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的房子動遷
A. 什麼樣房子沒有拆遷補償只有使用權
你說的就是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臨時佔地建的房,這樣的房子有使用權,嚴格的說,是沒有拆遷補償的。但在一般情況下,通常也都會給些建築成本錢兒。
B. 關於使用權房拆遷補償(上海)
最少會收回補貼,然後會上信用黑名單。有可能會坐牢
C. 使用權房屋動遷款分割
1.承租人已故,但租賃證上的名字一直未改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產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依據是合同法229條
如果租賃人死亡,在租賃期內該戶共同居住人有權要求繼續按原租約履行。依據是民通意見119條第1款
因此在承租人已故情況下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繼續承租的
2.使用權非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繼承
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因為使用權帶來的收益是可以繼承的
3.本質上是否可以理解為將使用權房屋出售給開發商從而將現金變為承租人遺產
可以那樣理解,從結果上看是一樣的。如果從法律上理解,就是因為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物發生了產權變更從而危及了承租人的租賃利益,因此對侵犯承租人的這部分利益給予補償或者賠償。換到房屋拆遷就是因為侵犯了租房者的承租權利而依法給予拆遷補償或者安置回遷補償
4.按照繼承法第13條提出的可以平均分配
因為租賃證上的名字一直未改所以法律上的承租人依然是沒有變化的,在這個情況下雖然其戶口上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在租賃期內承租,但是在拆遷時租賃的房屋依然是屬於承租人的租賃物,所以拆遷補償是對承租人的合法補償而不是對共同居住人的補償
因此即使拆遷補償是在承租人故去後才取得,但是是對其生前權利所置換出來的利益,依法可以按照遺產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可以適用繼承法處理
5.請懂得相關法律的人士給予詳盡的解答
這里是購房版塊,如果可以的話能不能請你把這個提問重新分類到法律版塊呢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D. 永久使用權的房子拆遷問題
如果原來產權單位已源不存在,對該房屋的拆遷只能按照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對待。但是如果該房屋使用人只有這一套房屋用於居住,一般為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拆遷人應為其安排住處或將建好後的安置房供原使用人繼續租住,但是使用人要支付相應租金的。
永久使用權,在法律法規上並無規定,和土地使用證不一樣,不存在房屋使用權證這一說。
房屋拆遷補償是針對房屋產權也就是所有權進行的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權人的證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權證),從法律意義上說也就不是拆遷當事人,自然不能得到補償。
實踐中也有拆遷人願意對使用人進行補償的,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簽訂協議,任何法律法規也不會干涉。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拆遷人不願意,的主張和要求也沒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據,因為畢竟不是合法的被拆遷人,不具備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資格。
E.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拆遷了怎麼辦
1、房屋拆遷是由徵收人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被徵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只有使內用權的第三方不直容接與徵收人有法律主體關系。
2、房屋拆遷會造成使用權滅失,造成一定的損失,這是使用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可以按原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中未明確表明的事宜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F. 使用權房拆遷怎麼賠償
使用權
一按當地政策
二另外安置或者使用權終止
G. 使用權的房子能買嗎拆遷了會怎麼賠償
您好,會有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應當由當地的拆遷部門公告補償標准以及補償方式。
H. 如果拆遷,使用權的房子和有產權的房子會有什麼區別
使用權房是抄指房子的產權屬於單位、集體或者市區,居住人是租用房產,有居住權,但沒有所有權——只能住,不能抵押、不能出賣;居住人要每個月向房子的產權單位繳納每平米3.05的房費;這種房子的房本是一個租賃合同。
I. 房產證是我的使用權是別人的遇到拆遷怎麼劃分
一套房子,房產證是你的名字,但是使用權是別人的,遇到拆遷的情況,得到的補償應該歸持有房產證的人,那麼也就是說拆遷的所有補償應該歸你所有,你可以適當拿出一些補償,給擁有使用權的人。
J. 拆遷時,房屋產權與房屋使用權的補償有什麼不同
1、定義不同:產權房是指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業主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並且,業主還可以將該房屋進行抵押貸款。在房地產登記機關,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人。業主的房屋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繼承、贈與。
使用權的房屋是指公房的承租人使用的房屋,使用權人就是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轉讓承租權,也不得拖欠租金,也不得出租、出售房屋。但是,國家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屋拆遷,則業主應當合理安置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安置同樣面積的房屋承租。當然,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給予相應的貨幣補償。
一種是單位的福利房,這樣的房屋的產權是單位的,個人只有居住權,單位可以隨時收回,還有就是小產權房,多數是由舊村改造或還建的,大產權是村子裡的,個人手上只有使用權和居住權。
2、期限不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一致。分別對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作了區別性規定。即:住宅用地到期後,自動續期;非住宅用地到期後,按當時的法律規定處理。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0)使用權的房子動遷擴展閱讀
使用權房俗稱租賃公房,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相當於跟政府簽了長租協議。政府對使用權房不能隨便收回,即使有必要收回也會對使用權房主進行補償。
租賃公房以前都是房管所管理,向租住戶收取房租,承擔幫助修理房屋的義務。後來,房管所轉制,改稱「物業公司」。這個物業公司不同於尋常物業公司,實際上是承擔了大部分以前「房管所」的職責。
通常情況下,使用權房都屬於小戶型,面積不大,而同地段中使用權房比產權房的市場價要低,因此使用權房的總價相對不高,這對經濟條件有限但又不得不買房的剛需客群而言,能緩解相當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