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宅基地使用權
1. 農民不能辦按揭嗎
可以辦理按揭的,無論是房屋按揭還是汽車按揭,只要滿足條件就可以的。
住房按揭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也叫汽車按揭。
房屋按揭貸款條件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4)有所購(大修)住房全部價款20%以上的自籌資金,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5)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6)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汽車按揭貸款條件
(1)購車者必須年滿18周歲,並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購車者必須有一份較穩定的職業和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或擁有易於變現的資產,這樣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這里的易於變現的資產一般指有價證券和金銀製品等。
(3)在申請貸款期間,購車者在經辦銀行儲蓄專櫃的帳戶內存入低於銀行規定的購車首期款。
(4)向銀行提供銀行認可的擔保。如果購車者的個人戶口不在本地的,還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銀行不接受購車者以貸款所購車輛設定的抵押。
(5)購車者願意接受銀行提出的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2. 什麼是探索宅基地所有權
宅基地來,是指農村的農戶或個源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權!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有繼承權等。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詞。
2、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的行政法規、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辦法,在實踐中,主要是依據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條例來進行申請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這個標准要根據各省自己的規定來辦理。
3. 什麼是物權法
名詞解釋:物權 《物權法》
物權,即對物的權利。《物權法》是調整財產支配關系的法律,是對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最基本准則,是我國制訂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物權法》目前尚處於討論階段,它主要回答三個問題:一、物屬於誰,誰是物的主人;二、權利人對物享有哪些權利,他人負有怎樣的義務;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
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十五章 居住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五編 佔有
第二十章 佔有
附則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
第四條 物權應當公示。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佔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法律規定不經登記即可取得物權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負有不妨礙權利人行使物權的義務。
第七條 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八條 其他法律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提供權屬證書、合同書、法院判決或者徵收決定以及標明不動產位置、面積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登記機構認為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實際狀況需要查看的,申請人以及其他有義務協助的人應當協助。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應當向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提供查閱、復制登記資料的便利,同時應當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 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物權歸屬等事項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異議登記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將該異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申請人自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異議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起訴也不申請更正登記的,或者自人民法院異議登記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
有證據證明異議登記不當,權利人有權申請登記機構注銷異議登記。異議登記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異議登記的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登記更正後,原權利人在異議登記期間對該不動產作出的處分,登記更正後的權利人未追認的,不發生效力。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債權人為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將來取得物權,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債權人已經支付一半以上價款或者債務人書面同意預告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進行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得處分該不動產。
預告登記後,債權人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或者債權消滅的,預告登記失效。具有預告登記失效事由的,債務人有權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一個不動產上有兩個以上物權的,一個物權變更或者拋棄,不影響其他物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基於不動產登記簿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但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人在取得權利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有瑕疵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的權屬證書等證明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費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額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對動產物權、權利質權進行登記的,參照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所有權的轉讓和動產質權的設立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八條 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條 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 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三十一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出讓人應當將該動產交付給受讓人,但雙方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行為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導致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時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六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八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十九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十條 妨害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第四十一條 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第四十二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十三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四十五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四十七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
第四十八條 依照法律規定只能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九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章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
第五十條 國家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第五十一條 礦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四條 礦藏、水流、海域和國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資源,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第五十五條 道路、電力、通訊、天然氣等公共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六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 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第五十九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六十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第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法經本集體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農戶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應當依法實行家庭承包經營。
第六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管理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村民會議通過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的成員定期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六條 私人對依法取得的房屋、收入、生活用品等生活資料享有所有權。
私人對依法取得的生產工具、原材料等生產資料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七條 國家保護私人儲蓄、投資及其收益。
國家保護私人的財產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禁止以拆遷、徵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系。
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違法拆遷、徵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設立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也可以設立獨資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
第七十條 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制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歸屬,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轉讓,造成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五條 業主轉讓其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其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視為一並轉讓。
第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
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會議或者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會議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
(六)修繕、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九條 業主決定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八十條 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全體業主同意。
第八十一條 業主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八十二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經業主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第八十三條 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所佔比例確定。
第八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更換。
第八十五條 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業主會議制定的管理規約。
業主會議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侵佔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施放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建設規劃、環境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建築區劃內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八十七條 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管理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各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進入其土地,但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該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煤氣等管線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築規劃的規定,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禁止相鄰權利人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以及施放雜訊、光、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有權要求施工的不動產權利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九十七條 本章規定的不動產權利人,包括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和佔有人。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八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九條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一百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一百零一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零二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一百零五條 共有人可以通過協議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拍賣、變賣等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或者折價補償。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繫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繫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以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其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一百一十條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即時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二)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
(三)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四)轉讓合同有效。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該動產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動產喪失佔有之日起兩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和報酬。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半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的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二十五條 取得用益物權,法律規定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不得損害所有權人
4. 什麼是農村產權
「小產權」、「鄉產權」住宅是近期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建設部在近日也發布了購房風險提示。表示目前有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用於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安置過程中,擅自擴大銷售對象,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產權」、「小產權」,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准確來說,沒有『小產權』房的概念!土地從根源上只有兩種所有制,國有的和集體所有的。」安家盛說。調查顯示,北京164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中,國有土地只佔18%,其他都是集體所有制土地。而一些打著新農村建設、或新村建設的名義,進行違規開發建設屢屢出現。它們對外銷售則打著「鄉產權」、「小產權」的幌子。這是違法違規的行為,而購買者也得不到法律保護。
名詞解釋:小產權
小產權房佔用的是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類土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或者作為農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它沒有產權,更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因此小產權就是沒產權。「小產權」又叫「鄉產權」。
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建設手續看,屬於舊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設,沒有市區規劃、建委管理部門的批復管理,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督檢驗。 從買賣手續看,沒有繳納商品房買賣的契稅。
從使用成本看,物業費便宜、水電費便宜、採暖費便宜。
從物業管理看,由鄉政府指定的開發商成立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服務管理水平不是很高。具體處理政策
5. 請教民法典(草案)中的幾個名詞解釋
就是以物的使用收益目的而設立的物權,用益物權又叫他物權,就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物權。
擔保物權(real rights granted byway of security)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無因管理(voluntary service)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無因管理的特徵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必須要有為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必須是沒有法律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定的義務。
6. 宅基地確權與土地確權有什麼區別
土地確權包含宅基地確權,是一個大的名詞,其中包括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
7. 法的影響 急呀~T-T
一 從社會學角度講,我國正在融入法治社會。對置身於未來社會的任何一個人,是無法擺脫法律而生存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場主體都得遵循統一的規則或制度,在這種高度規則化的社會里,「法制手段」將越來越廣泛地運用於我們的現實社會關系中。這意味著,從個體人的日常生活行為到豐功偉業之創造,均離不開一定的法律知識或法律技能。當我們以審思發展和關切生活的態度來判斷實踐視域時,自然會發現,必備的法律素養,已成為現代市民特別是青年學生們立足社會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為法律素養,簡言之,是指認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質。一個人的法律素養如何,是通過其掌握、運用法律知識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識表現出來的。法律知識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制定法中關於規則的知識,即所謂的法律條文體系;二是法律學問中關於原理的知識,即所謂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論。一般意義上的學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條文,同時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識,它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關於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法制觀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能驅動公民積極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使守法由國家力量的外在強制轉化為公民對法律的權威以及法律所內含的價值要素的認同,從而就會嚴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就會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權利和自由;就會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和爭議,自覺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就會主動抵制破壞法律和秩序的行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能驅動公民理性守法,實現法治目標。理性守法來自以法律理念為基礎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認知。法律意識,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觀念、法律理論、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構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識的最高層次,也是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謂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律的無限信服與崇拜,並以之為行為的最高准則。「一個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生成相當重要,它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的關鍵性要素。正因為如此,伯爾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才會廣為流傳,成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們確信的一條真理性原則。[2]」法律信仰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認同和依歸,其實質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統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為公平、正義的象徵,守法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現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靈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體不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內化為道義上的一種責任和義務,變被迫守法為自願守法,由強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綜觀人類社會發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會,該社會場景下的市民對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強。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規則)至上,首先是他們習慣於信賴法律規則;更重要的是他們有條件通過法律規則來保障自身權利實現的最大化和對政府權力控制的具體化。這是因為「法律規則是一種普遍、穩定、明確的社會規范,是一種公共權威,而非人格權威、特權威嚴及親情,在調整社會向高層次發展中,能自動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權的侵害,使社會在嚴密的規范化、制度化的良性運動中,形成一種高度穩定有序的秩序和狀態;其次,法律規則對人們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個人之間、個人與政府及組織之間有一種默契,一種自我調節的機制,這種『默契』和『調節機制』經法律的確定性配置後,能促成人類生活的高度和諧,予以人的自由與尊嚴最大化保障,讓人有絕對的權力,不依賴於階級或國家,設計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滿人性關懷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個國家公民整體的法律素養,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傳授給公民法律知識和培育其法律意識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進社會的民主化和法治化進程。
二 勿容置疑,作為造化育人的高等學府,主導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學生的法律素養,是其參與社會現代化進程和塑造「現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職責。然而,近年來一升再升的大學生犯罪數據,頻頻向我們告示:校園並不平靜,大學生們的法律素養還十分貧瘠。廣州市司法局的吳雲南等同志對廣東全省49所普通高校進行了調查,結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這49所普通高校曾有違法和犯罪的學生626人,約占同期在校學生總數的干分之二。浙江嘉興市秀洲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兩名公務員2003年4月3日下午在辦公室里遇刺。警方確認,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時年22歲,是浙江大學農業與生物技術學院農學系應屆畢業生。原來,他在該區公開招考公務員中,已通過筆試、面試,但健康檢查不合格,未被錄用。因情緒悲觀,產生報復念頭,遂遷怒於人事部門的招考人員,最終導致行凶殺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掛牌成立了全國首家大學生犯罪預防中心,南京大學、東南大學等南京10所高校成為首批中心成員。之所以要建立這個「大學生犯罪預防中心」,是因為該院通過調查分析發現,2001年該區在校大學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並且還得出結論,大學生犯罪大多是因為不懂法。[4]
面對這些觸目驚心的大學生犯罪數據,能夠予之以較為恰當的解釋是:現行的學校「法制教育」課,根本沒有讓學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傷熊」案當事人劉海洋(清華大學學生)所言:「我們上大一就學了《法律基礎》課,學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獵殺野生動物違法,但用試劑燒傷動物園里的動物是不是違法就不清楚了……」[5]從這段心語中,也許會讓我們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檢討意義的啟示,我國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也正是基於諸類現實而重大問題的近憂和遠慮,筆者將進一步談談幾點近期形成的關於「法制教育」合理性改革的思想積淀。
第一、法制教育的認識定位要變革。
根據我國官方的有關文件精神及實踐做法,學校的「法制教育」從屬於「德育教育」,並沒有自身獨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於「道德教育」的認識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制教育視同為道德教育,事實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來開展法制教育課,不僅難以達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還將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沒。正是受這種不合理認識因素的影響,長期以來,大大小小的高等學府里,很難看到獨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結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難得到切切實實的開展。
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均系屬於社會價值教育范疇,它們既有區別也有聯系,從聯繫上講,兩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為了培養適宜社會需求的「合格公民」;從區別上講,道德教育重在凈化人的內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規范人的外在行為。我們說提升人的品質,應從思想和行為兩方麵塑造,益於採用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的結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從屬於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從屬於法制教育的問題。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發揮,需要建構一個屬於法制教育本身的體系完整且地位獨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第二、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要優化。
法制教育是一項政治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教育,不僅要有明確的目標、規范的內容和相對穩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須有受過正規培訓、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法律教師隊伍。現行的所謂「法律教師」,不少為「半路出家」,甚至是從未接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政工幹部,此番情景下「出爐」的「弟子」會有多少法律素養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學校的法律教師不僅要深諳學校教育規律和青年學生成長規律,而且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質。不同的學校應根據自身條件,通過專、兼、聘等多種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當水平的精乾的專職教師為主體,同時聘請部分長期從事司法實務或法學教育工作的兼職教師為補充,整合組建地道、高質的法制教育師資隊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內容設置要調整。
高等學校的「法制教育」是為了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識(法律技能),主要應包括法學基礎理論、基本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教育。通過法學理論教育,讓學生掌握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在思想上樹立起法律權威;要通過講解和介紹憲法,使學生了解憲法是民主制度的產物,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念,樹立國家主人翁意識;結合不同專業,有選擇地向學生介紹一些部門法,培養學生守法、護法、用法的知識技能和自覺意識。
目前,不同類別的所有高校,強行劃一地以開設一門《法律基礎》來應付「法制教育」,由於課時少,內容龐雜繁多,教授者,猶如蜻蜓點水,匆忙趕進度,只能是簡單地進行一系列知識羅列和堆積;學習者,往往疲於應付,死記硬背,應付過關考試,師生都苦不堪言。這顯然有悖於「法制教育」的真實目的。法制教育的內容選擇上,比較合適的做法是在不同類別的學校開設不同層次的法制教育課。根據學生所在的學校類別、所學的專業及各校的側重點需要,除進行憲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還開設一些與各校專業(行業)相關、與各類學生受體相通的法律課程,使「法制教育」貼近大學生的生活,融入大學生的內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實施方式要要改進。
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規律。法制教育是「認同」規范、「接受」規范和「消化」規范的教育,是培養自覺、自願的守法精神和塑造體現民主、正義、效率、公平等現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傳統的枯燥無味的「課堂說教」事實上很難奏效,較適宜的是讓學生在生動、直觀的實踐活動中感受為什麼要遵守及如何遵守這些規范。法律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沒有經過法律實踐是無法真正學好法律的,適當沿用英美法系國家的「實踐性法律教育模式」也無不可。比如:運用啟發式教學,讓學生成為課程的主體,鼓勵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老師不斷提出問題,引出各種可能性,引導學生發現有關的法律規范、事實材料、及其各種因素之間的關系,引導學生自己開動腦筋思索,這樣學生掌握的知識就會更為牢靠、更加深入;又比如運用角色扮演、模擬案件等多樣化安排,對真實或模擬的案例進行課堂分析和討論,讓更多的同學通過觀察、評論、角色轉換和辯論等方式,從中學到有用的知識,其優點是能讓更多的同學參與案件的分析,容易從群策群力的多種方案中,鑒別、篩選、產生最佳方案,這種方法不僅能夠使課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實用,而且使學生之間的關系以及學生和老師之間的關系更加融洽,老師不再是單純教育者和大案提供者,而是平等的案件參與者和學生的幫助人;再如打破課上與課下的界限,書本與現實的分割,開辟第二課堂教學,經常性參觀監獄,旁聽有關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審判活動,讓學生在面對面的親臨感受和事實分析中自覺獲得價值判斷,以此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形成待人的態度和處理有關問題的方法……,等等。
另外,法律意識的自覺養成和法律技能的嫻熟掌握,不是通過學一門《法律基礎》課所能及的,也不是憑給某年級的某部分人上某門課程能做到的,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應貫穿於整個學習期間,不能斷線,並且在不同年級要有不同的任務和重點。當然,這要遵循一般的學校教育規律,不可能大學幾年都開法律課,而要充分利用校園這一特定的文化傳遞空間,發揮各有關專業課程在進行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學生在學習文化知識的過程中受到比較系統的法制教育。事實上,專業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有機結合,更有利於學生「內在性」地消化與專業知識密切關聯的、在學生的學習及今後的工作中真正用得上的法律知識,進而增加學生學法的實效性。
8. 什麼是用益物權人
用益物權是指在他人之物上,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佔有使用並獲取收益的權利.有用益物版權的自然人即為權用益物權人,一般來說用益物權的標的主要是不動產,也有動產.用益物權主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看看《物權法》的條文能很清楚的看出用益物權人和所有權人的區別:
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9. 名詞解釋:個人退休策劃
http://wenku..com/view/e4394360caaedd3383c4d3c7.html
10. 宅基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宅基地是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戶口蓋房子用的地塊。一般是一家分一塊地蓋房子。使用權就是適用宅基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