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
Ⅰ 國有土地改制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有哪些,求大神解答
近期,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林業局、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國土資源部和相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總體部署,踐行五大發展理念,改革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決定性作用的重大舉措。《意見》的實施,將促進國有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更好支撐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出台背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迫切之舉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有土地使用管理問題。黨的十八大將「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作為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對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提出了明確要求。
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通過實地調研、開展專題研究、梳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成果、分析當前國有土地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歸納已有研究成果、廣泛徵求意見等措施,研究形成《意見》送審稿,報經國務院審定後印發。
意義深遠: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三個有利於」
一是有利於堅持和完善土地公有制。國有土地屬於全民所有,既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重要的國家資產。按照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健全國有土地所有權使用制度,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有利於鞏固國有土地所有權,有利於完善國有土地所有權實現形式,有利於發揮國有土地的資源、資產作用,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
二是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國有土地產權和有償使用制度,推動國有土地資源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對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高國有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和共享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三是有利於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政策和根本方針。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建立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是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的重要方面,是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制度安排。
政策亮點:多措並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
關於完善公共服務項目用地政策。根據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創新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為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促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公共服務項目,《意見》提出: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三種方式不互相排斥,供需雙方可根據合作意願予以雙向選擇,依法供應。
關於完善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建設用地資產處置政策。為推進現有劃撥用地有償使用,支持國企深化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意見》提出兩條政策措施:一是對事業單位等改制為企業的,可參照執行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政策,即改制單位使用的原劃撥建設用地,改制後符合劃撥用地法定范圍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的應按有償使用方式進行處置,其中,對改制單位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企業,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進行處置。二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企業之間劃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轉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直接辦理土地轉移登記手續;需有償使用的,先辦用地手續再辦土地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
關於國有農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針對國有農用地使用管理面臨的問題,《意見》提出五條政策措施。一是明確以承包經營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的相關國有農用地,可根據權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參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分別辦理國有農用地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授權經營使用權登記手續。二是國有農用地有償使用的范圍,嚴格限定在農墾改革的范圍內。三是明確農墾企業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國有農用地,國家以不同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後的使用管理政策。四是明確國有農場、牧場改革國有農用地資產處置許可權和程序。五是明確完善國有農用地土地等級價體系工作要求。
關於嚴格國有土地開發利用和供應管理。為保護生態環境,嚴格規范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意見》提出五條政策措施。一是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開發的區域,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供應國有土地,用於與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二是明確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權實行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權同價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方式。支持對工業用地採取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支持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標准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同時,對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提出明確要求。
關於協調擴大有償使用范圍與降低用地成本關系。按照《劃撥用地目錄》,大部分公共服務項目可以使用劃撥用地,為適應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改革創新要求,《意見》從支持投資建設公共服務項目角度,對推動該類項目用地有償使用和降低用地成本予以了充分協調。一是拓展用地方式選擇渠道,增加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公共服務項目的機會,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公共服務項目,允許按照企業意願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意願,分別選擇劃撥、出讓、租賃或者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供應土地。二是規范公共服務項目有償使用價格管理。根據法律規定,政府向使用者劃撥土地可採取要求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或者無償兩種方式提供,對繳納費用的劃撥用地而言,因項目對應宗地的補償、安置成本的差異,不同項目使用劃撥用地成本會存在較大差異。為鼓勵公共服務項目有償使用土地,《意見》提出,市、縣政府應依據當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場供需、產業政策和其他用途基準地價等,制定公共服務項目基準地價,依法評估並合理確定出讓底價。因基準地價是一個區域的均衡價格,不與單宗地取得、開發等成本掛鉤,從而為企業選擇土地使用方式提供了標准,對劃撥成本高於或等於這一標準的,企業可以選擇有償方式使用土地,低於這一標準的,可以選擇劃撥方式使用土地。三是允許協議方式出讓
Ⅱ 什麼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土地管理部門對企業原劃版撥國有建設用地使權用權重新辦理供地的處置方式。企業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有5種:補辦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和保留劃撥。
國家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依照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Ⅲ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招標; (二)拍賣; (四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容規定的其他方式。用於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情形除外。
Ⅳ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分為: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以及協議出讓這幾類。
Ⅳ 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處理
土地來使用權用於自行源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Ⅵ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的處置
土地使用的處置指在企業改革中,按照產權清晰的要求,對企業一直佔有使用的過去通去行政劃撥的方式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處置,來明確國家與企業之間的財產關系
Ⅶ 個人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Ⅷ 請問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協議出讓。
【招標出內讓】: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容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的使用權,由招標人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適用於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拍賣出讓】:又稱「競投」,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的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協商方式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一般多用於工業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Ⅸ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
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出售、交換和贈與三種方式。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略作發展,將轉讓的方式規定為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買賣。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
作價入股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5.合建。
在開發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於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不設立獨立法人,而採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後的產權。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後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佔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6.贈予。
贈予是用地人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予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沒有直接的對價,它無需價金的支付或財產權利的提供作為對應條件。但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於與教育有關的目的。
7.繼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並或分立也會導致合並或分立之後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並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也會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方式體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