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
❶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總共多少條款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
1979年10月2日修正
締約各方:
有志於在尊重主權和平等基礎上,為謀求共同利益,增進各國之間的了解與合作而貢獻力量;
有志於為鼓勵創造性活動而加強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
有志於在充分尊重各聯盟獨立性的條件下,使為保護工業產權和文學藝術作品而建立的各聯盟的管理趨於現代化並提高效率;
特協議如下:
第一條
組織的建立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第二條
定 義
在本公約中
(i) 「本組織」是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ii) 「國際局」是指知識產權國際局;
(iii) 「巴黎公約」是指1883年3月20日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公約及其一切修訂本;
(iv) 「伯爾尼公約」是指1886年9月9日簽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及其一切修訂本;
(v) 「巴黎聯盟」是指根據巴黎公約建立的國際聯盟;
(vi) 「伯爾尼聯盟」是指根據伯爾尼公約建立的國際聯盟;
(vii) 「各聯盟」是指巴黎聯盟、與該聯盟有關的各專門聯盟與協定、伯爾 尼聯盟以及根據第四條第(iii)款由本組織擔任其行政事務的任何其他旨在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協定;
(viii) 「知識產權」包括有關下列項目的權利:
-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
- 科學發現,
- 工業品外觀設計,
- 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
- 制止不正當競爭,
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第三條
本組織的宗旨
本組織的宗旨是:
(i) 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並在適當情況下與其他國際組織配合,促進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
(ii) 保證各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
第四條
職 責
為了實現第三條所述宗旨,本組織通過其適當機構並根據各聯盟的許可權:
(i) 促進旨在便利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和協調各國在該領域內立法的措施的發展;
(ii) 執行巴黎聯盟、與該聯盟有聯系的各專門聯盟以及伯爾尼聯盟的行政任務;
(iii) 可以同意擔任或參加任何其他旨在促進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的行政事務;
(iv) 鼓勵締結旨在促進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
(v) 對於在知識產權領域內請求法律─技術援助的國家給予合作;
(vi) 收集並傳播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情報,從事並促進該領域內的研究,並公布這些研究的成果;
(vii) 維持有助於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服務機構,在適當情況下,提供這方面的注冊以及有關注冊的公開資料;
(viii) 採取一切其他的適當行動。
第五條
成員資格
(1) 凡屬第二條第(vii)款所規定的任一聯盟的成員的任何國家都可以成為本組織的成員國。
(2) 不屬於任一聯盟成員的任何國家,具備以下條件者,同樣也可成為本組織的成員國:
(i) 聯合國成員國、與聯合國有關系的任何專門機構的成員國、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或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或
(ii) 應大會邀請成為本公約當事國。
第六條
大 會
(1) (a) 本組織應設大會,由作為任一聯盟成員國的本公約當事國組成。
(b) 每一國政府應有一名代表,可輔以若干副代表、顧問和專家。
(c) 各代表團的開支應由派遣國政府負擔。
(2) 大會應:
(i) 根據協調委員會提名,任命總幹事;
(ii) 審議並批准總幹事關於本組織的報告,並給其以一切必要的指示;
(iii) 審議並批准協調委員會的報告與活動,並給以指示;
(iv) 通過各聯盟共同的二年開支預算;
(v) 批准總幹事提出的關於第四條第(iii)款所指的國際協定的行政管理措施;
(vi) 通過本組織的財務條例;
(vii) 參照聯合國的慣例,決定秘書處的工作語言;
(viii) 邀請第五條第(2)款第(ii)項所指的國家參加本公約;
(ix) 決定哪些非本組織成員的國家、哪些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性的國際組織可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
(x) 行使其它合於本公約的適當職權。
(3) (a) 每一國家,無論是一個或幾個聯盟的成員國,在大會上應有一票表決權。
(b) 大會成員國的半數應構成法定人數。
(c) 盡管有(b)項的規定,如果在任一屆會議上,出席國的數目不足一半,但相當於或超過大會成員國三分之一時,大會可以作出決議,但是,關於其本身程序的決議除外,所有這些決議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生效。國際局應將這些決議通知未出席的大會成員國,並請它們於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表示投票或者棄權。如果在這一期限屆滿時,已經這樣投票或棄權的國家的數目達到本屆會議法定人數所缺少的國家數目,同時也取得了所要求的多數票,這些決議即應生效。
(d) 在遵守(e)和(f)段規定的條件下,大會應以所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作出決定;
(e) 批准關於第四條第(iii)款所指國際協定的行政管理措施,需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
(f) 批准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三條與聯合國簽訂的協定,需十分之九多數票通過。
(g) 任命總幹事(第2款第i項)、批准總幹事所提出的關於國際協定的行政管理措施(第2款第v項)以及遷移總部(第十條),不僅須經本組織大會,而且須經巴黎聯盟大會和伯爾尼聯盟大會,以所要求的多數票通過。
(h) 棄權不作投票計算。
(i) 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並且只能以一個國家的名義投票。
(4) (a) 大會每第二歷年舉行一次例會,由總幹事召集。
(b) 大會應由總幹事根據協調委員會或大會四分之一成員國的請求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c) 會議應在本組織總部舉行。
(5) 已參加本公約,但不是任一聯盟的成員的國家應允許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大會的會議。
(6) 大會應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七條
成員國會議
(1) (a) 本組織應設成員國會議,由本公約成員國組成,不論它們是否任一聯盟的成員國。
(b) 每一國政府應有一名代表,可輔以若干副代表、顧問和專家。
(c) 各代表團的開支應由派遣國政府負擔。
(2) 成員國會議應:
(i) 討論知識產權領域內普遍關心的事項,並且得在尊重各聯盟許可權和自主的條件下就這些事項通過建議;
(ii) 通過本會議的二年預算;
(iii) 在本會議預算的限度內,制定二年法律一技術援助計劃;
(iv) 按照第十七條規定,通過對本公約的修訂案;
(v) 決定應允許哪些非本組織成員的國家、哪些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性的國際組織可作為觀察員參加其會議;
(vi) 行使其它適合於本公約的職權。
(3) (a) 每一個成員國在本會議中應有一票表決權;
(b) 成員國的三分之一構成法定人數;
(c) 在遵守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下,本會議應以三分之二多數票作出決議;
(d) 對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一聯盟的國家的會費數額應由僅只這類國家的代表有投票權的表決來決定。
(e) 棄權不作投票計算;
(f) 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並且只能以一個國家的名義投票。
(4) (a) 本會議的例會,應由總幹事召集,會期及會議地點與大會相同。
(b) 本會議應由總幹事根據多數成員國的請求召集舉行。
(5) 本會議應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八條
協調委員會
(1) (a) 本組織應設協調委員會,由擔任巴黎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或伯爾尼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或兼任兩執行委員會委員的本公約當事國組成。然而,如果其中任一執行委員會的委員數目超過了選舉它的大會成員國總數的四分之一,則該執行委員會應從其委員中指定參加協調委員會的國家,數目不得超過上面提到的四分之一。在計算上述的四分之一數目時,本組織總部所在國不應包括在內。
(b) 作為協調委員會委員的每一個國家應有一名代表,可輔以若干副代表、顧問和專家。
(c) 當協調委員會審議直接涉及成員國會議的計劃、預算及其議程,或審議關於修訂本公約的建議時,如果該修訂建議將影響已參加本公約但沒有參加任一聯盟的國家的權利或義務,則應有這類國家的四分之一參加協調委員會的會議並享有與該委員會委員同等的權利。成員國會議應在每屆例會上指定這些國家。
(d) 各代表團的開支應由派遣國政府負擔。
(2) 如果本組織所經管的其它聯盟希望參加協調委員會,其代表必須從協調委員會成員國中指派。
(3) 協調委員會應:
(i) 就兩個或兩個以上聯盟共同有關的,或者一個或一個以上聯盟與本組織共同有關的一切有關行政、財務和其他事項,特別是各聯盟共同開支的預算,向各聯盟的機構、大會、成員國會議和總幹事提出意見;
(ii) 擬訂大會的議程草案;
(iii) 擬訂成員國會議的議程草案以及計劃和預算草案;
(iv) [刪除]
(v) 在總幹事任期即將屆滿,或總幹事職位出缺時,提名一個候選人由大會任命;如果大會未任命所提名的人,則協調委員會應另提一名候選人;這一程序應反復進行直至最後提名的人被大會任命為止;
(vi) 如果總幹事的職位在兩屆大會之間出缺,任命一個代理總幹事,在新任總幹事就任前代職;
(vii) 行使本公約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4) (a) 協調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例會,由總幹事召集。在正常情況下應在本組織總部舉行。
(b) 協調委員會的特別會議,應由總幹事召集,或根據其本人倡議,或應協調委員會主席的請求,或協調委員會四分之一成員的請求而召開。
(5) (a) 每個國家,不論它是第(1)款(a)項提到的一個還是兩個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在協調委員會中都只有一票表決權。
(b) 協調委員會委員的半數構成法定人數。
(c) 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並且只能以一個國家的名義投票。
(6) (a) 協調委員會應按投票的簡單對數發表意見和作出決議。棄權不作投票計算。
(b) 盡管取得了簡單多數,協調委員會的任何委員可以在表決後立即要求按下列辦法對票數作一次特別重新計算:將巴黎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國和伯爾尼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國分別列成兩個名單將每個國家的投票記入所屬名單中自己名稱的旁邊。如果這樣的特別重新計算表明不是在每個名單中都取得了簡單多數,則該項提案應視為未通過。
(7) 本組織任何不屬協調委員會成員的成員國,可以派觀察員參加本委員會的會議,有權參加辯論,但無表表決權。
(8) 協調委員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九條
國際局
(1) 國際局應為本組織的秘書處。
(2) 國際局應由總幹事領導並輔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副總幹事。
(3) 總幹事任期固定,每任不少於六年。他應有資格按任期連任。初任期限和可能的連任期限以及任命的所有其他條件,均應由大會規定。
(4) (a) 總幹事應為本組織的行政主管。
(b) 他應代表本組織。
(c) 他應就本組織的內外事務,向大會匯報,並遵從大會的指示。
(5) 總幹事應擬定計劃草案和預算草案並起草工作活動定期報告.他應將這些草案和報告送交有關國家的政府以及各聯盟和本組織的主管機構。
(6) 總幹事和任何由他指派的工作人員可參加大會、成員國會議、協調委員會以及任何其他委員會或工作組的一切會議,但無表決權。總幹事或由他指派的一名工作人員應為這些機構的當然秘書。
(7) 總幹事應任命為有效執行國際局任務所必需的工作人員。他應在協調委員會批准後,任命副總幹事。任用的條件應在由總幹事提出並由協調委員會批準的工作人員條例中規定。任用工作人員和決定服務條件首要考慮的應是:必須保證最高標準的效率、能力和品德。在錄用工作人員時應適當注意盡可能廣泛的地域分布的重要性。
(8) 總幹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的性質應是純粹國際性的。在執行職務時,他們不應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組織以外的任何當局的指示。他們不應做任何可能有損於其國際官員身份的行為.每一個成員國都應尊重總幹事和工作人員職責的純粹國際性質,並且不得在他們執行任務時設法施加影響。
第十條
總 部
(1) 本組織總部設在日內瓦。
(2) 其遷移可按第六條第(3)款(d)項和(g)項的規定來決定。
第十一條
財 務
(1) 本組織應有兩種單獨的預算:各聯盟共同開支預算和成員國會議預算。
(2) (a) 各聯盟共同開支預算應包括對幾個聯盟有關系的開支的規定。
(b) 這項預算資金的來源如下:
(i) 各聯盟的分攤,而每個聯盟分攤的數額應由該聯盟大會依據其在共同開支中所享受的利益來確定;
(ii) 國際局所進行的與各聯盟無直接關系的服務收費或者不屬於國際局提供的法律一技術援助方面的服務收費;
(iii) 與各聯盟無直接關系的國際局出版物的售款與版稅;
(iv) 給予本組織的贈款、遺贈和津貼,但第(3)款(b)段(iv)節所指的款項除外;
(v) 本組織的租金、利息和其他雜項收入。
(3) (a) 成員國會議的預算應包括該召開會議的開支和法律一技術援助計劃的支出。
(b) 這項預算的資金來源如下:
(i) 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的會費;
(ii) 各聯盟為這一預算提供的款項,而各聯盟提供款項數額應由各該聯盟大會確定,各聯盟也可不為該預算提供款項;
(iii) 國際局由於提供法律一技術援助服務而得到的款項;
(iv) 為了(a)款所述的目的,給予本組織的贈款、遺贈和津貼。
(4) (a) 為了規定每個成員國對成員國會議預算應繳的會費,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應屬於一個等級,並應以下面所確定的單位數為基礎繳納年度會費:
A級......10
B級.........3
C級.........1
(b) 上述各國在按第十四條第(1)款規定採取行動的同時,應指出自己希望屬於哪一等級。任一這類國家均可改變其等級.如要改為較低的級別,該國必須在一次例會上向成員國會議宣布。這種改動應於該屆會議後的下一歷年開始時生效。
(c) 每一個這類國家每年應繳會費的數額在所有這類國家對成員國會議預算交費總額中所佔的比例應相當於它的單位數在所有這類國家的總單位數中所佔的比例。
(d) 會費應在每年一月一日繳納。
(e) 在新的財政周期開始之前,如果預算尚未被通過,則根據財務條例,應按上年度預算的標准執行。
(5) 任何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拖欠本條所規定的會費,以及任何參加本公約的任何聯盟成員國拖欠其聯盟會費時,如果其所欠金額相當於或超過前兩個整年的會費金額,則不應在它作為成員國的本組織任何機構內行使表決權。然而,只要查明該國拖延繳費是由於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況,這些機構則可以允許它繼續在該機構內行使表決權。
(6) 國際局在法律一技術方面提供服務項目的收費數額應由總幹事確定,並應由他向協調委員會報告。
(7) 經協調委員會批准,本組織可直接接受來自政府、公私機構、協會或私人的贈款、遺贈和津貼。
(8) (a) 本組織應有一項工作基金,由各聯盟和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一次繳納。當該項基金不足時,應予增加。
(b) 各聯盟一次繳納的金額和可能增繳的金額應由各該聯盟大會確定。
(c) 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一次繳納的金額以及在基金增加時的份額,應按照基金成立或決定增加基金那一年該國會費的比例計算。繳納的比例和條件應由成員國會議根據總幹事的建議,並聽取協調委員會的意見後確定。
(9) (a) 在本組織總部和總部所在國簽立的協定中應規定,當工作基金不足時,應由該國墊款。墊款的金額和給予墊款的條件,應由該國與本組織根據每次情況另立協定。該國在承擔墊款義務期間,應在協調委員會中有自然的席位。
(b) 上述(a)項所述國家和本組織都有權通過書面通知終止墊款的義務。這項通知應自發出通知那年年底起三年後生效。
(10) 帳目的審查應根據財務條例的規定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國或外來審計員進行。審計員應由本組織大會在徵得他們本人同意後指派。
第十二條
權利能力;特權和豁免
(1) 本組織在各成員國領土上,在符合各該國家的法律條件下,應享有為完成本組織宗旨和行使其職權所必需的權利能力。
(2) 本組織應與瑞士聯邦,以及任何總部今後可能設在的其它國家締結一項總部協定。
(3) 本組織可與其他成員國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使本組織、其官員以及一切成員國的代表享有為完成本組織宗旨和行使其職權所必需的特權與豁免。
(4) 總幹事可以談判上述第(2)、(3)款所指的協定;並經協調委員會批准後代表本組織締結和簽訂這種協定。
第十三條
與其它組織的關系
(1) 本組織應於適當時候與其他政府間組織建立工作關系並進行合作。與這類組織訂立的具有這種效果的一般協定,應由總幹事經協調委員會批准後締結。
(2) 本組織可就其許可權內的事項,適當安排與非政府的國際組織的磋商與合作,而且,經有關政府同意,也可與該國的政府性或非政府的全國性組織進行磋商與合作。有關這方面的安排應由總幹事經協調委員會批准後進行。
第十四條
本公約的參加
(1) 第五條所指的國家可以通過以下手續成為本公約的當事國和本組織的成員國:
(i) 申請者簽署並對批准與否不附加保留意見,或
(ii) 申請者簽署並表示同意須在遞交批准書後方能獲批准,或
(iii) 遞交加入書。
(2) 不管本公約的任何其他規定,巴黎公約當事國、伯爾尼公約當事國,或同時兼為兩個公約的當事國,只有在批准或加入或者已經批准或加入下述國際文件的條件下,才可以成為本公約的當事國:
或者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議定書全部或僅附有第二十條第(1)款(b)項(i)所規定的限制;
或者伯爾尼公約斯德哥爾摩議定書的全部或僅附有第二十八條第(1)款(b)項(i)所規定的限制。
(3) 批准書或加入書應交由總幹事保存。
第十五條
本公約的生效
(1) 本公約應在十個巴黎聯盟成員國和七個伯爾尼聯盟成員國按第十四條第(1)款的規定採取行動三個月後生效。如果一個國家同時兼為兩個聯盟的成員國,應在兩組內都計數。在生效之日,本公約對於那些不是任一聯盟成員但在此日期三個月以前按第十四條第(1)款的規定已採取行動的國家,也應生效。
(2) 對於其他國家,本公約應在這類國家按第十四條第(1)款規定採取行動之日起三個月之後生效。
第十六條
保 留
本公約不允許保留。
第十七條
修 正
(1) 有關修正本公約的建議可由任何成員國、協調委員會或總幹事提出。該建議應至少在成員國會議進行審議的六個月以前由總幹事通知各成員國。
(2) 修正案應由成員國會議通過。當修正案影響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一聯盟的國家的權利和義務時,這些國家也應參加表決。對於一切其他所提出的修正案,只應由參加本公約的任一聯盟的成員國表決。成員國會議如僅對那些以前已由巴黎聯盟大會和伯爾尼聯盟大會己分別根據適用於各該大會關於通過各該公約行政條款修正案的規則所通過的修正案進行表決,修正案應由參加投票的國家的簡單多數票表決通過。
(3) 任何修正案應在總幹事收到在成員國會議通過該修正案時,根據上述第(2)款有表決權的本組織四分之三成員國按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發出的書面接受通知書一個月後生效。這樣接受的任何修正案,應對在該修正案生效時以及後來加人本組織的所有成員國都有約束力,但涉及增加成員國財政義務的修正案應只對已通知接受該修正案的國家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本公約的退出
(1) 任何成員國可以通過向總幹事送交通知書退出本公約。
(2) 退出應在總幹事收到通知書起六個月後生效。
第十九條
通 知
總幹事應向一切成員國政府通知:
(i) 本公約生效日期;
(ii) 簽署和保存批准書或加入書;
(iii) 對本公約一項修正案的接受,以及修正案生效的日期;
(iv) 退出本公約。
第二十條
最後條款
(1) (a) 本公約應在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作成的單一文本上簽署,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並應交由瑞典政府保存。
(b) 截止到1968年1月13日本公約應在斯德哥爾摩開放簽署。
(2) 正式文本,應由總幹事經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後以德文、義大利文、葡萄牙文以及成員國會議指定的其它文字制定。
(3) 總幹事應將經正式核簽的本公約副本和由成員國會議通過的每項修正案的副本各兩份分送巴黎聯盟或伯爾尼聯盟各成員國政府、其它加人本公約國家的政府,以及其它要求得到這些文件的國家政府。分送給各國政府的經簽署的本公約副本應由瑞典政府核簽。
(4) 總幹事應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本公約。
第二十一條
過渡條款
(1}在第一任總幹事就職前,本公約中凡提到國際局或總幹事之處,應分別視為是指保護工業、文學和藝術產權聯合國際局[亦稱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BIRPI)]或其總幹事。
(2) (a) 凡屬任一聯盟的成員而尚未參加本公約的國家,如果它們願意,在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可行使如同它們參加了本公約一樣的權利。凡希望行使這種權利的國家應書面通知總幹事,該通知書應於收到之日生效。這類國家在上述期限屆滿前應視為大會和成員國會議的成員。
(b) 當該五年期限屆滿時,這類國家在大會、成員國會議和協調委員會中不應再有表決權。
(c) 這類國家在成為本公約當事國後,應再度得到表決權。
(3) (a) 在巴黎聯盟或伯爾尼聯盟的成員國尚未全部參加本公約以前,國際局和總幹事應分別兼管保護工業、文學和藝術產權聯合國際局及其總幹事的職責。
(b) 該聯合國際局任用的工作人員,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在上述(a)段所指的過渡期間,應被認為也是由國際局任用的。
(4) (a) 一旦巴黎聯盟所有成員國全部成為本組織成員後,該聯盟事務局的權利、義務和財產應移交給本組織國際局。
(b) 一旦伯爾尼聯盟所有成員國全部成為本組織成員後,該聯盟事務局的權利、義務和財產應移交給本組織國際局。
❷ 當前國際資本流動對中國經濟增長的沖擊與影響開題報告怎麼寫
一、研究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做好知識產權涉外協調工作(一)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調整和制定。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立足於既要有利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又要有利於世界各國分享科技進步帶來的利益的原則,加強對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態勢和新動向的跟蹤、研究,及時准備應對預案,積極地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二)拓展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提高我國的國際影響力。繼續加強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及知識產權保護地區組織的合作,加強與歐洲專利局以及一些主要國家知識產權局之間的合作和交流,擴大與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局領域的合作,好中非知識產權高級論壇。制定並實施好與東盟十國和中日韓三國之間的專利合作計劃。積極開展與香港、澳門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與交流。(三)切實加強與國內相關部門的協調,做好涉外知識產權統籌協調工作。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加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知識產權的政府職能,研究、掌握並積極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國際知識產權競爭中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技術和商品進出口中知識產權監控體系和預警機制。做好與2008年北京奧運會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六、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工作(一)全面提高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以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為契機,以「入世」與知識產權保護為主題,集中力量開展全國范圍的大規模宣傳活動,掀起宣傳專利法、宣講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規則和普及知識產權知識的新高潮。圍繞科技創新、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改革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等重點主題,採取多種形式,擴大專利宣傳覆蓋面和影響力。(二)抓緊培養懂業務、會管理、熟悉法律和國際規則的知識產權人才。充分利用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的學優勢,利用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加大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規則和新修改的專利法等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培訓力度。一要抓好專利戰線廣大幹部和從事科技及經濟管理的幹部的培訓;二要抓好各級專利管理部門後備隊伍和專利業務骨幹隊伍的培訓;三要抓好各級領導幹部的培訓;四要抓好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專利工作者的培訓。根據培訓對象的不同,培訓的重點要有所側重。經過幾年的努力,在全國培養一批懂業務、會管理、熟悉知識產權法律和國際規則的人才。一、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有效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推動科技進步與創新中的作用,為經濟建設服務(一)增強主動服務意識,推動專利工作與經濟、科技工作的有機結合。積極主動地與各級經濟、科技主管部門協調配合,為經濟和科技工作提供明確、有力的知識產權政策導向,使專利工作切實納入到經濟、科技、外貿的管理工作體系中去。要積極配合科技主管部門,加強對有關政策的研究和調整工作,研究制定與科技計劃有關的知識產權歸屬與利益分配的政策,建立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促進科技創新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進一步提高我國科技計劃項目的創新水平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能力。繼續搞好「城市專利工作試點」,提高城市專利管理工作的水平。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社會公眾的專利咨詢服務工作。(二)實施「專利戰略推進工程」。進一步加強專利戰略研究與運用,並將其納入到國家、地方、行業發展戰略中去。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啟動實施「專利戰略推進工程」,指導和幫助創新主體,充分利用專利技術信息,正確選擇科技創新的重點方向和目標,培育和形成新的科技優勢和知識產權優勢,實現跨越式發展,提高我國科技、經濟競爭能力。通過實施該項工程,努力培育和發展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能力強的大公司、企業集團和科研院所。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結合本地的實際,積極組織和推進地方專利戰略的研究與運用工作。(三)進一步做好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要繼續抓好「專利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企業專利工作試點工程」以及「專利工作示範園區」的工作,引導企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提高科技創新的水平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能力,促進我國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要密切與相關部門的溝通,爭取盡早出台支持我國涉外專利申請的相關政策,以鼓勵將我國自主研發的具有國際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向外國申請專利,增強我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各地在設立各種專利申請、專利實施資金的同時,要制定相應的管理法,切實提高專利申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計劃活動的中期計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構想與戰略方向導言1.每隔3年,總幹事必須提出一份「中期計劃」,涉及總幹事提出一份計劃和預算草案的兩年期後的4年時間。上一中期計劃是1999年向成員國提出的。2.本文件編制了一份WIPO計劃和活動的中期計劃,突出強調了涉及2004-2005兩年期後自2006至2009年4年期的WIPO構想與戰略方向。構想3.正象過去所表明的那樣,中期計劃的主要目標是始終如一的:這就是維護並進一步發展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尊重。這意味著,應該防止對現有保護的任何侵害,同時也意味著應使保護的獲得以及保護獲得之後的實施,變得更加簡單易行、費用更低並更加安全。4.《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亦把上述目標作為工作使命,公約第7條明確指出:「(i)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並在適當情況下與其他國際組織配合,促進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ii)保證各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5.21世紀是一個充滿挑戰的世紀,這些挑戰包括彌合日益擴大的知識鴻溝;減貧以及為全人類實現繁榮。在應對這些挑戰中一個國家的成功將取決於其開發、使用和保護本國創造和創新的能力。與積極主動決策密切相關並側重戰略規劃的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IP)制度,將有助於這種國家推廣和保護其知識產權資產,推動經濟增長和財富的創造。6.在這方面,為使本組織更好地援助成員國應對這個日新月異世界的種種挑戰,人們普遍認識到需要推動和發展《WIPO公約》所規定的各項目標。7.因此,WIPO為新世紀制定的目標就是與成員國和所有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合作並使之彼此之間開展合作,在全世界范圍內促進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和利用。實現這一目標需創造有助於深入認識知識產權通過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對人類生活所作貢獻的環境和基礎設施;特別需幫助發展中國家進行其能力建設以便在更大程度上獲得並使用知識產權制度。作為負責在知識產權領域實施有效國際合作舉措的重要國際組織和聯合國專門機構,WIPO尋求繼續提高它在這方面的作用。8.憶及1999年9月成員國滿意地注意到文件A/34/3「WIPO構想與戰略方向」的內容,這份文件載有2002至2005年中期計劃。進一步憶及該中期計劃列述了本組織確定的幾個需優先考慮的領域,這些領域對於應對成員國面臨的挑戰至關重要。它們包括知識產權非神秘化;增強能力;集體領導;協同作用;促進創造與創新活動;國際知識產權法律的漸進發展與編纂;全球保護體系和服務以及全球合作體系。為更加有效地滿足成員國在上述和其他領域的需求,WIPO已使其基礎設施實現現代化並改進了它的管理工作,並在過去4年中還採取了一些新的舉措以處理與知識產權相關環境的不斷迅速的演變。目前已取得很大進展,特別是在知識產權非神秘化運動方面,這場運動使全世界的領導人和決策者了解了知識產權作為各國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政策手段的重要性。9.鑒於這一背景並為鞏固已取得的成績,建議下一中期計劃(2006至2009年)應繼續體現「知識產權作為社會發展、經濟增長和創造財富重要手段的核心作用」(文件A/38/3)。本組織還力求提高全球對知識產權是「人類存在和共處的基礎,」它「與所有文化息息相關並對所有民族而言是天賦的權利」的認識(文件A/38/3)。因此,我們可以說WIPO的主要目標是使知識產權「更加貼近承認文化、來源和制度多樣性的人們」(文件A/38/3)。政策框架10.為對上述問題有所認識,根據在本中期計劃期間制定的原則將確立政策框架。即:(a)知識產權是促進創造和發明的重要因素,它是知識經濟的驅動力。(b)應鼓勵每個國家發展一種適合其需要的知識產權文化,包括一項有所側重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最適宜的國家知識產權制度,並在全國范圍內(既在政策規劃層也在基層)提高對知識產權作為促進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強有力手段的認識。(c)知識產權制度,包括其法律和體制基礎設施以及人力資源能力,都應符合國家的政策目標。它還應當是行之有效,價格為用戶所能承受並且容易為個人和中小型企業(SMEs)等所有利益相關者所獲得的。(d)知識產權制度應當兼顧知識產權(IP)持有人與廣大公眾之間的利益。在牢記國家政策目標的同時,還應使之符合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和國際協定。(e)應繼續使WIPO全球保護體系和服務(即PCT、馬德里、海牙和里斯本體系)以及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的服務有效、高質、並符合包括創新者、研究人員、企業家、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以及學術機構等用戶的需求。(f)作為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聯合國專門機構,WIPO的活動,包括為增加與其他聯合國機構之間的合作並為提高這些機構以及廣大公眾和決策者對知識產權在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框架內的作用的認識而在該領域實施的領導舉措。(g)應進一步加強WIPO與政府和私營部門之間的合作,以加大對發展中國家和向市場經濟轉軌國家的技術援助。其中包括在能力建設和發展適宜的基礎設施並加強人力資源方面提供必要的支助。(h)計劃、預算和會計工作的現代化將確保各項活動的管理和實施具有更大的開放性、透明性和有效性。戰略目標11.為實現WIPO的構想,制定了如下戰略目標:(a)促進形成知識產權文化;一方面,鼓勵創造者和創新者獲取、使用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資產和發放使用許可證;另一方面,尋求公眾進一步尊重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資產。這包括提供資源和專門知識以便通過與政府、政府間組織和私營企業的夥伴之間的合作幫助各成員國為發展知識產權文化所進行的努力。(b)發展均衡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使之:符合新出現的需求;有效鼓勵創新和創造;在兼容國家政策目標方面具有充分的靈活性。(c)向成員國提供發展法律基礎設施、體制框架和人力資源等國家/地區知識產權制度的具有連貫性和針對性的援助。(d)強化全球保護體系,使所有利益相關者更容易獲得這些體系並可以承受其費用。(e)進一步簡化WIPO組織內部的管理和行政程序,集中努力取得更大效益;啟用經改進的監督和評價系統以檢查預期成果的落實情況。執行計劃的運作原則12.在每一計劃領域,根據下述的運作原則將提供確定具體計劃重點的指導方針:-將根據WIPO戰略目標和成員國確定的需求以及WIPO在提供這些計劃活動的專門知識,確定計劃重點;-每項計劃旨在確保充分的靈活性以滿足成員國不斷形成的需求;-計劃活動應具有成本效益並有可實現的具體目標;-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成員國磋商對計劃進行逐一調整,以促使計劃成果具有可持續性;-鼓勵盡可能地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以在最大程度上實現成本效益。計劃評價指標13.納入2004-2005兩年期計劃和預算草案所有計劃活動的效績指標(文件WO/PBC/7/2),考慮了下述一個或多個廣泛的指標,這些指標將被用於評價WIPO計劃的成績。這些指標涉及到活動對下述方面的影響:-成員國的知識產權政策;-把知識產權政策納入成員國的文化-社會-經濟政策;-提高和發展成員國國民獲取的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資產的數量與質量;-加入或批準的數量、地理覆蓋面和有效使用WIPO管理的各項條約;-WIPO全球保護體系的用戶數量和范圍;-與知識產權相關機構的情況和職能(工作有效的知識產權局和版權集體管理協會;負責知識產權執法的主管法院和海關,等等);-從WIPO各項計劃中受益的人數,其中包括政府官員、創新者、學術研究人員、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等等。可實現的戰略目標14.正如總幹事2003年5月在有關成員國重新選舉他擔任總幹事的講話中所概述的(文件A/38/3),將把WIPO的活動合並為5個方面,每一領域如下所述均有具體的可實現的目標。(a)管理現代化-加強計劃和預算程序和計劃活動的有效實施;-強化信息技術手段並發揮其杠桿效用;-提高PCT、馬德里和海牙體系工作的效益。(b)知識產權的推廣與支助-更好地理解知識產權相關問題中的文化和社會層面;-制定相應手段/方針以幫助增強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並加深對知識產權及其作用的了解並使之更廣泛地尊重知識產權;-推動中小型企業使用知識產權。(c)合作促進發展-加強知識產權在國家政策發展中的作用(輔以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影響的分析);-增強國家人力資源能力,培訓知識產權專業人員(例如對培訓員的訓練);-通過WIPONET為小型知識產權局部署在線工具;-進一步發展針對地區/國家需求的行動計劃;-繼續為知識產權局自動化提供援助。(d)知識產權問題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的漸進發展與編纂-通過WIPO專利議程(包括目前在《實體專利法條約》草案方面正在進行的工作),使用戶更容易獲得專利體系;-進一步發展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法律的統一原則和程序及實質內容;-針對新技術制定對案,在實施《WIPO版權條約》(WCT)和《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方面,尤其要這樣做;-繼續就廣播權進行磋商並繼續談判以制定一項保護音像表演者的國際文書;-繼續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政府間委員會的工作,以加強保護框架;-在必要時針對某些問題採用「軟法」解決方案。(e)全球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和服務-循序漸進地改革PCT體系並實施有關成果;-擴大馬德里和海牙體系;-拓寬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的服務以將更廣泛的知識產權爭議問題納入其業務范圍。15.2004-2005兩年期計劃和預算草案(文件WO/PBC/7/2),對預計將有助於實現這些目標的活動以及實施目標擬採取的程序提出了詳細建議。政治想像力、信譽以及成員國、私營部門和秘書處之間的協作,乃是WIPO使命取得成功和實現本組織構想的關鍵因素。==================================保護知識產權是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組成部分,是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事業繁榮發展,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制度。為適應國際科技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和加快恢復我國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客觀要求,近年來,我國加快知識產權立法步伐,先後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並且已初步與國際標准接軌,對推動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由於我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時間不長,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薄弱,有的地區和部門對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一些嚴重侵權行為不僅損害了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法律的尊嚴。為了切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保障法律的貫徹實施,特作如下決定:一、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切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是當前深化科技、經濟配套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基本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制度在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到科技、經濟、文化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引導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以下稱企事業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推動全社會樹立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風尚,為公民和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創造、文學藝術創作以及對外科技、經濟、文化合作與交流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二、保護知識產權是一項涉及立法、司法、執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綜合性工作,各有關部門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統一、協調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審議通過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以增強制止和處罰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力度。國務院將抓緊研究、制定對知識產權實行邊境保護措施的行政法規。各級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要強化職能,充實力量,提高效率。當前要重點加強各級著作權行政執法機關的力量,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效實施。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需要取得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有關機關和部門都要大力協助。對一些影響比較大的重要案件,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會同科技、經濟、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公安等部門進行查處。要支持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案件的依法審判,支持有關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切實加強審判力量,保障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得到公正、及時的處理。在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中,要打破地方保護和部門分割,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嚴格貫徹執行法律法規.依法查處並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切實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國務院決定建立國務院知識產權公會議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在機構改革中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機構並理順關系,在我國形成行政管理和司法保護兩套體系「雙管」齊下、並行運作的體制,以增強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三、要大力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日常監督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機制。國務院將不定期地組織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和科技、經濟、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公安等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實施知識產權法律的情況進行聯合大檢查,重點查處一些重要的、有影響的知識產權侵權大案,督促解決一些地方存在的執法不嚴和對侵權行為處罰不力的現象。這項工作要逐步形成制度,以切實保障知識產權法律的有效實施。當前,監督檢查工作的重點是清理整頓音像製品市場和計算機軟體市場。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檢查,嚴肅處理非法復制音像製品和計算機軟體的盜版行為。四、為了履行我國參加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外經濟技術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要強化海關在保護知機產權、制止侵權產品進出境方面的職能,採取必要的邊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權產品的進出口。海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配合,依法嚴格實施知識產權的邊境保護措施。五、要加強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從國外引進技術或進口產品時,要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發生侵權糾紛或引起其他損失;向外輸出新技術、新產品時,也要做好有關知識產權查詢工作,防止技術或產品出口後被他人仿製或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要加強對來料、進料定牌加工和合資製作、發行國外音像製品的審批及管理工作。企業在接受外商委託從事上述活動時,應當通過有關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查明外商是否為該項知識產權的合法擁有者、是否有權使用,在合同中應約定企業履行合同所進行的定牌加工或製作、發行音像製品活動被第三方指控侵權時的應訴責任以及指控成立時的賠償責任。六、各行業要把加強知識產權工作作為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要針對本行業科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積極開展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和管理的研究工作,指導全行業的產品結構調整和科研生產工作。對於自主研究開發能力比較薄弱的醫葯、化工和計算機軟體等行業,要採取傾斜政策,增加研究開發經費的投入,提高自主研究開發的能力和水平。七、各項科技發展計劃的主管部門要把知識產權工作作為計劃管理的重要環節,要針對計劃的實施和發展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戰略,特別要加強與計劃有關的領域中的知識產權調查、分析及相應的對策研究,使知識產權工作貫穿於計劃項目的立項、成果的法律保護以及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的全過程。八、企事業單位要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增強知識產權意識,遵守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納入本單位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內部管理工作並形成相應的制度。企事業單位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應當與知識產權工作密切結合起來,利用知識產權信息制定正確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戰略,確定恰當的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水平和效率,避免在科研和生產中出現不必要的重復開發或者發生侵權糾紛。九、科技、經濟、文化領域的各類行業協會以及專門的知識產權社會團體和社會化服務組織,是推動知識產權法律實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鼓勵和扶持這些組織的發展,引導其利用自身的靈活機制,面向社會開展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法律咨詢和服務。要建立一批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協助當事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有關糾紛。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調動這些組織的積極性,使其成為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有力助手。十、當前,要大力加強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和對廣大領導幹部以及人民群眾宣傳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的工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科技、經濟、文化等部門要結合第二個普法五年計劃的實施,深入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工作,加強知識產權法制教育。新聞單位要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強報導,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工作。企事業單位要把知識產權法律納入本單位的普法教育計劃。要通過深入、持久的宣傳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形成有利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環境。十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決定製定加強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工作的具體法.要選我啊!
❸ 知識產權總幹事多少年換一次人
是五年換一次,應該是這樣的
❹ 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知識誰知道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現任總幹事是歐盟前貿易委員帕斯卡爾·拉米,2005年9月任職。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2005年12月,世貿組織總理事會在香港正式批准太平洋島國湯加加入,其正式成員身份於一個月後生效。這樣,世貿組織正式成員將增加到150個。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4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歐共體和加拿大於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世貿組織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證充分就業的前提下,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全球資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的份額與其經濟需要相稱;保護和維護環境。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范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界貿易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非歧視貿易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可預見的和不斷擴大的市場准入程度,主要是對關稅的規定;促進公平競爭,致力於建立開放、公平、無扭曲競爭的「自由貿易」環境和規則;鼓勵發展與經濟改革。世貿組織的基本職能有:管理和執行共同構成世貿組織的多邊及諸邊貿易協定;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講壇;尋求解決貿易爭端;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並與其它同制訂全球經濟政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合作。世貿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范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一般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世貿組織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並採取行動。部長級會議的主要職能是:任命世貿組織總幹事並制定有關規則;確定總幹事的權力、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以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職責及任職條件;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做出解釋;豁免某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其它多邊貿易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審議其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提出修改的動議;決定是否接納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地區為世貿組織成員;決定世貿組織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世貿組織成員資格有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之分,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新成員必須由其決策機構——部長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方可加入。
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中國自1986年申請重返關貿總協定以來,為復關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進行了長達15年的努力。
1997年10月9日,世貿組織啟用新的標識。該標識由六道向上彎曲的弧線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別為紅、藍、綠三種顏色。標識意味著充滿活力的世貿組織在持久和有序地擴大世界貿易方面將發揮關鍵作用。六道弧線組成的球形表示世貿組織是不同成員組成的國際機構。標識久看有動感,象徵世貿組織充滿活力。標識的設計者是新加坡的楊淑女士,她的設計採用了中國傳統書法的筆勢,六道弧線帶有毛筆書法起筆和收筆的韻味。
2003年8月30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一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葯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後文件。根據這份文件的規定,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可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內部通過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生產、使用和銷售有關治療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疾病的專利葯品。這不僅將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葯品的市場價格,而且將有利於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緩解公共健康危機,確保生命健康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 世貿組織首次修正核心協議
2005年12月15日,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正式批准太平洋島國湯加加入世貿組織 。這樣,世貿組織正式成員將增加到150個。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貿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在中國香港舉行,會議通過了《部長宣言》,規定發達成員和部分發展中成員2008年前向最不發達國家所有產品提供免關稅、免配額的市場准入;發達成員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補貼,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農產品出口補貼
❺ 如何正確的認識和評價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
淺談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特點
1.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建設起步較晚,但是起點較高,發展較快
我國在1982年就率先頒布了商標法,這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邁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過又頒布了專利法,該法明確規定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並按照國際標准建立了審查制的專利局和嚴格的審查基準,有關專利保護的法律程序盡可能採取國際慣例,使我國工業產權保護制度很快步入了現代國際工業產權保護行列[2]。經過實踐證明,我國用十年時間建立起來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與發達國家兩百年建立起來的體系基本相當,並且基本上與當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條約規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稱得上起步晚,起點高,發展快。
2.在發明創造方面實行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
我國採取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即在一部專利法中同時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聯合國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管曾高度贊揚:中國專利法所選擇的方案集中了當代通常採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對知識產權給予盡可能的充分保護
按照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同一智力勞動成果可以依據不同法律規定同時予以復合保護[3]。
4.行政處理與司法審判結合
為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我國根據國情規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識產權管理機關也可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採取行政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權行為在內的有關糾紛能夠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5.注重國際間的合作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從開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專利、商標、版權等領域廣泛發展同國際知識產權組織及德、日、美、法等國的多邊和雙邊合作。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現狀分析
1.企業對知識產權需求與得到的保護無法完美統一
知識產權的載體主要在公司企業,公司企業在技術革新、產品更新、服務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術、吸收新成果、進行新創造,公司企業往往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企業的各項工作離不開作為產權形態的知識。但是,部分中小企業及私營企業,他們對知識產權要求程度並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知識產權的知識密集型企業,這些企業對科學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非常重視,甚至把專利申請當成企業持續發展的根本。這樣就導致整個中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需求與保護之前沒辦法完全統一,出現嚴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大相徑庭
由於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不一樣,所以對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以及保護形式也會呈現出多樣性。有的企業把知識產權保護視為企業的生命線,他們高度重視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及時申請專利,進行商標保護以及產品配方秘密保護等措施。有的企業則加大與科研院所合作的廣度與深度,依託科研院所進行科技創新或者直接向這些單位購買專利。當然,還有很多中小企業本身對科技要求不高,他們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不僅不及時申請專利,進行科技創新,甚至還仿冒他人的發明創造,盜用他人的知識成果。
3.知識產權保護出現盲區,沒有形成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中國產業發展層次、產業結構、產業品質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等呈現出自東向西遞減狀態。在東部比較發達的城市,知識產權保護也呈現出行業之間的差異性。人們往往一提到知識產權保護就以為是多申請發明專利,而沒有深入挖掘和拓展知識產權保護內涵。從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來看,往往只有公司企業比較重視,而高等學校以及科研院所則關注較少,甚至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盲區。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
1.國內知識產權低水平運作
主要表現在:(1)權利意識淡薄。知識產權一詞,對於很多人來說都是一知半解的狀態,提到知識產權,很多人認為僅僅是指各種各樣的專利,對於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其他諸如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等所知甚少,不會正確的運用甚至想不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導致許多無形資產遭受不應有的損失。(2)產業化水平低下。在我國,很多企業和個人對自己的重要科技成果不是及時申請專利而是熱衷於申報科技成果獎。由於科技人員不關心科技成果的開發利用,許多成果通過鑒定、頒發獎勵之後就被束之高閣,或者被外國人搶先申請了專利。因此中國的科技人員雖多,但科研成果開發利用的情況卻相當落後。(3)管理水平較低下。我國大多數企業僅設置兼職機構和配備兼職人員管理知識產權事務,設置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的企業所佔比例較低,甚至有些企業沒有任何設置。由於疏於對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缺乏對科技開發人員的有效激勵和約束,導致企業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被科技人員「跳槽」帶走的事例屢屢發生,其後果不僅造成企業知識產權的流失,而且企業的市場銷售份額也隨之喪失。
2.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不平衡,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足
總的看來,中國在科技創新、科研開發等方面的投入比較低,研發經費支出總額只有美國的三十分之一、日本的十八分之一,與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存在著一定的差距[4]。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不平衡問題。一些企業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抓住當前的既得利益,缺乏長遠利益,忽視依靠科學技術知識競爭的意識,從而對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極低;有的企業只注重知識和技術的利用而忽視對知識與技術的保護,甚至設法盜用別人的知識、技術與專利;還有的單位(尤其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則強調知識、技術與專利的申請與保護而不重視把這些技術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3.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太完善,科技創新與研究投入不足
新制度經濟學家們非常重視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認為它是經濟增長的關鍵[5]。法律法規制度比較分散,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缺乏有機整合,甚至出現條例內容、責任限定、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沖突,《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在司法和行政保護的范圍及力度上有所差異。
三.加強我過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普及知識產權教育強化保護意識
首先要對全社會成員進行深人、持久、有效地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認清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我們自己的科技和民族文化事業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一員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國家間正常交往和貿易的基礎。我國要在世界上享有應有的地位就必須科技興國,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科技的杠桿;處於領導崗位上的幹部,將要走上工作崗位的大、中、專院校的學生是教育重點對象,讓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內容、相關的法律規定與運作方法有一個深人理解,減少工作中的盲目性;第三,在教育的形式上,要輔之以經常性的打擊各類盜版和假冒等侵權活動,造成一種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風尚。
(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是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進行的重要保證。一方面,應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可借鑒美國經驗,引入懲罰性賠償,以根除「賠償低」的痼疾。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完善證據規則,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負擔,引入一定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解決「舉證難」的問題。
(三)企業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善於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自己
從某種意義上講,現代企業的競爭實質上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企業要熟悉知識產權方面的新知識,多學習國內外優秀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方面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時將企業自主研發的新成果、新技術、新發明和新創意到國內外有關部門申請知識產權注冊,構築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在自主知識產權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加以維護,積極應對跨境知識產權糾紛[6]。
(四)加強統一管理,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我國知識產權是由版權局、專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管理,但實際工作中卻存在分散、協調能力差的問題,國家應設立專門知識產權的協調機構,統籌各部門的立法、執法工作,減少管理上的混亂。目前盜版和假冒商標等違法侵權現象仍然嚴重,執法要加強打擊力度,在手段上要有所創新,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有一個更新的局面。
❻ 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那些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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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為WTO)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於1995年1月1日,總部設在日內瓦。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世貿組織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起,並稱為當今世界經濟體制的「三大支柱」。目前,世貿組織的貿易量已佔世界貿易的95%以上。現任總幹事是歐盟前貿易委員帕斯卡爾·拉米 (法國人),2005年9月任職。
其宗旨是:促進經濟和貿易發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合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生產和服務;達成互惠互利的協議,大幅度削減和取消關稅及其他貿易壁壘並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該組織由成員135個,現任總幹事是紐西蘭的邁克爾.肯尼思.穆爾。WTO作為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處於平等地位。他的職責范圍除了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組織實施多邊貿易協議以及提供多邊貿易談判所和作為一個論壇之外,還負責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和統一處理成員之間產生的貿易爭端,並負責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以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WTO協議的范圍包括從農業到紡織品與服裝,從服務業到政府采購,從原產地規則到知識產權等多項內容。
WTO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設有貨物貿易、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三個理事會和貿易與發展、預算兩個委員會。總理事會還下設貿易政策核查機構,他監督各個委員會並負責起草國家政策評估報告。對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每兩年起草一份政策評估報告,對最發達的16個國家每4年一次,對發展中國家每6年一次。上訴法庭負責成員間發生的分歧進行仲裁。
與其前身關貿總協定相比,WTO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知識用於商品貨物貿易。
WTO是一個國際性的貿易組織,其成立的目的就在於要公平,公正的處理各國貿易活動中所發生的爭端,建立平等互利的健康國際貿易秩序。然而在美國向歐盟出口的使用激素的牛肉這一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雖然WTO 不斷完善其規章法案,但是仍然有不少國家和經濟體,出於各種不同的原因,尋找種種借口,不遵守貿易條款。雖然一些權威的認證機構可以通過實驗等方法,證明貿易品完全符合要求,但是貿易方仍會通過其他因素,控制貿易。
世貿組織的來歷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4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歐共體和加拿大於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並於2001年11月加入該組織。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2007年1月,越南成為世貿組織第150個正式成員。
基本概念
●WTO的核心:促進貿易自由化。
基本原則
●非歧視性原則——主要體現在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即不能內外有別,也不能外外有別。
●透明度原則——就是要求各成員國必須公布服務貿易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使政策具有可預見性,其他成員能了解該成員方的法律環境。
●公平競爭原則——不允許採取不正當貿易手段(入傾銷和補貼等)進行競爭。
●法制統一原則——地方規章要與中央政府的承諾相一致。
我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世貿組織所有成員提供的最惠國待遇;世貿組織所有成員提供的國民待遇;直接參與國際多邊貿易新規則的制定;獲得穩定、透明、可預見的多邊貿易體制的保障。
●義務:遵守非歧視性原則;將關稅逐步降低到發展中國家的水平;逐步開放服務貿易;廢除和停止實施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世貿組織的有關審議。
我國的教育承諾
1986年9月開始的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首次將服務貿易列入談判議題。教育是12個服務貿易大類中的一個。教育服務貿易和其他類服務一樣,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等4種服務提供方式。2000年前,在當時的128個世貿組織成員中,有30個成員締結了教育服務貿易協定,但他們對教育服務的承諾不盡相同。
我國加入WTO對教育服務的承諾是部分承諾,承諾的具體內容如下:在項目上不包括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的教育和義務教育,即以上領域不對外開放。除上述特殊領域和義務教育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務等5個項目上作出承諾,許可外方為我提供教育服務。在教育服務提供方式上,對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務未作承諾;對境外教育消費未作任何限制;允許商業存在,即允許中外合作辦學,但不一定給予國民待遇;對自然人流動,承諾具有一定資格的境外個人教育服務提供者應中國學校或教育機構聘用或邀請,可以來中國提供教育服務。因此,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作出的教育服務承諾將使我國教育面臨許多新的情況。
我國對教育承諾的基本觀點:可以概括為21311。
●兩個不包括——不包括義務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務(如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教育等)。
●一個不承諾——對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均未作承諾(因此,對外國機構通過遠程教育等向我國公民提供教育服務,我國可以完全自主地決定開放尺度,不受WTO協議的約束),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務,指教育提供者和學生均不流動,分別在各自國家,教育和培訓通過國際互聯網或遠距離課程實現。
●三個允許——(1)允許中外合作辦學,外方可獲得多數擁有權,但不承諾國民待遇;(2)允許境外消費;(3)允許自然人流動,有條件地承諾國民待遇。
●一個定價——對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務實行政府定價。
●一個沒有——教育沒有過渡期。
加入WTO的好處
1,將進一步激發人民群眾對教育的需求
2,促進我國教育進一步對外開放,更好地學習外國經驗
3,有利於吸引海外資金和優質教育資源,補充我國教育資源的不足,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4,在教育領域引入新的競爭機制,推動我國教育改革的深化,使我國教育更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順應教育發展的世界潮流;
5,對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推動依法治教水平的提高.
2.世界旅遊組織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
世界旅遊組織是聯合國系統的政府間國際旅遊組織,其前身是國際官方旅遊聯盟,1975年改為現名,總部設在西班牙首都馬德里。
1925年5月4日-9日在荷蘭海牙召開了國際官方旅遊協會大會。1934年在海牙正式成立國際官方旅遊宣傳組織聯盟。1946年10月1日-4日在倫敦召開了首屆國家旅遊組織國際大會。1947年10月在巴黎舉行的第二屆國家旅遊組織國際大會上決定正式成立官方旅遊組織國際聯盟,其總部設在倫敦,1951年遷至日內瓦,現設在西班牙馬德里。1969年聯合國大會批准將其改為政府間組織。
該組織宗旨是促進和發展旅遊事業,使之有利於經濟發展、國際間相互了解、和平與繁榮以及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信仰、尊重人權和人的基本自由。並強調在貫徹這一宗旨時,要特別注意發展中國家在旅遊事業方面的利益。
出版刊物有《世界旅遊組織消息》; 《旅遊發展報告(政策與趨勢)》; 《旅遊統計年鑒》; 《旅遊統計手冊》;《旅遊及旅遊動態》。
1975年5月,世界旅遊組織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1983年10月5日,該組織第五次會議全體大會通過決議,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成為它的第106個正式會員。1987年9月,在第七次全體大會上,中國首次當選為該組織執行委員會委員,並同時當選為統計委員會委員和亞太地區委員會副主席。1991年,再次當選為該組織執委會委員。目前,世界旅遊組織在中國有兩家附屬成員。
3.華沙條約組織 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
蘇聯、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亞、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8國於1955年5月14日簽訂華沙條約,以對付北大西洋公約組織。6月4日條約生效時華沙條約織織正式成立,總部設在莫斯科。條約還規定設立武裝部隊聯合司令部,總司令和參謀長一直由蘇聯人擔任。華沙條約組織是蘇聯控制東歐各國和與美國爭霸世界的工具。1968年8月蘇聯就以華沙條約組織的名義,出兵佔領捷克斯洛伐克。阿爾巴尼亞於同年9月宣布退出華沙條約組織。90年代初,隨著蘇聯的解體,華沙條約組織亦告瓦解
4.世界廁所組織 World Toilet Organization
說起「WTO」,很多人不陌生。可很少有人知道,世界上不只一個「WTO」。除了眾所周知的世界貿易組織外,還有一個帶著馬桶蓋的「WTO」:World Toilet Organization——世界廁所組織 ,它也簡稱WTO。
世界廁所組織是一個非政府性的組織,成立於2001年,由新加坡洗手間協會、日本廁所協會、韓國清潔廁所協會、中國台灣廁所協會聯合創立的,總部設在新加坡。世界廁所組織致力於全球性的廁所文化,倡導廁所清潔、舒適、健康,目前已有17個成員(截至2004年11月)。
根據世界廁所組織提供的數字,每個人每天大約上廁所6至8次,一年就是約2500次,算下來人的一生大約有二年時間耗費在廁所里。如廁實在是每個人生命中的一件大事,成立一個國際組織來研討60億人的如廁問題,就絕非是小題大做之舉了。
各式各樣的國外廁所
世界廁所組織希望通過他們的努力可以改善那些佔世界40%卻從未使用過沖水廁所的人的衛生狀況。2001年,世界廁所組織在新加坡舉行了第一屆廁所峰會,一直難登大雅之堂的廁所問題終於第一次受到全世界的關注。
會議討論了有關廁所的廣泛議題,包括廁所設計、衛生、舒適,以及解決排泄物污染和發展中國家廁所缺乏等問題。廁所問題終於首次可以像貿易問題一樣登上高級別議事廳了。會議決定,每年的11月19日為世界廁所日。
2002年的廁所峰會在擁有世界上最好廁所但同時也是維修和建築廁所所需費用最高的韓國舉行;2003年的會議地點在中國台北。
2002年1月,北京爭取到了2004年第四屆世界廁所峰會的舉辦權,一年一度的世界廁所峰會於11月17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將發表《世界廁所峰會宣言》