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買賣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買賣部分)
(200
)轉第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址: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址:
第一條甲方將位於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
國用
字第
號),總面積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的
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地塊位置詳見紅線圖或宗地圖)。
第二條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
,原土地出讓年限為
年,建設年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隨之轉讓給乙方(房屋轉讓契約另訂),並向
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四條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甲方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餘年限。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
元(幣種:
)。總金額(大寫)
元(幣種:
)。
第六條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時,願意承擔甲方原出讓合同(合同號:
號)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
天內,甲乙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國土局和稅務部門及財政部門繳納有關稅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由甲乙雙方各半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乙方須嚴格按照原出讓合同中所規定的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利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如需改變須經
市國土局和市規劃部門的批准。
第九條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
天內向
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付清全部稅費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
%的違約金,並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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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轉讓土地和轉讓土地所有權的區別
轉讓土地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個人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的區別:
1、概念上的區別
土地轉讓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土地買賣、土地出租等屬於有償轉讓;土地贈與、土地遺贈等屬於無償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2、是否具有轉讓性質的區別
土地轉讓:只能轉讓土地使用權,國家禁止非法租賃、轉讓、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具有轉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3、使用時間范疇上的區別
轉讓土地:土地轉讓行為只能發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里,實行永佃制時,土地所有權屬於地主,農民依約獲得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可以通過繼承、出租、出賣的方式轉讓給他人。
土地的使用權:在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後,土地變私有制為公有制,因而不允許土地轉讓。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而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集體。
㈢ 土地使用權轉讓與買賣土地有何區別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場,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2、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將使用權人讓與給土地使用者,是土地一級市場的轉讓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其他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二級市場的轉讓行為。
3、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要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㈣ 轉讓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租賃有什麼區別 轉讓是賣掉的意思嗎
1、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所謂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讓度給內別人,這需要到當地的國有容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重新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並要付清轉讓費用。
2、而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將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承租人的行為。其特點是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內轉移,並多次按期結算租金。
轉讓,是賣掉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