、建設用地批准書; ④與原用地單位的協議書; ⑤原用地單位同意申請用地單位辦理出讓手續的證明; ⑹關於申請用地單位的文件: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貿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復、批准證書; ⑺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竣工核驗單》、房地部門的測繪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應文件; ⑻已由公安部門審定門牌號的,提交公安部門的審定文件; ⑼其他文件。 1.2已竣工項目並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現狀房地產項目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於地價方面的文件: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關於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文件: ①《國有土地使用證》; ②征地批復、劃撥批復、建設用地批准書; ③其他權屬來源文件; ⑸關於申請用地單位的文件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貿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復、批准證書; ⑹根據項目情況,需提交有關建設計劃、規劃及工程建設文件的,按照第1.1條的內容提交; ⑺其他文件。 1.3數套商品房買賣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提交的文件: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商品房買賣協議;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國有土地使用證》;無《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供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⑸申請人法人資格或個人身份證; ⑹其它材料。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文件進行初審,對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文件批轉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協議出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3、地價評審 受局委託,土地利用中心在接到批轉的文件後,對地價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後組織安排地價評審辦公室會和專家委員會。地價評審辦公室會議原則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出讓處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原則上1個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長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審定後,報局長辦公會議最後審定(原則上在專家會後的下一周內召開),並由土地出讓處下達地價審定通知單,將通知單直接轉土地利用中心;地價評審的周期不超過40個工作日。 4、填寫表格、制定土地出讓合同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加蓋公章後報送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請表和合同後,8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制定並填寫《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5、審查與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6、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繳納地價款定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餘款由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期限繳納。 二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批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招標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評標小組的設置等。 ④擬訂招標文件。包括招標人、承辦人、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投標書樣本、中標通知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文件、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招標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招標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招標文件、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招標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發布招標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招標公告。 9、投標人登記、索取標書和有關文件。 10、投標 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將標書投入標箱,標書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 11、開標 成立評標小組,並由評標小組對標書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為無效標書。 12、評標、定標 評標小組對投標人和標書進行綜合審查,推薦中標人。 13、發出《中標通知書》 市國土房管局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退還其他投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14、文件移交 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5日內,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5、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標書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中標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拍賣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拍賣文件。包括拍賣人、承辦人、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拍賣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文件、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拍賣底價 土地價格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拍賣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拍賣文件、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拍賣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發布拍賣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拍賣公告。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二、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等。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標號的競買標志牌。 11、公開拍賣 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拍賣,最後應價者為競得人,並由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12、文件移交 在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後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拍賣文件和拍賣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在《拍賣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以掛牌交易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掛牌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掛牌文件。包括掛牌人、承辦人、掛牌公告、掛牌須知、掛牌申報價格樣單、掛牌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掛牌文件、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掛牌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掛牌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掛牌文件、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掛牌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掛牌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掛牌公告,並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二、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標號的競買標志牌。 11、競買 在公告的掛牌啟始之日將地塊信息及競買人(號牌)的競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示。掛牌期限,競買人可以調整競價。在掛牌期內,競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並由土地整理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組織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並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 12、文件移交 在掛牌人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後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掛牌文件和掛牌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轉讓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轉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土地轉讓申請(原件,由轉讓方和轉受讓方共同提出); 2、轉讓方與轉受讓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繳納地價款、契稅等費用的單據;轉讓土地在遠郊區縣的,提交遠郊區縣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地價款及契稅全部繳納的證明;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轉讓方關於項目的工程進度及投資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6、關於轉讓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報告(土地轉讓合同中的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 7、轉讓方出具的無法院查封的證明以及房地部門出具的未預售、未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文件; 8、轉讓方和轉受讓方的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二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轉讓文件進行初審,具備轉讓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三填寫表格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一式>份)並加蓋公章後,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四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五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批准後,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在轉受讓方繳納轉讓契稅後,申請人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租賃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申請(原件); 2、土地租賃價格的評估報告(3份) 3、《房屋所有權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二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文件進行初審,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三土地租賃價格審定 按照本文第一一3條的程序對土地租賃價格進行評審。對已審定地價水平的,可將審定的地價還原為土地租賃價格。 四填寫表格、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申請人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並加蓋公章後,由土地利用中心在8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五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與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六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後,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按合同繳納租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望採納,謝謝

㈡ 北京市公房使用權買賣到底行不行

尚無法律法規支持。目前的使用權公房的交易是一種默許狀態,交易還是蠻多的,只要原產權單全沒有攔阻,這種交易還是有很多人正在操作的。
只是一點,僅限於北京城鎮戶口才能做使用權的房產置換。

㈢ 北京市朝陽區使用權房屋過戶詳細流程和辦理地點

你爺爺的房子跟你大姨沒什麼關系,只要你爺爺的直系親屬同意就可以,老人戰版的分量很大,現在朝陽區的權使用權房子好象不能過戶,現在只有東城和西城的使用權的房子可以過戶,舊體的你可以問一下,朝陽房屋過戶大廳(具體地址在石佛營)或者朝陽地稅局(地址位於朝陽區甜水園京克隆對面的華陽家園底墒2層)

㈣ 對於旅遊資源開發和房地產開發北京市政府有什麼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引進資金,開發房地產,加快城市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國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均可依照本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領域房地產的開發和經營:
(一)科技、工業、農業、交通;
(二)旅遊、商業、金融、娛樂、體育;
(三)高檔住宅、辦公樓。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及華僑,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是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營,是指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和買賣、租賃、抵押房屋等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經濟活動。
第四條 投資者開發、經營房地產,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其投資成立的開發企業在法律和合同范圍內,有權自主進行經營活動。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投資者開發、經營房地產,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成立合資經營企業,或合作經營企業,或獨資企業(以下三類企業簡稱開發企業)。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他組織與投資者成立合資、合作經營開發企業的,必須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
投資者成立獨資企業成片開發房地產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或獨資企業以房地產從事商貿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
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擬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房屋土地管理局發布公告,並依照《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預期受讓人提供相應的資料。
第七條 開發企業可以向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出售、出租房地產。但向國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個人售房,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售、出租房地產,買賣或租賃雙方應簽訂合同,並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出售高檔住宅,須制訂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並報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准。
第八條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層、分套出售。分層、分套出售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房屋所佔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和剩餘年限。房屋出租的期限,應與土地使用權屆期的期限一致。
出售房屋的價格,由開發企業自行確定。
第九條 預售房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一)付清地價款,取得土地使用證;
(二)施工設計圖紙已經批准,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完成工程建設總投資額的25%以上;
(四)工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預售的房屋交付使用後,購房人應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條 出售、出租房地產可以在國內或國外進行。在國外進行的,適用中國法律。
出售、出租房地產,應按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可以向國內外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抵押其擁有的房地產,並按《條例》和《實施辦法》等規定簽訂合同,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房地產,應依法交納稅費。
除國家規定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費項目外,開發企業有權拒絕交納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的外匯收支,應堅持自求平衡。投資者從開發經營中所獲利潤中的人民幣部分,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支配和使用。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他組織,以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與投資者合資、合作從事經濟活動的,必須按《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申報審批,補交地價款。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㈤ 北京市豐台區使用權房屋如何購買大產權

使用權房辦理成產權房辦法:使用權轉產權就是所謂的「房改」,按照成本價再計算房屋折舊以及工齡就可以購買為個人產權。計算公式:(1560-工齡x13.5)x房本面積x(1-折舊)。工齡最多為60年,折舊為2%,最多30年。

1.公有住房購買人(簡稱購房人)應向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辦理認購手續,領取購房用的統一表式資料。簽訂《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並由單位出具《工齡證明》和《職級證明》。

2.由售房單位與購房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並由購房人支付定金。

3.購房人在合同規定時限內,持《購買公有住房付款憑證》和現金到售房單位的開戶行付款。

4.付款後,由售房單位向購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

5.持上述相關資料,由售房單位或購房者直接到該房所屬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申領《房地產權證》手續即可。

(5)北京市使用權房屋有什麼條件購買擴展閱讀:

上市出售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規定繳納稅費後,收入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

上市出售按房改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規定繳納稅費並扣除按當年房改成本價6%計算的價款後,收入全部歸產權人個人所有。

㈥ 我家是使用權的房,面臨拆遷,北京的,問問大家都是什麼政策!!!

如果是有使用權證的房子,在拆遷時可以買下來產權,然後按照產權房給與補償。

㈦ 北京的使用權公房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北京市使用權房屋過戶流程及注意事項參照2002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使用權房屋的交易流程與規定大致如下:一、公房使用權交易的適用范圍: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樓、簡易樓等其他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進行交易。二、公房使用權交易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持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下列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公房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1)申請書;2)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3)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4)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三、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公房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四、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公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五、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六、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並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購房人購買使用權房時應注意事項:一、使用權房權屬關系復雜,因此必須確定權屬和權利人後再購買。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合同和過戶(指變更承租關系,下同),相關法律文書的簽署應盡力避免代簽。三、使用權房按使用面積計算的,一定要對照房本的面積來計算,不要輕信賣房人。四、購買前要核實以前各項費用是否結清(供暖費、物業費),以免日後出現糾紛。五、購買使用權房要求買賣雙方都應持有北京市戶口,而且使用權房不能進行貸款按揭。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購買使用權房時一定要問清產權歸屬,在過戶時應要求公房原承租人親自到場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修改戶主姓名,不得委託辦理。

㈧ 我想問一下,我家的房子是再北京市朝陽區林萃路10號院,現在是使用權的房子,怎麼買產權

使用權能否變產權,一看政府的政策,二看單位是否同意,三需要物業配專合辦理。北京每年有屬2次機會,上下半年各一次,把相關材料遞交給物業,物業再統一上報市房管局,等待審批。你說物業不負責,顯然不應該。你也可以問單位的房管科,看有無其它辦法。

㈨ 為什麼北京有的地方可以用工齡買使用權房房改房子北京市政策為什麼不一樣

沒辦法,地方政策嘛,就是有很多地方是不一樣的,因為它是根據當地的水平和當地的實際情況來調節的,不可能所有地區都一樣。嗯哼,有一定的不同和差異性也是可能存在的,畢竟現在這個北京人口太多,房子政策決定著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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