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使用權年限
A. 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最長期限為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內),最少10年;
《意見》容規定:「山丘地區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平原地區林地、林木承包期可與耕地承包30年相一致。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變動。『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於1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明確規定林地承包期是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不動搖,給予農民承包經營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農村經濟和林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對實現農民持續增收、推動現代林業發展,促進林區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這里需要明確:林地承包期是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不包括集體流轉或其它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權期限。對在省委《意見》下發前已確定林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並依法經民主決策的,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
根據《物權法》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自林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林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林地承包經營權。
B. 拍賣所得的五荒山,自己植樹後辦理的林權證,林權證上沒有使用年限,是不是意味著擁有終身所有權
如你所述抄真是拍賣所得,那麼該襲合同屬無效的。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一種是農村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故拍賣應當無效。如你是按承包投標所得,那麼就是有使用權,而該承包期有年限,故林權證上無期限不代表你擁有終身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C. 我買別人林地,林權證過戶給我了,如果林權年限到期了,林地還是我的還是要歸還給原來所有人
1、林權年限到期了,林地是要歸還給國家或者集體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所以林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林地的使用權。
2、根據林地有償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國家或集體林地都必須與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簽訂林地使用合同,取得相應的林地使用權,確定雙方責權利,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支付林地使用費。只有依據合法的林地使用合同,才能擁有林地使用權。
3、自2000年4月1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該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
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等。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
(3)林權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1、林權證的作用:
(1) 保護林權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調處林權糾紛的主要依據;
(3) 徵佔林地和林地流轉的必備條件;
(4)申請林木採伐的要件;
(5)明晰產權的依據;
(6)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抵押的憑證。
2、各級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並依法履行相應職責。林權權利人提林權證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D. 林權證的有效期
一般林權證有效期為50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E. 林地律師你好我想咨詢一下,林地的使用年限是30~70年,什麼情況下才是70年
今年7月公布的《來中共中央國務自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指出,將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F. 林地承包的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意見》規定:「山丘地區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平原地區林地、林木承包專期可與耕地承包屬30年相一致。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變動。『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於1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明確規定林地承包期是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不動搖,給予農民承包經營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農村經濟和林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對實現農民持續增收、推動現代林業發展,促進林區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這里需要明確:林地承包期是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不包括集體流轉或其它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權期限。對在省委《意見》下發前已確定林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並依法經民主決策的,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 根據《物權法》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自林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林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林地承包經營權。
G. 承包林地的年限是多少
一般承包期為三復十年至制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7)林權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H. 司法拍賣的林權買來可以使用多少年
國家政策規定林權流轉最長期限是70年;實際中,從林權所有者手中流入的林權期限是原所有者林權證登記期限的剩餘期限。
I. 林權證的有效期
關於林權證- -
(一)什麼是林權證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該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證內還設有變更登記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圍圖。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經頒發的林權證(山林權證、自留山證等)仍然有效。
一般林權證有效期為50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二)什麼是林權權利人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的出讓手續並交納出讓金。經依法出讓後,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期內剩餘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林地和林木,通過建立管護責任制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的,是勞動關系,其林權沒有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生變化。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林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林地承包後,林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只是使用權變化。林地的所有權權利人是發包者,林地的使用權權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權權利人是承包者。農村林地承包後,可以依法流轉。通過家庭承包後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其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轉;依法轉讓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間並不轉移林地、林木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當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依法處分該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後,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
(三)如何取得林權證
1、林權登記申請
林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的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依法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林權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林木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2、登記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和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3、林權登記發證的程序
各級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並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接受林權權利人的登記申請後,首先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合法有效,屬於林權權屬爭議的,應暫停登記申請的受理並移交權屬爭議調處機關處理後,依據處理結果,再重新受理;屬於申請人侵權的,應停止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無效的,應繼續受理。
公告期滿後,需要進一步受理的,申請機關應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隊伍,現地核實申請登記的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確,申請材料中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關圖件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界線是否與實際相符合。經現地核實後,數據准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林權登記並核發林權證書。否則,申請受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報請予以林權登記並核發林權證的請示進行審查、核准,防止出現重復林權登記或林地與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記發證重疊情況,經審查、核准無誤的,准予登記並及時核發林權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查、核准程序是林權發證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權證內的發證機關蓋章處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後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無效的。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發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