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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第三人享有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28 04:49:47

⑴ 物權中,不動產所有權與善意第三人沖突怎麼救濟 比如如果根據法院判決A為房屋所有人,但是B是登記的

所有人為c。A可以想B追償損失。

⑵ 執行有瑕疵的案件中善意第三人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以及公平原則,誰主張不讓善意第三人得到房子誰就讓其盡量不受或者減少損失,否則違反法律原則其主張不受到法律支持

⑶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

物權法106條規定的
無權處分條件下
買受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並且出了合理對價,而且相對方已經轉移了物權(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
但是對於物權法107條規定盜臟物、遺失物、埋藏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

⑷ 法律中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產生原因
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佔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理論基礎
關於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取得時效說。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系,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形說。佔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
(3)法律賦權說。善意取得是由於法律賦予佔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
(4)佔有效力說。善意取得系由於受讓人受讓佔有後,佔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佔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說。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善意第三人一般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在很多時候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也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⑸ 善意第三人是否對佔有物現有所有權

要看具體情況 不能一概而論。 你可以舉個例子出來我來解答

⑹ 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抵押物可否認定其取得所有權

您好,從以往的判例來看,
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抵押物,可認定其取得所有權
——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抵押物,在已辦過戶登記或經生效判決確認買賣合同有效情況下,應認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⑺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⑻ 一標的物上存在先押後質,質權人無權處分,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該標的物上原擔保物權是否消滅

抵押登記應該可以對抗第三人善意取得,所以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如無登記,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權

⑼ 無權處分,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所有權人是否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

原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但若是不動產已經依法登記的或者動產已經交付的,且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及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則所有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但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9)判決第三人享有所有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

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法律對不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

轉讓人將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一)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網路——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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