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律制度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並不是可以強行使用著作權不受法律約束,而是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告知著作權人進行使用,但同樣支付相應的報酬,而不涉及侵權的行為。那麼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是什麼?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我國《著作權法》在第23條、第32條第2款、第39條第3款、第42條第2款、第43條中對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作了明文規定。與其他國家著作權法關於法定許可的規定相比較,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即作者聲明保留權利者除外,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對法定許可的特殊規定。
B. 誰能告訴我中國有關版權使用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著作權法律制度擴展閱讀:
版權的一些法律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
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根據學理,版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版權法來判定。
C. 著作權法律體系和版權法律體系的區別
我雖然回答不了你的問題~但是跟你說一個~
我國<<民法通則>>及<<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和版權"並列相持,或許是一種明智之舉,尤其是200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1990年<<著作權法>>第51條的"本法所稱著作權跟版權系同義詞",修改為"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進一步表明了立法者對"著作權與版權為同一概念"的立法態度,澄清了較長時間以來我國學術界對此問題的爭議,統一了法律術語的含義
D. 著作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
E. 著作權的限制有哪些方面
著作權的限制,是指對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的行使從法律上所給予一定約束的制度。這是狹義的著作許可權制,僅是對著作權人的權能限制。而廣義的著作許可權制還包括對著作權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
法律之所以規定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為:作為精神產品的作品與其他產品不一樣,它的價值只有通過轉化為社會效益才體現出來。作品具有可傳播性、信息性,社會要發展,文化要進步,就離不開作品的廣泛、及時的傳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公眾文化娛樂等精神消費水平的提高,都與精神產品中的作品的傳播有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使著作權法授予作者的某些「專有權利」變成公眾獲得知識和整個社會教育、科學和文化發展的障礙,各國著作權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作者的「專有權利」(主要是經濟權利/財產權)做一些限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限制著作權就是規定了一種義務,即作者對社會承擔的義務。
著作許可權制具體內容: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全的著作權;期限屆滿後,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權就喪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對不同類型的作品保護期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截至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則截至於最後一個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限.
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發表權和財產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於作品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確後,則適用於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的規定。
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著作權法是國內法,只能在本國有效,即在本國所創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國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不予保護。這就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但知識產權的國際化趨勢使得著作權保護已跨越國境。正如本章在著作權特徵中對相對地域性的描述,著作權的自動取得以及保護方面的國際性,使得著作權的保護不像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地域性那麼明顯。其原因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參加了著作權方面的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條約,根據其「國民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等基本實現了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即成員國國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員國可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保護,使著作權的地域性不那麼明顯。而未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編輯]著作權的權能限制
著作權的權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且不構成侵權的法律規定。著作權的權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不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針對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使用的目的是非營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合理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對於合理使用的范圍作了列舉式規定: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眷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使用方式,主要是使用目的要明確,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不是商業性的。所謂的「個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圍的解釋。;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摘錄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本款中「適當引用」很關鍵;首先是引用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其次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本款是指為報道時事新聞,而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里主要強調:首先是以新聞報道為目的,其次是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超出了這個目的、范圍,則構成侵權。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人員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適用該款荽符合兩個條件:首先是使用目的,僅限於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其次是使用方式,一般來說,只能是翻譯或復製作品,復制也必須是少早的,更不得出版發行,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館藏作品是指本館收藏的已經發表的和未發表的作品。復制館藏作品的目的是為了陳列或保存版本;復制的條件只能是館藏作品且只有一份。
(9)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免費表演是指不向聽眾、觀眾收取費用且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表演。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本款的使用條件是:必須是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使用的方式只限於非直接接觸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漢語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為了促進少數民族科學文化發展,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少數民族文字翻譯已發表的漢語文字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但條件是:該規定僅適用於原作品為漢語文字作品,且翻譯的作品僅限於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出於關懷與扶持殘疾人的公益性目的,將已發表的作品變換為盲文讀物出版,不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而且對於原作品著作權人所在地、盲文讀物的作品形式、出版的地域等,法律都未作限制。
以上12種合理使用行為,同樣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的限制。
2.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公開發表,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法定許可的范圍作出了列舉式規定: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該款的規定很明確,使用目的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的正規教科書;所謂的教科書必須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輔、教參類書籍。使用必須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2)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轉載,是指在報刊上刊登已經在其他報刊發表過的作品;摘編是對原文內容的部分摘錄或縮寫。這種轉載、摘編只釀於在報刊上發表的作品,只能轉載、摘編到其他報刊上。順便指出的是,有權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只能是著作權人。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該款規定對作品的使用只限於音樂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戲劇、曲藝等其他作品的錄音製品不在法定許可之內。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其報酬支付或可與著作權人協商,或可與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協商,或可按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法定許可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其目的是在保障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鼓勵作品的廣泛傳播。法律還規定了著作權人權利保留制度,允許著作權人通過聲明不許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區別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1)相同之處是;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使用作品都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都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出處;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目的都是平衡社會與著;作權人的利益。
(2)不同之處是:法定許可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的范圍不同,合理使用規定了12.種情形,法定許可只規定了4種情形;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而合理使用沒有附加這樣的條件;合理使用必須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法定許可多以營利為目的。
4.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時,不須著作權人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於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與著作權人協商未果時,經申請授權後可使用該作品,但應支付報酬。設立這項制度的目的在於防止著作權人濫用其專有權利,而拒絕他人基於正當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現象發生。
強制許可與法定許可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不必事先徵求著作權人的意見,也不必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而強制許可的程序較為煩瑣,在向著作權人協商許可未成功時再向主管部門申請授權,通過強制許可證的形式獲得作品使用權。強制許可協商與法定許可的共同點是,都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我國著作權法中雖沒有規定強制許可使用制度,但由於我目已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因此,也可以適用上述著作權國際公約的關於強制許可使用的規定。
F. 著作權法律制度的集體管理制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者其他權利所有人授權有關組織,代為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為。由於復制和傳播技術的發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趨多樣化、國際化,著作權人對作品的被使用情況很難了解,因而出現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從事著作權代理、介紹或者信託活動。集體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在於:監督有關作品的使用情況,與作品使用者談判、簽約,發放使用許可,收取、分配使用費和追究侵權責任等。
在中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提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只是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4條中規定,「著作權人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中國目前的集體管理活動受到較大的制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自1992年成立以來,一直是中國唯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2000年8月國家版權局批准了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的成立,表明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開始了進一步的發展。
目前,中國理論界對集體管理制度多有探討。許多學者都提出了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議,而且集體管理制度在網路環境下的應用問題也引起了版權界的關注。1999年國家版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曾聯合舉辦了有關版權集體管理的研討會,涉及到了現代信息技術對集體管理的影響及電子版權管理系統的運作、信息領域版權和鄰接權集體管理的經驗等問題。在網路環境下,網站的迅猛發展使得權利人一般很難知道網路侵權事實的存在,更難以發放許可和收取報酬。即使知道有時出於訴累的考慮,也很難逐一去主張權利。從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的角度看,網路的發展需要大量的信息、作品,如要求他們逐一取得使用許可並支付費用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在網路環境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具有很大優越性。從現存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和國際上通行的的做法來看,解決數字技術環境下的著作權行使用問題,除通過著作權人個人採取一定的措施行使和保護權利外,主要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解決的。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是適應網路環境的一種集中的、規模化的、經濟的方法。根據國家版權局制定的《有關製作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國家批准建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各類作品的利用,包括以數字化製品形式的利用。」除音樂作品由音著協管理外,其他作品在其集體管理機構建立之前,暫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管理。目前,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已經開始籌備,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作為集體管理機構已對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使用費標准和製作數字化製品許可合同的樣式作出了具體規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還向各數字化製品製作、出版單位發出了通知,明確由該中心管理涉及數字化製品的作品,並自2000年7月10日起受理有關許可使用他人作品製作數字化製品的業務。
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已開始不斷發展,但在實踐中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名義通過訴訟代表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案件尚不多見。1998年7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中國第一起以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為訴訟主體的案件,確立了集體管理機構在代表權利人方面的主體資格,為發展中國的集體管理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作為訴訟主體代表權利入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問題,可參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音樂著作權人之間幾個法律問題的復函》中所作出的較為具體的解釋,即根據民法通則、著作權法、民事訴訟法以及雙方訂立的合同,音樂著作權人將其音樂作品的部分著作權委託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後,音樂著作權協會可以自己的名義對音樂著作權人委託的權利進行管理。發生糾紛時,根據合同在委託許可權范圍內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外,在前述暫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的數字化作品的集體管理制度中,也規定了「中心將代表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託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鑒於集體管理制度是保護權利人的著作權,尤其是在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極為有利而且極為經濟的制度,因而中國法律中應增加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具體規定,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法律地位,並在實踐中加快相關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從本案可以看出,盡管音著協已經運作了9年的時間,其在運行模式、管理手段方面還存在某些不完善之處,對所管理的作品具體情況未作明確具體的登記,而且其對社會的公示方式也值得探討。本案中東方歌舞團一審辯稱不知音著協依何收取費用,也不知音著協管理哪些作品,這表明音著協對社會的宣傳還很不夠,同時也表明中國的集體管理制度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
G.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著作權有什麼規定嗎
不是你寫的每一個字,著作權法都保護
核心定理: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保護的是表達。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但並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
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應當是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
什麼是表達?
表達不僅指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當作品的內容被用於體現作者的思想、情感時,內容也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但創意、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則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
劇本和小說均屬於文學作品,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界限的劃分較為復雜。文學作品的表達既不能僅僅局限為對白台詞、修辭造句,也不能將文學作品中的主題、題材、普通人物關系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的關系,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生、發展和先後順序等構成的情節,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即文學作品的情節選擇、結構安排、情節推進設計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捨,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案例-瓊瑤《梅花烙》與於正《宮鎖連城》的判決
瓊瑤方面,上訴時概括了於正抄襲的21個主要情節。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了其中的9個主要情節,存在實質性相似,並認定劇本《宮鎖連城》作品涉案情節與原告作品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系,構成對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改編的事實。用通俗的話來說,抄襲情況屬實,於正方面需向瓊瑤方面賠償500萬並公開道歉。
情節1——偷龍轉鳳,是法院認定為抄襲的情節之一。讓我們以此為例,來探索著作權法中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1)偷龍轉鳳,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偷龍轉鳳」這一標題時,屬於思想
(2)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福晉無子,側房施壓,為保住地位偷龍轉鳳」,仍然屬於思想
★(3)但對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的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細節的情節,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且不屬於唯一或有限表達以及公知領域的素材。
陳喆(瓊瑤本名)對於情節1中的設計足夠具體,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具體是福晉連生三女無子,王爺納側福晉地位受到威脅後,計劃偷龍轉鳳,生產當日又產一女,計劃實施,棄女肩頭帶有印記,成為日後相認的憑據,該情節設計實現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調換,為男女主人公長大後的相識進行了鋪墊,同時該情節也是整個故事情節發展脈絡的起因,上述細節的設計已經體現了獨創性的選擇、安排。
(4)雖然與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層級相比,原審判決中對於情節的認定未概括某些細節,如如眉挑釁映月、將軍親臨佛堂施壓等,但並未影響該情節屬於表達的判斷。
什麼是公知素材?
在法院判決中,有3個情節被判為公知素材,相關情節安排不具有獨創性,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分別為情節6「棄女失神,養親勸慰」、情節14「納妾」、情節17「福晉詢問棄女過往,誓要保護女兒」。
對於其他作者來說,也有啟發意義,值得探索一二。這些情節內容來看,基本基於社會現實、歷史風俗和人之常情。沒有獨創的表達,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
上訴成功的重要關鍵
a.人物關系對比圖
b. 相似情節比對表
c.情節排布與推演過程(如果基本排布及推演過程一致,部分情節順序差異如果不引起作品涉案情節內在邏輯和情節推演的根本變化,則仍然是實質相似的)
d.不尋常的細節設計同一性 (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晉此前連生三女,但後續並未對該三女的命運做出後續安排和交代。)
e. 受眾對兩個作品相似性的感知 (在案件中,某網站的觀眾調查也被法院列作參考。有極高比例的觀眾認為宮鎖連城與梅花烙高度相似。)
這些都是在侵權認定中衡量的關鍵因素,作者們在維權時可以充分利用。
0費用,在線申請版權保護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出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體系,是面向互聯網的數字版權公共服務創新體系。創作者可快速獲得數字版權唯一標識即即DCI碼、DCI標和數字作品版權登記證書。從而促進維護版權交易的安全,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雲萊塢」是國內最大的線上版權交易平台。「雲萊塢」作為DCI體系在影視劇本版權交易領域的示範應用平台之一,依託DCI體系的支撐,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實現影視劇本的版權登記、合同備案和版權維權,面向廣大影視劇本版權人提供全面的版權服務。
版權保護,就上((三個W點 banquanbaohu點 com).
已有超過6000+編劇/作家,在雲萊塢完成作品的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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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版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學理,版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版權法來判定。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其著作權自在中國境內出版之日起受中國法律保護。
I. 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一般包括哪些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國內法、國際條約:
1,國內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包括:專
(屬1)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行政法規,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
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行政規章。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2,國際條約中知識產權法律主要包括:
(1)世界貿易組織中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
(2)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3)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4)世界版權公約;
(5)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J. 著作權的內容是什麼
上述的版權版法及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著作權法》是一種無形的權利,同時是用有形物體現的,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著作權也是人權,又是一種財產。侵犯他人著作權如同偷盜他人錢財。盜版就是盜竊。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