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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及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1-27 13:06:11

A. 試題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案例

、 試題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既然一審法院認為ets與gmac所設計的試題享有著作權,那試題屬於著作權保護范疇的法律依據也需要進一步的明確界定了。
著作權,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性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並以保護作者權益原則、鼓勵優秀作品原則、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原則以及與國際著作權法律制度發展趨勢一致原則為基本原則,合理公平的解釋具體法律條文的適用。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權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治理創造成果。」在具體的運用上,根據《著作權法》以及司法實踐,受法律保護的著作權客體應該具備有以下三個條件分別是獨創性、可復制性以及不屬於法律明文列舉的不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對象。我們可以分別從這三個方面分析試題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1、 獨創性。
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它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相同。在本案中,ets的試題是由ets聘任的專家小組獨立構思而成的,並且經過版權登記,在表現形式上與同類的考試機構所出的試題有明顯的區別。但新東方學校在抗辯中指出,ets和gmac認為自己對toefl、gre、gmat試題享有著作權,作品有獨創性,但是證據只有其一位高級職員的證言。一審以這樣一個與案件有重大關系的證人證言來認定試題作品的獨創性是不合適的。而且,試題屬於文字作品,並未表達什麼作者的思想。然而在獨創性條件的要求中,主要是要求作者的獨立構思,即試題是作者的獨立勞動的體現,並且經過了相關版權的登記,在其內容或者表現形式上與其它作品有明顯的區別,即不是抄襲、剽竊或者是篡改他人的作品。而對於獨創性的舉證,證據雖然只有一位高級職員的證言,但試題是ets和gmac長期獨立勞動的表現,同時試題作品都在美國做了版權登記,這是長期以來人所共知的。很顯然,試題是符合獨創性要求這一條件的。
2、 可復制性。
在這一點上,ets和gmac的試題主要是以書面和計算機數據的形式出現,很顯然是符合這一個條件。
3、 不屬於法律明文列舉的不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對象。
《著作權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和排除性規定,完全列舉了應排除使用的全部對象。因此,根據反對解釋原理,試題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范圍。在我國的現實中,同樣是存在試題受到保護的實例。過去每年的律師資格考試的試題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此外,根據我國參加的伯尼爾公約和trips協議,其他成員國的作者的作品應該受我國法律保護。據此ets和gmac試題的著作權在我國是應當受到保護的。
綜上所述,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作品基本特徵的試題,可以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取得受保護的著作權法律依據。

B. 有關著作權的一個問題

外國的著作權一樣受中國法律的保護,這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2. 著作權有合理使用,如果該游戲是僅用於自己學習研究之用,並且有把歌曲的作者姓名標明的話,那麼就不是違法行為,相反,如果不是合理使用,則屬於違法行為。
合理使用參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3. 在中國起訴的話,當然是適用中國的法律制裁啦,如果在外國起訴的話,

C. 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演講者的情況:
1、一日,劉備為了鼓勵軍心,對諸葛亮說:去,召集人給我弄篇演講稿,我要明天在全軍演講。諸葛亮回去後召集謀士絞盡腦汁,給劉備弄了篇演講稿,劉備一看文字還較通順,於是在全軍動聲動色的演講一番,將士們大受感動,於是赤壁大勝。
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很顯然,劉備是法人,諸葛亮等人的創作意圖也很明顯,就是為了劉備的演講,當然劉備承擔作品出爐的責任,所以說劉備是著作權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奧巴馬的演講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寫的,但是誰跳出來說奧巴馬的演講稿自己是著作權所有人,那肯定會被磚拍死。
2、諸葛亮去打孟獲,心生一計,想要動搖孟獲的軍心,於是派張飛給孟獲在兩軍陣前做一個演講,但張飛那水平寫的出什麼演講稿啊,就會說:吾乃燕人張飛。但張飛卻會孟獲的語言,蠻人和蠻人語言相通的比較快。於是乎,諸葛亮寫了一篇文章,交給張飛,張飛翻譯了後對孟獲軍姿哩哇啦一頓,孟獲軍不戰而降。
文章的著作權是屬於諸葛亮的,但是翻譯後的作品著作權是屬於張飛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為演講者的演講而為創作意圖的,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演講者都是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看有些人提問說:為領導寫的講話稿或者演講稿誰是著作權所有人,很多人認為是作者,我認為這種說法是錯的,這裡面也牽扯一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但演講稿或者講話稿不屬於職務作品之列,因為首先創作者是代表演講者或者演講者單位(一般,領導都是所在單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創作的,並且目的是為了讓演講者演講,演講者一旦公開演講,那麼就得對其演講的內容負責,演講者理所當然的是著作權所有人,適用著作權法一般原則,也就是第十一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當然,如果演講稿未被領導採用,作者即演講稿的著作權所有人,這時的演講稿就成為職務作品,但其擁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權,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演講稿著作權屬於撰寫人的情況:
1、赤壁大戰在即,東吳將士都被曹軍強大的軍事力量嚇破了膽,周瑜認為思想政治工作勢在必行,於是連夜寫成了一篇《曹軍是玻璃製品之我見》的演講稿,准備即日演講,不料第二天箭傷發作,起不了床,隧將演講的任務交給了諸葛亮,諸葛亮對將士們講: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說一說他對你們的肺腑之言……
2、一日,蔣干到諸葛亮處閑逛,見諸葛亮寫的一篇《三分天下論》的演講稿不錯,順手拿起裝入袖中,後蔣干去周瑜處遺失此稿,周瑜一見覺得寫得不錯,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講,第二天諸葛亮怎麼聽周瑜的演講是自己寫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權。
3、周瑜對王朗這個人頗有研究,寫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講稿與諸葛亮賞析,諸葛亮這人記性不錯,在周瑜死後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於陣前,靈機一動,將周瑜寫的這篇演講稿對王朗演講了演講,王朗被罵死陣前,這事被周瑜遺孀小喬知道了,告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權。
好了,不胡扯了。演講、演說是人的思想通過語言的表達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注意這里所說的是即興的演說,我認為凡是可以表達演講者的自主產生的思想意識的演講,無論是事先有所准備的還是靈感突發的演講都屬於即興的演說,但照背別人的演講稿來演講的人如果沒有經過作者的許可,是侵權行為,其演說也不成為著作權法中所講的口述作品。
現在很多單位都搞演講比賽,有的比賽者往往從網上下載一篇演講稿背熟了就行,這種行為有可能引發侵權,所產生的演講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上述純屬於一個法律愛好者的說法,如有認真研究之人,不妨請教專業人士,別忘把研究成果與我分享,我保證不會侵犯你的著作權,呵呵
還有如有轉載、發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經本作者一水闌珊同意,否則,嘿嘿……
現學現賣 :)。

D. 政治題著作權含義

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E. 論述題論述一下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又稱版權,其常見侵權行為有以下幾點: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針對著作權侵權的處罰,以上第1至第11項行為,侵權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12項至第19項行為,侵權人除了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在著作權許可使用或轉讓合同中,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

F. 著作權法案例分析題

1.(A)是(或構成)(0.5分)
(B)錢某的許可復制發行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2.(A)否(0.5分)
(B)錢某對所採集的民間藝術無著作權(0.5分)。
3.(A)否(0.5分)
(B)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意思表示,趙某獻辭無非表明"該劇系為阿芳而作"之義,而非轉移著作權(0.5分)。
4.(A)是(0.5分)
(B)孫某對其表演的許可錄音錄像權(0.5分)。
5.(A)是(0.5分)
(B)所播錄音錄像製品本身即屬侵權作品
6.(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7.(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8.(A)是(0.5分)。
(B)趙某的修改權(0.5分)和保護作品完整權(0.5分)。
9.(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加答"李某等表演者的現場直播許可權"者減0.5分,因為李某等人的表演本身即屬侵權行為,故無表演者權利可言)
10.(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11.(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12.(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孫某繼承人的轉播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G. 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1、乙應學校指派將甲的學習方法總結成的書面材料,屬於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由作者享有。學校在其教學范圍內可以優先使用;並且在該書面材料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乙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而《英語學習妙法》是乙在原書面材料的基礎上進行的進一步加工創作,是新的作品,形成了獨立於原書面材料著作權的新的著作權,該著作權理應歸乙享有。很顯然乙創作該書的行為並不是職務行為,所以《英語學習妙法》不構成職務作品。
3、雖然教師甲對於乙書面材料的形成提供了咨詢意見,但是並沒有直接參與創作,提供咨詢意見的行為不視為創作,可見教師甲並非作者,對於書面材料不享有所有權,至於他主張《英語學習妙法》的著作權歸自己所有或者主張自己是該書的作者,更是無稽之談。
4、學校假如事先與乙約定著作權歸學校所有,則乙僅享有署名權,並可以從學校獲得適當的獎勵;但是從題目來看學校與乙並無約定,則可以推定書面材料的著作權應當由乙享有,學校主張著作權是沒有依據的,而乙對書面材料進行加工創作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學校在教學范圍內的專有使用權,並非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英語學習妙法》的出版也沒有妨礙學校在其教學范圍內對於原書面材料的使用。
顯然,《英語學習妙法》的著作權應該歸乙享有。
選擇B

H. b站答題 下面哪項不受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製作漢堡包的方法、新聞時間、跳水動作都不受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因此,題中三項均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但製作漢堡包的方法可受專利法的保護。

(8)題及著作權擴展閱讀: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中國史上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為1910年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而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實施。

根據著作權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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