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業戶口長住農村的土地所有權
1. 居民常住戶口是農業戶口嗎
現在的戶口是非農業戶口
居民常住戶口不是農業戶口,是非農業戶口
居民,指的是城鎮居民
2. 再問上海戶口問題
這是最新的:
市公安局關於修改《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市局有關單位:
根據公安部調整有關戶口管理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市局對2005年5月16日下發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滬公發[2005]171號)作了部分修改,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六條修改為: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第八條修改為: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單位集體戶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的集體戶口,下同),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
(二)父母一方為本市單位集體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學生集體戶口,新生嬰兒可以隨本市單位集體戶口一方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
(三)父母雙方均為學生集體戶口,新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四)父母一方為本市單位集體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集體戶口(或者是現役軍人),新生嬰兒可以向本市單位集體戶口一方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現役軍人新生嬰兒的戶口登記,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母親為本市現役軍人的,新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應征入伍,其新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新生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隨父或隨母在本市集體戶口辦理出生登記的新生嬰兒應當隨父或隨母一起辦理戶口遷移。
三、第十一條修改為: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注銷戶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被監外執行後,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四、第十四條增加一款: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須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民警必須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六、將原第十五條作為第十六條,並修改為: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若房屋所有權利人或者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八、將原第二十四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並修改為: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批准,可以變更「民族」。
九、將原第三十條作為第三十二條,並修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後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應當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予以辦理。
十、將原第三十二條作為第三十四條,並增加一款: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房屋權證辦理家庭戶的立戶手續。
十一、將原第三十五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並修改為:本市居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分戶手續:
獨立成套住宅或者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十二、將原第三十七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並修改為: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十三、將原第四十二條作為第四十四條,並修改為: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一)《居民戶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戶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戶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戶口簿》。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台地區除外)。《戶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十四、將原第四十四條作為第四十六條,並修改為:本市居民違反本規定,在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注銷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戶口,並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五、將原四十七條作為第四十九條,並修改為: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上述內容調整後,以這次修改後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詳見附件)為准,並於2008年4月1日起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市局治安總隊聯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修正本)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三月八日
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
(滬公發[2005]171號根據2008年3月8日《上海市
公安局關於修改<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包括本市監獄、勞教系統所屬的皖南、蘇北4個農場)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和各公安派出所按許可權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戶口登記
第七條戶口登記應當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項目如實填寫。
第八條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單位集體戶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的集體戶口,下同),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
(二)父母一方為本市單位集體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學生集體戶口,新生嬰兒可以隨本市單位集體戶口一方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
(三)父母雙方均為學生集體戶口,新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四)父母一方為本市單位集體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集體戶口(或者是現役軍人),新生嬰兒可以向本市單位集體戶口一方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現役軍人新生嬰兒的戶口登記,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母親為本市現役軍人的,新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應征入伍,其新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新生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隨父或隨母在本市集體戶口辦理出生登記的新生嬰兒應當隨父或隨母一起辦理戶口遷移。
第九條本市居民應征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戶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條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關規定申報注銷戶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戶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居住地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注銷戶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被監外執行後,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注銷戶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三條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戶口,要求恢復戶口的,應當在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原戶口注銷地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三章戶口遷移
第十四條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五條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須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民警必須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六條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七條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十八條本市農業戶口居民可以遷移入本市農業戶口配偶處。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戶口配偶處,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本市居民系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本市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戶主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一)系遷(移)入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
(二)系遷(移)入地農村集體土地承包人;
(三)離婚後遷(移)到子女或者父母處。
第十九條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監獄、勞教系統所屬的皖南、蘇北4個農場,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戶口的非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一)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遷(移)入後不造成住房困難(按照遷移時本市城鎮住房解困標准)。
第二十條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房屋所有權利人或者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本市家庭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一概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變更為非農業戶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就讀且戶口已遷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學生畢業後,符合本市有關戶口遷移規定的,可以辦理本市戶口遷移手續。
第四章項目變更
第二十二條本市居民的戶口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戶戶主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戶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系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條本市居民因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六條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批准,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七條「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第二十九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隨養父籍貫的。
第三十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錯號、重號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別的。
第三十一條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後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應當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予以辦理。
第三十三條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與實際不符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後,辦理更正手續。
第五章立戶、分戶、並戶
第三十四條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戶。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房屋權證辦理家庭戶的立戶手續。
第三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戶口:
(一)有在本單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間非家庭成員關系的公民;
(二)單位設集體戶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年市政府城鎮住房解困標准;
(四)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在本市無直系親屬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職工,戶口可以報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戶內。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據宿舍面積核定該單位可以申報集體戶口的人數。
第三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口:
(一)經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第三十七條本市居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分戶手續:
獨立成套住宅或者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第三十八條本市居民在戶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並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並戶手續。
第六章證件簽發
第三十九條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四十條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期間,居民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條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二條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並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三條《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發,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四條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一)《居民戶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戶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戶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戶口簿》。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台地區除外)。《戶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第七章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本市居民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項目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戶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由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另行下發)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本市居民違反本規定,在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注銷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戶口,並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戶口管理工作,並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收取工本費,收費標准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戶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條本規定中的「新生嬰兒」是指本規定施行之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戶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3. 非農業常住戶口具體是指哪些戶口除了城鎮戶口之外還有其它的戶口性質嗎謝謝~
你好樓主抄:
農業戶口、非農戶口現隨著經濟的發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農業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
1、「農戶」和「非農戶」以前是在吃商品糧上在區別,現在是沒有了,或者說是區別幾乎沒有了。
2、社會保險方面,這兩者的區別也不大。總體只和一個城市的區別有關,在一個城市則沒什麼大區別。
3、勞動就業方面,城鎮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個勞動再就業,政府在這方面的投入應該是比農村好點,農村如果有新技術示範區的,當然在這方面也會加大農民的技能培訓的,但就是不象城市這么系統。
4、農村的有土地,政府應該是有一定政府補貼的吧,叫保全費什麼的,需城市非農戶沒有,但有一個失業金,我保證不是每個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都有。
總之,農戶與非農戶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商品糧的因素),在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區別不是很大,也可以說基本上沒有區別了。
除了非農業戶口還有農業戶口 其他性質的好像沒有了吧
4. 我是非農業戶口,一直沒上過班,,我們一直常住農村,村裡賣荒沙的錢,我是否和農業戶口享受一樣的權力
戶口不一樣,享受
的待遇可能也不
一樣,也有特殊情況的
5. 雙重戶口,一個是真實非農業戶口,一個是常住農業戶口。怎辦
不知道你們那兒復實行了制相應的戶籍改革沒有,就是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戶口的區別,而統一叫「居民戶口」。你可以看一下戶口簿中「常住人口戶口卡索引表」,那上面有個「戶口性質」一欄,如果「居民戶口」字樣,就說明是改了。那你孩子的戶口可以遷至其父親對邊,這個就不再有農與非農的區別。
如果沒有實行這種改革,還區分農業和非農戶口,那你孩子的戶口是無法遷移過去的。因為在一個戶口簿上不會存在兩種性質的戶口。也就是說,你孩子的戶口是無法變為農業戶口的,在戶口性質上,不存在「非轉農」的問題。
6. 新戶口本己取消農業和非農業區分,居住在農村的村民只是劃撥土地自建房拆遷戶口以內的常住戶口該不該安置
新戶口本上面只取消了農業和非農業的字樣,還是享受原先的待遇,農村拆遷,非農業戶口不是本村村民,不能安置,如果在本村有房的可以據實還遷,不能享受本村村民即農民的待遇。
7. 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包含不包含非農業集體戶口
非農業常住戶口抄不襲包括集體戶口。
在我國的戶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戶的,即是以「具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系」立戶的稱為家庭戶,而把以「無血緣關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的,即由業緣關系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
集體戶不同於居民戶口。不能與本市的居民戶相互遷移。如果離開單位,戶口必須轉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須遷回。嚴格的說是一個介於臨時戶口與常住居民戶口中間的特殊戶口。其享有的政策與普通居民一樣,但在遷移上受到限制。
集體戶口沒有戶口簿,只有戶口卡,一般由工作單位或戶口掛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集體戶人員結婚或上社保時,需要向保管方借取戶口卡。
8. 農村的非農業戶口但是常住居民,種地一定要花錢交租金嗎
是很不公平。不只是你,目前很多人都在經歷這種不公平。村裡的土回地,從法律上來講,屬於答集體所有,就是村委會所有,農民都是臨時承包而已。村裡只是欺負你們,是拿戶口當幌子,柿子專挑軟的捏而已。我國是土地公有制,嚴格意義上講,土地是國家的和集體的,個人都沒有自己的土地所有權。
9. 常住非農業戶口能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嗎
1、非農業戶口在戶籍所在地村有選舉權。2、不論戶口性質如何,只要具有本村戶籍的,就是回本村村民,就依法答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10. 我是本村的常住非農業戶口,本村的政府的自來水改造,我應該比農業戶口多掏錢嗎
這個一般不是因為這個水網改造主要是根據你的地理位置,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宅基地是在那的話,它是按照宅基地的,一般不是按照戶口來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